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化工废气排放标准

化工废气排放标准化工废气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是指烟囱或排气管洞口排出的废气中污染物质,是大气环境的严重的污染源。
化工废气则是化学工业企业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那么化工废气排放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化学工业VOCs废气排放标准中的地方部分控制标准方面,北京市、上海、广东省等地区走在前列,正在制定严格的VOCs大气排放控制标准。
标准中需要控制的好多特定项目有所扩展,但是与国外相比,仍然控制得不是很细分。
①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DB11/447-200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的标准》(DB11/501-2007);②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31/374-2006);③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44/814-2010),《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44/817-2010)等。
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DB11/1202-2015)的严厉指数可不容小觑,污染物排放限值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即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为500g/L,对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都进行了规定,其中苯为0.5mg/m3、苯系物为15mg/m3、非甲烷总烃为40mg/m3、颗粒物为10mg/m3,标准中就连厂区边界、非封闭喷漆车间工位、封闭喷漆车间可以打开的门窗口等无组织VOCs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也做出了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1、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指采用无VOCs或低VOCs的原辅材料、先进的生产工艺,或者完善的废气收集及治理系统等方法在生产过程中减少VOCs污染。
1.1 控制原辅材料VOCs含量控制原辅材料VOCs含量旨在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使用,从工艺的开端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达到VOCs减排目的。
目前环保型原辅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辐射固化油墨,如UV固化油墨和EB油墨。
此类油墨有机溶剂含量极低,使用过程几乎不排放VOCs。
UV固化油墨可用于平版印刷、凸版印刷、凹版印刷、孔版印刷以及喷墨印刷的各个领域,适用的承印物有纸张、塑胶、电路板、铝箔等。
②水性油墨:指以水为主要溶剂的油墨,主要应用于柔版印刷与凹版印刷。
目前我国出版领域凹版印刷基本采用水性油墨,但软包装领域仍然大量使用溶剂型油墨。
③植物基油墨:以植物油代替石油系溶剂型油墨中的矿物油,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大豆油墨,广泛用于平版印刷。
④水性胶粘剂:以水为主要溶剂的胶粘剂,可用于除蒸煮袋之外的食品、烟、酒及药品包装的复合工艺,目前已在国内少数企业得到应用。
此外,采用适用于高速轮转平版印刷机的无醇或低醇润版液、专用油墨清洗剂(W/O 乳液型)也可降低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
1.2 密封原料供应系统采用密闭容器和管道调配、输送原料,减少原料贮存、配制及供应过程VOCs逸散。
1.3 建立VOCs废气收集系统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增加VOCs废气的捕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单张印刷企业应将车间密封,轮转印刷企业、金属印刷企业和凹印印刷企业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保证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DB44 803-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I C S1304040Z60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44/803-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 f o r s u r f a c e c o a t i n g o f a u t o m o b i l e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i n d u s t r y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 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D B44/803-2010目 次前言................................................................................................................................................................. I I 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1 污染源界定 (2)4.2 时段划分 (2)5 技术内容 (2)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 (2)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3)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3)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 监测 (4)6.1 布点 (4)6.2 采样分析 (4)6.4 监测工况要求 (5)7 标准实施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6)附录B (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 (7)附录C (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8)附录D (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9)附录E (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 (10)参考文献 (14)ID B44/803-2010I I 前言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福建省发布《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今日印刷 2018.115资讯NEWS 政策法规福建省发布《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日前,福建省印发了3项强制性VOCs地方标准(报批稿),分别是《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其中,《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执行标准如下: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1mg/m 3,最高排放速率不超过0.2kg/h;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3mg/m 3,最高排放速率不超过0.3kg/h;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12mg/m 3,最高排放速率不超过0.5kg/h;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 3,最高排放速率不超过1.5kg/h;当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m。
河南省公布《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9月21日,河南省公布了《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行动计划》提出,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传统煤化工、焦化等八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需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另外,《行动计划》提出,在采暖季,实施钢铁、焦化、铸造、印刷、有色、化工等行业错峰生产。
其中,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印刷重点项目的通知》9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印刷重点项目的通知》。
经整理规范、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共评选出印刷重点项目47个。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名录解读及登记申报工作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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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 ➢2、主要产品信息:主要产品类型、年产能及对应的生产工艺(流程) ➢3、燃料使用信息: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填写 ➢4、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 ➢5、废气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6、废水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7、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登记时效性
➢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 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 更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 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或属于其他应注销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樟木头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名录解读 及登记申报工作专题培训
背景
➢截止到2019年底,已完成3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还要完成其余87个行业和4 个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排污登记工作,实现“全覆盖”。
➢各单位原持有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已在19年8月份全面取消
环保油墨的标准

说起环保油墨,大家必定不会陌生,但是我们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一款油墨是否环保,相比还是有很多人不是太清楚,而且环保的标准也不断的与时俱进,我国的油墨环保标准也经过了多次更新,对于环保油墨来说,首先关注的必然是VOCS的排放,而其实想到达到环保标准其实并不只是vocs这一项,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环保油墨的标准是什么。
油墨想要达到环保的标准,以下几项检测必须要达标:1.重金属检测这里所说的重金属一般是根据欧盟RoHS指令管控六种物质,分别是Cd、Pb、Hg、Cr6+、PBBs、PBDEs。
其中重金属有四种(即Cd、Pb、Hg、Cr6+),其限值分别如下:1、(Cd)镉限值 100 mg/kg (mg/kg=ppm)2、(Pb)铅限值 1000 mg/kg3、(Hg)汞) 限值 1000 mg/kg4、(Cr6+)六价铬限值 1000 mg/kg其实现在所使用的印刷油墨,不管是丝印,凹版或者柔版油墨,重金属检测一般都可以达标,重金属检测主要是针对以前,或者是低档的胶印油墨。
所以想知道油墨是不是环保,可以让厂家提供油墨的RoHs检测报告,查看一下以上几种重金属的含量即可。
2.芳香烃检测芳香烃是一种闭链类碳氢化合物,具有苯环基础结构,由于早期发现这种物质时,很多都有芳香的味道,所以称为芳香烃,芳香烃是一种对人体具有很强危害性的物质,对于油墨来说,如果使用一些含有芳香烃的油墨,虽然印刷干燥后不会有残留,但是在印刷过程中会挥发出大量刺激性气味对印刷操作工人的身体带来极大的损害,所以油墨中对于各种芳香烃的含量也有严格的要求。
欧盟 RoHs2.0 10项检测,Reach SvHC 205项检测都含有芳香烃物质的检测。
芳香烃检测标准:SH/T 0118-1992 溶剂油芳香烃含量测定法GBZ/T 160.42-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4-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多环芳香烃化合物的测定方法GBZ/T 160.47-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卤代芳香烃化合物的测定方法3.VOCs检测VOCs是有机挥发物的英文简称,根据世卫组织(WHO)对VOCS的定义,是指在常温下,沸点50度到260度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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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ICS 13 040 40 Z 60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 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815-2010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3)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4.2印刷油墨VOC S含量限值 (3)4.3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3)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4)4.5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4)4.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 监测 (4)5.1布点 (4)5.2采样和分析 (4)5.3监测工况要求 (5)6 标准实施 (5)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印刷行业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9)参考文献 (13)DB44/815-2010前言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波、张晖、刘乙敏、叶代启、王明旭、廖程浩、刘剑筠、杨利娴。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3.3印刷 printing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
3.4油墨 printing ink用于印刷的染色液体或者黏性物料。
DB44/815-20103.5不透气承印物 non-porous substrate表面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薄片、聚乙烯、聚丙烯、玻璃纸、加上不透气物料的纸张或者纸板、金属化聚酯及尼龙。
3.6透气承印物 porous substrate表面不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纸张、纸板及任何加上透气物料的纸制品。
3.7柔性版油墨 flexographic ink用于柔性版印刷的油墨。
柔性版印刷是一种利用柔性橡胶或其他弹性印版的印刷方式,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
3.8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
凸版印刷是一种印刷工艺,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而油墨从图像表面直接转移至承印物。
3.9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
平版印刷是一种平版式印刷工艺,其图像部分与非图像部分位于同一平面,而两者的化学特性不同。
3.10热固油墨 heatset ink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刷油墨:(1) 用于配有烘干箱或者烤箱的连续式卷筒轮转印刷机;(2) 其油份受热挥发后变干或定形,再以冷凝卷筒使油墨凝结。
3.1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3.1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3]3.13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DB44/815-2010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5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4技术内容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VOCs含量的最高限值/(g/L)印刷油墨种类Ⅰ时段 Ⅱ时段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 300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225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 700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热固油墨除外) 300 300凸版油墨 300 3004.3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印刷方式 污染物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DB44/815-2010表2 (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印刷方式 污染物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苯 1 1 0.4 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 15 1.8a 1.6a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总VOCs120 80 5.4 5.1苯 1 1 0.4 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 15 1.8a 1.6a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总VOCs180 120 5.4 5.1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苯甲苯 二甲苯 总VOCs0.1 0.6 0.2 2.04.5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印刷行业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6.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2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6.3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
5监测5.1布点5.1.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执行。
5.2采样和分析DB44/815-2010 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 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 h 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