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征收(七)
浅析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征收补偿

浅析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征收补偿作者:谭雪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谭雪(1990-),女,四川遂宁人,重庆大学2012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重庆大学,重庆400044【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对土地权利人进行相应补偿后,合法剥夺其土地权利之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公权力对私权的合法侵犯,为保障该状况下之私权利益,建立相应的征收补偿显得尤为必要。
台湾地区对土地之征收补偿按征收形式进行划分,且补偿内容与标准较为合理,值得分析、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一、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与大陆地区所施行之土地公有制有所不同,台湾地区施行土地私有制,即个人或团体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于2000年《土地征收条例》之颁布而逐渐形成其相应之体系,一扫过去“一制多法”之状况,保障台湾地区私权主体之合法利益。
其后,台湾地区以该条例为中心,逐渐将征收内容、征收程序、补偿项目、补偿费用等纳入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增加各目次法律规范,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台湾地区将土地征收划分为公用征收与政策性征收两种。
公用征收,即一般意义上之土地征收,被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3条,是指为公共利益之需要进行之土地征收。
政策性征收是土地征收的特殊形式,其目的是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改善土地产权分配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区段征收是政策性征收中最重要的形式,其范围被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4条。
区段征收是指地方政府将划定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后重新整理与开发,被征土地者可以选择更换相应的已整理开发之土地或直接拿取征收补偿费用。
区段征收作为都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在高雄、台南、苗栗等地区都得到广泛应用。
虽民间及学界对区段征收评价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区段征收确实提升土地价值,振兴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征收补偿内容与标准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公益性、补偿性,即土地征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之下,为公共利益之目的,通过相应补偿的形式来合法剥夺土地权利人之权利。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经验及启示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经验及启示作者:左静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31期摘要: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权利及相关收益的转移,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产生社会矛盾与冲突。
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在不损害被征地者利益的基础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是世界各国探寻的理想目标。
我国台湾地区征地补偿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征地补偿程序、征地补偿的范围与项目以及征地补偿方式都有值得中国大陆借鉴之处。
关键词:台湾地区征地补偿地价补偿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台湾地区关于征地的立法较多,《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都市计划法》、《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都对土地征收有所涉及。
为整合分歧不一的法规,减少征地纷争与阻力,台湾地区于2000年2月2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条例》并将其作为土地征收的统一规范条例,从征地补偿的条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征收程序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文仅就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补偿项目和补偿发生进行阐述,探讨可为我国大陆征地立法和实践借鉴之处。
一、台湾地区的征地补偿程序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程序除具有一般土地征收所应具有的要件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征地实施前举行公听会并以协议价购为先行程序。
《土地征收条例》规定,需用土地人在取得土地之前先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再将事业计划报请主管机关许可;主管机关许可后,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并且议购价格不得低于征收补偿费标准。
如果协议没有达成,才可以依法申请征收土地。
第二,征地实施中重视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征地补偿的意见。
需用土地人的征地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由县(市)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征地补偿费由用地人支付并由主管机关转发,土地所有权人接受补偿费后即终止对土地的权利与义务。
但当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时,则由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知土地权利人;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查处结果,则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复议结果,则提起行政救济。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刘宪法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及其经济社会背景,系统介绍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形成与运作过程及其绩效,讨论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成功实施的内在因素和目前出现的问题,并将中国大陆有关农地整理的做法与台湾的农地重划进行了比较。
其主要结论是:实施农地重划需要建立完善配套的制度和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农地重划得以快速推进的关键,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中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农地重划的经验,将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及土地流转与农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并着眼于制度建设,确立农民在农地整理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字:农地重划台湾土地整理一、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长期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一个重要根源。
国民党政府执政时期,一度十分重视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改革目标。
而实际结果是,国民党政府所提出的土地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土地问题反而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严重,并成为国民党政权在大陆覆灭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成汉昌,1994)。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以后,痛定思痛,再次将解决土地问题、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成为国民党政府在台执政的首要任务,先后推行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等改革措施。
通过这些改革,大量无地或少地的佃农转为自耕农,长期困扰台湾社会的地权分配不均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于宗先、王金利,2001)。
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并被视为“台湾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地权分散化和土地细碎化问题。
自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台湾农户户均耕地面积持续保持在1 公顷左右,绝大多数农户的农场规模在1.5 公顷以下。
不仅每户经营的农场面积小,而且地块分散。
1955 年,50%以上的农户所经营的农场分散在3 处以上。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

北京城乡结合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人、地、钱、绿、产、村”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缺钱的事实,即绿化实施和农民城市化等等所需要的资金总是超过市区公共财政的供给能力。
本文通过对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研究,试图找寻可借鉴的制度方法。
北京城乡结合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人、地、钱、绿、产、村”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钱”的问题。
以一道绿隔为例,从77号文到7号文、20号文、17号文,以至土地储备政策,政策一直在变,但唯一不变的是缺钱的事实,即绿化实施和农民城市化等等所需要的资金总是超过市区公共财政的供给能力。
所以,在此背景下绿隔政策经历了三个转变(权宜之计):(1)补偿形式由“货币补偿”为主转为“实物补偿”为主;(2)人员由最早的“转居不转工”到“部分转居转工”又到“不转居不转工”;(3)而土地由最早的“全部征为国有”到“商品房征为国有,农民新村划拨,企业用地保留集体所有,绿地不征用”。
最典型的绿地实施和养护问题,所谓的“以绿养绿”似乎一直都无法实现以绿色产业造血的方式,实现大量生态建设资金的自筹机制,真正做到的是“以地养绿”,也就是拿卖地的钱或规划建设指标为造绿买单。
可惜的是,这种“曲线救国”的方式随着土地财政的衰弱而步履沉重,退出历史仅是时间问题了。
一道绿隔实施政策简介:77号文(1993年施行):大环境绿化政策。
以实现绿化为直接目的,20%的别墅用地带80%的绿化,全征地。
有些开发商从中牟利,把别墅建起来了,但村庄没拆。
7号文(1994年施行):国批民办,以绿养绿。
以开发带绿化,算经济平衡帐,全乡征地。
1997年11号文提出“逢征必转”之后停滞。
20号文(2000年施行):退耕还林、发展绿色产业、引资建绿。
拆分为三个子政策:(1)农民自住房和商品房建设政策,简称(1:0.5政策);(2)绿色产业政策(简称3-5%政策);(3)绿化建设补助、绿化养护补助政策。
17号文(2008年施行):一村一策。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内容提要】台湾的拆迁抗争,虽然始终不断,但已经有一套较为定型的处理模式。
政府对拆迁户会根据行政执行法,尽到警告及拆迁之义务,而后才会进行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征收的拆迁,台湾会进行较充分的沟通,协调买卖的可能性,以及尽可能给予较高的补偿费,依法重置价格,以减低民众的抗争。
万一民众仍然进行抗争,则依处罚违法聚众的集会由刑法及妨害公务的刑法来处置。
不过,台湾是尽量适用比例原则及政治协商的方法,来避免造成不幸的后果。
【关键词】台湾拆迁抗争先建后拆征收补偿比例原则最近在大陆发生的拆迁“钉子户”的新闻,在台湾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重视。
类似抗拒拆迁的行为,在台湾过去也经常看到。
台湾最多产生抗争的案例,是在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之上。
台湾在1945年日本战败离开台湾之前,已经将全台湾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得很详尽,土地不是属于公有,就是私有,没有无主地。
这也是因为台湾很小,只有36,000平方公里的面积而已,不存在民法无主物、未登记土地所有权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可能性。
人民如果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占用,所有权人势必不会容忍,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这种类型的占用缺乏正当性,也不会受到任何人民的支持。
所以没有太多抗争的事件。
反而在占用公有土地方面,才是拆迁抗争主要产生之处。
1949年之后,台湾涌入许多来自大陆的军公教人民,不少宿舍都是临时性质且简陋。
这些小区多半盖在公有土地之上。
同时,不少民众也违法兴建房舍,当时政府也基于各种理由容忍。
等到台湾逐渐发展,城市都市计划推行后,这些旧房舍的拆迁,都会面临抗争的问题。
在一般的拆迁,如果是对合法土地的征收,台湾有一套颇为完整的法制,依据2000年2月2日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已经将士地征收的程序完整的规定出来,包括由征收计划的制订公布、补偿费的发给等,都有很清楚的规定,特别是在征收计划公布前,要经过公听会程序,此时民意机关可以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

一、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
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
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1)“国税”。
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
(2 )“省(市)税”。
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
(3 )“县(市)税”。
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
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
1、地价税。
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
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程序中法律程序适用研究
土地征收程序中法律程序适用研究黄学贤陈铭聪【摘要】土地征收制度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增加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出现,以保证被征收者的权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征收土地作为经济发展建设需要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目前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本文以2010年6月9日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大埔农地征收事件为思考,探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缺陷,并期以正当法律程序来建构我国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法律保留原则;公共利益;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一、一个案例的思考(一)事实经过大埔事件,是我国台湾地区苗栗县竹南镇大埔的农民抗争事件。
事件起因于2010年6月9日苗栗县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居民就业机会,计划扩大新竹科学园区竹南基地,强制征收大埔农地。
部分居民不愿意土地被征收,拒绝接受县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遂而反对征收农地。
县政府多次与居民协调未果,态度遂转而强硬,县政府凭借公权力,动用警力封路毁田,利用挖掘机毁坏即将收成的稻田。
县长刘政鸿强调,征收大埔农地,完全是依法律规定,而且征收补偿费用大部分居民都已领取,未领取的居民,县政府也已经依法提存,故征收大埔农地是合法合理。
6月23日大埔农民北上陈情抗议,6月28日,苗栗县政府再度动用警力、推土机,在竹南基地整地施工,大埔自救会强烈抗争,警民爆发冲突。
7月17日,苗栗竹南大埔自救会、苗栗后龙湾宝自救会、彰化二林相思寮自救会、竹东二重埔自救会、台湾农村阵线等多个团体发起“台湾人民挺农村717凯道守夜行动”,夜宿台北总统府广场前,诉求“还我土地正义”、“停止圈地恶法”。
7月2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长”吴敦义介入,召开协调会。
为此,苗栗县长刘政鸿更因此事公开道歉。
7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长”吴敦义宣布将“划地还农”,但是大埔农民坚持“原地原屋”,反对换地。
我国台湾地区市地重划公众参与方式的启示
备 会 、 事会 和 监 事 会 , 地 所 有 权人 通 过 这 些 理 土
组织 自行 开展市 地重划 工作 。自办市 地重划 过程 文件 意 见征求 面较 广 , 如筹 备会 应 由土 地所 有 权 人过 半数 或七 人 以上 发起 , 负有 征求 土 地所 有 权 人 同意 、拟 定 重划 计 划 书 及 申请 核 定公 告 等 责 任。 筹备会 应 于重划 计划 书公 告期满 日起 两个 月
各种 事 项 之 决议 ,应 有 重划 会 全 体 会 员 12以 /
上 , 其 所有 土地 面积 超过 重划 区 总面 积 12以 及 /
域 内城市 更新 当事 人 , 在符 合 多数 同意 原 则下成
立城 市更 新会 , 独 或与 市场 主体 合作 办 理城 市 单
更新 相关 事 宜 ; 求城 市 更新 当事 人参 与城 市 更 要
督, 防止 出现 侵权 行 为 。
( 规 范 市场 主 体 单 独 实施 与 合 作 实 施类 二) 城 市更 新 的公众参 与 方式 在 非 狭义 公共 利益 范 围 , 府应 确 实鼓 励全 政 面采 用 市 场 主 体 单独 实 施 或 合 作 实施 类 城 市 更 新方 式 。在城 市更 新 工作 前期 , 求城 市更 新 区 要
内通 知土 地所 有权 人 并召 开第 一次 会 员大会 , 审
议章 程 、 重划 计划 书 , 并互 选代 表组 成 理事会 、 监
3 市 地重 划后 期 的公众参 与 .
事会 , 分别 负责 执行业 务 。
2 市 地重划 中期 的公 众参 与 . 《 励 土 地 所有 权 人 办 理 市 地重 划 办 法》 奖 规
址, 于签名 盖章 后 , 出于主管 机关 为之 。 管机 提 主 关修 订 重划计 划 书重 行报 请核 定 时 , 土地 所 有 对 权 人提 出而 未 采 纳 之 意 见应 说 明不 能采 纳 之 理 由, 于 核 定 结果 公告 实施 后 , 不 能采 纳 之 理 并 将
台湾城镇化过程土地征收政策调整及其启示
Land Expropriation Policy Adjustment in the
Process of Taiwan Urbaniz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作者: 郑鸿[1];郑庆昌[2]
作者机构: [1]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福建农林大学
出版物刊名: 亚太经济
页码: 133-13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城镇化;土地征收政策;台湾地区;启示
摘要: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曾经引发了大量与大陆相似的矛盾问题,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制度安排,值得大陆借鉴。
本文分析了台湾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政策调整的措施与经验,并由此得出对大陆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台湾都市更新的发展与民间土地抗争
.
的 展 与 民问 土地 抗 争
刊、 璇( 福建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 中心)
台 湾都 市
台湾经历了 5 0 年以上快速经济增长, 带动了岛 更 新条 例 ” 颁 布施行 ,台湾 都市更 新 的推动从 此开
内都市 的快 速建设 与发展 。台湾 的旧城 改造与 更新 始有正式法律依据。 该条例所规定的“ 建立权利变换
2 0 世纪 7 0 年代修法推动 以来 ,经过 四十多年的发 市更新项 目为灾后重建的都市更新项 目。同年 l 1 展 ,台湾的都市发展 已经从 都 市扩 张转 向都市 更新 月 , “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 研拟《 灾后 1 3 重建计 的模式 , 都市更新已经成为台湾城市区域发展的主 划工作纲领》将都市更新列 为整体重建 的方式之 流模式并逐渐形成规模庞大的社会现象与运动。 并成立 “ 灾后集合住宅社 区重建协调推 动小
整 建或 特别 加 以维护 之 地 区 。 ” 1 9 7 7年 , 台北 市专 通过了《 都市更新产业行动计划》 , 以取代 2 0 0 9 年提
门成立都市更新科 , 并在 1 9 8 3 年订定 《 台北市都市 出的《 都市更新推动计 划( 2 0 0 9 — 2 0 1 2 年) 》 , 大力推 动 以政府 为 主的更新 地 区先期 规划 、公共 工程辟建 更新实施办法》 ,开启 由政府主导推动的都市更新 以及招商投资, 并积极辅导民间都市更新 , 整合社区 自 力实施都市更新等。随着更新法制的逐渐成熟及 从2 0 0 5 年 开始都市更 1 9 9 3 年, 《 台北市都市更新实施办法》 增订“ 奖 台湾 房地产市 场 的产 业 复苏 , 励 民间投资都市更新建设事业” 专章 , 改 以容积奖 新的数量持续增长 , 且明显集中在台湾北部地区 ( 将 励鼓励民间投资 , 并设置都市更新基金及设立 台北 近三分之二之更新事业位在台北市) ,相对而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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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北投±林科技园区小蜜蜂计 不 确 定 、 不 满 情 绪 往 往 如 野 火 蔓 延 ,
总 队积极沟通 ,本案开发预算于 9 7 年
1 月1 8 日始 获 市 议 会 同 意动 支 ;又 市府
为 期早 日完成本 案的开发 ,限令土地 开发总 队于9 8 年4 月3 0 日前完成用地取 得 及地 上物 拆 除。 因此 ,为能 于 1 年 3 个月 内如期完成用地取得作业 ,如何
说 明。
C .执 行 阶段 ~一 长 期 小蜜蜂成员为 “ 单 一服务窗 口”
求本府拟 订区段徵收拆迁 补偿 自治条 例 ,且在 该条例未立法通 过前 ,本 区
段徵 收案开发预算不得 动支之决议 , 爰 造 成 本 案 的延 宕 。 然 而 提 高 补 偿 标 准 将 连 带 影 响 台北 市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 经议会 折衡考量及地 政处及土地开发
书 ,丛书较为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台湾h k 1 9 5 0 年的土地改革以来的土地管 理模式及发展情况,本刊将在后期连续刊出该套丛书,以期达到 大陆同行收
的现象 ,为 了化解 开发阻力 ,顺利推 动 区段徵收业务 ,如何化解冲 突 ,正
是 避 免 双 方 陷入 零 和 赛 局 的 关 键 ,本 文 以台 北 市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园 区 小 蜜 蜂 计 划 为 例 ,探 讨 如 何 化 解 当 地 居 民反
面 临流离失所 的生存 压力 ,无 论是在 实质生活 、情感 或生存层面均 可能立 即面临 困境及 失落 ,诚所谓 “ 未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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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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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
2 0 1 1 年5 月2 1 ~2 7 日,以 “ 发展振兴 、合作共赢”为主题的 “ 台湾四川
政 府人员进入会 场,导致会议 无法顺
B .开发时程压力或法规制度缺 乏
弹性。 C . 执 行 人 员 经 验 不 足 或 官 僚 被
动。
水 、断 电,甚 至动用警力 强势拆迁 ,
居 民往往 只能眼睁睁看著 居住多年 的 家 园遭怪手 铲除破坏 ,而 “ 家 ”就这 样毁 了、散 了,未来 何去何从 , 自己 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市 计 画 或 开 发 议 题 , 辄 引 发 居 民 抗
“ 法规制度 ”等4 个方面 。
经 分 析发 现 如下 之 问题 :
A .执 行 人 员 不 了解 地 主 、住 户 需
求。
争 。嗣本案 都市计画于9 3 年 间审议完 成 ,台北市 政府地政处及其 所属土地 开发总 队前身 台北市土 地重划大 队于 9 4 年间举 办环境影响评 估说 明会 时, 当地居民悬挂布条 ,高举看板强 烈表 达 反对 区段徵 收开发 ,甚至 围堵阻止
综观 台湾各 县市 以往执行 区段徵 收或公共工 程徵收 的拆迁 过程 中,遇 有居 民强力阻挠 、抗 争情 事 ,徵 收机 关 除未 必能满足居 民全部诉求 外,亦 欠缺 关怀与沟通 ,往往一纸公 文就断
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园区区段徵收 案 ,推 动开发 己历2 0 年 ,每逢拟 议都
厅 副厅长徐志文率队的 “ 四川地质 灾害防治治理分团”,集一厅 、一校、四
局的 相 关领导和专家教授,赶赴 台湾参加 “ 台湾四川活动周”,并随期进行 学术交流 ,本刊记者有幸随 团参加 了考察 。5 月2 4日,四川 团参观 了台湾
“ 土地 改革 纪念馆” ,交流 中,该馆 馆长赠送 了一套 台湾地政 简介 丛
D . 地 主 、住 户认 为 政 府 空谈 或 存
口
有 “ 会 吵的小孩有糖吃”心态 。
E .地 主 、住 户 期 望提 高补 偿 费 或 抵 价地 发 还 比例 。 ( 2 )执 行 策 略与 目标 从 问题 分 析 中不 难 发 现 ,大 部 分
a . 责任 编 组 本 案开发面积约 9 0 公 顷 , 以承 德
利 ,先 受 其害 ”。
对声浪而顺 利完成 区段徵 收用地 的最
关键 阶 段 。
检视近年执 行的南港车站特定专
用 区 、 士 林 宫 邸 北 侧 地 区 区 段 徵 收 案 例 ,归纳 出衍 生 的 问题 可 区 分 “ 地 主 ”、 “ 住户 ”、 “ 执 行 人 员 ” 及
( 二) 从 心 出发一 一 小 蜜蜂 计 划 1 .背 景 说 明
化 解 当 地 居 民 反 对 声 浪 为 最 关键 的 任 务。 2 .策 略规 划 ( 1 ) 问题分 析
的破坏 是最先且必经 的阵痛历程 ,从 居 民的角度来看 ,被 迫迁离生长久 居 的土 地,拆除遮风避 雨的家 园,挥 别
朝 夕 关 怀 的 亲 友 近 邻 ,平 静 聚 落 生 活 遭 破 坏 ,温 馨 社 区 情 络 被 割 断 , 甚 至
集鉴之长避其短的管理素材的 目的。
三 .台 北市 区段 微收案 例简
划
( 一) 前 言 建 设 由破 坏 开 始 。 区段 徵 收开 发
政府承诺的事项真的会 兑现? 诸多 使得开 发阻力激增 ,亦造成 民众对 政 府的负面官僚形象 。 当政府 无法满足 民众 的需求 ,且双 方
利 召 开 ,延 宕开 发 。之 后 更 透 过 台 北 市 议 会 及 各 种 渠 道 陈 情 、抗 议 、 聚 众 抗 争及 l 1 2 o 人 联 名陈 情 。 台北 市 议会 于 9 4 年 间 针 对 当 地 居 民反 对 诉 求 一 一 补 偿 费偏 低 部 分 ,要
活动周” ,在 台湾隆重展开 ,四川省省长蒋 巨 峰 率团访 问台湾,四川省国土 资源厅厅长宋光齐随团参加 了考察访 问。5 月2 2 ~2 9日,由四川省 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