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初论
蔡锷宪政观初探

本时, 与梁氏过 从甚 密 , 终其 一生 , 、 蔡 梁的关 系未 尝 中断。 加 上杨度对他 的影 响 , 其说蔡 氏倾 向革命 , 宁说 他赞成 与 毋
立宪。 … ” ∞张朋 园作为 中国近代史研 究的泰斗 , 其对蔡 氏所 下结语 实为点评 。笔者不 敏 , 在总结蔡 氏对军人、 政党 、 总统 与宪政 之关 系的论述 基础 上 , 其宪政观 作一深入 分析 , 对 以
第3 4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月 1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 f i g nU i  ̄t( h ooh n oi c ne) ora o a t nv i P ispyadSc l i cs Xna e y l aSe
Vo. 4 No 6 13 . N v 2 1 o ., 0 0
外学界对于蔡锷之研究 , 多偏重军事 、 政治 等方 面, 几无从 宪
政 的角度观察蔡锷之思想者 , 不可不谓缺憾 。台湾学者张朋 园教授 曾提及 。 蔡氏早年 与立宪派接近 , “ 自十七岁就学湖南 时务学堂 , 受业 于梁启 超 , 与改革 派已结下不解 之缘。在 日
<I时约法> l 缶 作为民国第一部 宪法 , 是取代< 临时政府 组 织大纲> 而适用的 , 其制定时 同盟会 已经 同意将政 权移交 袁 世凯 , 但由于袁 氏在清季以及和议期间 , “ 所表现 的那种两 头
其弊相等。政府应负全国行政之责 , 固不待 言。若议会对 于 国家政治全不负责, 必演 出议会专横 现象 , 政府 将 以议会 为
卸责之地 ; 甚或遇强有力 之政府愤 于议会 之不负 责任 , 置 竞 议会于不顾 , 则议会将同虚设 , 而议会 政治之精神愈形失败 。 夫强硬之专制 , 实不负责任之议会有 以逼成 之也。 就 民 ¨刮
关于民国初年宪政实践的若干思考

先 进 技 术 , 方先 进 的宪 政 法 治 的思 想 也 悄 然 走 进 这 个 泱 泱 大 国 , 西 一
能 驾驭 “ 民主 宪 政 ” 使命 。 良派 认 为 , 的 改 当时 的 中国 国 民仍 然 是 一 群 批 的知识分子转而开始从政治制度上面学习西方 , 于是开启 了中国近 愚昧无知, 缺乏独立意识 , 根本不会行使民主权利 的愚民, 故他们也以 代一条从 君主立 宪到民主共和 再到人 民民主宪政的艰难 曲折的宪政 此 为作 为 中 国只 能 走 君 主 立宪 的道 路 的一 个 理 由 。但 是 革 命 派 却 强 实 践道路 。 烈尖锐的反驳 了他们的论调 ,那种认为中国国民能力差, “ 没有 能力和 本 文 所截 取 的 是 民 国 初 年 的一 段 宪政 实 践历 程 来 说 明 民主 建 设 资格 实行共和立宪的观点是对 中华 民族 的诬蔑 。中国国民的能力并 道路 的问题, 主要指从辛亥革命, 中华 民国建立到 1 1 年底袁世凯解 不逊 于世 界 上 别 的 民族 , 是 被压 抑 于历 来 的暴 君 污 吏 , 稍 失 去 本 93 只 稍 散 国 民 党 随 即转 入 北 洋 军 阀统 治 时代 这一 个 阶 段 , 虽 然 时 间 短 暂 , 它 来 , 其 潜 势 力 固在 也 。0 中山 的“ 民主 义 ” 然 ”孙 三 中包 括 了 民 权 的含 义 , 但 却足 以孙中山的宪政理念为核心而展开的实践或者运动 。从宪政 其 也 认为 人 与人 之 间是 平 等 , 有 实 质 的差 别 , 是有 一 个 阶段 问题 , 没 只 制 度 这 个 角度 来 说 , 这 个 时 期 起 , 国 开 始 了翻 天 覆 地 的变 化 。 宪 即 是所 谓 的 “ 知 先 觉 、 从 中 先 后知 后 觉 、 知不 觉 ” 分 , 于 后 者 适 当采 取 不 之 对 政 这 样 一 个 泊 来 品 , 中 国 的 土 壤 上 它 出 现 了 , 且 国人 还 真 实 的 实 训 政 的政 策 就 能够 解 决 的 。 在 并 民主 其 实 是 一 种 生 活 方 式 , 一个 体 会 的 过 践 了 , 就 是 有 它 的 必 然 性 和 合 理 性 所 在 。“ 国 的意 义 不 在 于 它 以 程 , 这 民 能否 走 向 民 主共 和 也 是要 真 正 实 践才 能检 验 理 论 是否 成 立 的 。 民 “ 政 权 力 量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了 中 国 , 不 在 于 它 是 否建 立 了稳 定 的 制 主 也 是 一样 , 只有 在 民主 而 非 专 制 的 训 练 中 才 能 实 现 。 主 过 程本 身 民 度, 而在于它树立 了国民的旗帜 , 在中 国人民的心中播下 了共和 国的 就是培养 民主素质 的最有效的方式, 而由少数人把持的政权是永远 不 种 子 。 0 民 国的 宪 政 实 践 中, 到 今 天 我 们 宪 政 改 革 的某 些 相 似 因 可 能 让人 民获 得真 正 的 政 治 训练 的 , 后人 民的 政 治 素质 的不 成 熟 又 ”从 看 然 素 , 取 经 验 教 训 , 即 为 本 文 的 中 心 意 旨所 在 。 吸 也 为 专 制 提 供 了借 口 , 而 形 成 了恶 性 循 环 。0 从 ” 宪 政 的核 心 — — 民主 选 举 是 民 主制 度 的最 大 一 个 侧 面 , 美 国 的 总 统 大选 来看 , 实 从 其 所谓宪政, 其基本精神就是对 国家政权的限制和对人 民权利 的保 美 国国 民真 正选 举 的不 是 一个 具 体 的 谁 来 做 总 统 , 而 是 在 选 一种 理 障 。 法 的实 质 就 是 阶级 妥 协 和 政 治协 商 的产 物 , 就 是代 表 各 个 利 念 , 种 方案 , 们 是要 选 出 一套 最 优 的 , 宪 也 一 他 能使 国民 能 得 到 实惠 的 全 新 益 诉 求 的 利益 集 团能 够 平 等 的坐 在 一 起 民主 的协 议 产 生一 份 契 约 , 互 的政策 。表面上看, 民众是在选一个党派来 当领导 , 实际上他们是在 相制约和平衡 。 王沪 宁学者 说, 体现全体人 民自己治理 自己的原则的 挑一种对 胃口的“ 食物 ” 。哪个党 的政策对他们有利, 就选谁。选谁就 政 治体 制 就 是 民 主 。 民 国 时 期颁 布 了宪 法 , 制 宪 会 议 上 , 宪议 员 直 接 关 系 到老 百 姓 明天 的 口袋 能够 有 多 少 钱 , 系 到 孩 子 能 否受 到 好 在 制 关 从 自己 的 党派 或 者地 区利 益 出 发 , 力争 采 取 对 自 己有 利 的制 度 , 能 的教育 , 可 老人能否有充足的养 老保 险。由此看来 , 民主并不是那么高 其 没 有 能 反 映 利 益 的广 泛 性 , 但其 也确 实 产 生 了各 个 竞 争 的利 益 之 间 深 莫 测 的玄 理 , 拿 一 个选 举 来说 , 其 实不 要 求 公 民有 多 少 民主 知 就 它 的相互影 响的机 制, 这种机 制最 终将会 导致一种 民主的格局 民国初 识 , 只要他是一个人, 他就有 自己的利益诉求, 并且人总是有一种趋利 期 , 们 制 定 了 的 《 国 民国 临 时 约法 》 宪 法 性 的《 我 中 、 中华 民 国 临时 政府 的倾 向 , 过 选 举 , 们 能 选择 保 护 自己利 益 的 代 表 。 至 今 日 , 国 通 他 时 我 组 织 大 纲》 《 华 民 国 宪法 草 案》 。 孙 中 山先 生 说 , 和 中 等 中华 民 国 必 须 在 市场 经 济 蓬 勃 发 展 , 民 物 质 生 活 日益 殷 实 的 , 不 乏 有 人 还 在 疑 人 仍 要 有好 的 宪法 , 能 使 国 家 前 途 发 展 , 始 否则 国家 将 处 于 危 险 。 然 说 , 虽 惑 中 国 国 民的 素 质 是 否 能 够 实 行 民 主权 利 。财 富充 足 是 更 容 易 实 现 这 个 时 期所 有 的 宪法 都 是在 移 植 西 方 的 宪法 形 式 , 能 是 违 背程 序 而 民 主 的 , 更 加 关 键 在 于 一 点 : 主 是 必 须跟 个 人 的利 益 诉 求 紧 密 联 可 但 民 制 定 的 , 可 能 统 治 者 标 榜 其 政 权 合 法 的 装潢 , 有 并借 宪 法 之 名 谋 取 个 系 在 一起 。 果选 举 等 民主 形 式 能 够 与 公 民 的个 人 利 益 联 系 起 来 , 如 其 人 私利 , 作 为 一 部 宪法 , 是 毫 无 保 留 的将 “ 但 它 民主” 为了 基 本 国体 , 作 实 也 不 那 么难 以实 现 民主 , 剩 下 来 要做 的 就是 创 造 一 个 机 制 , 个 而 一 在宪法的总纲部分规定了相同的一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 , 属于 国民全 透明, 有渠道的反映民意 , 一个能 自主说话 的制度环境 , 等对话协 平 互 以此 来 实 现 民 主 , 现 共 和 。 于 那些 说 民 意 容 易被 鼓 实 对 体。 辛亥革命后 的中国政治思维 已经摆脱 了体用论或“ … 国情论” 开 商 , 相 容 忍 , , 始大胆的借鉴西方政治制度 。 惑操控 的言论, 也是一样, 首先是要给民众 民主, 然后通过一套严格 设 在 进 行 一 项 改革 之 前 , 我们 必须 要 经 过 论证 , 是 切莫 由于 国情 、 但 计的机制去监督、 制约欲操控民意的集团。 去 体质、 路线 纲领等等 问题绊住了手脚 , 而阻止 了改革的步伐 , 切莫受 限 三、 民主的维持——在法治实践中巩固 民 国 初年 , 界 人 士大 力 宣传 依 法 治 国 , 各 呼吁 建 立 法 治 国家 , 现 表 于 所 谓 的本 土 论 ,一 种 政 治体 系 能够 运 转 和 长 治 久 安 的 一 项条 件 是 “ 政 治 体 系 能够 得 到 社 会 全 体 成 员 的认 同。0 生 这 种认 同 的基 础不 在 了 当时 国 人对 依 法 治 国 , 立 民主 共 和 法 治 国 家 的 强 烈 渴 求 , 且 其 ”产 建 并 于 理 论 的 逻 辑 , 在 于 这 种 理论 所 产 生 的 社会 制 度 实 践 中真 切 地使 老 在 法 制 建 设 中 也 是卓 有成 效 。 到 两 年 的时 间 里 面 , 而 不 出版 了 数 量 众 多 百姓 得 到 了实 惠 ,这 种 认 同产 生 于 制 度 机 制 �
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宪政价值

法 学研 究
丁 德 昌: 民初湖 南 省宪 自治 的宪 政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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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 的宪政运 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 际上 已属不可 能 。以湖南 为突破 口,寻求宪政的局部解决 ,试 图以 局部带动整体 ,最终 实现 中国的宪政 ,是立宪派人士 力 图破解宪政坚冰 的重大举 措 。民初湖南 自治是 民初 “ 省 自治” 动的实践发端 ,现在 不少研 究者认为 , 联 运 …联 省 自治’ 运动 以湖南为急先锋 ”] 湖 南是全 国联 【、“ 6
21 0 2年 4月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J C NT S T UN V (OCI C E C ) . E . OU H I .S ALS I N E
V l1 No. _8 2 Ap . 0 2 r2 1
民初 湖 南省 宪 自治 的 宪政 价 值
丁德 昌
( 南文理 学院法 学院,湖 南常德 ,4 50) 湖 100
摘要 :民初湖南省宪 自治代表 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总趋势,是近代联邦建 国的最早试验 ,是 民初一次真正意义上的 宪政 启蒙,也是超大型 国家社会 民主 的最初尝试。它促进 了公民意识 的初步觉醒 ,推动 了公 民社会 的萌生 。尽管 在 实际运 作中它并未取得理想 的成就 ,但确是 中国历史上宪政在一省范围 内公 民实际生活中的第一次真正运作 , 为湖 南公民社会提供 了一次 实践宪政 民主 的历史契机 。 关键 词:湖 南省宪法 ;省宪 自治:联邦 ;宪政 中图分类号:D9 9 2 0.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7 — 142 1)2 0 9— 7 6 23 0 (0 20 — 0 4 0
无望。二十年只是准备 期。准 备不在 别处,只在一省 省的人 民各 自先去整 理解 决( 废督裁兵、教育 实业1 。
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1 、总理衙门的设立及其性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译署”,为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于1861年1月20日由咸丰帝批准成立。
在晚清的外交事务以及推动现代化事务上发挥了作用,是清政府的重要决策机构。
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1901年据《辛丑条约》规定,改为外务部,仍位列六部之首。
总理衙门实际成为外国侵略者控制清政府的总枢纽,其设立是清政府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作为中国半殖民地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2 、清末官制改革的内容与影响1901 年春,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
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机构。
7月,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
1903年设练兵处,主持编练新军事宜。
至1905年,先后设立了财政处、商部、巡警部、学部,裁撤了詹事府、通政使司、东河总督与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
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当年改革中央官制,次年改革地方官制。
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
次年10月各省咨议局成立,1910年10月中央成立资政院,1911年5月成立“皇族内阁”。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颁布宪法《十九信条》令袁世凯重组内阁。
3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十九信条》的颁布及其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宣统三年九月八日(1911.10.29),陆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第二混成协统领蓝天蔚等联名“兵谏”,提出政纲12条,要求立即改革政体。
晚清宪政制度与日本明治维新宪政改革比较分析[整理版]
![晚清宪政制度与日本明治维新宪政改革比较分析[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ade118eb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a.png)
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比较分析一、产生背景晚清的宪政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
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
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
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
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
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
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
它推翻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
明治维新的主要领导人是一些青年武士,他们以“富国强兵”为口号,企图建立一个能同西方并驾齐驱的国家。
浅谈民国初年政党政治兴起的背景

浅谈民国初年政党政治兴起的背景当我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觉得这个问题好专业化哦。
我最初就没明白这个问题是问的什么。
因为我没有明白政党政治究竟指的是什么。
所以我认为要想做这个题目,首先我们得明白政党指什么,政党政治又是指的什么。
所以,首先我将对这两个问题作简要的阐述。
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政党中文中的“政党”一词始于宋朝。
《论语》曰:“君子群而不党”;以党为不良之名词,故世多以党为戒,后汉始有党禁。
宋以前之党,所争者官位,所报者私怨,亦无政策可言,皆非政党。
那么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政党究竟为何物呢?梁任公(梁启超)认为政党是社会上之团体,非法律上之团体。
法律上之团体, 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定, 而政党则不然,以大多的人数,辽旷的场所,合同的目的,正大光明的手段,为精神上之集合,以组织一绝大团体,立于国家社会之上,而即以谋国家自体或社会个人之幸福者也。
其对于国家也, 一方面立于监督政府之地位, 他一方面即有组织政府之万能; 其对于社会也, 一方面有匡翼国民之义务, 他一方面即熔铸国民之机能。
我们再看看严复对政党的定义:政党者, 民人自为无期限之会合, 而于国家一切之问题, 有主张之宗旨与求达之目的者也。
一是政党是人类社会有组织的政治团体。
章士钊认为, 政党者为组织完全含有永久性之法团。
黄兴也说: 各国政党, 皆由各个独立自由意见择其相同者结为一团体。
梁启超他认为, 政党者,人类之任意的继续的相对的结合团体。
个人一旦加入了政党这种团体, 就戒自由行动,凡团体员一面为其团体之主人, 同时又一面为团体之机械,自由行动之结果, 常足以陷党于危败之地作为团体是有纪律的,党员之对于党, 如子之事父母, 事父母以孝为本分, 不能挟孝以责偿于父母。
党员以忠于党为本分, 不能以挟忠心责偿于党。
党员戒自由行动,决不意味着党员个人自由和人格的丧失, 党员在决定党议时, 可以充分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国民入党自愿, 当一个政党向国人标明其政纲主义之后, 国人可以凭良心为判断, 或赞成或否决或入党或不入,不受国权之制裁, 不蒙他人之干涉。
君主立宪制思想

君主立宪制思想从立宪团体之成立到国会请愿热潮二十世纪初,中国民间各类立宪团体的成立一般认为是建立在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中国新旧知识分子的壮大这两个基础上的。
1905年至1908年是中国民族资本发展的一个高峰,他们的成长和觉醒为立宪派的壮大和立宪团体的建立创造了物质条件,奠定了阶级基础。
而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近代政治思想意识的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群体,则构成了立宪派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15]当时在上海、广州、日本东京等各地相继成立的上海宪政研究会、预备立宪公会、吉林自治会、宪政公会、帝国宪政会、政闻社等各类立宪团体,以促进立宪为目标,通过政治团体的形式来形成有价值的社会舆论,承担对国民进行宪政教育的责任,培养国民的参政能力,集合国民对立宪的态度,以国民的运动监督政府,召开国会,实行宪政,“自上而下”地推动立宪的实现。
例如以杨度为首的立宪派曾发表意见书,奋起要求召开国会,督促清王朝筹备立宪的进度,各地立宪团体纷纷以络绎不绝的上书进行请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清政府出台“钦定宪法大纲”和“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其后各地展开选举,设立咨议局,立宪派人物纷纷投入到各省咨议局的选举中。
在各省咨议局的筹办下,城镇乡开始地方自治的改革。
[16]同时,以咨议局为中心,由立宪派领导,全国掀起了国会请愿的热潮,先后四次,长达一年之久,尽管其运动的方式在主观上留有对清王朝统治者的幻想,在客观上受制于当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但作为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宪政思想,对为政者产生了压力,同时促进了各地方代表和立宪团体在政治上的成熟。
由此可见,在清王朝统治者派遣大臣海外考察、改革官制、颁布宪法性文件的同时,民间政治团体、地方代表展开各种立宪活动,自上而下地推动了清末立宪的进程,两者互相作用,共同汇成当时中国君主立宪主义运动的潮流。
梁启超的立宪主义理论在理论上,除了前述的“自上而下”立宪运动中的立宪理论上的准备之外,同时也出现了促进“自下而上的运动”的立宪理论。
人教版选择性必修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ppt

效。
——以上皆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上述材料分别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和制度?
责任内阁制
⑵据此分析约法的性质?它的颁布目的是什么?有何意义?
性质: 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目的: 防止袁世凯独裁
意义: 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
二.北洋政府时期共和制度的波折——政党政治(1912-1928)
概念解析
北洋政府:是指中华民国前期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 军阀在政治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央政府。 政党政治:通常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的形 式。广义包括各国政党为实现其政纲和主张而展开的一 切政治活动和斗争。
二.北洋政府时期共和制度的波折——政党政治(1912-1928)
根本原(因:1实)现资背产阶景级民:主政辛治;亥革命后,专制政权土崩瓦解,各类政党社团成立,各派政治力量迅
着辛亥革命无可挽回地最后失败了。 主权在民,否定君主专制
(2)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
(1)材料二确立的我国的基本政党制度是什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3年孙中山在上海举行
军队是国家的,不是私人的。
思考二次革命的原因、影响? 会议决定发动二次革命 根据我们的民主集中制,中国人民把政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人民又确确实实有了一个集中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训政时期(1928-1948)
孙中山的理想
国民党的现实
九、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 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 之权。…… 十四、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 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 参预中央政事。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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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计划 一个世纪以前,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已逝,但他的话语却跨越了时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便是对“少年中国”的借鉴。不仅如此,我们还试图套用他的话提出,今日中国之前途与命运,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欣欣向荣则中国欣欣向荣,宪政建设生生不息则中国生生不息,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中国发展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时,在宪法意识缺乏仍然是中国理论界(当然包括法学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1]之情况下,强调“宪政中国”而不是“法治中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能否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论断浓墨重彩“宪政中国”?而且,为什么恰恰是“宪政中国”,而不是别的“××中国”?在我们看来,套用是完全可以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第一,从纯学术探究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更具优越性;第二,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2]的内在逻辑;第三,“宪政中国”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第四,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对这四个理由,我们将分别撰文论述,本文即是对第一个理由的发挥。至于“宪政中国”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在既有条件下如何建设“宪政中国”等等,在我们的研究中,那是在把“宪政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能性阐述清楚之后的事情。 二、“宪政中国”的导出 历史发展到20世纪后期,经过十年内乱折磨的中国再次擦亮了自己的眼睛。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序幕,中国的国家发展也因此获得了新的色调。对此,我们只要简单梳理有关线索即可了然于心。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公报还特别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empirenews.page--]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还为此强调:“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上述重要决定和规定,深刻表明我国在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也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发展从此开始了重大转折;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决定和规定只是把民主提到了根本目标与根本任务的高度,而法制却没有受到同样的“礼遇”;相反,它们提及法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文革式错误的再次发生,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而且,它们在谈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时,主要是把法制作为保障民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正如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绝非我们在信口开河,亦非我们在苛求历史。相反,在我们看来,这种情形的出现似乎是注定的,是由中国社会所处历史阶段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比如学术界尚不能及时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这可从80年代初法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大讨论中得到印证。尽管在这场讨论中观点纷坛,但都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无法无天”进行的反思和政治批判,因而没有把法治提到根本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和对待。当时主张实行法治的观点,较多地局限于要求恢复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关;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主要理解为将法制作为管理国家与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且,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实践,也只是“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二者并重(实际上仍然是政策占上风),而没有把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然而这一切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的召开而发生了巨大改变。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将永远在中国历史上引人注目,因为这次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关于国家发展的崭新目标。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其分量之厚重,旗帜之鲜明,地位之突出,是前所未有的。它突出表现在6处提及“依法治国”,并果断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改,但是“这一字之改,同人治划清了界限,体现了时代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党的决议正式宣布要告别人治的历史,走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之路的新阶段的开始,是党在治国方略与理念上的重大突破。”[3]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时代的呼唤与人民的期待下被载入宪法,从而标志着中国国家发展方略实现了重大飞跃。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谢安山所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写进宪法,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彻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之路。[4] [!--empirenews.page--] 治国方略的改变,给中国国家发展带来了新气象。俞荣根教授在论及十五大报告将法治提升为治国方略时指出,自那以后,在共和国所及之处,诸凡政治生活、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报道、大众传媒、学术著述、课[1][2][3][4][5]下一页 堂教学乃至街谈巷议,“法治”二字在见著纸面、显示银屏等等方面的频率都居高不下。[5]高鸿钧教授更是形象地将法治类比于红楼,从而揭示出治国方略改变前后的明显差别。“法治之运,其戏剧性颇似红楼。她虽姗姗来迟,然一旦登场,竟如此占尽风光,实始料所不及。时下,法治几近口头禅,学人奉为时髦话语,大众拜作降魔符咒,政要目如灵丹妙药……”[6]所有这些,表明法治正逐步由国家政治中枢走向社会,由专家学者的呼号深入民间,中国正一步步稳健地走向“法治理想国”。这是必有的要事,亦是天大的好事。正是在这里,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值得我们特别注意:一方面,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切忌用趋势代替现实,切忌被一时的进展模糊视线,绝不能虚妄地称当代中国为法治国家,毕竟只是在“走向”而远未“达致”;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冲“法治理想国”抱有坚定的信念,更加理直气壮、更加自觉、更加有效、更加执著地追求“达致”,哪怕这种“达致”的可能性只有1%,也要付出100%的努力。历史就这样把责任摆到了当代中国人的面前。那么,该如何看待并承担这份责任呢?在我们看来,关键在于要大张旗鼓地倡导“宪政中国”主张,排除万难地去建设一个“宪政中国”。 三、为什么是“宪政中国”而不是“民主中国” 何谓宪政,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有学者从权力制约角度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的直接目标就是“限政”,[7]宪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8]有学者则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界定宪政,认为宪政的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9]还有学者认为,作为宪法之果,宪政是宪法逻辑运动的状态。[10]尽管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描述了他们认识上的种种区别,但他们都普遍把宪政与民主、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比如1985年以来出版的众多法学辞书一般都大同小异地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11]是在“立宪政体下,统治阶级的成员都平等地参政,即实行民主政治。”又比如,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2]再比如,张庆福研究员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3]可以说,宪法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在谈及宪政时往往都涵盖了民主政治。这种高度一致自然受到毛泽东同志“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4]这个重要论断的影响,但不能认为这是一种教条主义。[15]简言之,从宪政与民主政治的联系看,倡导“宪政中国”自然包括了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在提“宪政中国”时没有必要再提“民主中国”或“民主宪政中国”。 [!--empirenews.page--] 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宪政与民主、民主政治的区别来看,宪政实际上是对民主、民主政治的超越。尽管宪政与民主政治关联甚切,但不能说两者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无论在人文关怀与价值取向上,还是在实现途径与保障机制上都存在相异之处。比如,宪政主义不仅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而且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大多数人的暴政”。的确,对于不受法律规范的“大民主”,宪政主义尤为在意。又比如,宪政主义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要受到限制,而且更看重政府权威与权力同国民权利与自由之间的制衡。既然是制衡,就不能不信守中立与公正,因而在政府与民众之间保持着一定的张力就构成了宪政的精义。事实上,有民主政治并不等于实现了宪政,古希腊城邦民主制、中世纪城市民主制以及近现代不少国家的民主实践都能说明这一点。随着宪法学的发展,学者们在论及宪政时除了将之与民主政治联系起来之外,还往往将宪政与宪法、法治和人权相联系,从而将宪政与民主政治区别开来;而正是在这一系列区别当中,宪政明显地体现出相对于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试以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为例。 不管学术界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如何概括,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或者说无宪法即无宪政,而不论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对这样一种认识,虽然学者们表述各异,但观点却高度一致。如有学者认为宪法与宪政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形式,宪政是宪法的内容。[16]而内容与形式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因而可以说无宪法即无宪政。有的学者进一步明确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前提或起点。[17]当然,“一语道破天机”的还是许崇德教授。他说:“一个国家假若没有宪法,那也就谈不上什么宪政了。此乃不言自明的道理。”[18]民主政治由来已久,在古希腊就曾兴盛过,但那时并无宪法,说明民主政治可以与宪法相分离。然而这种分离并不能说明民主政治相对于宪政的独立性与优越性,相反,它意味着风险,意味着不完全,在当今世界尤其如此。因为脱离开法律尤其是脱离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民主政治,极有可能成为乌托邦式的空想,可望而不可及;或者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随时都有倾覆之危。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以极其惨重的代价印证了这一点。痛定思痛,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并且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更进一步说,不能离开法律尤其是宪法来谈民主政治,不仅是历史的昭示,而且是理论的必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人们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民主是法治的基础与精髓,法治则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尽管一种言简意赅的概括还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与可能,但确实大体揭示了两者的基本关系。而言及法治,不管对它采取何种意义上的理解,宪法都是不能缺位的;换句话说,离开宪法来谈法治是令人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