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经济法》 专题 买卖合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段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办理。
2.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1.种类【考点2】结算账户2.使用要求3.自愿销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考点3】票据关系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关系人(NOT债务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考点4】票据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考点5】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代理(1)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没有代理权:未转让,代理不生效力;已转让,看是否善意取得若是善意取得: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超越部分代理人承担。
4.【必背法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链接】赠与等原因可以是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只是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近5年未考查◆重点提示各种账户的开设和作用。
3.习题精讲【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D.QFII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考点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9修订◆重点提示理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2017)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作为取得该汇票的对价。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背书行为效力及其理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行为有效,因为该汇票已获银行承兑B.背书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是票据权利人C.背书行为无效,因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D.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支付的对价过低『正确答案』原答案C,现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因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A公司与甲银行之间有承兑协议,甲银行在该汇票承兑人栏签章。
A公司财务人员出票时失误将票面金额中文和数码均记载为100万元,然后将汇票交付B公司,B公司因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
后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被撤销,A公司与甲银行的承兑协议被判决无效。
关于本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被撤销,汇票无效B.因承兑协议被判决无效,甲银行的承兑行为无效C.因财务人员记载金额失误,汇票无效D.C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甲银行付款『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1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2014年的分值为22.5分。
在最近3年的案例分析题中,本章一直占据两个席位(2012年A卷、B卷考到同一个题目)。
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选择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题一般来自本章。
本章大多数内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本世纪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2)将2012年教材已经全部删掉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又请了回来,还顺手增加了“国内信用证”。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课程未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进行编写。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考点1】支票(P364)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I IV310508S8科且(借)对方科目邀)转帐日期年月日夏核记帐红动中国R&uocn tom: 236359 虹动中S (ww.redDm.Lflim) shen/ql2O31.支票的出票(i)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A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CPA 经济法 专题 票据法 汇票 第一段

票据法专题汇票(一)考点一、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
(2009年新制度)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案:AC【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
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7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33)(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 没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
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
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
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P332)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狭义的无权代理①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013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10章-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故《合同法》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标的物的交付及价款的支付而发生,其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绐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二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注会综合《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当事人1.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举例】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是被背书人;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二)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所谓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货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以支付价款。
①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据关系的发生。
②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③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双方的这一关系在理论上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
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
2.出票行为和背书转让行为应当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8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37)2.票据变造(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1·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1)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他直接行使追索权。
(2)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第二次性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因(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②依背书让与而取得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持票人可以对票据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有偿取得(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无偿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有偿取得的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要件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存在权利外观),但实质上没有处分权;【提示1】票据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与动产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的区别:票据无权处分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持票人且背书连续,而非仅仅是票据的占有人。
【提示2】转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可能原因:①从行为能力欠缺者处背书取得票据;②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背书人处取得票据(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③从无权代理人处取得票据;④冒充权利人并伪造签章转让票据权利;⑤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从前手取得票据权利。
②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③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提示】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导语:参加全国统一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协会申请。
下面和来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以下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2、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别人而进展背书时,假设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那么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4、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以下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5、xx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恳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回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xx年6月25日之前B.xx年8月15日之前C.xx年9月15日之前D.xx年12月5日之前6、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xx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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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专题买卖合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专题(一)考点一、买卖合同1、交付标的物(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交货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相关知识点:(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 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答案】BC【解析】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6、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多选题】赵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
赵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赵某遂停止付款。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赵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赵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赵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赵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答案】ABC【解析】(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赵某在支付12万合同价款后拒绝支付,未支付货款8万,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二,超过了法定的五分之一的界限。
出卖人即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剩余8万元的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AB项正确;(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据此可知,如果汽车销售公司选择解除合同的话,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返还赵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同时要求曾某支付汽车使用费,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二、试用买卖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
考点三、招标投标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2、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考点四、商品房买卖合同(重点)(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①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②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①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买卖中法定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包括: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惩罚性赔偿金;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⑤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答案】ABC【解析】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ABC正确。
【例题·多选题】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