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学知识点汇总

以下是马工程商法学知识点的汇总:
1. 商法基础知识:商法的定义、商法的发展历程、商法的特点和功能等。
2. 商法主体: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成立和终止等。
3. 商法行为:商事行为的要素、商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商事行为的解释等。
4. 商法合同:商业合同的基本要素、商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商业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
5. 商法担保:商业担保的种类、商业担保的效力和解除、商业担保的法律责任等。
6. 商法公司:公司的定义和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
7. 商法股权:股权的定义和特点、股权的转让和变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
8. 商法破产:商业破产的程序和效力、破产债务人的清偿顺序、破产债务人的责任等。
9. 商法知识产权:商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商业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维权等。
10. 商法纠纷解决: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效力、商事诉讼的程序和效力等。
以上仅是马工程商法学知识点的概要,实际上商法学还包括更多的细分领域和具体规定。
在学习过程中,建议结合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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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
记材料整理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
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
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
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
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
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
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
(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4)严格责任。
即商法为从事商事交易的主体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
这种严格责任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方面。
7、守法经营原则
履行登记义务;制作商业账簿的义务;与商业活动有关的特殊义务。
第二章商事主体
1.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持续从事某种营利性活动,并以此为
职业或业务,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它具有合法性、营利性、商业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类型
(1)商事个人:商事个人又称商事个人、商事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商法人: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营利法人为传统商法中的商法人。
(3)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三、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商法是个人和组织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是通过商事登记取得的。
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通常以营业的方式进行,即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连续、稳定地从事范围确定的经营活动。
四、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1、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商业能力的特征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2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3)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
3、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公务人员、外国人
五、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指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六、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全面审查原则
要求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审批和登记标准。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必要的登记事项实行形式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3.公开注册的原则
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登记程序公开,公告和登记事项公开。
七。
商业登记的效力
1.产生法律关系的效力。
登记注册是商事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凡未经登记者不得以商事主体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在我国首先严禁商事主体无照经营。
因此登记注册是商事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
2、发生免责效力
创设法律关系的效力基于创设登记。
免责的效力主要基于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即根据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记录,商事主体将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公示效力
(1)政府便于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商业发展;
(2)使社会公众得以明了商事主体的具体内容。
如果商事主体对于应登记事项未登记者,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企业息公示制度内容
1、企业息公示
2、企业年度报告报送与公示
3、企业公示息随机摇号抽查
4、企业息公示“黑名单”
3
5、用约束与联动惩戒机制
九、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商业名称又称字号、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等。
x.企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使用商事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
2、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商业名称,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
3、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表彰自己的形象而设立。
xi。
商业名称权
1.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事主体取得专用权的权利
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2、商业名称权的特点
(1)地域性: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业名称权的效力只及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
(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才能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因此,商业名称具有公开性。
(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可以转让与继承。
(4)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业名称无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业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
3、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1)专有使用权(商业名称权的首要权能,也是商业名称权的核心内容):商业名称的所有人经登记后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名称。
(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
(3)商业名称变更权:允许商业名称的变更,只要拟变更的商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但须进行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4)商业名称转让权:商业名称权人可以转让其商业名称,商业名称转让权是商业名称财产权属性的反映
十二、商业账簿
1、商事账簿的概念:所谓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用以明白表示其营业状况及财产状况,而依法造具的
簿册。
2、商业账簿设置原则
(3)折衷主义原则
4
法律要求商人必须设置帐簿,并对其内容和记帐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
(2)放任主义原则
法律不直接规定商人必须设立帐簿,是否设置由商人自由决定。
(3)折中主义原则
法律上仅仅规定商人有设置义务,但未规定其内容和记帐方法。
3、商业账簿的法律功能/意义作用
(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制作商事账簿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并且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设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时调整经营决策。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可以通过商事账簿了解某一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资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事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出判断,进而做出是否与之交易、是否对其投资的决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3)对股东而言,商事账簿不仅是其掌握企业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的依据,而且还是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以及确定其股权价格和企业剩余财产的依据。
(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进而实现对其商业活动的监管,以确保社会公众的交易安全。
(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第三章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述
1、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也称商业行为。
2、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