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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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及对策
( 二) 管理层面上的成 因 1 、 行政行为不规 范。 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 为: 一是强制征收拆迁缺乏
的生活给 予安置 。 如给予换地补偿 的安置 , 就是在征收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
块适宜耕种 的土地进行补偿 。 4 、 健全农 村土地征 收制度 , 加强 司法 审查 , 排 除外界干扰 , 为被征土地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 的救济途径。新宪法修订后将财产的征 收提高 到了较高的位阶 。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垄断性资源, 土地 资源 的商品化正在不
路、 围攻等方法, 阻挠机 关正常办公, 制造扩大影响, 向政府施加压力 。 3 、 缺乏合理 的司法救济途径 , 因征收集体 土地而 引起 的纠纷不能得到 很好 的解决和处理。 近几年, 人民法 院受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的数 量呈递增的趋势, 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 中, 法 院常常受到来 自于地方保护主 义 的压力 , 加之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 通过司法程序是否能获得救 济存在 问题 , 使得案件 的审理 困难重重 , 农 民为 了寻求救 济的途径, 不得不 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 、 闹事的非正常途径 。
断获得承认 ,处于法治社会 中的农村土地征收 问题正期待着 国家给 予公平 合理的解决, 农村土地征收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 的财产权和土地 资源 , 而且 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安宁, 因此 司法 既要 充分尊重行政权力 , 同时又需
要勇于表达对立法的理解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判断 。 ( 二)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 , 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法律服务
足够 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规 定, 涉及 民事基本权利 的事项 只能 由基本法律调整 ,而基本法律只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 , 任何民事活动 的订立, 都应 由合 同订立 的主 体双方平等协商, 在自 愿 的基础上达成 一致意见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和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但 目前的情况是 , 当被征收人 与征收人不能达成协议 时, 结果往往是强制执行 ,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的立 法精神 。 二是程序的公正性难以保障 。 在具体操作中, 由于片面追求效率 , 忽 视 了在程序上 的操作 的严密性 、 公正性 , 程序不够 公开透 明, 甚至借市政建 设等公用事业之名征收, 行商业开发之 实, 使群众感到有猫腻 。三是征收拆 迁管理人 员依照政策法律做 思想工作简单化、 态度蛮横 , 使群众反感 , 导致 简单 的问题复杂化, 人为激化矛盾 。 2 、 基层 民主化、 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 , 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 。社会 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 向理性社会, 由对人 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 的依赖 , 人 的组织认 同感、 归属感逐渐淡化, 基层组织 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 。在农 村, 乡村基层组织 自律不严 , 民主法制意识淡薄 , 损 害村民利益的行为经常 发生 , 基层组织对村民的号 召力、 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 3 、 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权被滥用。 征收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其中 也涵盖 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 。对农村土地 的征收主要涉 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 。 有的地方政府打着“ 公共利 益” 幌子 , 以较低 的补偿强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 有的土地 , 甚至要求 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强行征收农 民承包的土地 。 二、 当前 农村因土地征收而 引发矛盾 的处置的对策 ( 一) 完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体系 1 、 公正高效的土地征收程序。 法律不仅仅是要实现公平正义, 而且应该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摘要:《土地管理法》以法的形式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概念和规定。

2020年11月以来,自然资源部、省、市先后出台操作细则。

目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逻辑和法理基础已相对清晰,但在实施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目的,并从范围划定、考核标准等方面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成片开发;范围划定;考核标准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目的(一)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成片开发为城镇化、旧城改造等留出了制度出口,有助于继续发挥政府主导土地利用的制度优势。

另一方面,成片开发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公共属性,通过土地征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征拆安置补偿,使土地增值回归社会公众,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二)践行“规划先行”理念,确保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落地首先成片开发政策的首要目标在于实现对以往零散的、碎片化的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整合、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也意味着践行“规划先行”的理念。

一方面成片开发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另一方面,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其次,成片土地开发可以确保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落地,通过完善基础服务设施增强民生福祉,通过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条件,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成片开发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

通过成片开发这一政策工具,明确城市近期建设、招商、投资重点区域,以及道路、学校等设施配套需求,实现集中集约、集聚高效、有序发展、建一片成一片。

(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成片”土地具有整体连片、容纳建设项目多的特点,政府能够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以及统一管理,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规模效应;“开发建设”区分基础设施与具体建设项目,有利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配套性,顺应土地多元价值,协调建设项目多样需求。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在推进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

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直接牵扯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日益成为当前各种矛盾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表现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违法征地、未征先占、以租代征以及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

表现在被拆迁户方面,主要是嫌补偿低,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以尽可能多地套取补偿款。

具体问题如下:1、由于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未征先占、以租代征、强迫流转等问题。

据统计和估算,国家分配给一个中等县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200亩,而各个县实际上占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每年都在近万亩,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都是基本农田。

以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占用耕地约在2000万亩左右,5年就要减少近1亿亩耕地。

而所谓的土地开垦复耕、土地指标增减挂钩等,纯属文字游戏和掩耳盗铃,对控制耕地的被占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成为地方上滥占耕地的借口。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补偿太低。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以旧换新,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帮助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一边,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就按旧房的评估价补偿,而评估价往往压得很低。

被拆迁户为了不至于损失太大,只好放弃选择货币补偿,不情愿地选择旧房换新房。

但是,被拆迁的旧房面积往往小于新建住房的面积,拆迁户还需支付巨额差价,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3、征地拆迁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在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规 制 下 ,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实 题 和 违 法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下 以 近 年 来 较 为 常 见 的 “ 整 为 以 化 零 ” “ 租 代 征 ” 两 种 常 见 的 规 避 法 律 的 手 段 为 例 略 作 和 以 这
要意 义。
关键词 : 地征收 ; 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完 善 ; 民 权 益 保 障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2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00 17 -1 8 2 1 ) 10 6 —2 的, 以租 代 征 行 为 则 是 当 然 的违 法 行 为 。
N O. 1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 d n r
21 年第 1 01 1期
土 地征 收制 度 研 究
论 我 国农 村土 地征 收及 相 关 问题
詹 勤艳 杨 志敏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l 2 ) 西 重 O 1 o
为国有 , 这一过程 势必会使农 民的权 益受损 , 果滥用 , 会威 胁到 农 民最基本 的 生存权利 。合理 的征 收必 须依 靠一套 完 如 将
整 合 理 的 制 度 , 而 我 国现 行 制 度存 在 诸 多不 足 , 然 因此 , 各 方 面 分 析 、 善 征 收 制 度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稳 定 大 局 的 重 从 完 对
l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征
我 国实 行 土 地 所 有 权 归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基 本 制 度 ,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集体⼟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个程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仅不能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时甚⾄会激化⽭盾。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规范效⼒低规范效⼒较低是导致⼟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

《⼟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较原则、简单,⼤部分征地程序性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更是由效⼒层级更低的规范性⽂件来明确,导致政府征收和农民维权都缺乏统⼀的法律依据。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诱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为政府⾏使征地权⼒留下了很⼤的⾃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少地⽅政府⽆论是公益⽤途还是商业⽤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

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打折扣。

3、权利保障缺失我国征地程序没有充分体现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过程中已有的⽭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征收⼟地的地⽅政府报批、农⽤地转⽤审批、⼟地征收审批、⼟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意见、补偿、交付⼟地等内容。

报批、审批等过程本就是⼀个由政府主宰的、封闭的决策过程,被征地农民是⽆法参与的。

⼀些地⽅政府为节省时间和成本甚⾄将公告程序、听取意见程序都予以省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正是由于征收⼯作不透明、被征地农民参与程度低、征地政策宣传不深⼊、村民会议不事先公布、听证权不主动告知、调查确认台账不认真核实等问题,造成被征地农户对征地⼯作⼼存疑虑。

⼆、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先,建议依据《⽴法法》第⼋条规定“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地征收条例,按照现有政策⽂件的实践效果制定相应的征地程序规定,明确区⽚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政府规章进⼀步明确本地区最低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土地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土地管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土地管理改革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先,土地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现有土地政策法规缺乏对农村土地的更为明确和合理的规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问题。

此外,由于土地供应量不足,土地市场也存在着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问题,这使得土地市场运行不规范,与市场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其次,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不力。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流转和开发,而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失衡和浪费。

第三,土地使用标准不一。

在现有土地管理制度下,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标准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

这导致了土地适宜性和合理性的评估难以进行,进而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处理。

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首先,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

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土地管理行为。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与监管,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

其次,加强农村土地保护。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土地标准化制度。

各地应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土地的开垦及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加大评估、监管力度,降低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全面、健康和面向未来的土地管理体系,需要政府、社会、市场等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科学的法规,引导土地流转与使用;市场应扮演好调整供求的角色,发挥土地市场的优势,加强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应积极参与,积极推动土地管理改革的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的 现 状
我 国 没 有 专 门 的 《 地 征 收 补 偿 法 》 土 地 征 收 补 土 , 偿 主 要 由 行 政 法 及 部 门 规 章 调 整 。 土 地 补 偿 制 度 包 括
的 判 断 标 准 ( ) 偿 范 围 三 补 对 于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4 条 规 《 7
现 行 《 地 管 理 法 》 被 征 地 农 民 安 置 的 规 定 比较 土 对 笼 统 . 了 规 定 以 货 币 补 偿 外 . 有 提 出 具 体 的 安 置 途 除 没 径 。 0 4 , 土 资 源 部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 务 院 关 于 深 20 年 国 国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布 了 《 于 完 善 征 地 发 关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明 确 提 出用 地 单 位 在 同 等 ,
国 的 土 地 征 收 补偿 标 准 大 致 如 下 :() 地 补 偿 费 及 安 1土 置补助 费 原则 上 是 以被征 收 土地 的原用 途 为基 础 . 补 偿 标 准 不 因 土 地 征 用 后 用 途 的 改 变 而 改 变 () 耕 地 2以
收 稿 日期 :2 1 - 3 2 0O0—0 作 者 简 介 : 王 崇敏 ( 9 5 ) 男 ,湖 北 十 堰 人 , 海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 谢 海 燕 J6 一 ,
(96 ) J 7 ~ ,女 ,海 南 临 高人 ,海 南 省 海 口 市人 民检 察 院 民行 处 干部 ,海 南 大 学 民 商法 专 业 硕 士研 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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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9级学号 200924022334 学生姓名邵思瑜指导教师刘芳完成时间 2012 年 3 月肇庆学院教务处制浅析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邵思瑜指导老师:刘芳摘要:我国现在土地征收制度及土地征收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和审核制度;土地征收程序的运作不够严谨;农民的参与不够;征收制度不合理;征收赔偿远远不足等。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地程序;征地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各方面的配套设施也在不断跟进,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教育建设等等。

由此,建设用地也必然进一步扩大,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也日益增多。

一、我国土地使用现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所以,一般来说,建设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有限的国有土地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时,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必要。

那么这其中必会涉及到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和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那博弈的结果又是怎样一种现状呢?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现状调查组”对浙江省多个县市区随机抽样的500户被征地农户的调查,其中500户失地农民共14765人,具有劳动能力的有846人。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失地农民、村干部、政府相关部门。

调查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和相关人员访谈两种方法。

显示结果如下[1]:表1 浙江省主要县市征地补偿标准表2 失地农民知情权保障现状调查以上数据表明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额度较低,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度及知情度都严重不足。

过去几年,全国每年新增征地大约300万亩左右,导致大约200-300万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全国失去土地沦为“三无”状态的农民总数已达4000-5000万,由于失地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

2007年国土资源部共接到群众来访5569件,接待18083人次,其中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问题来访2907起、9756人分别占51.29%、53.95%[2]。

针对征地问题,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04年11月国务院正式实施了被称为“迄今为止最严厉的管理制度”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

虽然上述法规的出台对缓解征地矛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征地纠纷并未如我们所料想的那样减少,反而有逐渐升温的趋势,一些没矛盾还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暴力性冲突[2]。

结合以上事实不难得出,我国土地征收现状不容乐观。

二、我国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对征地的前提“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涉嫌滥用土地征收权力《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知,征地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土地。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如何去审定公共利益。

因此,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就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土地征收目的呈“公共利益”泛滥趋势。

据2008年国土资源部就2007年9月15日到2008年1月15日开展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不是公益目的的圈地违法案就有1500件,涉及土地面积197万亩。

而没征收1亩耕地,就意味着1.5个农民失业[3]。

李燕琼等在2006年对我国东、中、西部1538个失地农户的调查表明,我国征地项目中修路、建工厂、城市建设,建科技园区及其他用途分别占29.11%、28.49%、24.16%、8.64%、9.6%[4]。

另外,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土地一级市场收入624亿元,二级市场为315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倍。

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0%-70%,村集体组织获得25%-30%,真正到农民手中的已不足10%[5]。

以上资料表明了,我国土地征收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目的。

政府在本身拥有极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当面对高额利益收入的时下,不惜弃法律于不顾,严重扩大了土地征收的范围。

侵犯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除了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利益驱使的原因,法律本身的矛盾也是导致我国土地征收权泛滥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但其四十三条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也就是说,任何的建设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问题在于,如果所用的恰是集体所有土地,但又非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城市建设或者工业用地等时,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的话,这建设是无法继续下去的。

因为前提不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能征收该土地,另外,农民又不许将土地转让或出租给需要利用一方进行建设。

如果按照这样的道理,那城市建设,工业化建设如何进行下去?政府此时不是也很为难吗?征地就会涉嫌滥用征地权力,不征地又不符合经济的发展。

所以说,立法本身也存在矛盾,这也是导致征收权滥用的原因。

(二)征地程序不民主不规范,农民缺少话语权1、现存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科学。

根据《土地征用公告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从中不难看出,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

农民只能就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程序,对土地征收之前没有预知权,对土地的征收的用途不能提出异议。

当然,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牺牲小部分利益时,我们作为公民应当服从国家的决定。

但是,公民有服从决定的义务,政府有保证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味的要求公民服从,镇压公民的权利,公民有苦没处说,势必就上访或者过激者以暴力的方法解决问题。

这不仅影响政府的行政,更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在农民仅有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程序,也不见执行的很好。

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国土资源听证制度》自2004年5月1号起实行至今,一些省市从未启动过听证程序[6]。

可见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利被极度剥削。

政府连这最基本的程序都不能执行好,还如何让我们期待能实现公平公正的土地征收。

西方法谚有云:“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连这些看得见的正义都无法实现,那我们如何期待那些看不见的正义,我们的权利又如何实现?有学者提出,被征地农民在乎的并不是程序合法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是否到位[7]。

我不同意该观点,补偿安置的到位是农民的最终期待,固然是农民在乎的,但公正合法的程序不仅能体现政府对农民权利的重视和尊重,它更是一种社会秩序,无规矩不成方圆,程序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合法公正的程序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安全感,农民是绝对在乎的。

2、立法不够全面,缺少公共利益的认定阶段。

缺少公共利益的认定阶段。

公共利益的认定,是指审批机关对建设项目即需用地人申请的事业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审查和确定。

公共利益的认定是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业项目被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才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反之,则不得行使[8]。

日本土地征收有审查项目认定阶段,美国议会有对土地征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专项审查,法国的征收公用目的的批准均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专门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而公共利益一样作为我国土地征收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或市,县批准,却没有规定批准是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也就是说但我国没有一个正式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和确认。

这极度淡化了公共利益认定的重要性,不利于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执行。

《土地征用公告办法》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所以说,我国对土地征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行政救济手段,没有明文规定土地征收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在淡化司法救济,致使政府就像许多学者所说的,即作为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事件,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致使社会不稳地因素增多。

3、我国司法机关执行力度不够,司法救济不能公正保障农民的利益。

在广州大学城这一占地43.3平方公里、其中有2万多亩耕地、1万5千多亩基本农田这样大规模拆迁案中,最终仍然是在认定程序违法的前提下,支持了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决定。

在陕西省督军老宅案件中,主审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的程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最终仍然认定行政行为合法[9]。

司法机关的柔和政策不仅无视农民的权益,更是鼓励了政府不按程序征收土地,低廉的程序违法成本,让某些政府官员乐于冒这个险。

这些看得见的正义都被如此催残,叫农民如何信任法院能保护他们的权益。

(三)我国征地补偿远远不足,分配标准不合适我国目前征地补偿是按被征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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