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政府2007年第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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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05-16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本〔2007〕14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世纪认真贯彻。

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机构)组织实施。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一)省级成本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分工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土管部门请求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省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具体品种成本监审办法、文书表式的制定以及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二)市级成本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分工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的成本监审共作;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定期监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讲解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讲解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讲解
2016年度
1. 相关文件 2. 系统介绍 3. 申报流程 4. 送审材料 5. 注意事项
一、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 社部令第20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 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 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令)、《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 法》(苏劳社察【2005】1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宁 政发[2007]206号)等规定,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 位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④ 附表10:从业的区外参保人员提供在其他单位的参保 证明和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注意事项
⑴ 浏览器请使用IE8.0以上版本并设置允许弹出窗口。 ⑵ 系统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2月28日,之后产生的数据将
不会录入系统。 ⑶ 于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登记开户的企业不参加
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⑷ 用人单位须按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
附表14中人员是企业在办理年检时或年检后补办上年度未参保 人员,该表为自动生成,无需填报,并参与工资总额核减。
7.附表3
附表3
此表用于企业自我检查,检查无误后打印。
附表3
四、送审材料
1.证件及相应附表名册
① 《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单位营业执 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批件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 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的参保证明或退休 证明材料。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单 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批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 实际用人单位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劳动和社会保 障证》复印件。

苏劳社险[2007]第36号

苏劳社险[2007]第36号

苏劳社险[2007]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有困难的,在一定时期内,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发放参保人员工资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申请暂缓缴费时,其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申请缓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工资、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情况、供养直系亲属等情况,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应包括: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初次参保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历年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名称、种类、工作时间和文件依据,1992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参保类别,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供养直系亲属及其基本情况等。

第六条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以及核发的证(卡),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上一结息期末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息、做实个人账户部分的储存额本息;本结息期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的数额、做实个人账户部分的数额、本结息期历次记账的时间,以及本结息期的利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息和做实个人账户部分累计储存额本息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苏政办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切实抓好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突出重点,扎实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07〕2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抓好种植养殖环节的整治。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强化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对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残等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建立月检月报制度,实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杜绝高毒、高残留药物的使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2008年底前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期未转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累计储存额在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一次性发给。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滚动记帐过渡为按实际到帐时间记帐,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企业无偿划转业务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企业无偿划转业务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摘要】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理解、成本低、不涉及对价等特点,在国有独资企业等国有主体间的财产转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无偿划转违背了通常的有偿等价交易原则,细究起来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定,还涉及《民法典》《公司法》等民商法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实施无偿划转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文章首先解读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难点痛点,以及与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阐述了无偿划转的执行程序,并进一步分析了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战略实施风险、债务清偿风险、未缴出资风险、税务处理风险等实务问题,希望能为读者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民商法; 执行程序;实施风险【中图分类号】F123.7 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相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

企业是盈利法人,在正常情况下转让财产、提供服务等交易活动都是有偿的、按照市场价格计量的。

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国有企业间的财产转让,由于最终控制人不变,财产转让本质是“左手倒右手”,通常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而且,因为具有易于理解、成本低、享受税收优惠等特点,无偿转让在实务中也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个手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国有企业改革将会不断深入,无偿划转作为政策性转让和企业重组的一个有力工具仍然会被经常使用。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解读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从资产管理的视角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现行有效的法规主要是2005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和2018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后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高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国发〔2007〕36号)

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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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政府2007年第36号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即50周岁退休。

退休年龄是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条件。

对我国现行退休制度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问题重新审视,合理地确定退休年龄,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及各地执行情况我国现行退休年龄仍沿用上世纪50年代职工退休制度,主要依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规定:一是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即病退;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退休。

1990年、1992年国家针对特殊女性群体退休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离)休。

中组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和行政工作的女干部,其退休年龄可以到60周岁。

应该说,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本意是出于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20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为鼓励职工缴费,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38号文件,提出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对此,各地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有关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退休年龄政策,河南、河北和福建等省要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年满55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川、河南等省在调查中发现,随着企业产权结构改革调整,加上大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一些单位将一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提前到50岁;黑龙江省个别企业改革时要求女职工45岁内退。

但也有些在岗女职工,特别是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认为自己学历高,技术含量大,身体状况尚可,应该实行与男同事相同的退休年龄政策。

上海从2010年10月1日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据有关方面对20个省调研,地厅(局)级以上男女干部退休年龄可以到60岁。

这20个省(区/市)中黑龙江、安徽、福建、湖南等11个省(区/市)只对部分单位一定级别的女干部实行与男干部同龄退休,而且具体范围有所不同。

一些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制女干部按当地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岁至55岁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但部分单位“就低不就高”,要求所有聘用制的女干部50岁退休。

二、关于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不同反映的原因分析近年来,因退休年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和投诉来访逐年递增,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因退休问题发生争议现象日益增多。

调查显示,现行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女职工比男职工早5~10年退休,使一些女职工在教育培训、岗位、晋升等方面,因年龄原因失去机会或机会明显减少,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女性的健康状况、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一些从事科研工作的知识女性,大部分人到50岁后,身体还很健康,现行的退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女性人才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二是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低,缴费时间必然少于男职工,尤其女职工与男职工退休年龄相差10年,养老金少10个百分点,如果按月平均养老金1000元计算,则每月将少发给她们100元,从而降低了她们的经济收入。

三是女性较早退休,会使她们心理和情绪受到影响。

四是女职工比男职工提前5~10年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退休金,增加了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

对于这些问题,社会上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一)从维护职工社保权益角度看,延长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有一定道理。

其理由如下:1.社会公平决定男女职工应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工资的延期支付。

在现行制度下,男女退休年龄平等是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一部分,国家强制实施男女差别退休年龄,减少了女职工的缴费时间,降低了她们的养老保险待遇。

当初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化是为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而制定的。

在“男女都一样”的思想支配下,女劳动者在工种方面没有特殊限制,因此提前退休是对女职工的保护。

退休金以在岗时工资一定比例计发,与缴费年限无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重体力劳动逐步减少,对女性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已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限制。

因此,对女性早退休的制度已经缺少继续存在的客观基础。

2.职工养老保险权益有赖于充足的基金保证。

基金充足是保障养老保险权益的决定性因素,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一是背负沉重的历史债务。

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跨入全新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由于“老人”和“中人”没有养老金积累,不得不采取抽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方式维持养老保险金当期发放,因而形成了养老保险巨额历史债务。

目前全国个人账户空账超过1万亿元,而且每年还以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

二是面临老龄高峰的挑战。

2008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接近1.6亿人,占总人口的12%,而且每年以0.4%的速度增长,退休人员的数量在未来30年内将持续飙升,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加大。

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充分挖掘资金源,应收尽收。

但现行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与男女预期寿命规律相悖。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1.40岁,其中男69.63岁,女73.33岁,而从男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贡献看,女性比男性少缴费5~10年。

可见,女性早退休政策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长远看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

(二)从就业形势看,延长退休年龄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我国就业压力巨大。

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计划年均新增劳动力需求总量为1800万,但是“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劳动力供给为2000万,每年将出现200万富余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差距,预计我国在未来几年内在劳动力总量上将出现供大于求,劳动力大量闲置现象。

如果在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再延迟退休年龄,显然会使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

另一方面,多数“4050”女工再就业希望渺茫。

众所周知,“4050”人员是就业弱势群体,其中“4050”女工又是这个群体中的弱势人群。

如果延迟退休年龄无异于让她们再多忍受几年的艰难,因此并不是一种人性化的安排。

(三)从女职工的个人意愿看,可考虑实施弹性退休政策。

一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女职工对特别劳动保护需求的迫切性日趋减弱,但对女性工作权和发展权的诉求却越来越强烈。

同时,由于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政策引导,拉动了女职工多工作、多缴费、多收益的迫切愿望。

二是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和人口态势发展相当不平衡,个人对工作的要求也不尽一致。

一些女职工愿意早些退休更好地享受生活,而有的女职工需要多工作养家糊口,还有的希望继续完成个人事业的发展计划。

据新华网上对当前退休年龄看法的调查,约40%的参与者对现行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早或晚看法不一。

因此,需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各个方面矛盾,防止顾此失彼三、几点思考退休问题涉及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应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加以调整。

一是要从维护社会公平、发展和稳定的高度,科学调整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

因为当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

迄今,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

在亚洲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是男女同龄退休。

而我国仍沿用50多年前女职工比男职工提前退休这种“一刀切”的退休制度,这种退休年龄的性别差距已成为世界之最。

性别平等的退休年龄是国家对男女平等的参与权和发展权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符合中国宪法精神和国际惯例。

女性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应给予充分重视,并抓紧研究调整有关政策,政策的制定应建立在对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更准确反映群众利益,科学、理性评判当前实行的退休制度,积极调整退休年龄政策,逐步实现男女同龄退休政策的重要目标。

二是要立足国情,逐步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弹性退休政策是指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等方面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政策。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可以通过渐进调整的方式,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调整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便在调整过程中循序渐进,少走弯路。

三是要针对现行女职工退休制度对女职工劳动就业、养老保险等劳动经济权益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应适时调整女职工社会养老金统筹办法,尽可能降低男女不同龄退休对女职工经济利益的影响;一方面应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纠正和制止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通过变换工作岗位使专业管理岗位女职工按照工人岗位退休等不规范行为。

当务之急要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对于失业而又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给予关注,并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度过退休前的缓冲期。

同时,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应通过职代会制度等民主程序以及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在现行制度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行业以及本地区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范围,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积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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