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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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13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13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 13 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4年12月15日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路基、车辆段、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铁路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优先发展、统一规划、多元投资、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怖活动。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安全生产、市容、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6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0【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9号)和《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的有关法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的有关法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一、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二)《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6条、第57条(三)《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四)《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五)《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款(六)《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七)《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24条(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摆乱卖执法问题的通知》全部(九)《天津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规定》第20条(十)《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13条二、有关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方面(一)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第6项(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4条、第48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67条、第84条(四)《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第1、2项,第66条第2、3项,第68条第8项,第69条三、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二)《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32条、第33条(三)《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四)《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第10条、第12条四、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40条(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9条、第43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第52条五、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一)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二)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三)《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第23条、第24条(四)《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42条、第43条。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津政发〔198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

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东丽政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丽政办〔2014〕31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美丽东丽建设,进一步做细、做实东丽区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东丽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尚斌义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王连成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峰副区长(主持日常工作)龚振波区长助理成员:刘茂江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张作明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王桂荣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王同海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张轶彪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赵秋光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邱守江区发改委主任徐继珍区农经委主任赵国发区商务委主任白宝忠区建委主任、区城市化办主任张克奎区市容园林委主任王峰区财政局局长宁培建区民政局局长宋文华区教育局局长刘学颖区卫生局局长张耀国区文广局局长王学新区环保局局长李义柱区运管局局长陶玉珍区水务局局长耿俊青区房管局局长刘俊岭区安监局局长王以柱区质监局局长郭连杰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边仕苓区旅游局局长陈德新区公路局局长李咸群规划分局局长崔家颖国土分局局长张万柱公安分局副局长许金来食药监分局局长庞旭工商分局局长张利交警支队支队长刘昕亮消防支队支队长毛顺来张贵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宗艳丰年村街道办事处主任韩孝堂无瑕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国旺万新街道办事处主任孙合明新立街道办事处主任李俊龙金钟街道办事处主任郑立华明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治刚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徐瑾金桥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晓霞东丽湖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光华东丽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吴晓春服务滨海委主任张金芳华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园林委。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2010-9-18 11:02:30 来源:天津市规划局浏览次数:490 共 1 页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内六区、新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的缴纳、收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收取。

具体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见附表一。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按分工职责,负责本市配套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是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内配套费收取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业务上受市建委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工作;(二)参与居住区规划方案的审核;(三)配套投资计划的申报;(四)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公建分配等工作;(五)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新建住宅居民生活各项工作。

第六条配套费收取、使用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其步骤是:(一)普通住宅项目,建房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宅建设所在区配套办一次性交纳配套费。

(二)危改住宅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分两次向住宅建设所在区配套办交纳:第一次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部分开工的通知)前交纳配套费的50%,第二次在项目竣工6个月前将其余配套费的50%交齐。

(三)建房单位交纳配套费用后,持区配套办证明到市建委办理批复审核手续,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部分开工的通知)。

(四)凡不交纳配套费或不办理批复审核手续的建房单位,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部分开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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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编辑本段]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 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率达到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整洁美观;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 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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