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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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金钱量化
上海“倒钩”式行政执法事件的两起个案可能 马上就会成为“往事”,但是,往事不会成烟, 在“热案”过后,法学界及法律实务界需要的是 进行深入持久的“冷思考”,并把这种思考的成 果转化为一种观念、机制和制度的力量,从而使 类似的事件不再重演。 进一步的思考司法与行政 的不同的功能,去研究依法执法与舆论监督的关 系,更深层次的去探讨如何使我们的司法活动真 正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 和谐的作用。而不是以金钱来衡量执法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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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反应
央 视 质 疑 公 众 反 应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 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 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 成都一私家车主姚先生的“防钓鱼”车 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 贴很有创意:“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 事了。 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 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 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 《经济半小时》在报道的最后对“钓鱼” 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 事件提出了“拭目以待看谁在违法”。如 上海最牛车贴—— 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 果“钓钩”和执法人员采用虚假线索,就 是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行为,而 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 如果他们领取了奖励金,用虚构事实或者 万。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 • •
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法培训课件(共29张PPT)

行政法培训课件(共29张PPT)

复议机关审查处理程序规定
审查内容
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处理程序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限制行政权、保 障人权。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和当事 人。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依法行政原则解读
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职权,对其行使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行政法培训课件 (共29张PPT)
目 录
• 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 • 行政许可制度与实践操作 • 行政处罚制度及实施要点 • 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介绍 • 国家赔偿制度在行政领域应用
01
CATALOGUE
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行政法定义及作用
行政法的定义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 一步说,它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 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 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案例剖析: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案例一
某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并责 令停产整治。
案例二
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市场监管部 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行政行为PPT课件

行政法行政行为PPT课件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 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行政行 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 关系)为划分标准 。
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 态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 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即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其权限而 没有给其带来法定的给付或保护的行为,或 者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 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
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 围?为什么?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 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 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
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概述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
.
1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 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无偿性。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 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因为,行政行 为所需的经费,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纳税),行政主 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就应当不再收取费用。当然也有例 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 政相对人更从的公共负担(如财产被征收),或分享了 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取国有土地使 用权),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无偿是原则,有偿是 例外。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链接3
/flfg/2017-09/22/content_522655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链接1
/flfg/2014-11/01/content_2764739.htm
链接2
/flfg/2014-11/01/content_2764739.htm
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公民的启示
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 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 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应当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避免滥用权利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 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
01
02
03
04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
政的能力。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
行政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 责,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
供更好的服务。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5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链接1
/flfg/2011-06/30/content_1894310.htm
链接2
/flfg/2017-09/22/content_5226554.htm
对案例结论进行解释和阐述,明确案 例的意义和影响。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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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行政法治——典型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治——典型行政法案例分析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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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构成犯罪? (1)构成犯罪,但与罗煊光、清理办乃至市政府 、市委是共犯。 (2)不构成犯罪,只是执行上级命令。 何兵认为,本案中何耘韬并没有玩忽职守。上级 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 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可 以提出意见,不执行决定;如果执行决定出现问 题,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地方 各级政府
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一、概念及其条件 (一)概念: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 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二)特征 非行政机关 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非组织法的授权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条件: 1、授权的程序条件 2、被授权组织的自身条件 (二)范围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团 4、企事业单位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法律地位:行政主体
(三)越权无效原则 (四)行政公正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的信任应当予以 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有一套确定的规范或原则借以保证 广泛的行政权不被滥用。 1、内容: 法律创制 法律优越 法律保留
2、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 越权无效 违法必究
(二)合理性原则 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正当性 平衡性 情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图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图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通过对上述关键步骤的摘彔我们可以知道:法庭审查主要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亊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的审查,法庭只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采用当亊人陈述,当庭丼证、质证,对证意见的方法进行。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限价房的社会保障性,政府对限价房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保证真正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购买。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的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原告应该申报,经过证据审查,昌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康某、王某表示要上诉,被告表示不上诉。

(目前尚未查到关于康某是否提起二审诉讼及二审诉讼结果的相关信息)。

【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一下两个争议的焦点:第一、回迁房是否包含原告夫妇原告王某认为两处安置房分别归其母亲及岳父所有,王某夫妻名下没有仸何房产。

被告昌平住建委则认为两处房产虽然丌在王某夫妻名下,但实际补偿时已把 2 人算入其中,故原告存在瞒报房产的亊实。

第事、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称,向原告下収通知书的幵丌是昌平区住建委,而是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该中心属二昌平区住建委的所属单位,丌属二行政机关,无权叏消原告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

被告辩称,行政机关可以把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的机关来行使。

昌平区住房保障中心叐本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购买房屋的审定亊项,该中心作出了叏消原告购买房产的通知,最终的责仸由住建委来承担。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通过针对上述两个主要争议的分析,我们最终得出以下结论: 1、原告对二做出叏消其申请限价房资格的住房保障中心主体的合法性的质疑丌成立; 2、原告确实存在瞒报房产的亊实,昌平区住建委对二叏消原告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故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要求,认定昌平区住建委授权住房保障中心对二叏消原告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合法,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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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性
1、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简称国家民
间组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唯一国 际级机构。 其机构职能为: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 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 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故民政部应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同时应加盖民政部公章,而《告知书》中加 盖的为民政部办公厅的公章,属于答复主体不适格。
实质合法性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援 引具体的法律条款说明理由。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不属于民政 部公开的范围,被诉告知书中并没有告知申请人也未援引《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2014年修改后)
全案总起句
假设民政部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条应予以撤销的前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的《 告知书》,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同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 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此外, 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 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在收到《告知书》后,A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是在1月28日向民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而民政部于4月26日作出《告知书》,超过《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规定的15日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 批准手续,也未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实质合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 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实质合法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 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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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要点
申请时间:1月28日
答复时间:4月26日
申请事项:
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
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
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
答复事项:
1、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情况、年检记录属于公开
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
实质合法性
对于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告知书》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情况、历年年检记录 属于公开信息,同时告知查询途径即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 查询。
但是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登陆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不能涵 盖全部的申请事项,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以外的信息——对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并未在被诉告 知书中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其行为属于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求事项的情形,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
2、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
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形式合法性 ↓
总起句

民政部: 主体权限与程序
法律基础
全案总起句
实质合法性↓总起句↓源自公开范围及告知程度、适用法律
全案结论:程序违法,
主体不当,法律适用错误, 答复不全,形式和实体均不
具备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形式合法性
2、程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 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法案例分析
A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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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A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A公司)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 部)书面邮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资料、年检资料 、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 查处结果。
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应当备案并掌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登
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在未向A公司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确认了解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
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 具的批准文件。
实质合法性
尽管民政部未保留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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