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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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越来越不陌生。然而,知识创新与知产侵权常常 相伴而行。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判了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展示了司法保护创新的 力度。这些案件提醒我们: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 擅自翻印畅销书 单位受罚个人领刑 南京出版社享有《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版权,授权超诚公司自 2010 年秋季开 始负责包销,并由金灿公司负责第 3 次、第 4 次印刷。超诚公司在未取得南京出版社许可进 行第 5 次印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金灿公司通过更换库存版本封面、扉页、版权 页的方式复制该丛书 16 个品种 46349 册,并在更换的版权页上标注 2011 年 11 月第 5 次印 刷。金灿公司明知超诚公司未取得合法委印手续,仍依要求完成了上述复制行为。2012 年 1 月至 2 月间, 超诚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 12587 册销售给南京春秋书店、 南京博雅达书店、 扬州大百科书店、镇江成才书店等 14 家书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超诚公司、 金灿公司以及超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 金灿 公司负责人童世民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后,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诚公司和金灿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 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陈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童世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陈超、童 世民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案一审承办法官衣硕朋表示, 超诚公司、 金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46349 册并发行 12587 册,情节特别严重。 陈超、 童世民分别系超诚公司、 金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超诚公司、金灿公司、陈超、 童世民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超诚公司与金灿公司共同故意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系共同犯罪, 地 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超系初犯,事发后能够积极召回侵权图书,减小其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 人童世民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并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不符合 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其系初犯,在犯罪行为中仅有复制行为,且在归 案后直至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金灿公司进行检查, 提 供了印刷侵权图书的传真件、送货单等证据,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窃取商业秘密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超公司聘请日本金刚石工具行业专家森林秀雄担任总工程师, 投入资金研发生产国内 市场尚属空白的金刚石线锯设备。 三超公司聘请段新苗担任森林秀雄的日语翻译, 并要求其 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段新苗利用担任翻译的便利条件,违反三超公司保密规定,多 次将该公司处于非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生产金刚石线锯设备的技术图纸、配方、工 艺程序、试验记录、设备提供商等资料进行拷贝。其后,段新苗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他人成 立万牙索公司, 利用从三超公司获取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技术, 组装调试制造出完整的金 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共销售设备 7 台,非法销售额 2063 万元,非法获利 1092 万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段新苗提起公诉。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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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万元。宣判后,段新 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直接损失难以计算 侵权利润视为损失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雒强表示, 段新苗在三超公司的涉案设备研发成功刚刚投产后的短时 间内,以不正当手段从三超公司获取了涉案设备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成 立万牙索公司快速制造出涉案设备,销售给其他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致使部分商业秘密 处于公开扩散的状态,侵犯了三超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超公司以其商业秘密所形成的先进技术优势, 研发出涉案设备, 该商业秘密可以给三 超公司带来长期的巨大市场利益。 段新苗的行为给三超公司造成的后果表现为: 一是其将涉 案设备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使得三超公司的商业秘密被非法扩散甚至有丧失的危险; 二是购 买这些设备的华晶公司等利用该设备生产金刚石线锯产品, 与三超公司形成竞争, 削弱了三 超公司金刚石线锯产品的竞争优势; 三是三超公司正当合法的创新利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难 以计算。 三超公司因上诉人段新苗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计算, 可以以侵权利润视为三 超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第 1 台设备净利润为 156 万余元,有证据支持,认定三超公司 的经济损失为 1092 万元(156 万元× 7 台)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给商 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原审法院认定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三超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结 论正确。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 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大肆出售假酒 假冒商标受刑罚 赵忠民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 2010 年起,在其家中及地下仓库内存放大量假冒的 茅台、五粮液、洋河等品牌的白酒,并雇佣侄女赵志娟为送货员、结账员,共同对外出售假 酒。仅 2010 年 9 月及 11 月间,赵忠民就向商家销售假冒白酒 50 余万元。2010 年 11 月 19 日,公安机关在赵忠民家中及地下仓库内查获未销售的茅台、五粮液、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等 各类假冒白酒 14264 瓶,货值金额为 738 万余元。经商标比对确认,涉案商品的商标标识与 贵州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忠民、 赵志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忠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51 万余元; 被告人赵志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6 万元;扣押的赃物假冒茅台、五粮 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苏酒等共计 14264 瓶白酒等涉案物品予以销毁。宣判后,赵 忠民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库存假酒属犯罪未遂 此案一审承办法官苏泰表示, 对白酒使用价值的认定, 应该从其理化指标、 微生物含量、 口感和芳香程度, 以及是否对人体健康有益等方面考察和鉴定, 商品价格只能作为认定商品 价值的参考标准之一。 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 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 按照被侵权产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而被告人赵忠民实际销售价格是低于其价格单底价的, 被告人赵忠 民、赵志娟于 2010 年 9 月及 11 月间已销售假冒白酒金额为 50 万余元,按照已销售的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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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的平均价格和控辩双方均认可的价格(主要指 2 斤装茅台酒、高尔夫茅台酒等)计算, 对库存尚未销售的 14264 瓶白酒计算得出货值金额为 738 万余元, 故原审法院认定库存尚未 销售的 14264 瓶白酒的货值金额为 738 万余元。 被告人赵忠民、赵志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梦 之蓝等白酒,销售金额均在 5 万元以上,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赵忠 民、赵志娟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赵忠民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志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 告人赵忠民在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过程中,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系犯罪 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让知识产权保值升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上三个案例是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典型的类型。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 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每个成员关联度越来越高。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直 接影响到了知识创新。只有加大保护力度,才能让知识产权保值升值。 知识产权侵权不可轻视。 知识产权侵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界限往往是涉案标的的大 小,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涉案金额或者侵权产品的数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犯罪要求 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且犯罪数额达到法定要求; 著作权犯罪要求侵权人擅自复 制、出版、销售了权利人的作品,且非法经营额或者侵权数量达到法定要求;商业秘密犯罪 要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到 50 万元以上。侵权人一旦越过了上述“红线”,所要面对的将不 仅仅是民事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可以向版权登记机构申请版 权登记;商标权人应尽可能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商业行为中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使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区分度; 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注意用词的 准确性,避免出现有歧义的语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要能涵盖该专利所需保护的全部范围; 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手段以减少商业秘 密泄露的风险。 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器。 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证据保全、 行为保全以及依职权 调查等措施的实施力度,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问题。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可根据不同情 况, 采用专业方法计算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适当扩大自由裁量权的适 用;对于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结合实际情况从宽审查和认定,且在赔偿责任之外予以 单独计算;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况,依法审查,需要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 的情况,一般要予以追加,从而减少权利人的诉累和增加获取赔偿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还 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有组织犯罪、药 品食品等重点领域犯罪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并使得被 告人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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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9最新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相关规定,以下6种情况均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若已经作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无法撤销时应采用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方式来处理。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不满多少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多少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对吗?那么假设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杀了很多人,那也不算犯罪吗?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对。但可能收容教育。 不负刑事责任的,不是说不是犯罪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可以被劳动教养的。会进少年管教所的。基本跟监狱差不多。 具体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超过十四周岁,那么是需要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可以减刑处理,如果超过十八周岁,那么就需要付全部的法律责任,未成年犯法,监护人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

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相关法律政策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 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301 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编_推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负刑事责任 (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免除处罚 (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5)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67、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中的“免除处罚”。 (7)刑法第164条、第290条、第292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被告人定罪但免于刑罚。“不追刑事责任”包括行为人有罪但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免于刑事处罚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情形。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故意伤害未造成伤害不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故意伤害未造成伤害不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一、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定有意损害罪存在未遂形态 刑法理论认为,直接有意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态,有意损害罪也别例外。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差不多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关于未遂犯,能够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未遂形态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并且,我国刑法分则对有意损害罪怎么定罪量刑做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意损害他人躯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其中,第一款是对于有意损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第二款是对于有意损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该法条是对造成了损害后果的结果的规定,其构罪的前提是被害人受到了实际伤害,然后按受伤害的程度具体量刑处罚。 我国刑法的总则是分则的指导,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在办案实践中,惟独把两者密切结合起来,才干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可见,我国刑法对有意损害存在未遂作了明确规定,为追究有意损害未遂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意损害未遂的案例并别多见,但有意损害未遂作为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过大多数侦查人员往往因为未造成损害后果而忽略了有意损害未遂的存在,没有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极其错误的。 二、有意损害未遂分为轻伤未遂和重伤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未遂和重伤未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否定轻伤未遂和重伤未遂的存在,就别可能对行为人正确定罪处刑。 轻伤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欲致被害人轻伤,同时客观上实施了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其中,轻伤未遂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轻伤未遂,一种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轻伤未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别大的,别认为是犯罪。这种事情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别认为是犯罪。所以,关于轻伤未遂,普通能够做情节显著轻微,别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但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情节别仅包括危害后果,而且包括犯罪目的、动机、手段等等。假如行为人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并且又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能够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关于重伤未遂,分为两种事情,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致对方重伤,但实际损害后果不过轻伤,这种事情应以重伤未遂定案。固然,要确定行为人有意内容有一定难度,假如有意属突发性的或本来就别是很明确,则以实际损害后果定案比较客观。假如行为人属蓄谋已久,重伤对方的有意明确且旁证有力,则应以重伤未遂定案。另一种事情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致对方重伤,但实际结果只造成轻微伤或未造成损伤。这类案件极易被办案人员忽视,导致放纵了犯罪,究其原因,一是无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有意的内容极难确定。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查清以下几个关键咨询题:①经过行为人犯罪准备过程,分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明确。②注意查清行为人是忽然有意依然蓄谋已久。假如是忽然有意,要查清引发这一有意的具体环境和原因。犯罪目的别具体或犯罪有意别确定的,则以实际后果论。 ③注意查清是实施终了的未遂依然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查明未遂原因。④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定罪的原则,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 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 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 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探析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探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的六种情形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这些却不都是刑诉法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仅从法律条文的层面对刑诉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不但没有搞清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而且混淆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法定情形与刑法上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本质差异。因此明确界分二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诉基本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诉讼法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通说认为,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该条中的六种情形。那么,究竟该条中哪些情形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基本属性包括:(一)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的特有本质和规律;(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三)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在法学理论上争议原因 该基本原则的内容之所以在法学理论上出现了模糊不清,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刑法上规定了不少行为不构成犯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意味着该行为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刑事诉讼法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就会导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混乱,也起不到其作为原则的意义和指导作用。第二,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正确区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律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它既可以体现在一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也可以体现在具体某一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还可以体现在某一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某一段、某一项。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是刑事诉讼终止等的法定条件,它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综合。把两者统统放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一方面是立法技术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却带来了对另一个理论的长期模糊不清。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考虑的问题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破产程序中董事刑事责任的追究知识交流

破产程序中董事刑事责任的追究 * 目前董事会中心主义已经形成,董事权力的膨胀己成事实且不可避免。如果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会导致另外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该权利就必须附加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受这种权利影响的人的利益。享有多大的权利,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一切权利都容易被滥用1,为了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更好的保护股东、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对董事职权与董事责任进行严格限定,是对责任与职权的一种制度平衡。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更有必要严格清算他们的责任,以实现法之公平正义。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责任基于其所承担的义务而产生。董事的义务主要是注意义务2、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则意在防止董事滥用职权,要求董事不为某些行为,属消极义务。忠实义务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竭尽忠诚,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行事,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己或他人利益。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是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心所在。“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3。”忠实义务实际上是一项道德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重要体现。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概括为以下几方面: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因自己的身份额外取得收益;董事不得侵占、滥用公司财产;禁止董事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禁止董事泄露和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篡夺商事交易机会;董事不得违反与忠实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除了法律上对董事规定的忠实义务,董事还对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与忠实义务相关的条款负有约定的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4。 二、董事违背忠实义务承担刑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25条之规定了:“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未涉及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法的角度来审视,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系统规定。随之《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其中就涉及到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从刑法立法与理论上看,刑事法律也一直保持强化对公司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立法趋势,不断完善对违反忠实义务相关犯罪的刑法规制,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的规定,原刑法分则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被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一位的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公司法》是刑法上述犯罪的立法根据5。预防和惩治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特别是危害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的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重要的研究课题,新《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明确规定,也给刑法理论的相关研究提供 * . 。

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控诉报告43

再次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控诉报告 从这起打架案看衡山公安的腐败 控告人:颜冬祥、颜春庚、颜秋生、颜大川。 被控告人:成吉华、阳海宝(保)、阳焱生、阳其香、阳云生等60多人。 一、控告案情发生的由来: 衡山县永和乡双港村一组是大源渡库区地段,一直以来缺地少田,县移民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意在我组部分地区进行抬田造福百姓。2006年我组地霸成丁生(原村书记)与成吉华为了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决定以抬田不能耕种为由向县移民局提出敲诈要求,并煽动群众告状。一向遵纪守法的颜冬祥对于这种行为看不惯并带头撤诉,并造成了2万多元的诉讼费用,成丁生与成吉华等人将所有的怨气发泄到我们这些坚持正义的群众身上。2008年上半年我村修乡村公路需要通过成吉华家强占的一块菜地,而事实上,自1994的年以来成家强占我家自留地搞养殖业,与我家有过多少次的争执都没结果。后来我家又找成吉华之父成青山协商解决修路用地事情,由于成家蓄意报复不仅不同意反而激化矛盾。2008年农历12月21日成家将我家一棵30多年的油籽树擅自砍掉,企图挑起祸端。我家采取忍让的态度并将此事向乡、村反映请求处理。2009年农历4月29日,成吉华又强占我家20多平方米自留地做禾坪,在一时气愤之下我家砍了成家几株小树,事后乡、村两级介入并定于2009年8月6日进行处理,并不准双方再出矛盾。由于成吉华家本身理亏,处理之后,又不便于打击报复我们,所以他一方面答应8月6号回家参与处理,另一方面又提前两天回家,在

其姐成枣英(衡东霞流高兴湾人)家纠集了以阳海保为首的社会街痞,于8月5日突袭我们。事后我们了解:为做到万无一失,一方面是将亲戚和地方恶势力纠集起来有60多人,另一方面又通过流氓地痞打招呼,甚至于成吉华本人出面打招呼不准当地人帮我们,一句话要臵我全家于死地而后快。8月5日早晨,被控诉人阳海宝、阳焱生组织60多人(衡东县人)租船来到我家进行谩骂和挑衅,颜冬祥把家人都叫到颜秋生家,以免发生冲突。颜秋生向警方求助,大约9—10点左右,在成吉华夫妇的指挥下,阳海宝、阳焱生、阳其香、阳云生直接去冲击颜春庚家,随即由成吉华的父母各持一把砍刀去砍树,以为我家会制止,便好动手打人,但我家一直未动,最后,成吉华夫妇带领以阳海保等五人为首的暴徒对我一家直接围攻。首先是打了出来劝架的颜大川,但颜大川一直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后在成吉华的指挥下,五被控诉人带领其他暴徒冲进颜秋生家,将正在打110报警的颜秋生一顿暴打,暴打手无寸铁的颜秋生,颜秋生被打得惨叫连天,此时颜春庚从颜秋生二楼下来看情况,也被五被控诉人带领暴徒毒打了一顿,颜春庚忍痛逃回房间又被拖出来,一直拖到禾坪上,在此过程中五被告带领暴徒用大柴块、木棒、石头、拳头和脚不断打击原告家人,其场面惨不忍睹;碗口粗的木棒打断两根,颜春庚等人变成了血人。此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暴徒阳海保甚至公然威胁:要将三控诉人抓到对河衡东灭掉。成吉华也当场扬言:要铲平我家三栋屋,灭我全家。其气焰极其嚣张。打完人后,负责望风的歹徒通报:警察来了,快跑!所有打人的暴徒马上四处逃窜。为了抓个活证据,四控诉人忍着伤痛配合警察当场抓了二名行凶歹徒(包括阳其香),而成吉华为解救被抓的歹徒,又率其亲戚来抢人,结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论文摘要:; 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关于这个问题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据这一情况,本文从古今中外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入手,分析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根据,结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不宜操作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进而完善立法,使刑法更适应国情,增强可操作性。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界定; 降低; 起始刑事责任年龄 前; 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体的个体意识才逐渐成熟。出生的婴儿对世界毫无所知,年龄幼小的儿童,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因此,即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作为犯罪加以惩罚。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和心理机能的发育,知识的不断增长,生活经验逐渐丰富,才有正确理解和分析判断自己行为意义的能力,到了少年时期,这种能力已逐步具有。因此,少年犯罪,就可以加以惩罚,但还不是应当一律加以惩罚,总之,只有达到一年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1),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 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按刑法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是要受年龄的限制,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体的个体意识才逐渐成熟。出生的婴儿对世界毫无所知,年龄幼小的儿童,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因此,即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作为犯罪加以惩罚。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和心理机能的发育,知识的不断增长,生活经验逐渐丰富, 1、刑法学全书编委会:《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才有正确理解和分析判断自己行为意义的能力,到了少年时期,这种能力已逐步具有。因此,少年犯罪,就可以加以惩罚,但还不是应当一律加以惩罚,总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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