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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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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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 个国家 年 月 日生效 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 日生效, 个国家; 前者于 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 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年 月 日生效 在上述8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日生效, 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后者于 3. 目前状况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 产的。 产的。
2. 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年 英国货物买卖法。
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纳入《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 发价与接受, 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 发价与接受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国际合同法

国际合同法

国际合同法
1.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合同,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2.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须有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表示其意愿。

3. 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考虑合同的目的、背景及合同的文本。

4.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共秩序。

5. 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7.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须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8. 合同的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法院。

9. 适用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应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 合同的终止
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撤销等原因终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1. 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本法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12. 法律效力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13. 附加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3章 合同法

第3章 合同法

英国



《欺诈行为法》关于需要以书面形式写成 的合同适用于六种合同。 如今依然保留的三种情况。 与合同形式不符的后果:不能对未签署合 同的一方强制执行。
美国


继受了英国的《欺诈行为法》 对书面的解释形式多样 书面的作用:证明;表明诺言是郑重作出 的;引导作用。 形式不合法:不能被强制执行。
Eastwood v.Ken You
原告Eastwood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 小女孩。他筹借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 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Ken You曾经允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他 的允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 孩的丈夫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履行他的诺言,因而 他的允诺是有约束力的。 法院判决:监护人不能强制女孩丈夫履行允 诺,因为监护人对这一允诺提供的对价是过去的 对价,因而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关键是有无对价,而不在于对价是 否相当、相等,故判原告胜诉。
法国法中的约因


根据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 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目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 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例如:一方向另一方承租一处位于商业中心的 房产;承租方用该房产卖蔬菜水果,并享有排它经 营权。为了得到排它权益,该方还另付了一笔钱。 此后,根据法律出租方无法让承租方实现这种权益。 法院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承租方无义务继续 履约。因标的为禁止流通物。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指公民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 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 人的非法干预。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 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在合同法体现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合 同,与谁订合同,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可协议补 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自由选择解决争 议的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第三章 比较合同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三章 比较合同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由于国际贸易的环境复杂,各国传统、文化和经济习俗 的差异较大,要求承诺在形式上与要约完全一致容易造成交 易的困难,因此,现在大部分各国法律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 基本一致或称为实质上一致即可,承诺内容与要约稍有出入 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4)美国法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 约(minor breach)。
第3章 /比较合同法
3.4.2 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以及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三种情况。
第3章 /比较合同法
3.4.2 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1)德国法把违约分为给付不能(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和给付迟延 (delay in performance)两种情况。
(2)法国法将违约分为债务不履行和债务迟延履行两种 情况。
(3)英国法将违约主要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 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预 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违反中间性条款的划分。
(1)要求实际履行合同(Specific Performance)
实际履行又称为具体履行、实物履行或强制履行。大陆 法以实际履行为违约救济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在英美法中, 违约救济以金钱赔偿为主,实际履行只是辅助性的衡平救济 手段。英美法只有在确定金钱赔偿不是适当的救济方法时, 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货物:有形
动产,电力、
证券、轮船
YES
等除外
没有规定事 项:合同是 否有效;所 有权是否转 移;产品责 任承担。
合同:加工合同、提供劳务或服 务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小结2:《公约》的效力
n 《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
n1、允许排除 n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
n 《公约》与惯例和通则的效力:
n 术语惯例>公约>合同通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n (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n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2006.4 (略有改编) n 2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n A.《通则》是国际公约,但不具有强制性
n B.因其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
织,故《通则》是国际公约
n C.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后就不能再适用《公约》
n D.《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n E.《通则》的规定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约束力。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三、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n 国际商会制定 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
n 解释了11种国际贸易术语 n 采用最多的是装货港交货的三种 n 货交承运人的三种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FCA 货交承运人P94
n 特点:
n 交货地点: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出口国 内地地点)
n 风险划分:货交承运人 n 费用划分:货交承运人 n 运输方式:适用各种运输方式。
n 注意:装卸货物的责任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一 Free Alongside Ship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前国际货 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的范围 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 的缔约国。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能适用于他们所 订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 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 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 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义务)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1)错误
大陆法: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出于错误而订 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英美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 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或撤销。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商法中文版:3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中文版:3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
• 概念
– 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商人为设立、变更、 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 组成要素
– 当事人 – 缔约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 一定的缔约形式与必要程序
• 实务流程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
• 1.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四、缔约过失责任
•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 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且生效 而遭受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要件:
• (1)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 (2)过错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法定义务; • (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 律拘束力
– 要件:
• :(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5)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一、合同有效性概述
•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 3.无效合同的后果
–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 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 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 协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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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大陆法的“协议说”;英美法的“允诺说”1.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法律是否规定合同的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3.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益:有偿;无偿4.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诺成;实践5.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不要式6.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二)国际统一示范法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04年修改(三)国内法1、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法律评述(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2、大陆法系:制定法;判例法3、中国法:制定法1999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PICC第1.1条: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中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合法性原则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订立、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具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CISG第7条第1款: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PICC第1.7条: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中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含义动态:订立合同的过程(程序)静态:合同的成立二、合同订立的形式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0元,货到后付款。

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

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答:不成立.从要式向不要式的转变CISG与PICC中国《合同法》: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发价;报盘;发盘)1. 要约的含义与要件(1)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具体确定(3)表示希望签订合同的意愿关于内容具体与否的判断标准CISG: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就可视为一项有效要约,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条款。

PICC:一项要约是否合乎要求不能以一般性条款来确定;即使重要条款,如对所交付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准确描述、价格、履约时间或地点等,在要约中可能尚未确定,也不能划定该要约是不确定的。

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CISG: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英美法的一些判例认为,要约既可以向某一个人发出,也可以向某一群人发出,甚至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PICC:一般地讲,建议越详细和明确,越容易被认定为要约;发往一个或多个特定人的建议较之向大范围的公众发出的建议,更易于被认定为要约。

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中国《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下列各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自动售货机;在马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柜台中标价出售的商品;招聘员工的启示答:不视为.中国某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

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称:“你3月2日电接受。

”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中国公司不利。

因此,中国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中国公司的行为是否违约?(一)要约2.要约的生效及其效力要约自要约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大陆法系;CISG;PICC;中国合同法)CISG第24条: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PICC第1.9条:(2)通知于送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在第(2)款的范围内,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

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大陆法系、CISG、PICC、中国法: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英美法系:要约在被接受之前没有约束力案例:甲向乙发出报价:有某规格大豆出售,价格每公吨300美元,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运,此报盘5天内有效。

要约于第二天到达乙处。

(1)乙收到要约后第四天回复同意,但因前一天大豆价格突然上涨,甲已将该批大豆以两倍的价格售与他人。

(2)甲发出报价5天后未收到乙的答复,甲遂泒船直接将大豆运至乙处。

乙拒绝接收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十时(纽约周日晚九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3)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一)要约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撤销;英美法系:受要约人未接受要约前可随时撤销。

CISG与中国法:要约可撤销,撤销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要约人。

CISG: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出售一批木材。

要约中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B可否要求A公司按原订单条件进行交易?5.要约的终止A.要约被要约人合法撤销;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未做出承诺(明确的承诺期限或一段合理的时间);C.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D. 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月底以前答复有效。

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

”但此时,我方已经将该批芝麻制品转售他人。

美国厂商是否可要求我方按照要约的条件交货?(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通知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A致函B,欲出价30英镑购买B的马。

B没有回复A,但通知C(该马匹的拍卖商)不要将其马匹出售,因为它要将该马卖给A。

C出于疏忽,将马匹卖掉。

A以他与B之间存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拍卖商侵占他人财物的诉讼。

最后法院认为A、B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判决A败诉。

(2)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发出CISG: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

如果逾期是由于通知发送过程中的原因所导致的,则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否则该承诺仍然有效。

中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旧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刻通知了B。

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B的承诺通知是否构成接受?(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镜像原则(承诺与反要约)CISG:(反要约)受要约人虽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还价”);(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但如果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承诺的成立,除非要约人不过分迟延地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

《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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