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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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王秋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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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王秋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秋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立,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边岗村。

委托代理人谭伟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五区8号楼1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田高文,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临沭县县手拖厂第一家属院46号。

上诉人王秋立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秋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伟业、赵忠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高雪,原审第三人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手扶拖拉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田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秋立是“手扶拖拉机卧式变速箱”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10章节-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10章节-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2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估和分析的报告,目的是确定该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性要求。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的新颖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与已有设计差异明显的新颖性。

通过对已有设计进行检索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的设计,从而判断该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2. 设计的创造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造性和个性化。

创造性是指该设计是否超过了一般设计师的常规水平,是否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性。

3. 设计的外观显著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外观显著性。

外观显著性是指该设计是否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视觉上的显著差异,是否足够独特和具有辨识度。

4. 设计的保护范围评估:评估该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对该设计的可保护性进行分析,确定该设计是否能够享有专利权保护。

5. 设计的商业价值评估:评估该设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

通过对市场需求、竞争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该设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的报告,旨在确定该设计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条件,并评估其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
(五)递交日
递交日及其意义
递交日
法律意义上当事人向专利局递交文件的日期
确定递交日的意义
许多手续的办理或请求的提出有期限要求,当 事人递交文件的日期,即递交日,是否处于法 定或指定期限内,决定了其手续办理或请求是 否被接受。
递交方式
常规方式
面交 邮寄
特殊方式
电子 传真
限于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 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 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 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八、 期限及相关规定
(一)期限的种类
期限的种类
指定期限
定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依法作出各种通知、决 定时,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行使法定 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所指定的的期限。 可以指定期限的情形,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适用主体
一般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
举例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A37) 复审请求人答复审查通知书的期限(R63.2) 专利权人答复HE无Yue效feng宣, SIP告O 2请010求书的期限(R68.2)
专利法意义上的期限包括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考试重点
法定期限 适用于当事人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公众
法定期限
定义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国家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守的期限。
适用主体
适用于各类主体,例如申请人、公众、专利局

无效程序中有关证据认定等问题

无效程序中有关证据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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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实用新型: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发明: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
造性。

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
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
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 价其创造性。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生效判决、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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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常用的证据

(1)出版物类证据

第一,具有可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 第二,可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 第三,可表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也 不受年代的限制。
结构不是新的,材料或方法是新的,复审委可以依职权引入

对于新方法、新材料的举证问题

请求人 or 专利权人

关于实用新型检索

一般不需要再考虑新材料、新方法是否导致主题不符合R2.2
原因:
针对的是初审合格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新方法、新材料的举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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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关于同样发明创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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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
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特征,包括材料特
征和方法特征。

创造性审查中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实用新型标准低于发明,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 启示时,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以下的区别:

外观评价专利报告

外观评价专利报告

外观评价专利报告1. 引言外观评价专利报告是一种用于评估产品外观设计创新性和独特性的重要工具。

它对于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以及促进创新和竞争力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外观评价专利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步骤,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一工具。

2. 报告目的和意义外观评价专利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评估产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以确定是否适用于专利保护。

通过获得外观专利保护,设计者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独家权益,并防止其他竞争对手复制或仿制其设计。

这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3. 报告步骤外观评价专利报告通常包括以下步骤:3.1 产品描述首先,报告需要对产品进行详细描述。

描述应包括产品的整体外观特征、形状、尺寸、材料等方面的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相关技术领域调研接下来,需要进行相关技术领域的调研。

这包括查阅相关的设计类似案例、市场情况和先前的专利文件。

通过了解现有设计和技术趋势,可以更好地评估产品的新颖性和独特性。

3.3 外观特征分析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对产品的外观特征进行分析。

这包括外观构造、线条、颜色、纹理等方面的分析。

通过比较产品与现有设计的不同之处,可以评估其设计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3.4 外观评价基于前面的步骤,进行外观评价。

这包括对产品设计的创新性、独特性和实用性的评估。

评价结果将对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3.5 结果报告最后,根据前面的评价结果,生成外观评价专利报告。

报告应包括对产品设计的详细描述、评价结果以及专利申请的建议。

这有助于设计者了解其设计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潜力和价值。

4. 报告重要性和应用外观评价专利报告在产品设计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首先,它为设计师提供了评估和改进设计的机会。

通过了解市场趋势和设计类似案例,设计师可以更好地调整和优化自己的设计,以提高其独特性和创新性。

其次,外观评价专利报告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和竞争力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获得外观专利保护,设计师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独家权益,并防止其他竞争对手复制或仿制其设计。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在如今的商业竞争中,外观设计不仅能增加产品的美观性和独特性,也能为产品打造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因此,外观专利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

然而,申请外观专利并不是最终目的,在获得专利后,评估专利的价值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应运而生。

一、什么是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外观专利评价报告作为对外观专利进行权利分析、市场前景分析、经济价值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是对该外观专利技术、市场、经济、价值等综合分析的一份报告。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他们的专利价值,优化专利管理和布局,更好地保护专利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外观专利评价报告的内容1.专利权利分析专利权利分析是对外观专利权利范围、专利权利要求、专利优先权等方面进行评价。

在这方面,专家会对专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精细分析,以及对其它相关专利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评估专利的有效性、限制性以及侵犯风险等。

2.专利市场前景分析专利市场前景分析是对外观专利应用市场的需求、趋势、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评价。

一方面,这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行业的市场趋势分析和市场发展预测,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产品规划和市场布局,减少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帮助企业评估专利价值,确定专利许可和转让价格等。

3.专利经济价值评估专利经济价值评估是对外观专利的经济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

公司可以通过专家对相关数据的评估来确定专利的市场价值和未来使用价值,以便进行许可或将其出售给其他公司。

三、需要评价外观专利的原因1.更好地了解外观专利的商业价值通过对专利的评价,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知识产权、专利证书和技术限制,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优化专利布局、减少法律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2.为了进行外观专利交易对外观专利进行评估可以帮助企业了解专利的市场价值和潜在盈利能力,从而制定交易策略,寻找合适的交易伙伴,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和盈利的双重目的。

3.为外观专利许可和转让做好准备通过评估相关数据,将能确定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未来使用价值,企业就能在许可和出售时做出明智的决定。

最新-宁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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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宁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佩里•加特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九莲新村28-96-3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巍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陆建新,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安丰街31弄1号105室。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男,汉族,1958年1月13日出生,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浙江杭州市下城区环北新村5-10-202室。

上诉人宁波捷利工具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捷利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3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11月28日,上诉人宁波捷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巍巍、崔国振,原审第三人陆建新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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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重要文件。

其目的是对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评价,并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法
定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专利权。

在审查中,评价报告需要对外观设计
的设计特征、外形、图案等进行详细描述和比较,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独创性和显著性。

在评价报告审查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与现有设计有重大区别,是否是在
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变化,从而形成了新的外观设计。

2.独创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是否是普通公众
可以轻易想到的设计,以此来评估其独创性。

3.显著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显著的外观特征,是否能够引起普通公众的注意和认可。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无效案例。

以下是两个
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例:
1. 明显与 prior art 相同或相似: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如果该
设计已经在外观方面的 prior art 中公开披露,或者与之相似的设计已
经存在于 prior art 中,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因为专利法对于创新
性和独创性都有要求,如果外观设计与 prior art 中的设计相同或相似,就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2.缺乏独创性: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具有独创性,即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

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缺乏独创性,不具备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显著的外观特征,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在审查中,评价报告会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较,评估其独创性和显著性。

以上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的简要分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创新性、独创性和显著性等因素,确保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避免与 prior art 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并注重独创性的塑造。

这样才能保证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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