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 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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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要谈的主题是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是一个辨证本质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下实行的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律。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我们仍然需要遵守。

这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恶法,以及我们对恶法的回应。

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的起源和性质。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

然而,法律的制定是由人类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决定的,因此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恶法的存在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不公正的法律被当时的统治者或立法者制定并实施。

对于恶法,我们不能因为它们的不公正而拒绝遵守,因为它们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遵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恶法,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回应与改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恶法的不满和抗议,如请愿、示威、法律诉讼等。

这些行动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立法者的立场,促使他们修订甚至废除不公正的法律。

历史上,许多著名的运动和改革都是通过民众的抗争和努力来达成的,比如反种族隔离运动、妇女争取选举权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启发来消除恶法的根源。

教育是塑造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恶法的存在和对社会造成的不公平,进而激发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

同时,启发公众对恶法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开展公民议题讨论和参与决策过程,为推动法律改革提供社会基础。

最后,恶法亦法的观念提醒我们应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虽然恶法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合理,但在社会中秩序的维持和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只有通过依法维权、参与社会事务以及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实现社会的长远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古代,就有着巨大不公正的法律存在,比如对女性的歧视以及社会低层民众的剥削。

然而,正是因为有人不满足于这些恶法的存在,他们不断地反抗并推动社会进步。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培养一代又一代优秀人才的重任。

然而,在现代化的教育进程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等问题,使得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困境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恶法亦法”为视角,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现代教育中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频现法律纠纷,如校园暴力、教师体罚学生、学生伤害事故等。

这些案例背后,既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有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一名学生因不满另一名学生的挑衅,纠集同伙将对方殴打致重伤。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明涉案学生均未满18周岁。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学生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涉案学生虽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年龄原因,法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种“恶法亦法”的现象,使得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四、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2019年,某小学教师因不满学生上课纪律差,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

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法》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导致此类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分析: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触犯了《教育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使得法律威慑力不足。

此外,《教育法》对教师行为的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导致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五、案例三:学生伤害事故2020年,某中学学生在课间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摔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题目:批判恶法亦法,树立恶法非法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4 级硕4072 班学号3114063001姓名李菲对“恶法亦法”反思李菲3114063001 一.“恶法亦法”理论(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二)“恶法亦法”理论合理性二.“恶法亦法”传统法学理论批判(一)“恶法亦法”建立的理论基础(二)“恶法亦法’理论导致后果三.树立“恶法非法”理念批判恶法亦法,确立恶法非法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并由此催生现代形式法治,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迄今为止传统法学理论均包含“恶法亦法”的内涵,“恶法亦法”理论得以确立的“立法无错”等理论根据存在明显缺陷,倡导“恶法亦法”理论会最终走向人民反面。

在当下中国,应当提倡“恶法非法”理论。

而所谓的“恶法非法”的现代法治在中国语境中应当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之法理论。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常识;常情;常理一、“恶法亦法”理论陈忠林教授认为,迄今为止的主流法治理论,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还是自然法学,从根本上都可以归纳为“恶法亦法”[1]。

而“恶法亦法”理论从实质来说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实践中必然会得出“权力大于法律”的结果。

而传统理论认为,“恶法亦法”这一观念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而19世纪分析实证法学的兴起而使得“恶法亦法”的理论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第一次争论。

因而在对“恶法亦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批判之前,首先需要对“恶法亦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并且肯定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之所在。

(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在他们看来,虽然无法从现有的历史文献中得出苏格拉底本人曾正式提出过“恶法亦法”这一概念,但是“恶法亦法”这一命题却是通过他自己亲身悲壮的实践方式传递给后人,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时人都要无条件服从。

法之价值视野下“恶法亦法”论论文

法之价值视野下“恶法亦法”论论文

法之价值视野下的“恶法亦法”论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在法学界已是持久争论的话题。

其中“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本文以“恶法亦法”理论中体现的法的价值来阐述恶法亦法。

关键字:恶法亦法;法的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前言在西方法理学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穿于始末。

自然学派主要主张“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则更多主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一直与恶法非法理论争执不休,直到后来的近代形式法治催生,也没有孰是孰非的定论。

一法的价值概述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张恒山认为,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我们是把法律价值界定的‘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免都有一定程度的失之片面、流于形式。

关于法的价值的定义,笔者赞同李步云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的阐述,他认为,法的价值是指在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通俗地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而这些能够保护的价值跟作用被人们所珍视.二、“恶法亦法”中的秩序价值虽然不得不承认,法有善恶之分,但是这样的前提下,并不影响法之所以为法的论证。

纵然是一部恶法,但其实也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样地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

因此,它被赋予的价值里,涵盖了立法阶级所期待的其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还有对统治阶级所认同的价值取向的确认跟引导,以及对立法预期社会秩序的保护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作为一个时代中的秩序准则,引导着人们对一个时代各种秩序的遵守以及体现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跟稳定的价值。

这也就是苏格拉底情愿慷慨就义,也不愿苟且的原因。

苏格拉底认为,逃狱是对法律的一种违反即使是对一部恶法来说。

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

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

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作者:杨红许卫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法理学中经常探讨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对于“恶法亦法的观点”,自然法学派探讨“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则研究“法律是什么”。

随着法治的发展,中国从关注法律是什么逐渐转变到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6-01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

持这种观点的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是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而派生出来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眼中的法律表达的是“法律是什么”从一个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个“是”什么的问题。

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眼中,法律是一个中性的词,这个词要表达的仅仅是一种文字,至于所表达的文字的“善与恶”他们不关心。

所以他们认为邪恶的法律仍然叫法律,因为邪恶的法律也表达了主权者的意思,也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派生出来的,也是有权机关作出来的。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认为邪恶的法律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法律不应该叫做法律,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也即从应然的角度上来探讨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目的,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应该是表达正义的,法律应该是为了更多数人的幸福所产生的,这种从应然的角度上来分析法,从理想的角度上来看待法,会产生不同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结果,就会产生“恶法非法”的观点。

我们认为要对恶法亦法进行思考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讨论。

其实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解,换句话来讲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我们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角度来探讨什么是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就是取得政权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所颁布的强制性的命令,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法,法没有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人的眼中法仅仅是主权者的强制性的命令,至于这个命令是善还是恶和法没有联系,所以从这种角度上完全可以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

恶法亦法 总结

恶法亦法 总结
那是不是由?是
那公民的生育自由是否也应该得到保障?美国的保障公民权利就有保障生育自由。
那今天我国
5、
6、
2,对方辩友第二点,认为恶法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会引发冲突,甚至破坏社会秩序。那我就想问了,您方是认为恶法非法就会不侵犯公民的吗?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人们都选择恶法非法,即执法者不执法,公民不守法,逃避法律,甚至公开反抗法律,最后会如何?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强制力保障法律的执行,而民众反抗法。冲突之下,社会到底是更稳定还是更混乱呢?显而易见,承认恶法非法,只会削弱法律权威,使社会秩序动乱。明显与你方第二个论点不符。而通过恶法亦法,教导人们遵法守法,减少双方直接冲突,并从改革法律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效力,最后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再问了,法律的权威是通过被遵守,执行,得以树立的,还是看他不爽,理都不理他呢?
回答:你就得出结论---好的,对方辩友也就是承认需要法律权威。
其实对方辩友也明白,随意挑战法律,蔑视规则,只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使法律越来越难在社会上得到认同,和执行。
4、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说“恶法亦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对吗?
问题:
1、正面回答:恶法亦法,非法,谈的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
如果对方回答:立法问题,继续问恶法亦法,非法是从苏格拉底引申而来。恶法已经存在,亦法,则是遵循法律。非法则是不遵循法律判决,明显就是执法问题嘛,对方显然还是没有搞清楚辩论核心。
要求:需对方回答----执法问题。我们今天的前提是恶法已经存在,恶法亦法,或者非法关键看的是应不应该执法。
3,对方辩友又说,恶法会导致公权力的失控。但是实际是这样的吗?如果我们遵循恶法亦法,做到执法必严,按照法律程序公权力只会被置入法律的圈禁中,有了许多条条框框的约束,达到限制公权力的作用。而您方所举的毛泽东的例子,只能说明法律权威没有树立时,只会导致民众的的混乱,和秩序的破坏。所以我们也需要通过恶法亦法,来树立法律权威,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浅,议,恶,其他论文文档]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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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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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
1、法vs法律
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实在法)
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辩论无非是“应当存在的法”与“实际存在的法”的争辩,然而什么是“应当存在的法”,什么是不“应当存在的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拿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来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他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应当存在的法”,无非是一种道德律的要求,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作为政治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我们研究的真正对象,是实在法,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我们坚持恶法仍然是法的一种形式,只要是被合乎程序的制定出来,不论这种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它都是实在的法,都必须得到尊重,具有法律效力。

主张恶法非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搞错了对象。

圣·奥古斯丁毫不含糊地提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分离。

不公道以及邪恶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但“不公道”、“邪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国家的安定和发展便毫无保障。

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这个法律符合大部分的人的正义观就不是恶法,那这又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大部分的界限该任何划分?第二、法律难道不应该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要对法律做出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2、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被奉为法律”即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②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为政治服务的。

其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断不公正为理由,法律的权威与神圣如何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如何保障?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稳定的秩序同样重要;其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给予的权利,这等于是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这就是说,国家订立了法律,它向你发出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就等于是接受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契约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义务岂不是毁约?
3、结合实际
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考虑,中国社会面临的是长期法律虚无主义传统带来的规则淡漠意识,我们要解决的是法律形式化和法律至上性这些法治的原初问题。

而恶法亦法理论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难题。

我们还要承认理想的法律应该是正义、公正的,但现实中的法律往往有各种各样的毛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修改,为得就是向理想中的法律靠近,如果我们认为“恶法非法”,那就不存在法律改革的问题了,因为只要是法律就是正义公正的。

总的来说,应该原则上承认“恶法亦法”,但我们所说的这恶法必须有个公认的底限,在这个底线的基础上,恶法也是法,并可以通过不断的改革成为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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