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0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一)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二)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的业务推广和宣传(一)律师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推广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三)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绩。
(四)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三、律师的接受委托和收费(一)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条件。
(二)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收费、乱收费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或者终止代理。
四、律师的会见和通信(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传递物品、信息。
(二)律师与当事人通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通信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律师在会见和通信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五、律师的调查取证(一)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的基本准则,是保障律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实施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律师执业道德教育。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加强律师执业道德教育。
通过加强对律师执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使律师牢固树立以法律为准绳、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做到知法守法、讲诚信、明礼慎行。
二、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纪律监督机制。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的第二步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纪律监督机制。
要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律师执业行为合法、规范、诚信。
三、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宣传。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的第三步是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宣传。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律师自觉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增强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监督检查。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的第四步是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律师执业行为合法、规范、诚信。
五、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培训。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的第五步是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培训。
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培训,提高律师对律师执业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宣传。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实施方案的第六步是加强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宣传。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律师自觉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增强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篇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17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旨在规范律
师执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本文将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背景和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背景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担负着维护法律秩
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一些律师执业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社会信任度。
为了有效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法治秩序,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并实施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二、重要内容
1.律师执业注册与管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要求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
规范,完成执业注册手续,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
律师所
开展的具体业务应当与其注册专业资格相符,不得从事与律师职责不
相符的行为。
2.律师执业守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明确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忠实、诚信、保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权益、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
律师在
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些守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3.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规定了律师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包括律师接案、代理诉讼、提请仲裁、提供法律意见等方面的具
体要求。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其权益,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
4.律师职业责任追究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明确了对律师职业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旦发现律师存在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暂停执业或者撤销律师资格等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三、影响与意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
减少律师执业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律师职业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制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律师执业
行为,确保律师能够在法律准则的约束下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律师的职
业道德要求,规范了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和提升。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