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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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案情】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

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

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

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

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分析】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

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

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

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和补贴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手段,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概述:反倾销政策是指为有效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倾销伤害时,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目的。

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商品的冲击,还可以阻止倾销行为的扩散。

反补贴政策是为了应对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的情况,当世贸组织确认进口商品确实受到了外国补贴的损害后,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减少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恢复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这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措施,许多国家的倾销商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遏制了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确保了我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案例分析:对钢铁进口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受到了来自国外的严重倾销和补贴所带来的冲击。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钢铁行业,中国政府利用我国企业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倾销产品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收将进口产品的价格抬高,增加了倾销国钢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降低了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中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以解决钢铁贸易争端,并加强了对倾销行为的打击。

此外,中国针对外国对本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也实施了反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调查、评估和磋商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来对抗外国的补贴行为。

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补贴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恢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分析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位于中国和 中国台湾的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及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发放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证明是否存在政府任何程度的财政资助,如果存在这种 资助,证明该项利益是否被授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制造 者、加工者、购买者、运输者、销售者、出口商或进口者, 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是专向性的。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也被要求在各自的领域内向对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 有管辖权的下级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 (1)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设立阶段免 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4)免除或减少经 济特区企业的地方税。 6.投入产品税费的减少; 7.土地使用费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2004年6月~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向中国政府发放了5 份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是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并且要 求中国政府提供在最初被调查时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解 决明显不一致问题的信息。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向中国政府提供了由其选定的进行抽样 调查的18家出口商的目录,此次抽样调查是2004年4月28日 的要求提供信息的一部分。这一目录包括加拿大边境服务 署当时能够获得的所有信息,主要是通过海关文件获得的 出口商的通讯地址。中国政府于初次被调查时提交的5家只 对贸易公司进行销售的国内生产商的清单(均被加拿大边境 服务署确认并且包括在要求提供信息的目录中)中国政府认 为这些生产商都是被确定进行涉案产品生产的,并且其答 复中包括这些生产商的信息。
案情介绍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 及评析
3
简要评析
一、案情介绍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案例一:中国光纤电缆反倾销案在2024年,美国多家光纤电缆制造商对中国光纤电缆进行了反倾销调查,指控中国对光纤电缆进行了非法补贴和倾销。

在此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确认了中国的倾销行为,并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光纤电缆征收反倾销税。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倾销措施可以帮助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光纤电缆制造商通过非法补贴和倾销手段,以低价竞争打击了美国本国制造商的市场份额,给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反倾销措施,美国可以对这些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即使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反倾销措施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确保公正和透明。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表明反倾销措施需要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监督和执行,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欧盟反补贴案在200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补贴税。

此举是因为欧盟认为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补贴和优惠政策,使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从而影响了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补贴措施可以用来应对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太阳能电池板通过政府补贴而获得了非常低的生产成本,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到欧盟。

这样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给欧盟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通过反补贴措施,欧盟可以对这些非市场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本国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反补贴措施应该是临时的和有限的。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扭转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而不是永久限制进口。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的反补贴税是有时限的,以确保公平竞争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政策工具,用来应对不公平竞争和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外国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为了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被告的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告不服,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2. 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3. 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从其母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息贷款;2. 被告的母公司为其提供了无偿的知识产权;3. 被告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补贴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

(二)关于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1. 被告的钢铁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2. 被告的钢铁产品对原告的下游客户产生了替代效应;3. 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商务部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具体理由如下:1. 反补贴税的税率与被告的补贴金额相匹配;2. 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与被告的补贴行为相匹配;3. 反补贴税的实施有助于恢复我国钢铁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务部的反补贴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补贴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2.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等;3. 案件判决对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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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概况
?从2004 年起,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十起反补贴调查,占 2004 年以来加拿大反补贴调 查总数的 76.92% ,2007 年之后加拿大所有的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国都是中国,可见近年 来我国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这十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是:
?(1)2004 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中 国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了利益,但补贴率为 1.4% , 属于可忽略不计,因而终止了反补贴调查,中国在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中以胜诉 结案;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加拿大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涉案企业和国内相关产业 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 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 渐增多。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针对政府的出口和生产补贴。但反补 贴的相关规则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没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中国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 10条规定,中国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 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 15年内可 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 WTO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 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为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等)起了示 范作用。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 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 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回击。同时,欧盟也一直在寻求法律上的突破, 考虑给予中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这样欧盟的反补贴法也将适用于中国。 所以,今后我国可能面临遭受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8)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铝型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 终裁裁定应诉的 8家中国企业中有 7家的补贴率为 2.59元/千克-3.65元/ 千克,而佛山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15.85 元每千 克;
?(9)2009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 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84.15 元/公吨-4070 元/公吨,未应诉 企业的补贴率为 4070元/公吨,而该案的损害终裁裁定石油套管接箍的 补贴行为没有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油 管和套管的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10 ) 2010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钢格板反补贴调查案。
?(2)2004 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紧固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所 有出口企业的补贴率均为 31.53% ,但在随后的期中复审裁决中,调低了一些应诉企业的 补贴额;
?(3)2004 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原产 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补贴,补贴率为 0-9.2% ,其中上海海洋( Oceanic )家具装饰有 限公司的补贴率为 0;
?(二)在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
?在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是最直接、见效最快的应对措施。 如果某一企业的产品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就会在加拿大市场失去竞争 优势。
?(三)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如果加拿大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 WTO规则,我国政府可以将其 提交 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加拿大国内应诉只能解决个案问题,而且 由于加拿大当局或多或少会偏向本国产业,因此并不一定能得到理想的 结果。而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 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能获得公 正的裁决,而且对加拿大以后的反补贴调查会产生影响。在 WTO争端 解决实践中,有关反补贴措施的案件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因此,我 国如果将国外的反补贴措施提交WTO,胜诉的机率会比较大。
?(4)2006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管件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贴 终裁裁定应诉企业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 补贴额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补贴额为17.73元/千克;
?(5)2007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补贴调查案, 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 2%至7%,其他出口 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38%;
我国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和 措施。而这些补贴措施有些是不符合 WTO 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对容 易遭受反补贴调查的一些补贴项目进行调整,这是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 查的根本措施,是一个治本的措施。具体来说,我国应该逐步取消禁止 性补贴,掌握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落后 地区的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6)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钢焊接钢管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的补贴终裁裁定四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5%至34%,其他出 口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113%;
?(7)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半导体冷热箱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的补贴终裁裁定本案唯一一家应诉企业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补 贴率为0.8%,未应诉企业补贴率为14.1%;
反补贴案9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 自中国的钢格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加拿大对我国的第十起 反补贴调查。
?早在2004 年,加拿大就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开启了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加拿大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 反补贴税,可能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因此,对加 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 调查的策略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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