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中级银行管理》模拟卷(第70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中级银行管理》模拟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全面风险管理要确保政策和程序的( )。
A.有效性B.一致性C.独立性D.成本可控2.为了限制贷款集中某些或某个借款人,监管部门制定( )监管标准。
A.集中度B.全部关联度C.信用风险监管指标D.流动性覆盖率3.银监会成立后,秉承( )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理论与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度量、分析和预警”。
A.“风险为本”B.“盈利为本”C.“稳定为本”D.“信用为本”4.下列不属于不良贷款的是( )。
A.可疑B.损失C.次级D.关注5.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 )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
A.美国B.英国C.法国D.德国6.(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A.消费金融公司B.金融租赁公司C.货币经纪公司D.金融资产投资公司7.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
A.10B.20C.30D.408.1994年,2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包括资本充足率在内的一系列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指标,并参考( )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
A.《巴塞尔协议Ⅰ》B.《巴塞尔协议Ⅱ》C.《巴塞尔协议Ⅲ》D.《巴塞尔协议Ⅳ》9.下列不属于信托公司股东违法行为的是( )A.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B.利用股东地位牟取正当利益C.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D.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10.(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组建成立。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由中国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改制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北京银监局关于筹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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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筹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的批复
正文:
---------------------------------------------------------------------------------------------------------------------------------------------------- 北京银监局关于筹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314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筹建北京永定支行的请示》(建京报〔2012〕5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北京永定支行。
拟设立支行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永定B2032、2034号室地上1-2层”。
二、上述支行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
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批准自动失效。
三、在筹建期内,拟设立的支行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若要变更筹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我局。
四、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你行应按照有关要求,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结束——。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付必茂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付必茂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2.16
•【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1030号
•【施行日期】201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付必茂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19〕1030号
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付必茂拟任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化工程财务公司发〔2019〕5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付必茂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
效。
此复
2019年12月16日。
《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改制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监管规章清理情况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监管规章清理
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13
•【文号】
•【施行日期】2007.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监管规章清理情况的
公告
2005年底至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07年7月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对各自制定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中国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在前期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截至2007年10月底已颁布的33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经过清理,已修改6件规章,拟修改9件规章,其余规章继续实施。
现特按要求予以公告。
附件:中国银监会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国银监会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山西银监局关于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晋银监复[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123号)山西长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长农商筹〔2011〕7号)、《关于对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长农商筹〔2011〕8号)、《关于对杨竟旭等十五位同志拟任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长农商筹〔2011〕9号)、《关于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个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长农商筹〔2011〕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长治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56,2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建斌,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府后西街326号。
五、核准李建斌、李政红、崔慧军、崔志斌、程海庆、王作平、崔华波、周宇鹏、关小强、董宏霞、刘希乔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李建斌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崔慧军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李灵书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李政红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李小龙、崔慧军、崔华斌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成荷莲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原素梅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倪娜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李翠珍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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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 第 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条 件、具体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或银监分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前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 由银监会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会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的意见。 由银监局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关认为必要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书面说明解释可以通过当面递交和邮寄的方式提交;经决定机关同意,也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有关举报材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一)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由一个机关受理并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并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 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由决定机关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也可应申请人要求由其领取,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合法身份证件并签收。 第三十一条 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五章 公示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银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二)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