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5〕149号2005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近一个时期,湖北、河北、广西、湖南等地个别刑事案件经一些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人民法院如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何坚决地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如何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实现刑罚的公平和正义,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以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的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以对法律、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坚决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
严格把好刑事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每道程序和每个环节,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同时,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认真研究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刑事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工作制度。
350.独角兽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

专题十九侵犯财产罪【本讲聚焦】财产犯罪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
考试时除了反复考查本章犯罪的犯罪构成外,对总则中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内容的考查也常常以本章犯罪为背景。
所以,对这些“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的超级犯罪要深入、彻底地掌握。
相似犯罪之间的辨析是本章的重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目次】考点1 本讲概述考点2 取得型犯罪考点3 毁弃型犯罪考点4 拒绝支付型犯罪【知识点结构】侵犯财产罪的法益刑法上的财物的认定概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死者的占有平和型: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犯罪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转移占有的犯罪欺骗型:诈骗罪利用被害人瑕疵意志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取得型犯罪具有不法所有侵占罪目的的犯罪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的分类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挪用资金罪目的的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绝支付型犯罪: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相似犯罪的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考点1 本讲概述一、财产犯罪的法益★★★【知识点讲解】表40 财产犯罪的法益及财产的范围法益:占有合法占有:有所有权的占有和无所有权的占有非法占有:对犯罪所得的占有例外:如果遇到本权者的维权行为,则不再保护非法占有。
财产的范围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学术争议】财产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为了不归还代为保管的名画,杀死画的主人,能构成抢劫罪吗?(2016年卷四第二题节选)【司法部的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1.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2.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3.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4.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5.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6.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7.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罪的时候,必须要遵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针对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因为目前我国刑法当中针对抢劫罪是制定的有死刑的,而且由于抢劫本身的犯罪性质就非常恶劣,作为抢劫案件当中的受害者,相信最关心的就是法院对于抢劫罪的审理问题。
所以也可以来了解一下,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法考真题之抢劫罪

抢劫罪【970280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抢劫罪?( BC )A、聚众哄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B、携带凶器抢夺的C、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D、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990227单】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
约二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990264多】下列哪些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 ABD )A、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B、携带凶器抢夺C、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D、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020212单】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C)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020249多】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
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
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
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
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030232多】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
刑法分则复习题

《刑法分则》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为了盗取村里池塘中的鱼而在池塘中投放了大量的毒物,严重污染了水质,毒死了整塘的鱼,使村里养殖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并罚C.破坏生产经营罪 D.盗窃罪的加重情节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
当场轧死五人,撞伤十九人。
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杀人罪3、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
但恰好这架飞机此次没有投入运营。
在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
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4、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殴斗中,周某用铝质送餐车将舷窗砸坏,致使机舱内气压下降,乘客出现骚乱现象。
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尚未构成犯罪 B.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C.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D.已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5、下列哪些行为中,行为人必须为过失才构成犯罪?()A.丢失枪支不报罪 B.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C.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6、王某偶然发现李某所开小轿车好象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
李某奋起对抗,俩人打斗起来。
李某不敌王某,落慌而逃。
王某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
后来,李某找到王某索要该车,王某拒不交还。
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盗窃罪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两抢意见(2020年整理).pptx

学海无 涯
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 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 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 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 手 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 走
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 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 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 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 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 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 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 符 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 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 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 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
章澎刑法小学堂-专题一:抢劫罪(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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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1999-2-27.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 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二小时后,甲、 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 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考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 【解析】A正确,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第二天的暴力行为与盗窃之间存在 较大的时空间隔,不具有当场性,不成立转化型的抢劫。B正确,乙的暴力行 为直接对物,间接对人,属于抢夺行为。同时,该行为又导致被害人摔倒重伤, 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仅存在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C错误, 丙先盗窃之后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但是该暴力尚未达到压制一般人的程度,不 能转化为抢劫。D正确,根据司法解释,骑机动车抢夺致人重伤的,应按照抢 劫罪一罪处理。 【难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也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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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2003-2-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 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 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 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 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 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 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 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 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 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刑法章澎
2016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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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绪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罪名有着十分之高的法定刑起刑点,所以其使用应当非常谨慎,但是目前的立法上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具体实际认定,还是没有一个准确并且统一的解释。
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也是看法各异,从而导致对行为人在定罪后量刑的区间过大,往往一个相似的案件会出现量刑上的很大差异,对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国内许多学者都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
例如同济大学的金泽刚教授认为,由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特殊的刑法上的含义,并不要求一定具有公然性的特征,主观上并不包括间接故意。
要具体分析单位内部车辆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区超市的班车等交通工具是否是本罪名所要惩罚的犯罪行为。
对于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压制被害人使其难以反抗的暴力的成立条件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场;又譬如西南政法大学的陈伟教授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来解释这一加重情节,认为它既能保护法益目标,也贯彻了罪刑均衡原则。
但是经资料查阅,国外对中国刑法上所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研究较少。
所以,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罪名,学界长期以来也有了很多研究,但是对于其认定问题仍有些许方面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正是由于对立法技术的考量,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含义所做的界定并不十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仍需要在新刑法的立法本意指导下,综合社会上出现的真实的具体案例,作出符合司法实际的解释方法.本文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和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这两方面来阐述加重情节的依据,为了能够普遍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避免适用刑罚不严肃的现象,本文从场所、时间、空间、对象、抢劫行为五个方面来讨论其具体认定。
笔者不揣冒昧,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并希望得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对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这个加重情节的认定方法.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情节的立法依据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离不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一般具有人数不特定性、移动性、公共性等特点,如果有歹徒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公然施以暴力强取财物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这些特点,这种抢劫行为对于社会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大的,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共交通秩序,甚至会引起人们的社会恐慌。
因此,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时,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就是为了打击这类对社会有极大危害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两点来分析其立法依据。
首先,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来阐述,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升格为法定加重情节应当同时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我们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的现实社会危险性,加上罪行和罪犯的综合因素来判定罪名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例如在行驶的公交车上随时都会有乘客上下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表示行为人对于其他个体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藐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令人心惊;犯罪行为人选择公然的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里实施让人难以反抗的暴力行为获取财物,或者用他人的身体精神的安全和自由来威胁,即使只是抢劫了一个人,但是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乘客也是一种变相的犯罪,更甚至会导致民众公共交通具乃至社会生活的恐惧。
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法规定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情节是合理的。
其次,从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来说,普通抢劫罪侵害的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双重客体,但是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被侵犯的法益来说,是我国刑法所最强调的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工具种类繁多,而且乘客人员不特定,如果在客运飞机、轮船、火车等可承载人数庞大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无论被侵犯的人数是多少,它侵害的法益都是公共安全以及被害人的人生财产权益,都会造成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紧张,使人民对社会安定缺乏信赖感。
另外,如果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对正在行驶中交通工具造成影响也会造成交通公共安全的隐患,例如对正在航行的飞行器上抢劫,会使驾驶人员分心而发生坠机砸伤地面建筑,引起更大的伤亡。
因此,从其侵害法益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角度来分析,应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除了要符合抢劫罪的基本要件外,笔者认为还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深入分析其具体认定方法.(一)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理解是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核心点.一般认为,公共交通具是指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从事运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交通具,但是在法律上具体如何理解公共交通工具却有着很多不同的理解[金泽刚:《抢劫加重犯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
]。
立法者设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其着眼点就是公交具自身承载不特定多数人的功能和特性。
但是公共交通具的概念十分宽泛,其运载人数、运输路线、运送方式等等都各不相同,如果将任何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抢劫行为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则会导致量刑过重从也不符合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对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详细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具备公共性和营运性的基本特点,大都为有偿地运送相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那么对于普通的公交车、客运长途车等认定为刑法意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我认为以下几种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存在争议,对此进行探讨和研究。
1.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能否属于在“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出租车从其属性和功能上来分析,从事运送不特定的人的客运服务,具有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特点,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但是,不是所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都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此种加重情节,我们应当根据立法精神,将其明确的分别来开。
其次,小型出租车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少数人,而且可以说乘坐出租车的人大多都是彼此认识的,这种被较少数非完全陌生的人租用的车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他人不能再来乘坐.而一些发生小型出租车上的抢劫犯罪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直接抢劫司机的出租车,或者以租车为名骗司机把他们的车开到偏远荒凉地然后对司机抢劫[ 曾传红:《“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第56页。
]。
这种犯罪可以说并没有直接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与抢劫私家车等一般的抢劫罪的危害性是相当的,因此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一般不能认定。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还是应该在具体的案情中分析。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在福建省有一个出租车市场,这里有些出租车的经营方式不是全部由认识的几个人一起乘坐,而是同时拉上几个互不相识的乘客共同乘坐并且共同分担车费即“拼车”,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在四人拼车的出租车上抢劫其他三人和司机的个人财物.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就不是单纯的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这时的这种拼车的出租出应当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因为他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此时达到加重处罚的程度,因此在这里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2.在“黑车"“黑船”上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黑车黑船是指一些没有合法营运执照的,私自从事违法有偿交通运输业务的车辆船只。
这些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使用的几率也十分高,因此对于在黑车黑船上抢劫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有些人认为由于它们没有合法营业执照就持否定论是不合理的。
黑车黒船等在载运过程中与合法的公交工具并无差别,都是运送不特定多数人的,都具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正如有观点所言,在集体出游的校车上抢劫与在为出游集体包租的公交客车上抢劫并无实质的区别,无论是“黑车"还是“公共服务性”,都是对上述交通工具属性所作的判断或描述,其对评价抢劫行为实质上的社会危险性大小来说,通常没有大的意义或影响[ 黄祥青:《“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1日,第2版。
].因此,对于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黑车黑船上的抢劫,属于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
3.接送职工的班车、接送老师学生的校车、超市班车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罪中的交通具?对于在一些专门接送公司工厂员工上下班、学校用于接送老师学生的班车以及超市等便于消费者来往的大重型车辆上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问题,有论者认为其具有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性的特点因而也应当认定。
但是在笔者看来,首先,这些车辆运送的范围是有限定的,仅仅包括了它运送职能范围内的人群,这样就与我们所说的公交车等相比社会危害性缩小了;其次,这些交通具行驶的范围和区域不是开放性的,大部分也只是在公司工厂以及学校超市等来回,通常路程短运速慢,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大;再次,除去超市班车乘客熟识度较低,在一些公司学校班车上一些彼此认识的情况下若是遭到了暴力抢劫的行为,应当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救援性,比如上前制止或者通知警方等等,这与公共交通工具上成员的复杂性和财产的结合性是不同的,在这些车辆上抢劫对于社会秩序以及公共交通的破坏是可以控制的;最后,这些班车校车购物车来往的范围内等一般都是人群较为密集处也相应的会设有一些必要的例如会有保安巡逻等的安全防护,发生公然抢劫的几率较少比之在其他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上而言并不具有应当判处加重情节的紧迫性.因此,对于在厂车、校车、超市购物车上抢劫不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
4.在特殊空间(如火车轮船的独立包厢和厕所)内抢劫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交通具?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2004年6月16日,李某乘坐火车并在此期间和座位斜对面的受害人许某接洽相识。
当晚许某去厕所,李某尾随并在她打开从厕所门的时候把她卡在了厕所锁上了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许某挣扎反抗后李某打了许某的耳光又对其进行口头威胁,与她强迫性发生了关系,然后抢走了许某的现金990元及价值2300余元的一部手机现金,两人从厕所出来回到各自座位后许某向乘警报案,李某被抓获.有学者对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应处普通抢劫罪,原因是在列车厕所内实施的抢劫不影响正常的公共私乘秩序且不具有公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