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
中医保健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医保健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中医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健康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中医保健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服务;(二)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中医保健服务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中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备案证》。
第五条从事中医保健服务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者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熟悉中医保健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中医保健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和地址;(二)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章程;(三)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和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医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中医保健服务内容与规范第八条中医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医诊断;(二)中医治疗;(三)中医养生保健咨询;(四)中医康复;(五)其他与中医保健相关的服务。
第九条中医保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二)遵循中医理论,结合现代医学技术;(三)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四)加强中医保健服务与医疗服务的衔接;(五)做好中医保健服务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中医保健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合理使用中药、针灸、推拿等中医治疗方法;(三)关注患者心理状态,提供心理疏导;(四)加强患者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保健能力;(五)做好患者病情观察和疗效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权威发布:中医养生保健行业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权威发布:中医养⽣保健⾏业规范泸州市天泰中医药研究所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医养⽣保健服务规范(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时间为2018年7⽉15⽇,《中医养⽣保健服务规范(试⾏)》即将正式出台。
《意见稿》对开办“中医养⽣机构”的场地、环境,服务⼈员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不得开展的项⽬,创新服务⽅式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从《意见稿》看,有以下明确⽽新颖的亮点:1、名称明确:、名称明确:《意见稿》明确规定:中医养⽣保健机构是指社会⾮医疗性中医养⽣保健机构。
估计以后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不能再拒绝“中医养⽣”这个专有词了。
、服务范围明确:中医养⽣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中医药技术2、服务范围明确:⽅法,开展的保养⾝⼼、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中医养⽣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预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
、服务⼈员要求:中医养⽣保健服务⼈员应当具有中医养⽣保健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调理师3、服务⼈员要求:等中医养⽣保健类职业资格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从事中医养⽣保健服务⼯作的⼈员,不得提供中医养⽣保健服务。
、⾮中医医师不得从事项⽬:不得使⽤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4、⾮中医医师不得从事项⽬: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法、为客户建⽴健康档案:中医养⽣保健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健康服务档案,开展中医健康⼲预调5、为客户建⽴健康档案:理效果的追踪与评估,逐步改善服务⽅案,优化服务流程,提⾼服务能⼒。
应当按要求提供中医养⽣保健服务有关统计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二、术语和定义1.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指基于中医药理论及技术,通过对个体的中医药诊疗、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全程跟踪管理,促进个体健康、预防疾病的服务。
2.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指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心和社会机构。
3.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指专门从事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中医药相关知识和技能。
4. 服务对象:指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个体,包括健康人群和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群。
三、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要求1.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具备合格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评估个体的健康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2.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了解个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疾病史等,以便更好地进行个性化服务。
3.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能够进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断和治疗,采用中药、针灸、推拿等中医治疗手段。
4.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具备中医药健康管理相关技能,包括辨证施治、中医药干预、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
5.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能够进行中医药理论和技术的科学传授,提供科学合理的中医药健康管理建议。
6.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具备相应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患者和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实施1.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应按照个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包括定期的健康评估、健康干预和随访等环节。
2.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对个体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包括中医体质辨识、中医与西医结合的健康评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
3.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并进行科学合理的中医药健康干预。
4.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进行定期的健康随访,了解个体的健康状况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方案。
5. 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配合其他医务人员,根据个体的需要进行中医药诊疗,指导个体合理用药和进行康复锻炼等。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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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医养生服务技术规范

中医养生服务技术规范
中医养生服务是指通过中医理论、方法,从调整饮食、锻炼身体、保持情绪稳定等多个方面,帮助人们达到健康养生的目的。
为推广中医养生服务,以下是中医养生服务技术规范:
服务准备
1. 中医养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的执业人员资格,同时要拥有适宜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2. 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且能够对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3. 中医养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明确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时限、服务费用等内容。
服务实施
1. 服务对象在接受中医养生服务前,应当充分告知服务人员自己的身体情况、病史以及用药情况等信息,以免造成损害。
2. 服务人员在提供中医养生服务时,应当遵循中医理论和相关的服务准则,做到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因地而异,确保服务的有效性。
3. 中医养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指导和建议,并在必要时及时安排就医。
服务评估
1. 中医养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效果评价制度,对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生活惯以及中医养生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提供中医养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及时收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情况进行改进。
寻求中医养生服务的人们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专业技能的中医养生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要与服务人员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达到预期的服务效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特制定以下规范:一、服务机构的规范1.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营业执照,设立明确的经营范围,并在可见位置公示。
2.服务机构应有中医资质,中医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关的许可证明。
3.服务机构应当拥有一定面积的诊疗场所,保证基本的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
4.服务机构应当有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确保环境卫生和医疗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泄漏个人隐私信息。
二、服务流程的规范1.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以保健为目标,尊重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2.服务机构针对不同消费者,应进行详细的健康问诊,了解个体的体质、病史等情况,以制定科学有效的养生方案。
3.服务机构应确保中医师的执业行为符合中医基本理论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得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保健措施。
4.中医师在进行治疗、推拿、针灸等操作时,应保证操作规范、用具洁净,并采取必要的无痛或低痛治疗技术。
5.服务机构应当关注消费者的意见和反馈,在养生保健服务过程中积极引导消费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收费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1.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清单,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
3.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消费者签订合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4.在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医师的资格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药品和治疗方法。
5.在服务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过程中,如有意外伤害或者治疗失效等问题,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四、投诉处理和追溯机制1.服务机构应设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2.服务机构应建立追溯机制,记录并保留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及服务过程,以便处理纠纷和追溯问题。
3.消费者对服务机构的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依法行政处罚不符合规范的服务机构。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旨在通过中医药理论和方法,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实施,保障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1.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指以中医药理论和方法为基础,通过中医药体质辨识、中医药调理、中药治疗等手段,对个体或群体进行健康评估、干预和管理的服务。
2. 中医药体质辨识:指通过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对个体体质进行辨识和分类。
3. 中医药调理:指通过中医药方法,调整个体体质,促进身心健康。
4. 中药治疗:指通过中药的配方和使用,治疗疾病或改善身体状况。
三、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1. 服务机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设有合适的场所和设备,以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2. 服务人员(1)中医医师:应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具备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
(2)中医药健康管理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进行健康管理。
(3)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技能,能够为服务提供支持。
3. 服务流程(1)服务前: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费用和责任。
(2)服务中: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情况,进行中医药体质辨识、中医药调理和中药治疗等服务。
(3)服务后:服务机构应提供服务报告和建议,定期跟踪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
4. 服务质量管理(1)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评估、投诉处理等环节。
(2)服务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技能,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1. 中医药体质辨识(1)收集个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
(2)通过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对个体的体质进行辨识和分类。
(3)根据体质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2. 中医药调理(1)根据个体的体质和健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中医药调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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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指导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广科学规范、安全有效、丰富多样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和技术,提高养生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养生保健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现就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本规定所称的中医师,是指能够熟练运用中医(民族医)理念、方法和技术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的养生保健机构,是指运用养生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等服务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机构;同时,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二、服务内容
(一)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体质辨识、经络评估、脏腑功能检测、血气状态分析、中医心理测量等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评估。
(二)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根据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结果,提出针对性健康指导建议,制订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开展中医心理咨询与情志调理服务、开展养生功法示范指导等。
(三)为服务对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调理服务。
(四)为服务对象建立中医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健康干预效果追踪与评估等健康管理工作。
(五)对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与技
能培训,指导其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三、禁用项目
(一)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二)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三)不得给服务对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之外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四、劳动管理
(一)中医师应当与拟服务的养生保健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中医师在该机构的工作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待遇、承担责任、保险等,其中双方必须承诺不开展医疗活动。
(二)中医师应当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前提下,方可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三)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中医师应当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因此认定中医师违反双方约定的劳务协议。
(四)医疗机构和养生保健机构之间可签订协议,由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及工作安排,派出中医师到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
五、责任权益
(一)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二)中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所在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养生保健机构宣传资料中涉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时,应当事先征得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六、自律与管理
(一)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的中医师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维护医师的形象,规范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开展本规定中禁用项目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