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9土地规划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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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2019年第五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2019年第五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起始效期
2018/08/01 2019/02/18 2019/01/11 2019/04/28 2019/02/18 2019/02/18 2019/03/09 2019/01/01 2019/04/28 2019/07/01 2019/01/01 2019/01/11 2019/07/01
有效期至
附件: 2019年第五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序号 地区(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福建 河南 广东 重庆 云南 江苏 辽宁
企业名称
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 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建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恒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宁信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汕头市粤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宏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华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
甲181521003037 甲191621003230 甲191632003171 甲191632003278 甲191632003235 甲191632003236 甲190732001094 甲190535000813 甲191641003284 甲190744001146 甲190650001057 甲191650003211 甲191053001799
2021/07/31 2022/02/17 2022/01/10 2022/04/27 2022/02/17 2022/02/17 2022/03/08 2021/12/31 2022/04/27 2022/06/30 2021/12/31 2022/01/10 2022/06/30

2019年第四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2019年第四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附件:
2019年第四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地区(部门)
北京
上海 浙江 安徽 广西 重庆
企业名称
北京中交京纬公路造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华海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鹏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电华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和惠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天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嘉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
甲190350000610 甲191650003213 甲190350000614 甲191650003212 甲190350000612 甲191651003255 甲191651003254 甲190551000880
起始有效期
2019-01-01 2019-01-11 2019-01-01 2019-01-11 2019-01-01 2019-02-18 2019-02-18 2019-01-0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效期至
2021-12-31 2022-01-10 2021-12-31 2022-01-10 2021-12-31 2022-02-17 2022-02-17 2021-12-31
有效期至

工程立项前期附件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工程立项前期附件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序号
专项名称
资质要求
备注
1、工程咨询资质已经取消,取消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工程勘察资质承包范围:(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承担各
1
投标人需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需包
勘察测量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
含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甲级或工程 勘察综合资质,并同时具备工程设计 水利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
涉及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 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 [2015]10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取 消,改为由中国水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电勘测设计协会进行审批。可在评分项设置 资质评分,项目对应乙级资质。
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无资质要求
无资质要求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无资质要求
6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无资质要求
7
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编 制
无资质要求
8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无资质要求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 作要求的公告(暂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废止
质。
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 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1、甲级: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 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3、工程设计资质承包范围:(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019年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2019年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b5E2RGbCAP本标准从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B、附录 C、附录 D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p1EanqFDPw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 —2000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DXDiTa9E3d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RTCrpUDGiT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5PCzVD7HxA GBJ 7— 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3838 — 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 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T5791 一 1993 1: 50001: 10000 地形图图式GB/ T7929 一 1995 1: 500 1: 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 8978 —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5772 — 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6453.1 — 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16453.3 —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4 —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GB 50162— 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 50188— 1993村镇规划标准GB/T 50265 — 1997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86— 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DJ 217— 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L 18— 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3— 19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1 / 60JT/J 021— 1989 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LY/J002 —1987 林业工程制图标准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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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学会文件
土地学发规字〔2015〕27号
关于公布《土地规划
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学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年检申报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规字〔2015〕13号)文件要求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我会组织专家对第一批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资质进行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报领导审定,全国共有216家机构通过资质评审认定,纳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证书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2019年11月。

请各有关机构将旧证书(正、副本)寄回中国土地学会,以便更
换新证书。

联系人:姚春芳
联系电话:(010)66562610
传真电话:(010)66562563
通讯地址: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9号
中国土地学会网址:
附件: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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