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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对开发商优惠政策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3、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

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4、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1、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可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等。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1、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3、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4、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5、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6、对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

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0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0月22日下午,赵建才市长、穆为民副市长带领市有关部门和市内六区各区负责人,察看了二七区王胡砦村、管城回族区刘南岗村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之后在市城中村改造展览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部署。

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一、坚定信心,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稳定推进在当前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下,开发企业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融资难、销售难和观望等待、信心不足等问题。

我市要认真研究出台综合配套政策,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信心,努力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增强居民购房的积极性,保证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把握原则,抓住关键,简化程序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把握住有利于群众拆迁安置、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有利于培养城区经济、有利于扩大投资、有利于拉动内需、有利于激活房地产市场7项原则。

要抓住落实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培育城市产业、扩大市民就业等关键环节。

在此前提下要尽可能地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居民住宅和使用燃气、暖气的其他建筑面积,按规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此之外的建筑面积暂免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暂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城中村土地出让政府收益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其余部分一次性全额拨付给区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拨付上述资金的同时,由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部门同时明确该城中村范围内应由区政府修建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关土地管理问题城中村村民安置用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自办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郑开管办[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郑开管办[2007]10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村庄改造工作,解决好农民居住和生活保障问题,确保我区经济建设和农村工作健康、快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一、成立高新区城中村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区内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解决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规划、开发、建设、体制、招商、拆迁安置及农民身份转换等重大问题,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由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如下:组长:李建民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常务副组长:翟幸福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副组长:贺炳岱管委会副主任杨玉光管委会副主任张家德高新区纪委书记成员:申松智管委会调研员沈文波党委委员、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阮勇主任助理、财政局局长郑爱民主任助理、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王军亮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局长霍梅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孙君甫建设环保局局长高彦夫行政执法局局长李延中社区管理服务局局长王彬房管局局长翟纯厚公安分局局长张洲沟赵党工委书记刘新杰石佛党工委书记王德敏石佛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研究、计划报批、督促指导。

办公地点设在拆迁办,由王军亮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云波、丁继锋任副主任(张云波负责协调石佛办事处,丁继锋负责协调沟赵办事处),成员包括吴立春、孟晓。

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指挥部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政策和任务,对具体城中村改造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郑州市高新区城中村改造

郑州市高新区城中村改造

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郑开管文[ 2010 ] 101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现将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汇报如下,请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高新区城中村基本情况高新区规划面积70平方公里,下辖两个办事处、39个行政村(76个自然村),总人口约20万。

目前建成区面积33平方公里,该范围内分布着近20个行政村,即所谓的城中村,随着高新区的不断开发建设,城中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

高新区建成区内大量的城中村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员相对集中,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严重,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房屋破旧,环境脏乱,社会管理混乱,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多。

城中村问题已成为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痼疾”,不利于城区整体规划和建设,严重阻碍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普及与发展。

若不加快城中村改造,今后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

二、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多次研究,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2006年12月19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城中村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批复》(郑村改〔2006〕18号),同意高新区对辖区内所属城中村进行改造建设,并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二)2007年6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2008年4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36号)第一项指出: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与各区一致,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四)2009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水区沈庄城中村改造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38号)第四项指出:关于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局统一组织编制和批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正>郑政文[2008]120号二○○八年七月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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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郑政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3〕1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体检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四章实施要求第五章实施过程第六章更新政策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其他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战略部署,以“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为总目标,加快“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目标,具体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项目;(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项目;(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项目;(六)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目标,提升城市韧性的项目;(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姜海介绍城中村改造经验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姜海介绍城中村改造经验(2009年3月15日)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今天是我们国家城市建设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又一次盛会。

首先,我代表郑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市的领导及同志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把郑州市基本市情以及城中村改造有关情况做一介绍。

一、基本市情郑州市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接黄淮平原。

现辖6个区(包括金水、二七、管城、中原、惠济、上街)、1个县(中牟县)、5个县级市(包括巩义、荥阳、新密、登封、新郑)和2个国家级开发区(包括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市总面积7446.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10.3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724.3万,建成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约354万人,除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建成区内共有124个城中村(共228个自然村),占地约70平方公里,约占建成区总面积的1/4,村民人口约30万。

郑州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是中国八大古都之一,“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城市。

早在8000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繁衍、生息和发展。

5000年前,人文始祖轩辕黄帝在这里出生、创业和建都,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根基。

3600年前,成为我国商代早中期都城,享誉世界的商文明从这里起步。

嵩山文化,黄河文化,黄帝文化,商都文化等是郑州历史文化的主要内涵,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华夏文明的创立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郑州景观众多,旅游资源丰富。

有以少林寺、中岳庙和国家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中岳嵩山为主的嵩山风景名胜区,以黄河风景名胜区、大河村原始村落遗址为主的黄河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有浮戏山、轩辕黄帝故里、北宋黄陵、河洛汇流、康百万庄园等名胜古迹,嵩山少林寺以佛教禅宗和少林武术闻名海内外。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郑开管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郑开管文[2010]101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现将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汇报如下,请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高新区城中村基本情况高新区规划面积70平方公里,下辖两个办事处、39个行政村(76个自然村),总人口约20万。

目前建成区面积33平方公里,该范围内分布着近20个行政村,即所谓的城中村,随着高新区的不断开发建设,城中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

高新区建成区内大量的城中村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员相对集中,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严重,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房屋破旧,环境脏乱,社会管理混乱,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多。

城中村问题已成为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痼疾”,不利于城区整体规划和建设,严重阻碍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普及与发展。

若不加快城中村改造,今后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

二、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多次研究,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2006年12月19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城中村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批复》(郑村改〔2006〕18号),同意高新区对辖区内所属城中村进行改造建设,并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二)2007年6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2008年4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36号)第一项指出: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与各区一致,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的通知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的通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8〕1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保证全市旧城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快速进行,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文件精神,制定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一、编制全市旧城改造3年工作规划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旧城改造范围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拟定2009年—2011年改造项目,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08年12月份以前市旧改办对各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汇总,拟定全市2009年—2011年旧城改造项目,会同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并拟定全市旧城改造3年工作规划,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市旧改办完成时限:2008年12月份以前市旧改办建立全市2009年—2011年旧城改造项目数据库,对全市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旧改办完成时限:2008年12月份以前二、制定全市旧城改造年度改造计划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旧城改造3年工作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拟定年度旧城改造计划(项目),报市旧改办。

关于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探讨

的分工 不 明 , 相互 的协 调也 缺 乏组 织 性 。很 多 保 证 “ 中 城 村” 改造能 够 有 效 进 行 的 政 策 性 改 革 还 没 有 进 行 , 给 这 “ 中村 ” 城 的改造 增加 了一定 的 困难 。“ 中村 ” 城 土地 府部 门对 “ 中村” 城 管不 了 、 治不 好 的根 本原 因。 2 2 土地 产权不 明确 , . 产权 边界模糊 “ 中村 ” 城 土地 未 能及 时 收 归 国有 , 造 成 “ 中村 ” 是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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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郑 州 市 “ 中村 ’ 造 问题 的 探 讨 城 ’ 改
李志伟
(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 学校 , 河南 郑 州 4 04 ) 50 4

要 :城 中村 ” “ 不适应现代城 市经济的发展要求 。随着城 市化进程 的加 快和 区域经济 的竞 争, 城 中村” “ 的
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串 ・ ・ ・ ・ ・ ・ ・争 ・ ・ ・ ・ ・ ・ 夺 夺 ・ 夺 夺 夺 孛 ・ 串 夺 夺 牵 夺 夺 牵 夺 孛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 夺 夺 夺 夺 . 夺 夺 争 夺 夺 ÷ . 夺 夺 夺 夺 { 争
难协调 的就是相关利 益主体之 间的关系 , 即政府 、 民和开 村
发商 三方利益关 系之 间的制约 和调 和 。其 中政 府 的担忧是
拆迁 过程 中的利 益冲 突会成 为社 会 不稳 定 的 因素 , 府 自 政 己开发 因成本过 于高 昂难 以启 动 , 而给 予优 惠政 策 吸引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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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清产核资小组组成人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清产核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方案和股份化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证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和城中村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该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销的同时,分别组建股份制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集体法人股原则上不低于40%。

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原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部分,按应参与分配的农业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首先用于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人,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原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技术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本企业职工依法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城中村转制后,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城中村转制后,村办学校的人、财、物统一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及校舍所有权依法确认给该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资产,已被挪用、侵占的,应予退还。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二十二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

原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确认给该企业;宅基地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规划改造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

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置换出的土地,纳入本市土地储备。

第二十六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转为国有的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对原有的土地使用人,按原土地用途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章建设和拆迁安置第二十八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现有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求,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时应予拆除。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坚持统一建设、成片改造的原则,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本市城市住宅区最高容积率,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小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以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自行改造为主,也可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立改造。

城中村改造应首先安排好原村民居住用房。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可采取企业自筹、村民集资、抵押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在符合城中村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作为企业资产按股份量化到个人,也可以出售或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房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农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

基准建筑面积根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结合本市城市住宅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确定为每户228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未超出基准建筑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补偿;超出基准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基准建筑面积的,可以按基准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所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实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基准建筑面积的,按基准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基准建筑面积,超出的面积被拆迁人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及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由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自行改造城中村的,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本章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自行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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