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无讼”理念的本质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无讼”理念的本质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一、“无讼”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内在本质“无讼”理念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一种重要的法律观念和基本价值取向,最早出现于孔子《论语・颜渊》中,即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意思是说在审判案件方面,我和他人是相同的,目的是使诉讼不再发生。
在孔子看来,诉讼是无可奈何的事,理想的境界是“使民无讼”,因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
即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才能使整个国家稳定有秩序。
关于“无讼”理念,儒家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孟子也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了深刻阐述,“人借有不忍人之心。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1]为了实现“无讼”理念,儒家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要用道德来维系和协调,做到没有争论、没有诉讼的同时,也希冀统治者也强化礼乐道德的调整作用,以道德礼化解人们纠纷。
按照儒家观点,“讼”的出现就是源于道德堕落。
因此,实现无讼的根本途径是对百姓进行德礼教化。
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亏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
故反厉而刑不杀,刑设而不犯。
”[3]只有用伦理道德教化百姓,才能使其品德高尚,自省握责,严于律己,远离纷争,从而实现没有诉讼没有争端的和谐社会。
“无讼”作为一种儒家理念,贯穿于儒家法律思想的始终,但它又“不仅是理论上的主张,更是政治权力所要推行和维护的基本价值。
”[4]为了推行无讼理念,传统中国社会的历来统治者都对“无讼”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无论是专制社会等级的确定、家与国的关系、礼与法的结合等等,均为“无讼”铺就了道路,达到从各个方面来保证“无讼”这一理想的实现。
为了减少诉讼,甚或消灭诉讼,中国历代王朝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儒家的德礼教化,德主刑辅的政治主张,“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下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与之惧行矣。
“无讼”思想包含的“礼”与“法”的启示

“无讼”思想包含的“礼”与“法”的启示无讼思想包含的“礼”与“法”的启示无讼思想源自中国古代哲学家孔子,他提出了“无是非之辩”的观念,即人们应该以和平、和谐的方式解决争议和冲突,避免以诉讼和争辩的方式对待问题。
这一思想包含了对于“礼”和“法”的重要启示。
首先,“无讼”思想强调了“礼”的作用。
在孔子看来,“礼”是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和道德规则。
礼崇尚的是温和、和谐、互相尊重的人际关系,强调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适当互动。
在解决争议和冲突时,人们应该以礼的方式来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尊严,从而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礼的含义不仅包括了一定的行为规范,更体现了人们对于人际关系的理解和尊重。
其次,无讼思想也对“法”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无讼”并不意味着没有规则和法律,而是强调了法律的应用和实施应该以和谐、公正和公平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其成为各方公认的准则和标准。
而在解决争议和冲突的过程中,人们应该依靠法律来维护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法律的作用是调节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尊严。
最后,无讼思想还提醒我们,既要尊重“礼”,也要重视“法”。
在解决争议和冲突时,人们应该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温和、理性的态度处理问题,注重个体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与此同时,人们还应该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公平和正义,通过遵循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避免个人恩怨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无讼思想包含了对于“礼”和“法”的重要启示。
人们应该遵循“礼”的行为准则来处理问题,在解决纠纷时注重和谐、互敬、互动;同时,也应该依靠“法”来维护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和冲突。
通过遵循礼的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保障,我们能够更好地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无讼思想包含的“礼”与“法”的启示无讼思想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强调了和平解决争议和冲突的重要性。
无讼

词语
01 理念概述
03 成因分析
目录
02 本质 04 现代思考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 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它还在广 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 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理念概述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 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 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另外儒家典籍记载,尧舜之世,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 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同时,清人曾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帮不责人之争,而但讼其曲直。” 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孙子也说,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所以诉讼跟战争都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能使用,遇到矛盾首先 主要还是调解。
成因分析
无讼理念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古代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存在许多有利条件,而这些诸多因素 又催化了无讼理念在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方面,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具有农业特性;农业型文明土壤导致了农业型政治、法律的重季节、应 天顺时的特征;农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律传统。这两方 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诉讼的减少。
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
小农经济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而对商业和商人极端仇视。例如,《史纪·平准书》记载: “(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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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摘要:“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主导影响,普通人之间选择用道德来维系彼此的关系,而非动辄求助于法律。
这种“无讼”观念深刻影响着当下的司法实践,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无讼”观之形成基础(一)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
人们在那种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下,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往往日出而作,日末而息。
[1]而商品经济的法治受统治者长期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之影响,商人的地位相比之下就降低了很多。
自然而然地人们联系、交易甚少,就很难出现摩擦乃至纠纷,诉讼也很少发生。
人民世世代代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已成为其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正所谓“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诉讼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人民权衡利弊,也不会选择这个“亏本买卖”,因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对簿公堂。
(二)政治基础中国历代的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各权力均收归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
“君权神授”的思想影响着君王的王权,他们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力于一身,导致皇权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削弱的历史。
而各个皇帝最关注的还是其皇位的稳固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对于百姓的权利等可以说并不看重也无法去看重。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上有所好,下必随之,正呼应了老子所言百姓“无为而治”的思想。
(三)思想基础儒家思想一直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传统中国的“无讼”不仅有着道德本体论的理论支撑,而且还有着国家强制力强权作为后盾。
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去调整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族之间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思想渗透。
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其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提倡社会的和谐。
子对父、民对官、妻对夫、下级对上级只能服从,要求人们放弃对正当权利的追求,做一个“喻于义”的君子,将“中庸”视为最高美德,主张“中庸之道”、“和为贵”的思想。
道家思想中“天道和谐”的观念代表了传统的宇宙观。
无讼的前提即“不争”,在出现冲突的场合,贯彻“无为”思想;法家主张通过严刑峻法禁绝犯罪,达到无讼等。
(四)社会基础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根据血缘亲疏远近形成的宗法家族体制,注重等级差别,强调尊卑有序,三纲五常。
封建的家长制下,家庭处于家长的监护之下,若干家庭组成一个家族,尤其是明清时期,州县官经常批令族长去调处族内民事纠纷,大多都依“族规”解决;另一方面,受制于交通、人力等因素,政府仅掌控兵马、财政、户婚等重要事项,对于民间细则难以一一顾忌,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要放在上下、尊卑、亲疏的关系网络中,依照礼或地方习惯加以解决,官方这种支持“社会自行消化纠纷的态度”,给予无讼文化成长的空间。
正如张晋藩教授所说:“族长和家长实质上是行使族内审判权的法官。
官府既承认家族法规对于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法律效力,也认可族长对于族内民事纠纷的裁决。
”二、“无讼”观对社会心理的影响人们从小阅读四书五经,潜移默化构成了对人们文化心理结构的培育。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熟人化的特征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平和的方式解决争端,可以看到各种文庙、贞洁牌坊,这些物质无不影响人们的日常思维。
提到打官司,首先在心理层面产生抵触,认为那是“坏人”所为,将那些喜欢挑拨离间的讼师称为“讼棍”,这种称呼可见人们传统观念下对打官司的轻蔑心理,取而代之人们会选择“无讼”作为其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的标准。
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为避免闹到衙门去,人们往往寻求私和。
首先会找一个对争议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通过解释“伦理纲常”将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从而达到“大事化了,小事化小”的目的,以防讼累,其结果是否能让双方满意取决于中间的人的道德素养和对伦理规范的解释能力。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现代化社会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着自愿、合法、及时履行的原则进行双方的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则可请求司法确定以达到可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效力的目的。
这里就是相当于双方订立了一个“保证合同”,通过此种方式包括证据调取、权益保障等达到定纷止争,避免司法效益低下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调解后的调查反馈进一步保障案件的质量。
况且,此种“无讼”观念似乎更符合情理,更能节约双方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消耗,达成一个双方大致满意的“共识”,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人际关系的维护。
实际上也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体现了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使得成本更低、效益更高。
三、“无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定位(一)适合在司法制度之外解决的纠纷法院内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于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案件是以判决结果为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复杂性的加深,我国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
法院也面临着许多诉讼压力。
根据救济途径的多样化,个人认为可在诉讼之外解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交通事故纠纷;2、房屋建筑纠纷;3、消费者权益纠纷;4、公共污染类的纠纷;5、有关家庭事务、生活纷争等可以由争议双方自由裁量的纠纷;6、损害赔偿纠纷;7、生产经营类纠纷;8、劳动争议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
(二)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从农村乡镇田间地头的民间调解走上远程视频、在线调解的纠纷解决互联网平台,从线下走到线上,线下线上跨界融合,不断形成价值互补、机制互联、程序互通的共建共享、多方共赢的多元解决纠纷文化。
而和谐无讼的本质不是没有诉讼,而是尽量减少诉讼并通过有限诉讼的宣传达到社会和谐无讼的目的。
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其适用范围及功能不断扩大,不仅传统仲裁、调解得到广泛应用,各种行业性、专门性纠纷机制也在不断出现,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大规模侵权纠纷等新型纠纷处理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显示出独特的作用。
1、加强人民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
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强化行政调解。
有相当一部分矛盾是行政性纠纷。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优势,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在行政调解中倡导“以和为贵”。
3、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首先,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进行交流、研究解决办法;其次,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账、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其工作依法律规范运行;最后,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畅通诉求渠道、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资源,包括司法机关、律师、陪审员、工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三)司法预见性问题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状况下,双方选择将争议诉诸法院,那么原告的目的无疑是希望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被告则是希望避免诉讼。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针对证据查明事相,进行举证质证以使得事实结论清楚,对结果往往产生预测性、确定性,其预见性有强有弱,针对诉讼来讲影响更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欠乙10万元钱,乙手拿欠条将甲诉至法院,根据司法确定性、预见性规则,若欠条有无时效、不真实等阻却事由,那么判决结果是确定的,即被告方一定会上诉,那么接下来就是下判决。
一审消耗3个月,被告律师会建议他上诉,二审消耗6个月,在此种状态下,被告明知自己败诉却想办法不执行、不去还钱。
在被告的心态上会认为这种诉讼持续的状态下,自己的钱会多使用一年半载,对其并无多大损失,这里就能体现出律师职业的价值判断,这种拖延诉讼,造成原告方久诉不决,无疑会影响被告的社会地位,周围人可能会觉得这个人不讲信誉,以后就不会再选择与他合作或借给他钱,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王某可以看到司法预见性、确定性对诉讼双方存在着制约,而相反,选择诉讼外的“无讼”和解,则预见性、确定性会更强。
四、结语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无讼”的思想观念无疑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在当下矛盾日益突出的社会,在法治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其中的有益成分,对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仍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1]夏秀渊:《“无讼”文化探析》,抚州师专学报,2003年12月第22卷第4期[2]郭泽正:《浅析中国法律传统中的“无讼”观》,法制博览,2016年12月(下)[3]武建敏:《“无讼”的理念及其现代诠释》,《西部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作者简介:姜鑫(1996-),女,黑龙江宝清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201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