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引导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和提高公民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四)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工作。
道德与法治第10课时 遵守社会规则

4.怎样做到遵章守法? (1)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2)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3)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积极防范民事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 5.刑法的内容及作用是什么? (1)内容: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2)作用: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深度解析] (1)—内涵角度;(2)—个人角度;(3)—企业角度;(4)—社会、国家角 度。
7.如何理解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 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
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8.如何理解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 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经典概括]正常运行、安居乐业
3.什么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的种类有哪些? (1)含义: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 成的。 (2)种类:如道德、纪律、法律等。
4.为什么说维护秩序要靠规则?
(1)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从而使大家各司其职, [经典概括]明确内容、
3.文明有礼表现在哪些方面? 主要表现在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等方面。
4.为什么要文明有礼? (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文明有礼是一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科 学文化素质和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文明有礼会使人变得优雅可亲,更容易赢 得他人的尊重与认可。 (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有礼能够给对方亲切感、受尊重感,有助于人 们友好交往,增进人们的团结友爱,有利于形成安定有序、文明祥和的社会。 (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在与外国人交往的过程中,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体现 了中国形象。我们举行的各种仪式,体现了民族的尊严和国家的形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有效落实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责任,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全面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坚持区为主体、街道(镇)负责、部门履职、行业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奖惩措施,依法严格管理。
力争到2016年底,临街单位门前市容卫生、环境秩序全面改善,并持续保持、提升,努力打造清洁优美的宜居宜业环境。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区(一)明确责任单位。
我市城区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为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单位。
其中,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责任单位为该物业公司;住户工作单位管理的居民小区,责任单位为该工作单位;建设工地的责任单位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待建地块的责任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临街房屋、院落、场地等出租的,责任单位为承租者(有特定约定的,按其约定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商确认。
(二)划分责任区。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纸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1、条例什么时间起正式实施?答:2019年1月1日2、条例共有多少章节条款?答: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
3、条例制定的目地是什么?答: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
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治法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5、公民文明行为总的规范是什么?答: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6、条例文明行为规范分为几类?答:分为3类,分别是鼓励的文明行为(5种)、提倡的文明行为(18种)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55种)。
7、条例鼓励哪些文明行为?答:条例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救助;(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四)慈善公益活动;(五)志愿服务活动。
8、条例提倡哪些行为?答:条例提倡下列行为:(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四)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五)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低碳出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六)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七)文明上网,阳光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十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餐后剩余食物打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提示或者劝导;(十二)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十三)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十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十五)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尊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十六)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弘扬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良好风尚;(十七)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十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使用文明、规范语言文字,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
第二十八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深切缅怀英雄烈士,参加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或者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不缺斤少两,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本文旨在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总结和探讨,以期加深对该条例的理解和应用。
一、背景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中国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法规,旨在推动全民文明素质的提升,形成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风尚,加强文明城市建设,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该条例是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覆盖了公共场所、单位和家庭等各个领域,并对文明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内容和要求。
二、主要内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文明行为该条例明确了公共场所内的文明行为要求,包括不吸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非法乞讨等不文明行为的惩罚措施。
2.单位文明建设该条例要求各单位要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方案,加强对员工及家属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内部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
3.家庭文明行为该条例要求家庭要注重家教,严禁不良习惯和不文明行为的存在。
特别是对于放烟花爆竹、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文明城市创建该条例要求加强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形成良好的城市形象。
要规范市容市貌,修改城市标志等。
三、实践效果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和全民文明素质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尤其对于纠正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社会氛围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方面,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宣传文明行为的重要性,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公共意识,推动了文明习惯的养成;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管理,对于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和公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从源头上遏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此外,该条例的实施还促进了市民之间互相尊敬、和睦相处,形成了一种和谐的社会风气。
四、不足之处虽然该条例在推动文明行为的提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有部分市民对于文明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被文明行为规范所限制,导致不文明行为的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该条例的惩罚措施有时过于严厉,无法对于每一起不文明行为进行公正而有效的处理。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12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与鼓励第三章重点治理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爱国奉献,遵章守纪,勤勉敬业,诚信友善;(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四)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婚丧嫁娶;(五)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爱惜泉水山林,维护泉城风貌;(六)遵守公共礼仪和公共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用餐,文明观演,文明旅游;(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避让急救车辆,有序停放交通工具;(八)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九)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勤俭节约,低碳生活,热爱阅读,文明上网;(十)其他有益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谐相处的行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济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服务与运行第五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园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工作,对公园实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公园实施监管。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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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爱国奉献,遵章守纪,勤勉敬业,诚信友善;(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四)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婚丧嫁娶;(五)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爱惜泉水山林,维护泉城风貌;(六)遵守公共礼仪和公共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用餐,文明观演,文明旅游;(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避让急救车辆,有序停放交通工具;(八)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九)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勤俭节约,低碳生活,热爱阅读,文明上网;(十)其他有益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谐相处的行为。
第九条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人体组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在帮助人与受助人产生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为帮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阅读点、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并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配建更为安全便利的通行、卫生设施。
第三章重点治理第十八条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隔离栏;(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通行;(三)开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四)向车外抛洒物品;(五)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六)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八)向泉池、泉渠乱倒污水污物;(九)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种地;(十)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乱堆杂物,私自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十一)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十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十三)禁烟区吸烟。
第十九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评选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养,并做好道德模范等评选表彰、帮扶礼遇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范、清晰、完好。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机制,加强志愿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第三十条机场、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证设施健全完好,加强引导管理,维护良好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好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的维护义务,保障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依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行为,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的,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行为,向泉池、泉渠乱倒污水污物的,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行为,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种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行为,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乱堆杂物,私自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行为,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行为,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的,依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三项行为,在禁烟区吸烟的,由卫生部门依据《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种类、幅度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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