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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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林峰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XXX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

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2005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原则;(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符合市政府工作规则,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

立项报告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立项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起草的时间等。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

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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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
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起草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便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四条有关处 (局) 、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

局有关处(局、室)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局、室) 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

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

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
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者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 (局、室) 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 参加
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局、室)由局领导指定;领导认为必要的,安全法规科可以直接负责起草工作。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处(局、室)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安全法规科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合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第九条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

草案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 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挨次表述。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十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局、室)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局、室 ) 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草案送审稿提交安全法规科统一审查时,将不允许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提交安全法规科的材料应当包括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
10 份(附电子文档)、方法依据参考资料、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
纳情况。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和理由、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安全法规科对起草处(局、室) 提交的草案,应当及时审查。

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局、室)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处(局、室)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会审。

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局领导裁定。

安全法规科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各县、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听证会。

第十二条在审查或者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处(局、室)修改:
(一)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
(三)条文内容不明确,合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三条草案经安全法规科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报告,形成草案修改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局、室)负责人和安全法规科负责人分别作起草和草案审查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
第十五条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部、市政府的决定、决议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局、室)负责起草,涉及其它处(局、室)的,应当征求有关处(局、室)的意见。

第十六条在规范性文件报审或者发布前,起草处 (局、室) 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拟稿、有关处(局、室)的意见和起草依据送安全法规科审查。

第十七条安全法规科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局、室)的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审或者发布,涉及交通管理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提请审议和备案
第十八条报审的草案或者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安全法规科起草报送市政府审议文件,并负责联系、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前的论证、调研、修改等准备工作,起草处(局、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局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草处(局、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十五份和起草说明三份送安全法规科,由安全法规科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章解释
第二十条对各县、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解释,报局领导审签。

解释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局、室)的意见。

市交通局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必须以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修改、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一条邱县交通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 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规章、规范性和我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政府或者由局决定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以文件形式上报或者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安全法规科负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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