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护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律师,他们享有以下的权利:
1. 客户权益:律师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在法庭上为客户辩护,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等。
2. 法律专业性:律师有权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对自己的专业行为负责。
3. 意见自由:律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对案件、法律和司法制度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4. 职业独立性:律师应独立地行使职业职责,不受外界干涉和压力的影响。
5. 平等待遇:律师应当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方面的歧视。
同时,作为律师,他们也有以下的义务:
1. 保密义务:律师有责任保护客户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
2. 忠诚义务:律师应当对客户忠诚,代表客户的利益,不得有损客户的利益。
3. 诚信义务:律师应当以诚信的态度从事法律工作,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隐瞒实情。
4. 专业义务: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保持法律知识的更新和强化,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5. 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律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秉持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律师既享有一定的权益,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
益和义务的平衡和遵守,有助于律师履行其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论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案件被人 民法院受理之 日起 , 有权 查阅 、 摘抄 和复制与案件
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由此足以说 明, 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 , 律 实际上是很难得 到保证的。对于律师的诉讼权利 、 义务, 应在 有关 的所有材料 ; 增加 了律师取证 权和取证 申请 权。新《 律 师》 3 第 5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 案情 的需要 , “ 可以申请 刑事诉讼法 中加以明确 , 因为律师作 为诉讼主体 , 其权利义 人民检察 院 、 民法院收集 、 人 调取证据或 者 申请人 民法 院通
本人认 为对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诉讼法调整 , 应 该设定犯罪嫌 疑人 ,在被第一 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 施之 日, 以聘 请律 师 , 可 向律师 咨询法律 知识 、 委托 律师进 行控 告, 犯罪嫌疑人提 出此项 申请后 , 在律师没有介入前 , 拒绝讯
问或 者 保 持沉 默 的 权 利 。 者 设 置 与 各 律 师事 务所 相联 通 的 或
网络平 台, 对所有 的犯罪嫌 疑人 的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
施 的状 况 进 行 公 示 , 以便 律 师及 时进 行 介 入 。律 师 的 提 前介
保障 , 和律师权 利的保护 , 是不完善的。 首先 , 律师提前介 入刑事案件 的权利 , 新律 师法规定 了 律师提前介 入刑 事案件的时 间 :在犯罪嫌疑人第 一次被讯 “ 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之 日。在实践 中, 由于律 师不是侦查 机关, 因此 , 也就无从知道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 被讯 问的时 间 是什么时间 , 侦查 机关在现有法律规 定之 中, 也没有法定 义 务向社会公告或 向各律师通告其第一 次讯 问是什么时候 , 因 此 , I 够介入刑事案件 的时间往往会被推迟 , 疑人 被 律 …彦 嫌 采取强制措施 , 从刑事诉讼 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 律规定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引言: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权利,辩护权不仅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并探讨其保障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辩护权的重要性,为其有效保障提供参考。
一、辩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辩护权,也称为诉讼权,是指被告在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利对控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权利。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宪法视角:辩护权的宪法基础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基础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上。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扩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权。
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权,这也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2.刑事诉讼法视角: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有权利进行辩护。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促使审判达到公正和妥善的结果。
二、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权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定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障。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
再者,辩护人的地位、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效保证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
此外,宪法中对公民有自由言论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的生命在于法律赋予他更多的权利来独立存在,而在刑事方面,律师的保密特权制度尤为重要,只有这样他才能更为独立职业,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刑事方面看到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律师代表着私权一方,代表着他们的利益,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也在平衡着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双方,为建设法治国添砖加瓦。
因此希望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法治的健全!关键词:定义;产生背景;中外比较;完善以及构建;启示一、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论题的产生背景及产生的理论依据(一)关于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
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从而使得辩护律师之“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辩护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这必将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种种顾虑,使其愿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能够维系作为司法文明与民主重要标志的辩护制度的存续与正常发展.(二)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律师保密制度的产生和盛行首先有其自己的理想和理论背景,同时这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部强化了律师保密特权的合理性根基。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又人说过“其是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心脏,这一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言自明的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以构建的理论基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控诉,裁判和辩护这三中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相互制衡中进行的。
控辩平等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的基本要求之一诉讼时能区分的原理必然要求赋予被靠人更多的防御手段金额武器,以矫正上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确保被告人真正能够与控诉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实现诉讼职能区分的初衷,一个人即使被控告,被判刑,也享有隐私权,个人尊严的权利。
论刑事司法鉴定中辩护方的权益保护

治权利 终身 . 并依 法报请 最 高人 民法 院核 准 。 审 中 , 一
警方启 动 了对 杨 佳 的精 神病 司法 鉴定 程序 . 论是 杨 结
的 “ 理 ” 指 司法 公 正 的 “ ” 慎 重 使 用 死 刑 的 法 是 理 和 “ ” 所谓 … 理 . 隋理 ” 是珍 重 生命 的人 之 常情 。 则 现行 法 律 把 司法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权 完 全赋 予 了司法 机关 。 是
法. 只是 不合 理 , 括 不合 “ 理 ” 情 理 ” ① 包 法 和“ 。 他所 说
楼发 生 了轰 动全 国的杨 佳袭 警 案 。O月 2 1 0日.上海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对该 案作 出终 审裁 定 : 回杨 佳 的上 驳
诉请求 , 持原判 , 维 以故意 杀人罪 判 处其 死刑 、 夺政 剥
的是 邱 兴华 案 。 审判 过程 中 . 护 律 师也 提 出要进 行 辩
引起 了公 众对 我 国现行相 关规 定 的质 疑 和失望 司法 鉴定制 度 的修改 已经是众 望所 归 . 在 眉睫 了 。 迫 现 代 司法 制度 要 求从 程 序 上 平 等地 保 护 辩 护 方
作 者 简 介 : 晓 悦 , 国农 业 大 学 人 文 与发 展 学 院法 学 系 。 雷 中
密的联系。 但是 , 近年来两大法系的国家都注重吸收
对方 的经 验 为 己所用 , 完全 的“ 当事人 主 义 ” “ 和 法官
职权 主义 ” 已经不存 在 了
典 型 的英美法 系 国家如英 国和美 国 . 他们将 司法
鉴定 活动 的启动权 视为 当事人 的一项 举证 权利 . 鉴定
度进行 改 良。 就要求 我们 在改革 司法 鉴定 制度 的过 这 程 中, 注重在程 序 的设 置方 面保护 辩护 方 的参 与权 和
浅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
浅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摘要本文主要从律师与其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个人权益与国家权益并重原则等方面论述了刑事辩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
关键词辩护律师职业保密义务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9-02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是在律师从业人员间形成的职业道德准则之一,已是一项国际公认的规定。
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与其委托人的关系应在职业的特殊关系期内对其已知的一切相关事项保守秘密。
但是,我国司法界至今还未对此作出回应。
这一欠缺不仅使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从长久来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以下简称刑辩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并不是非常好,但是他们雄辩的口才,深邃的洞察力,“咄咄逼人”的气势却不得不令人折服。
律师和他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绝对”信赖而产生的一种委托关系。
试想,如果当事人由于不信任律师而对案情或其他有关情况有所保留,那么就可能对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当事人必须毫无保留地将有关案件事实的真相告诉刑辩律师,包括已被侦查机关发现的案件事实和尚未被发现的事实。
此时,就涉及到辩律师是否有义务或有权利将后者告知侦查机关。
如不告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纵容了犯罪,给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增加了障碍;如告知,虽然顾全了大局——国家的利益,但却是对他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的严重“亵渎”,对本身已处于被告地位的人极不公平,似有“落井下石”之嫌,而且这样一来,辩律师也混淆了自己与公诉人的职责。
因此,明确刑辩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对我国法制建设来说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些辨律师的做法令人担忧。
有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劝其坦白、自首,承诺为其争取从宽处理;律师见其当事人隐瞒重大犯罪事实而拒绝为其辩护;律师终止辩护,写报告给律师事务所主任,道明理由;事务所主任拿到报告后交给主管司法局;司法局汇同有关司法人员讨论该项事宜。
律师的法律权益
律师的法律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掌握着特殊的权益和责任,这些权益是为了保护和维护公正、公平和法律正义的原则。
在法律职业中,我们需要认识到自身的法律权益,并且充分利用这些权益来履行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律师的法律权益,以及如何合理运用这些权益来提高司法公正与服务质量。
一、司法独立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律师的法律权益作为律师,我们享有司法独立权益。
司法独立是保障律师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的基础。
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为被告提供辩护,并提出法律意见。
司法独立权益使律师能够自由独立地执行职责,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保障了律师的法律权益。
律师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法律实践中。
没有人有权对律师进行歧视或恶意对待。
这个原则保障了律师在法律领域中的权益与地位,确保了律师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二、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与义务履行的责任律师的执业权益是指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受到的合法保护和权益。
律师的执业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理权益:律师有权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并有权利保守代理人的利益。
律师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可以依靠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才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审核权益:律师有权审核法律文件和合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对待审核工作,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
3. 忠诚和保密权益:律师有义务对委托人的信息和案件事项保密。
这种保密义务有助于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确保委托人可以坦诚地与律师合作。
律师在享受这些执业权益的同时,也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
例如,律师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在法律实践中保持诚信,避免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三、维权手段与法律援助的作用如果我们的法律权益受到侵害,我们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援助,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论辩护律师的执业保密权
论辩护律师的执业保密权作者:刘婉琼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4期摘要: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4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表明我国的律师保密制度实现了从义务到权利的质的飞跃。
辩护律师的保密权是一项建立在保密义务基础上的复合性权利,它与执业豁免权和拒证权有相似的价值,但不能混为一谈。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加以规定,但在我国,由于律师制度发展不够成熟等原因,相关立法和实践同国际通行做法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保密权一、辩护律师保密权的概述(一)保密权的含义及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该条款既赋予了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又对该特权予以限定,即保密的范围仅限于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这一过程中所知悉的,且必须是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和信息,在这一范围内,即使是委托人的一些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或者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信息,辩护律师也有权利选择为委托人隐瞒和保密。
但是,在面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对其进行打击和防范的社会利益价值,超过了对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维护价值。
关于辩护律师执业保密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一种法律义务,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对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此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也有学者认为这既是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制度具有复合性,它面向不同对象扮演不同角色。
在面对委托人时,辩护律师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在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时,保密权利作为辩护律师的对抗武器应运而生,来保障保密义务的顺利完成。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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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护
一、当今体制下辩护律师权利的现状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辩护委托人的权利、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等,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自身存在的缺陷,阻碍了这些权利的实施,加上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干预使得律师在辩护时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从而使得律师在为其辩护中困难重重,因此研究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对于我国法制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律师权利的来源来看,它是律师以其执业人?T 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律师如果不从事法律规定的业务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针对其权利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从内涵上看,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依法可为一定行为;二是辩护律师依法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三是辩护律师在依法执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法律对其权利给予应有的保障。
二、关于我国辩护律师权利问题中存在的缺陷
(一)律师会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而联合国1998 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则》中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往往受到很大的限
制。
(二)律师阅卷难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的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案件材料的权利。
《刑诉》法第36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XX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限于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由此看来我国关于阅卷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刑诉法对此规定过于粗糙,使得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标准。
(三)律师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审判的根据,直接影响着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
而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必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人民XX院许可,由于实
践中程序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略显艰难与被动;二是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未做明确规定,这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行为没有相应依据;三是当事人对刑法中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使得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与制造伪证的界限不明确。
三、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会见权的完善由于律师的会见权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人员的不配合,使得这项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应该从体制上对此进行改革。
第一,取消会见批审制度。
侦查机关应该保证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即赋予律师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持其个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相关会见手续,不需要经有关办案机关的批准。
这不仅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也保障了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权利。
第二,赋予律师秘密会见权。
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律师的秘密会见权做了规定,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只能单独会见,会见内容不能被他人知晓;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3 条规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时要确保秘密进行”。
我国也应该借鉴此经验在刑事诉讼中取消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监督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做法,这是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和当事人安全的前提。
第三,取消会见时间和次数要求。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应该在法定的时间内予以安排,并提供时间和条件保障,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充分交流,使律师能充分了解案情,以至于更好的发挥其法律帮助的作用,以免因时间的限制导致律师无法全面透彻的了解案情,缺乏为当事人辩护的相应证据。
(二)阅卷权的完善
针对律师阅卷难这一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建
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公平。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辩护方对案件的掌握情况以及证据的收集,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障。
2012 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扩大了阅卷权的范围,是解决律师“阅卷难” 的重要举措。
但是关于阅卷权,笔者认为还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法律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然而我们应该知道阅卷权是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没有阅卷权,就没有辩护权,阅卷是获取证据的一个主要的途径,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因此行使辩护权前我们应该搜集充分有力的证据,而行使阅卷权便是获取证据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第二,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权。
新《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有关案件的资料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将案卷的范围从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扩大到了全部案卷。
笔者认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全面的阅卷权,这样既可以保证辩护律师全面及时的查阅案卷,及时了解案情,全面掌握对犯罪嫌疑人有力或不
利的证据,发现案件的疑点,从而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三)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构成中中,一切主张皆来源于证据,因此,律师全面调查案情,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
调查权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权利,是辩护律师权利的核心。
具体调查权的实现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可以要求由两名律师在场进行,并邀请几名见证人,如果对证人作证及律师取证过程无异议情况下,应让见证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作成试听资料;律师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向证人告知作伪证的后果;对于律师与证人会见地点的选择,应避免将证人通知到被追诉人家中询问,证人作证时应
只有律师和证人在场,其他人不应旁听。
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律师的调查权的实现,又可以避免这项权利的滥用。
四、结语
孟德斯鸠曾说:“即使一个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
国家在控诉他的时候,也应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而真正体现诉讼地位和人格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然而由于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被追诉人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不能深入其中去寻找为自己辩护的各种有利的资料,这时辩护律师便成了被追诉人的委托人,但是中国传统政治
法律文化对律师是极强排斥、刑事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缺乏制度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立法观念的错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损、有关部门的偏见和社会公众的误解等是我国刑事?q 护律师权利弱化的主要因素。
因此律师的各项权利需要尽快取得完善,以便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法律公平公正,这样一来,也将更有利于我国律师行业蓬勃健康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