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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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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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条例》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安全评价报告;(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5号)

危化资料第七部分省局文件(危化类)7.2.1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5号各市安监局: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充分肯定了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成绩,并对下一步做好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巩固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做好关闭工作,严防死灰复燃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关闭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06]8号)要求,切实做好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死灰复燃。

二、稳步推进换证工作,严格“三同时”审查在开展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52号)要求,稳步推进换证工作;对于新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许可工作;对于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

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项目,要督促有关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底之前,补办项目设立或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积极推广安全标准化,杜绝不安全储存行为实施安全标准化是深化“双基”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7日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首次登记□复核□变更登记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目录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产品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原料表五进口化学品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填表说明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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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含仓储经营)安全许可和监管职责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1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港口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的港区范围,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协同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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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7日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首次登记□复核□变更登记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目录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产品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原料表五进口化学品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填表说明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填写说明一、企业需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填写完成后自动生成本表。

企业打印本表并在表九“登记企业意见”栏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当地登记办公室。

登记办公室、化学品登记中心分别在“登记办公室意见”和“化学品登记中心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二、本表封面“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55号令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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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中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再编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文书,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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