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律师制度
第十五章日本法

第十五章日本法第一节日本中世纪法律制度(1)公元3世纪初期,日木九州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
公元3世纪中期以后,在本州出现奴隶制国家大和国,大和国于5世纪统一廿本。
U 本奴隶制国家采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2)7世纪,口本一些皇族和在口木的留学生,学习中国隋唐的封建制度,立志进行改革,建立有力的中央集权,以便和旧贵族展开激烈斗争。
公元645年,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建年号为“大化”,次年颁布革新诏书,仿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史称“大化改新”。
从此,废除了奴隶制,将十.地和人民一律收归国有,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机构,即所谓“君无二政,臣无二朝”。
与此同时,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木封建法律制度。
(3)从大化改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这是口本封建社会时期。
这一时期,日本法律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①公元646年到1192年,是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时期。
这一时期彷照唐朝推行律令制。
公元701年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大宝律令》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养老律令》是对《大宝律令》的修订和补充。
它们的完成,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并且表明廿本最后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②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夕,是幕府统治时期。
这一时期,天皇的实权为将军所挟持,幕府成为II木最高的统治集团,与此相应,幕府法被广泛推行。
幕府法即武家法典,是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家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木法规。
其中1232年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又名《贞永式目》,它是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的,内容相当广泛。
其制定目的是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而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被认为是武家所有法律的基础。
日本司法人才培养制度

日本司法人才培养制度作者:田辉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5年第19期摘要:日本司法人才专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
由于法曹的特殊职责,日本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法曹须具备的学识资历和司法从业资格条件。
日本的法曹培养体系包括普通大学的法学理论学习和专职法科大学院的法务专业培养,并以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保障司法队伍的基本素质,经过规定年限、指定法律机构的定岗实习之后,方可取得相应的法曹资格。
关键词:日本;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法科大学院一、日本司法人员的专业资格因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法曹”资格,所以日本将司法专业人才队伍称为“法曹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
日本的专业司法人员必须在取得相应的法律学术学位(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博士研究生层次),或者获得法科大学院(Law School)授予的法务专业学位(法务硕士、法务博士),并以法律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官方指定的法律修习所完成法律实务进修实习后,才有机会取得“法曹”资格,得到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命或者律师从业资格认证。
(一)取得法曹资格的条件1.法科大学院毕业日本现行司法考试主要面向普通大学法学学位获得者和法科大学院毕业的法务硕士、法务博士学位获得者。
法科大学院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构,定向培养司法专业人才,其他非法律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要通过法科大学院同等能力认定考试后,方可报考司法考试。
而普通大学的法律专业以学术为主,与法科大学院的培养方向不同,因此,有志于参加司法考试者一般选择进入法科大学院攻读法务专业学位而非学术性较强的法学学位。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目前的司法考试规定,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可参加3次司法考试。
5年内已经参加3次考试仍未通过者,或报考次数没超过3次但毕业年限已经超过5年者不再拥有报考资格。
3.1~2年定岗实习制度司法考试合格者首先由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录取为“司法修习生(实习生)”,具有准公务员身份,在最高法院设立的司法修习所、地方简易法庭等指定机构进行1~2年的司法修习(司法实习),无论职业方向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要进行统一科目的实习。
日本合意制度述评

日本合意制度述评摘要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合意制度与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协力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属他人归罪型控辩协商制度,日本合意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该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提供重要启示。
日本合意制度的入法因缘于从事后处理型到危机管理型的司法理念转变,从义务主义到功利主义的司法文化演变,从传统证据收集方法到新型证据收集方法的司法实践改变。
日本合意制度以特定的财政经济类、药物枪械类犯罪为适用对象,以协议与合意为程序,依托于犯罪嫌疑人的协力行为和检察官的宽大处理行为而运行,在遵循双方法定义务的同时,提供退出机制予以保障。
但从适用合意制度的戈恩案、美浓案来考察,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职业能力、证言真实性的审查等方面存在典型问题。
基于此,我国“协力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应从创设新型证据方法、建构运行机制及准备诉讼应对等方面进行优化。
引言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日本刑诉法”)增设“收集证据等的协力及追诉相关的合意制度”一章14个条文,确立了作为新型证据收集方法的日本合意制度。
合意制度是针对财政经济类、药物枪械类等特定犯罪,经辩护律师同意,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证据,协力侦查机关查明他人犯罪,作为合意对换,检察官根据协力情况作出不起诉、撤回起诉、较轻诉因起诉以及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等宽大处理。
可见,日本合意制度的内容体现为他人归罪型控辩协商。
根据日本法学界的共识性观点,日本合意制度以合作式诉讼为依托,有别于对抗式诉讼下的传统证据收集方法,其以控辩协商的新型方式收集证据,以促进发现实质真实为功利目的。
日本合意制度被认为是构筑日本新时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举措之一,旨在突破日本传统刑事司法“密室讯问”“人质司法”及“笔录裁判”的藩篱,实现证据收集方法的多样化及审判的充实化,以回应日本新时代的社会形势和国民诉求。
通过对我国法律文件进行考察,2016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日本的解决劳动纠纷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现状

日本的解决劳动纠纷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现状————————————————————————————————作者:————————————————————————————————日期:日本的解决劳动纠纷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现状1池添弘邦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劳动条件·就业环境部门研究员Ⅰ法制度的背景与概观在社会以第二产业为中心组建经济社会的时代,劳动人员的利害相同情况较多。
在能够集团的、统一的制定劳动条件的背景下,工会的组建率高,而且,实际决定劳动条件也是工会的主要工作。
所以,在此背景下的《劳动法》主要是指“集团劳动关系法”,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也是以解决集团劳动纠纷的行政委员会亦称劳动委员会为对象的,其具体法律有《不正确劳动行为救济制度》以及《纠纷协调制度》这都是当时被制定的法律。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中心向第三产业转移,按时计酬劳动者,经其他公司派遣的劳动者,期限合同劳动者等非典形的劳动者所占比例增高的同时,以前的正规、长期被雇用的劳动者的比例下降了。
随着这种趋势,劳动者的利害分散并扩大,工会的组建率也是年年降低。
而且由于集团的、统一的决定劳动条件越来越难,在商谈劳动条件时,往往是资方单独决定劳动规则,或者是资方与劳动者直接签署劳动协约来决定劳动条件。
所以,近年来比起“集团性劳动关系法”来说“个别性劳动关系法"的制定和修改更频繁.并且,用于解决个别劳资有关纠纷的法律,一个是行政制度的《个别劳动关系纠纷解决促进法》还有一个是司法制度的《劳动陪审法》都已经被颁布2。
1本稿出自,我的作品「日本个别劳资纠纷处理系统的现状」《关西经协》59卷6号(2005年6月)12页以下之内容,不过本稿对原作品进行了大幅修改。
2关于日本的劳资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全貌参照了管野和夫的「新的劳资纠纷处理系统」杂志名玖里斯特1275号6页以下(2004年),日本劳资纠纷处理法律方面的全面、详细的解说等参照了管野和夫的《劳动法〔第7版〕》(弘文堂出版,2005年)623页以下,近年的劳动纠纷解决制度的法律问题参照了「特辑劳动纠纷解决的展望」劳动法季刊205号(2004年)刊登的诸论稿。
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简论

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简论发布时间:2010-08-18 15:35:1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王舸*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方式。
身为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近年来结合国情所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不可小觑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历史沿革在日本,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法律援助”又称为“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
由于战后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恶化,许多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在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来自法律的帮助,故政府开始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且日趋完备,并于1952年成立了一个全国统一性的专门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即“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协会”(「財団法人法律扶助協会」)。
1[1]该法律扶助协会隶属于法务省,且按地域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称为“支部”。
截至2004年以前,法律扶助协会在全国共设52个支部,并在高等法院所在地设置了一级起承上启下联络作用的机构,称为“地区协议会”,负责法律扶助协会及其支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法律扶助协会依据《民事法律扶助法》负责全国民事法律扶助业务,而刑事部分则仅规定了起诉后的法律扶助由国选律师负责,对于起诉前的法律扶助却无规定。
2004年6月2日,考虑到随着内外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依法解决纷争显得更为重要,为求国民更加方便地利用裁判及其他依法解决纷争,并旨在实施并完善律师、律师法人及司法书记员等其他相关法律专职者的服务更为平易近人的总合性支援体制,在确定国家的责任义务等其他基本性事项的同时,推动形成更为自由与公正的社会,日本公布并正式实施《总合法律支援法》(「総合法律支援法」,平成16年法律第74号)。
2006年4月,根据该法设立了由最高法院参与设立与运营、以独立行政法人为结构的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并于同年10月作为总合法律支援体制运营的主体,正式开始法律扶助业务至今。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威宇律师事务所·张巍2002年12月11至20日,笔者随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团出访日本,与日本律师界进行了颇有成效的交流。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以及律师制度与我国的有所不同,但感到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其中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给笔者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现将其概要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在日本,把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称为“法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工作者。
要想从事这三种职业首先要通过日本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一律要在日本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裁判所”所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1年6个月的司法研修,日语叫“司法修习”,参加司法研修的叫“司法修习生”。
研修结束后经过最终考试合格者,才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战前日本曾有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官试补制度”,以及培养律师的“弁护士试补制度”。
日本现行的司法研修制度,是根据战后的日本宪法于1947年 昭和22年 开始实施的。
50多年来,该制度在日本的法律工作者培养过程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一、日本司法研修的特点司法研修的目的是培养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并具有高度伦理观念,能够对应各种社会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为此,司法进修生要在实际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实务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作为直接从事涉及公民权利工作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还要求具有高度的伦理观念和职业意识,所以研修中对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教育也极其重视。
随着社会多样化的发展,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适应社会对法律的多样化需要,司法研修中也充实了这部分内容。
为有效地实施实务技能和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训练,司法修习生由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前辈实行一对一的案件处理指导,亲身感受法律事件的严重性和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责任。
这是司法研修的中心环节。
对于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进行统一教育,有利于修习生学习从各个不同立场看案件,培养他们广阔的视野以及对事物客观、公平的判断能力。
法官与律师共同职业伦理的构建——以日本法曹一元制为例
法官与律师之 间在职业伦理建设方 面的成果 , 中国律 师 自治及与 法官之 间良性 关系的构建提 出建议。 为
关 键 词 : 职 业伦 理 ; 法律 信 仰 ; 师 自治 律 中 图 分 类 号 : D 2 . 90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0 03—33 (0 2 0 6 7 2 1 )5—02 0 12— 4
司法的转变逐步建构 了相对稳定成功的法律职业共 同体 , 法律 可见法官在职业 定位 中应遵循 运用 专 门的法律思 维方 法进行
职业具有专 门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 形成相对 良性 发展 的法 律职 思考 、 观察和判 断 , 以保 证 司法专 门性 ; 严格 遵 守法 律程 序 办 业共同体 自治 , 树立法律 职业 者 的权 威 , 形成独 具特 色的法 律 案 , 以保证司法公正 ; 注重缜 密 的逻辑 、 谨慎地 对待情 感 因素 ,
业, 但现实却 是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 的泛 滥。一方 面律 师本着 与法官沟通 、 进与法官感情 交流的本意而 直接行贿 法 增
法
学
13 2
官 , 右法 官的司法 活动 , 左 或者 通过 给予高 额 回扣的方 式寻 找 同时 , 法律也得 到长足进步 , 日本成 为亚 洲 的乃 至世 界 的法 使 案源 , 诱导 当事人 向法官行贿 , 为法官受贿 和 当事人牵 线搭桥 。 治之 国, 借鉴 日本 成功经验 , 以期能够 给中国的现实提供参 考。 另一方面法官私下接触 会见律 师 , 为律 师介 绍代理 、 护等 相 辩 关 的法律业务 , 向律师泄露 案情 或为律 师打 探案情 , 接受律 师 吃请或 以其他方式接受律 师的各种好处 。
官 、 察 官 是 在 朝 法 曹 , 师 为 在 野 法 曹 。两 者 之 间 本 应 相 互 检 律
日本民事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日本作为亚洲法治国家的代表,其民事证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日本民事证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证据的种类1. 事实证据事实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合同、遗嘱、书信等。
(2)物证:指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性物品。
如遗物、财产、痕迹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形式存储的信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
2. 法律证据法律证据是指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解释:指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3)法律行为: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行为。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当事人举证在日本,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收集证据。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1)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2)勘验、鉴定。
(3)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场。
(4)传唤当事人到庭。
3. 证据保全为了防止证据因客观原因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日本法律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1)拍照、录音、录像。
(2)封存、扣押。
(3)鉴定。
四、证据的证明力1. 证据证明力的原则在日本,证据证明力的原则包括:(1)证据的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证据的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
(3)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日本法律程序(2篇)
第1篇 一、引言 日本作为亚洲重要的法治国家,其法律程序严谨、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日本法律程序的概述、刑事法律程序、民事法律程序、行政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日本法律程序概述 1. 法律渊源 日本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政令、省令、条例等。其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政令、省令、条例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法律体系 日本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这些法律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日本法律体系。
3. 法律适用 日本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应遵循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三、日本刑事法律程序 1. 起诉与侦查 日本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由检察机关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2. 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由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审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调查证据、辩论、判决等环节。
(2)上诉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高等法院。
(3)再审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年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3. 刑罚执行 日本刑罚包括自由刑、罚金、没收等。刑罚执行由监狱、拘役所、看守所等机构负责。
四、日本民事法律程序 1. 起诉与受理 民事案件起诉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对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2. 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由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审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调查证据、辩论、判决等环节。
(2)上诉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高等法院。
3. 执行程序 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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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日本的律师制度郁志明的概要一、日本律师制度一、日本律师制度的概要日本的律师制度与欧洲或美国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三大特征。
第一、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非常难。
比如,在美国,你只要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后,参加并通过了各州的司法考试就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美国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约在80%左右。
然而日本的旧司法考试原则上每年只举行一次且必须同时通过简答题(包括选择题)、论文及口述的考试才能被视为合格,该合格率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在2%左右。
从2006年开始,日本的司法考试作了较大的改革,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以下详述)。
该制度的实施虽然将合格率提高至30%左右,但考生在进入法科大学院时的入学门槛较高,大多数还是被拒之门外。
从该意义上讲,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不容易,其难度与旧的司法考试相比并没有大的改观。
第二、与欧洲或美国相比,日本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
近年来,尽管在司法改革理念的引导下,日本的司法界人士作了不少的努力,使日本的律师人数不断增加,但按截止2007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日本的律师人数也只有23,119人(引自日本律师联合会2007年版《律师白皮书》)。
与其相比,美国目前的律师人数已超过了100万之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律师人数也分别为138,000人、118,000人和43,000人,很显然,其律师人数远在日本之上。
第三、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律师大都集中在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
那是因为这些地区也是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在东京、大阪、横滨和名古屋及其周边城市集中了大约律师人数的80%左右,其他城市和地区只占日本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0%。
其中,人口总数约为61万的鸟取县其律师仅有37名,只占日本全国律师人数比例的0.16%。
(一)新司法考试制度根据2004年国会通过的第138号法律,日本自2006年开始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其主要的内容如下:1.新司法考试制度的执行及其时间表(1)自2006年起执行并与现行的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并存实施,考生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参加每年5月举行的全国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制度将延至2011年止。
同时,从2012年起实行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考试,即其名曰“预备考试”。
(2)从2006年至2011年新旧司法考试制度并存期间,考生每年只能参加选择其中的一种司法考试,不能同时参加。
2.考生资格(1)修完法科大学院的全部课程或预备考试的合格者。
(2)法科大学院的全部课程修完之日或预备考试合格发表之日的第一个4月1日起5年之内,且在此期限内只能参加3次司法考试。
如考生在该5年之内参加了3次考试都未通过司法考试,其必须重新取得如(1)所示的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3.考试日程没有确定的日期,但一定在每年的5月中旬连续4天举行。
其中,简答题考试为一天,论文考试为三天。
每年9月公布考试成绩。
4.考试科目新司法考试分为简答题(包括选择题)考试和论文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取消了旧司法考试制度中原有的口述考试。
(1)简答题为以下的3科目A公法类科目:宪法和行政法B民事类科目: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C刑事类科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2)论文A公法类科目:宪法和行政法B民事类科目: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C刑事类科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D选择科目:破产法、租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公法类)及国际关系法(私法类)中任选1科目5.考试结果自2006年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以来、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共举行了三届新司法考试。
在本稿截止日,日本法务省公布了2006年和2007年二届新司法考试的结果。
其内容如下表所示。
2006年2007年有资格报名的考生人数2,137人5,401人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2,091人4,607人合格人数1,009人(48.3%)1,851人(40.2%)(二)新司法研修制度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司法研修制度,它是以新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为对象的;其研修期为1年,即8个月的实务研修,2个月的选择型的实务研修和2个月的集中研修。
1.实务研修新司法考试的合格者将被派往日本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
8个月的实务研修期原则上分为在地方法院4个月,检察院2个月和律师事务所2个月。
2.选择型的实务研修各学员可根据自身的兴趣、专项特长及将来的仕途设计,自由地选择一个地方进行重点研修,也可选择一门在8个月的实务研修中欲以加深体验的学科进行深入研究。
该项研修为新司法研修制度中导入的一项新的内容。
3.在司法研修所的集中研修在前10个月实务研修的基础上,主要集中在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和刑事辩护的5科目,每门学科分别由1个教官负责进行专项和个别的指导。
同时,由学员们自己对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相互讨论、评议,然后由各担当教官对此评议并进行归纳总结。
二、日本的律师人数、律师事务所数量及其所占的市场规模1.日本的律师人数根据以下日本律师联合会2007年版《律师白皮书》中记载的统计数据来看,从1980年至2007年的27年间,日本的律师人数虽有增长但增幅不是很明显,每年的增长比例约为4%左右。
年律师人口总数年律师人口总数198011,441199414,809198111,624199515,108198211,888199615,456198312,132199715,866198412,377199816,305198512,604199916,731198612,830200017,126198713,074200118,243198813,288200218,838198913,541200319,508199013,800200420,224199114,080200521,185199214,329200622,021199314,596200723,119在这27年中,除了自然增长的因素以外,作为较大的增长契机主要有2次。
第一次是在经过法曹界人士的多方探讨、商议和反省,并共同认为,由于日本的司法考试的合格者的数量是每年核定的,难度非常高,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年龄一般都在30岁以上。
为此,从1991年起,将在此之前500人左右的合格人数增至为600人左右,1992年的700人,之后的1000人左右。
第二次也就是从1999年开始,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
在新设的法科大学院及新司法考试制度下,预测日本的法曹人口在2018年为55,773;其中,律师人数为50,180左右;在2038年的日本的法曹人口为105,773;其中,律师人数为97,456左右;在2040年日本的法曹人口约为110,327;其中,律师人数将突破10万为101,773。
同时,据另外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日本的国民人口总数约为1亿2千万,1个律师所对应的国民人口数约为5100人左右;由于日本的人口总数年年呈现递减趋势,预测在2042年日本的国民总人口约为1亿3百万左右,法曹人口约为114,854;其中,律师人数为106,012,1个律师所对应的国民人口数约为977人左右,这个数字在法国(2007年为1,363人)和德国(2007年为577人)的之间。
也就是说,日本的律师所对应的国民人口数在2042年才能达到目前欧洲发达国家的基本水准。
美国(2007年为285人)是世界上1个律师占国民人口数比例最高的国家。
2.日本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与规模(2007年)从上述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人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约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如再加上5人律师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其数量达到了律师事务所总数的约96%。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日本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是如此之多。
然而,美国已出现了超过3000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3.律师行业的市场规模(单位:日元1美元≈107日元)※上述统计数据出自日本律师联合会的《自由与正义》Vol42.53以及《律师白皮书》※<>为日本律师联合会的预测,()为笔者的推测。
三、日本律师的国民人口比例、三、日本律师的国民人口比例、GDPGDP 与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之比较规模事务所数量规模事务所数量1人事务所8,09221~30人事务所242人事务所1,66631~50人事务所73~5人事务所1,30051~100人事务所36~10人事务所324101人以上事务所611~20人事务所9911,521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人均创收额3,060万3,793万(约4,700万)(约5,800万)律师人数13,800人17,126人<31,252人><54,998人>市场规模4,316亿6,937亿(约1万4500亿)(约3万1900亿)(下表所列数据为2006年的统计数据)从上述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就发达国家而言,虽然美国的律师人数最为突出,人口超过3亿,GDP 的规模也是世界第一,但其律师人均国民人口为289人只是日本的二十分之一,律师人均GDP 为1,198万美元,这也仅仅是日本的十九分之一。
为此,从全球战略着眼,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努力在海外开拓市场,并在世界上的主要城市都设有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英国的律师相比于德国而言人数较少,但因其国民的人口也相对较少的缘故,英国的律师人均国民人口为510人仅次于美国。
可能受其植民时代的传统影响,比起规模相对较小的国内市场,英国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其是上述几个发达国家中仅次于美国在国外设立海外分所最多的国家。
在德国的最大10所律师事务所排行中,英美系的律师事务所却占有了9席。
德国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多,其律师人均GDP 仅在美国之上也是属于较少的。
在德国,有一部分律师正面临着,除律师本身业务之外,如不搞一些副业有可能会对他们生活带来影响的窘地。
法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律师人数最少的国家。
从其律师人均国民人口及其与GDP 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看都具有较大的发展余地。
反观日本,其律师人均国民人口为6,022人、而律师人均GDP 为22,262万美元,实为美国的20倍左右。
按照日本律师联合会每年增加律师人数的既定方针,如从2010年开始,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保持在3,000人的情况下,日本的律师人数预测在2020年左右可达55,000人;在2030年左右可达79,000人。
尽管如此,日本到了2030年,其律师人均国民人口也仅仅是目前法国(约1,490人)的水准。
当然,何为必要的律师人数,这个问题不仅与各个国家的GDP 有关联,也同每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该国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在日本,尽管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都在增加,但在离中心城市的边远地区还是存在律师不足的现象。
相反,在大都市无法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就职的律师却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