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二)

2 施工质量
装饰装修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 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 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 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 准确,严禁乱凿洞。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
3 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
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2 施工质量
钢结构工程
抽样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2014年7月
考试大纲
目录
建筑节能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2 施工质量
2 施工质量
钢结构工程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
1 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
2 施工质量
建筑设备工程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 - 2011 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
72h间不应少于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1、地基基础工程1.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 。
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筑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ˊ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 2011年版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ˊ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2011.6.7目录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1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18《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2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2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2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2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水质检验方法》(GB5750-2006)3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06版3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3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3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4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第3.0.3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一、建筑设计:一)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摘录如下: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3.建筑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摘录如下: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 2013 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 1 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 6 条强条)2、第 2 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 3 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 4 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 JG(协会标准 CECS)地方标准 (北京 DBJ)企业标准 QB(I SO 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 /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201411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3、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 G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 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2010版)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 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太阳能的利用技术
• 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与建筑结合应用,供热 水和供热水采暖二种系统。 • 主动式太阳房,以太阳能集热器,风机, 水泵、散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系统。 • 太阳能电池的应用,配合低能耗建筑技术 ,为建筑物提供采暖,照明,空调用电的 零能房屋” • 此外还有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室内提供 热源等等。
建筑节能设计方法
体型系数
居住建筑
窗墙面积比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屋顶平均传热系数 分户墙和楼板、架空楼板、 户门的传热系数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
1.按规定指标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严寒,寒冷地区)
2.按性能指标
空调年耗电指数(夏热冬暖地区) 公共建筑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
节能判断
• 1.规定指标全部达标,则节能合格 • 2.若规定指标未能达到,则应按性能指标进 行综合评价(居住建筑)或权衡判断(公 建) • 判断方法:设计建筑的性能指标<=参照建 筑性能指标
• 2001 年 2 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制订 了相应的章程,2002 年 3 月正式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志着强制性条文的管理逐渐走上 了正轨.
三.强制性条文的重要作用
• 1.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 要的作用 •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 行政 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强制性条文》 作为 《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 3.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个人的技术生涯息 息相关。
1.重要性 2.具有法律性质 3.强制性技术规定 在国家标准(GB)中以黑体字标识 1.建筑设计 2.建筑防火 3.建筑无障碍设计 4.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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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二 地基基础 (一)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二) 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 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2008 3.1.3 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RNk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RNk2.1max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RNEk25.1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RNEk5.1max (5.2.1-4)
式中 kN——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maxkN——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