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刑名与罪名
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律》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 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 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 基础。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 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命、制、诏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 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 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 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二、主一专门事类正式颁 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 定的行为规范。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刑法各论体系的名词解释

刑法各论体系的名词解释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规范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领域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名词和概念,这些名词和概念往往承载着不同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本文将对刑法各论体系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罪名与犯罪在刑法中,罪名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和称谓,它是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分类和界定。
罪名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比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
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即行为人故意实施或过失导致的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件。
二、刑责与量刑刑责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它是在刑法体系中对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处罚。
刑责通常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罚金、缓刑、拘役、管制等。
量刑则是对犯罪行为所应施加的具体刑罚幅度,它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三、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要符合的一定条件和要求,它是对犯罪行为应具备的各种要素的明确规定。
犯罪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结果,如行为方式、后果等;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等。
四、刑法责任与免责刑法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即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责任通常由行为人的过错性、法定性和刑事能力等多个要素来决定。
免责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刑法责任的情况,如法定情节、自首、紧急避险等。
五、犯罪辩护与刑事诉讼犯罪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试图减轻刑事责任或全面开脱责任。
犯罪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则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法律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六、刑事制裁与社会效应刑事制裁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制裁,它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犯罪。
了解刑法常见罪名与刑罚的关系

了解刑法常见罪名与刑罚的关系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常见罪名与刑罚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本文将逐一介绍刑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并探讨它们与刑罚之间的联系。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盗窃罪的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轻微的盗窃行为可能处以罚款或者短期拘留,而严重的盗窃行为则可能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盗窃罪相比,其犯罪手段更加暴力和威胁,因此刑罚也更为严厉。
根据抢劫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可能判处短期至长期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罪名之一,其刑罚也是最严厉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人故意杀害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购买、运输、贮藏毒品,并且未经许可,向他人出售、提供毒品的行为。
贩毒罪对社会危害巨大,刑罚也相应较重。
根据贩毒行为的数量和毒品的类型,贩毒罪可能被判处数年至终身有期徒刑。
五、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罪行,其刑罚也相应严厉。
一般情况下,犯有强奸罪的人可能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六、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严重侵犯了公平正义。
贪污罪的刑罚与涉案金额的多少有关,可能被判处数年至数十年有期徒刑。
七、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广泛。
刑法对不同类型的诈骗行为有着不同的刑罚,根据被骗财物的数额大小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刑罚可能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常见罪名与刑罚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了解刑法中的各类罪名

了解刑法中的各类罪名引言:刑法是一部法律规范犯罪行为并规定相应处罚的法律。
在刑法中,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罪名,理解这些罪名对于公众和法律从业人员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的各类罪名,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贪污罪以及破坏罪等。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特点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和保护的客观违法性。
盗窃罪又分为普通盗窃罪和恶意盗窃罪两种形式。
普通盗窃罪是指没有特定犯罪目的的盗窃行为,而恶意盗窃罪则是指有恶意占有目的的盗窃行为。
盗窃罪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要素和处罚标准大体相似。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恐吓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盗窃罪不同,抢劫罪的犯罪手段更为激烈,给被害人造成了更直接的伤害和威胁。
抢劫罪通常要求犯罪分子具备暴力或胁迫的主观故意,并且对被害人形成了实际威胁。
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抢劫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也相对较重。
三、杀人罪杀人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杀人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备故意行为和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根据不同情况和动机,杀人罪又可以细分为一般故意杀人罪、预谋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等。
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其处罚通常是最重的,包括但不限于死刑、无期徒刑等。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或非法转移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和职务,并且通过滥用职权来实施犯罪。
贪污罪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背职务、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五、破坏罪破坏罪是指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建筑物、交通工具或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
破坏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人以破坏为目的,通过实施破坏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财物造成损害。
破坏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备故意行为和破坏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分则6章

六、破坏环境犯罪
• 污染环境罪338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窃罪 (他人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
(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类
• • • • • • • 1.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前两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第三只处罚首要分子 4.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5.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罪
(七)黑社会犯罪
• • • • • • • •
3.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的: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48) (2)走私犯罪(151-155) (3)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341) 加重情节的:(包容犯) (1)暴力抗拒缉毒的(347)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321) • 从一重处的:暴力致人死伤的,
二、妨害司法罪
• 1. 伪证罪: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 录人、翻译人;重要事实情节; • 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 • 3. 妨害作证罪 • 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5. 打击报复证人罪 • 6. 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 • • • • • (一)包容性的加重情节(非并罚) 1. 造成被组织人伤亡的(过失致人……) 2. 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妨害公务) (二)数罪并罚 1. (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2. 对检查人员杀害、伤害等
知晓刑法中的罪名与刑罚

知晓刑法中的罪名与刑罚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保护社会安全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罪名和刑罚是重要的核心概念。
了解罪名与刑罚的定义和分类,对于正确认识刑法的目的和原则以及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一、罪名的定义和分类罪名是指法律对于犯罪行为所做的定性。
刑法中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与构成要件,将其分为不同的罪名,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
常见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在刑法中,罪名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和集体犯罪;根据犯罪的对象可以分为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根据犯罪的性质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二、刑罚的定义和分类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予以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
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轻重,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此外,刑罚还可以根据犯罪的特殊情况和需要,进行适用刑种的选择和调整。
在刑罚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和人道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种类和适用条件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滥用刑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应当一视同仁,不分国籍、种族、性别等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人道原则要求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不得施加虐待或不人道的制裁。
三、罪名与刑罚的关系罪名和刑罚密切相关,彼此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不同的罪名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在刑事诉讼中,罪名是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的指控,而刑罚是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结果。
罪名与刑罚的关系体现了刑法的目的和原则。
罪名的定性直接影响到刑罚的适用,而刑罚则对罪行的实质性制约起到重要的作用。
确保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匹配关系,既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能够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综上所述,了解刑法中的罪名与刑罚是理解刑法体系的重要一环。
解释和应用刑法中的各种罪名
解释和应用刑法中的各种罪名一、引言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一套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各种罪名被定义并且用于对特定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界定。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各种罪名进行解释和应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体系并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二、刑法中的罪名分类刑法中的罪名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
主要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贩毒罪、诈骗罪等。
每个罪名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要素和构成要件,这些要素和要件决定了对嫌疑人的定罪和刑罚。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明显过失。
主观故意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或者有明显的杀人倾向。
而明显过失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因粗心、鲁莽或疏忽等情况导致他人死亡。
在实际应用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往往取决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等多种因素。
法庭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来作出判决,并对犯罪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四、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抢劫行为。
主观故意指的是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抢劫目的,即有意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客观方面的抢劫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
在判定抢劫罪案件时,法庭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抢劫手段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被定罪的犯罪行为人,法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相应的刑罚。
五、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机动车、储存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盗窃行为。
在判定盗窃罪时,法庭会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盗窃方式、金额大小以及对被害人的影响等因素。
对于盗窃罪定罪的犯罪行为人,法庭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相应的刑罚。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一、引言中国古代罪名体系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罪名的确定和刑罚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及其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罪名的分类在中国古代,罪名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刑名和辟名两大类。
刑名是指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描述,如杀人、盗窃等;辟名则是通过象征意义的名字来间接表示犯罪行为,如强盗、贼等。
三、具体罪名及其刑罚1. 杀人:古代中国对杀人罪非常重视,一般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情况。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多为死刑,而过失杀人罪则视情节轻重而定,可以处以重刑或轻刑。
2. 盗窃:盗窃罪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刑罚通常是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和数量来决定。
财物价值高且数量多的盗窃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3. 强奸:强奸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古代对强奸罪非常严厉,一般可以处以死刑或酷刑。
4. 偷税漏税:偷税漏税罪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隐瞒、篡改财产、收入等信息,逃避纳税义务。
古代对偷税漏税罪也是严惩不贷,一般会处以重刑。
5.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以及收受贿赂等行为。
古代对贪污受贿罪非常重视,刑罚通常是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性质来决定。
6. 伤害他人:伤害他人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古代对伤害他人罪也是严惩不贷,刑罚多样化,根据伤害的程度和后果来决定。
7. 谋反叛乱:谋反叛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或参与反叛、叛乱活动的行为。
古代对谋反叛乱罪非常严厉,一般会处以死刑或酷刑。
8. 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公正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古代对妨碍司法公正罪也是重罚不贷,一般会处以重刑。
四、古代罪名体系的特点1. 严厉性:古代中国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2. 等级性:古代中国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不同罪名对应不同的刑罚,形成了严密的等级体系。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第三种: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 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 文较多。
第四种:
第一种: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 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 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 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 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 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 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2)徒刑
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犯人监禁在一定场 所,强令服一定时限劳役的刑罚。根据史 籍和出土秦律,秦代徒刑种类较多,且多 与肉刑相结合。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
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 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 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 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 《治狱》、《讯狱》、《封守》、《有鞫》、 《覆》、《盗自告》、《□捕》、《盗马》、 《争牛》、《群盗》、《夺首》、《告臣》、 《黥妾》、《迁子》、《告子》、《疠》、《贼 死》、《经死》、《穴盗》、《出子》、《毒 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 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六讲,犯罪主体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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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犯罪主体:指依法
对自己实施的危害 社会行为所引起的 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研究和解决主体要 成立犯罪者本身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
分类
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二)醉酒的人
1、生理性醉酒
饮酒过量引起的非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属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人。
(二)醉酒的人
2、病理性醉酒 少量饮酒即引发 的严重精神障碍。 完全丧失辨认和 控制能力,属无 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聋哑俱全者和双目失明者, 一般为先天性或自幼形成。
有关问题
3、跨年龄犯罪的认定 即使是相同的犯罪, 也不能一并追究刑事 责任,而应区分不同 年龄阶段,分别认定。
认定
(1)已满16周岁后和已满14不满16周 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列举之外的犯罪;
(2)已满14不满16周岁期间和不满14 周岁时都实施了刑法列举的八种犯罪。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人认识、理解自己行 为的性质、作用、后果和 社会意义,并能控制自己 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 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犯罪 的一般主体
单位犯罪的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指除了具备一般犯罪
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以外,还
须具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 份作为其构成条件的个人或单位
自然人犯罪 的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的 特殊主体
特殊身份
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 在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地位、资格 或状态、或某些生理、病理特征。
一、构成特征
(一)主体:依法成立 且相对独立的五种单位, 范围比法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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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
• 《史記》秦始皇本紀 秦聖臨國,始定刑名,顯陳舊章。 • 《漢書》元帝紀 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嘗侍燕從容言:「陛 下持刑太深……
• 刑罰的名稱
《晉書》刑法志
就漢九章増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具) 律爲刑名、法例,辨囚律爲告劾、繋訊、斷獄。
《隋書》刑法志 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四等。二曰流刑,……三曰刑罪, ……凡五等。……四曰鞭,……凡五等。五曰杖, ……凡三等。
• 相对确定刑与绝对确定刑 • 洋式刑法分則條文(相對確定刑): “以暴力或胁迫抢 劫他人财物者,为强盗罪,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 本國現行刑法第236条第1項) • →量刑(酌情處理) : •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 关规定判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条)
死刑,正刑二等,附加一等
等次
1a 2a 1b 2b 3
执行方式
绞监候 斩监侯 绞立决 斩立决 凌迟
真犯· 杂犯· 真犯死罪· 杂犯死罪
• 《说文》: “杂者, 形声, 从衣, 集声, 五彩相合之意。” • 沈家本云: “自李悝有《杂法》, 历代相因。惟后周改 为《杂犯》, 隋仍为《杂律》, 元又为《杂犯》。明因 之不改,其事则多为他篇, 非其旧也。” • 唐律云: “杂犯轻罪, 触类弘多, 金科玉条, 包罗难尽。 情轻者, 笞四十; 事理重者, 杖八十。” • 清人沈之奇亦云:“律于重大犯罪, 莫不详备, 而细小事 理, 不能穷尽人情, 各立一法, 恐因律无正条, 而会臆断, 轻则纵奸, 重则伤和, 致有大过不及, 故补此一律。”
•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二、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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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肉刑”体制 1.五刑之“五” 2.苗人与“五刑” 3.秦汉的死刑和徒刑 死刑 车裂、腰斩(具五刑) 枭首、磔、弃市
徒刑 一岁:罚(复)作 二岁:(作如)司寇 三岁:鬼薪(白粲) 四岁:髡完 五岁:髡钳城旦(舂) 4.汉文帝的改革 (B.C.167)
(一)法定主义和擅断主义
• 汉代的“决事比”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 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 名例) •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疏议》曰:谓律、令无 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唐律· 杂律)
• 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照奴婢骂家长律,绞;发卖猪羊肉 灌水及米麦和沙土货卖者,比照客商将官盐和沙土货卖律, 杖八十。(大清律例· 比引律条)
刑罚 墨 劓
秦汉 黥 劓
文帝
景帝 第一次
景帝 第二次
髡钳城 髡钳城 髡钳城 旦(舂) 旦(舂) 旦(舂) 笞三百 笞二百 笞一百
斩左趾
刖
笞五百 弃市笞三百 弃市来自笞二百 弃市斩右趾
宫 大辟 宫 大辟
宫 宫 (次死) (次死) 大辟 大辟 大辟
(二)《开皇律》确定的“五刑”
笞 10 20 30 40 50 60 70 杖 80 90 100 死
2
60
70
20
25
3
4 5
80
90 100
30
35 40
徒刑,正刑五等,附加三等 (括号内数字为杖刑实际执行量)
等次 1 执行量(1679) 徒1年, 杖60(20)
2
3 4 5 6 7 8
徒1年半,杖70(25)
徒2年, 杖80(30) 徒2年半,杖90(35) 徒3年, 杖100(40) 总徒4年,杖100(40) 准徒5年,杖100(40) 迁徙比减半准徒(“迁徙准徒”)2年, 杖100(40)
监禁和罚金(非正式独立刑种)
• 监禁
• 正式判决前的就地关押(不强制服劳役,与徒刑不同); • 妇女被处流刑或监候死刑时,可分别以就地短期监禁或终 身监禁取代。
• 罚金
• 在清代,只有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方才被允许以赎代刑, 例如:妇女,70岁以上老人,15岁以下幼童,官吏(妻) 等;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犯罪,才可要求以赎代 刑。主审官员对每一案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才允 许。 • 过失杀人中,以赎代刑较常见,也有附于正刑一并执行的。
徒(年)
流(千里)
1 1.5
2 2.5 3
2
2.5
3
斩 绞
(三)《大清律例》“五刑图” (1740)
• 笞刑,五等
等次
法定执行量
实际执行量(1679)
1
2
10
20
4
5
3
4 5
30
40 50
10
15 20
(三)《大清律例》“五刑图” (1740)
• 杖刑,五等
等次
法定执行量
实际执行量(1679)
1
真犯· 杂犯· 真犯死罪· 杂犯死罪
• 《唐例疏议· 名例》“称反坐罪之等”条规定: • 称“论”、“准盗论”之类, 罪止流三千里, 但准 其罪: 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 例。称“ 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 皆与真 犯同。 • 明人雷梦麟在其《读律琐言》云: “ 其事虽异, 其 恶原不异也, 故与真犯同。” • 清代律学家王明德《读律佩觿》言: “以者, 非真 犯也。非真犯,而情与真犯同, 一如真犯之罪, 故曰 以。”
中国传统法理论序说 ——刑名与罪名——
目录
• 一、“刑名”=?
• 二、刑种 • 三、有关刑法的各种原则 • 四、刑名与罪名 • 参考阅读资料
一、“刑名”=?
• 刑名之學
•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黄老。 • 《史記》儒林列傳 及竇太后崩,武安侯田蚡爲丞相,絀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 文學儒者數百人,而公孫弘以春秋白衣爲天子三公,封以平津 侯。。
罪名的细分
• 相对确定刑与绝对确定刑 • 中式刑法分则条文(绝对确定刑): “凡强盗已行而不 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 斩。”(大明律巻第十八•刑律一•贼盗)。 • →司法程序中不需要量刑
罪名的细分
相對確定刑與絕對確定刑 案情的多樣性 盗犯明知官帑糾夥行刧/糧船水手搶奪殺人/強盗行刧数家 行刧僅止一次/二次 為従幇殴/在外瞭望接贓並未上盗者 被脅為従未随行上盗
流刑【各加杖一百(四十)】
等次 初级流刑 1 2 3 执行量(《三流道里表》,1743、1784、1801) 迁徙流一千里
流二千里 流二千五百里 流三千里
《五军道里表》(1725、1772)
军流 1 2 3 4 5 6
附近:二千里 近边:二千五百里 边远:三千里 极边:四千里 烟瘴:四千里 发遣:发满洲、唐塔或新疆等地为奴
罪名的细分:两种窘境的相互关系
• 传统刑法固有的合理性 • 传统刑法的局限性 • 传统刑法对现代新法的影响
参考阅读资料
• [美]德克· 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第三章“刑事制度”; • [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第四章“刑法”; •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第二编“各论”,第三章“刑事法 规”,“刑名”、“罪刑”; • [德]陶安:《刑名与罪名》; • 张光辉,《中国古代“杂犯死罪”和“真犯死罪”考略》; • 俞江,《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
刃傷及折傷以上者/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傷軽平復
→量刑標準進入制定法→條文龐雜 “歲歷綿遠,條例益繁,好事者喜紛更,建議者未體要,甚則弄智舞文,奇請 他比,自明習者,莫知所從,小吏淺聞,何由究宣”(《(萬曆)大明會典》御 製序) →司法程序與立法程序短路→“罪名” 與“刑罰”不斷細分
罪名的细分
罪名的细分:绝对确定刑的两种窘境
真犯· 杂犯· 真犯死罪· 杂犯死罪
• 《唐律疏议》:“其杂犯死罪, 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 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 • 北宋建中靖国元年( 1101) , 宋徽宗在敕书中云:“ 主殴人 力、女使有愆犯, 因决罚邂逅致死, 若遇恩, 品官、民庶之 家, 并合作杂犯。” • 《大明律· 名例·常赦所不原》所定: •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 及强盗、窃盗、放火、 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 口, 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纵、听 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 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 唐律只原则性规定真犯杂犯,明律只在条例中予以说明, 而大清律例中凡未注明“杂犯”字样,都按真犯死罪处理。
附设刑(或替代刑)
• 枷号
• 刺字 • 鞭
• 枭示
• 拷讯
刑制总评
• 仿古性、象征性、唯名性(存其名而 失其实)
• 刑罚手段上的威慑主义原则 • 自然原理与社会原理的相互勾连:道 德的可计算性
三、有关刑法的各种原则
• (一)法定主义和擅断主义 •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所 规定的类推解释)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 论。……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今限 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 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 ——《晋书· 刑法志》 •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 ——《唐律· 断狱》
(四)法律的适用
• 汉代取“犯罪时法主义”,“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 • 唐律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 明清律取“审判时法主义”
四、刑名与罪名
洪武年間的罪名分類與刑法體系
刑名 罪名分類
死 所 有 犯 罪 行 爲
真犯
死刑
流
徒 杖 笞
雜犯
贖罪
宣德至成化年间罪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