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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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第三章消防供水设施第四章消防车通道第五章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服务韧性安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强化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消防监督条例”和上级消防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生产特点,特做如下规定: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经理要对本公司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要把安全防火管理工作摆上领导的议事日程,并组织协调公司安全工作的开展。

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实施,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主管领导负责,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助手。

二、各车间每周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的原则,认真搞好“三级”安全的检查、落实。

逐级落实隐患的整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并通过安全例会统筹解决。

四、建立健全各级岗位防火职责,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掌握所管辖部门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一轻总公司消防现场管理标准》,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门不能评为先进。

六、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调研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的各环节,必须做到“三同时”(即:消防安全同设计调研、同检查审批、同投产验收),确保每个项目符合防火要求。

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消防队,并要有义务消防班和消防安全员,做好每日的安全检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各车间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搞好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重点岗位未经消防局专业知识培训的不准上岗。

九、严格执行公司《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奖励条例》和《违反消防防火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十、严格执行公司《明火及电气焊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严格执行《消防巡查管理规定》和《禁烟管理规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做好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企业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和本公司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消防处罚标准

消防处罚标准

消防处罚标准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而消防处罚标准则是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

消防处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如果情节较轻,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确定。

3. 暂扣消防合格证,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可以暂时扣押其消防合格证,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4. 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

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个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确定。

3. 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4. 其他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法制。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除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加强对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消防处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社会各个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津政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1)附2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二)(87件)┌──┬─────────┬─────────┬─────────┬────┐│序号│ 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 部门│├──┼─────────┼─────────┼─────────┼────┤│1│《天津市外侨房地产│1949年10月1│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办法》│日市政府发布│发布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代替││├──┼─────────┼─────────┼─────────┼────┤│2│批转市总工会、人事│津革发〔1979〕│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劳动局《关于获│9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各全国劳动模范等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号的干部、工人提高││例实施细则》代替││││退休费标准的请示》││││├──┼─────────┼─────────┼─────────┼────┤│3│关于收取住宅配套建│津政发〔1981〕│被市政府1996年│市建委│││设费的规定│49号│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价局│││││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代││││││替││├──┼─────────┼─────────┼─────────┼────┤│4│批转市农委《关于严│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2000年│市农委│││格控制基建占用园田│110号│颁布的《天津市基本││││的请示》││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代替││├──┼─────────┼─────────┼─────────┼────┤│5│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的几项规定│154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6│关于大力开展全民义│津政发〔1982〕│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务植树运动搞好全市│50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绿化造林工作的通知││植树条例》代替││├──┼─────────┼─────────┼─────────┼────┤│7│印发《天津市新建住│津政发〔1982〕│被市政府1999年│市房管局│││宅分配试行办法》的│215号│发布的《天津市进一││││通知││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8│关于颁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容委│││市街道清洁卫生管理│24号│颁布的《天津市环境││││暂行办法》的命令││卫生管理条例》代替││├──┼─────────┼─────────┼─────────┼────┤│9│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财政局《关于独│30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生子女保健费改为由││生育条例》代替││││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的意见》││││├──┼─────────┼─────────┼─────────┼────┤│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89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动的实施细则││植树条例》代替││├──┼─────────┼─────────┼─────────┼────┤│11│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侨务办公室《关│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于归侨、侨眷实行计││生育条例》代替││││划生育的请示》││││├──┼─────────┼─────────┼─────────┼────┤│1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津政办发〔1983│被市政府1996年│市经协办│││各省、市、自治区人│〕68号│发布的《天津市外地││││民政府恢复或新建驻││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津办事处有关问题暂││行办法》代替││││行规定》的报告││││├──┼─────────┼─────────┼─────────┼────┤│13│关于颁布《天津市河│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常委会19│市水利局│││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130号│88年颁布的《天津││││》的令││市河道管理条例》代││││││替││├──┼─────────┼─────────┼─────────┼────┤│14│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通知│210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代替││├──┼─────────┼─────────┼─────────┼────┤│15│批转市征地办公室《│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2年│市规划局│││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213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用农田试行“包征”││管理条例》代替││││办法的请示》││││├──┼─────────┼─────────┼─────────┼────┤│16│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4│被市政府1986年│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1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理的请示》││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意见》代替││├──┼─────────┼─────────┼─────────┼────┤│17│转发市统计局、物价│津政办发〔198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市物价局│││局《关于改进职工生│〕174号│局2000年发布了││││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工作的报告》││、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原报失效││├──┼─────────┼─────────┼─────────┼────┤│18│关于加强盘山风景游│津政发〔1985〕│被市人大1991年│市规划局│││览区规划建设管理工│26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市市容委│││作的通知││规划条例》代替││├──┼─────────┼─────────┼─────────┼────┤│19│关于修订临时水费收│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4发│市水利局│││取标准的通知│134号│布的《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0│批转市房管局《关于│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2年│市房管局│││停止发展“行事干租│161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金”的请示》││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代替││├──┼─────────┼─────────┼─────────┼────┤│21│关于颁布《天津市植│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2001年│市农业局│││物检疫实施办法》的│165号│发布的《天津市植物││││通知││检疫办法》代替││├──┼─────────┼─────────┼─────────┼────┤│22│批转市劳动局、征兵│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86发│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应征入│169号│布的《关于城镇义务││││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定(试行)》││行规定》代替││├──┼─────────┼─────────┼─────────┼────┤│23│转发市房管局、劳动│津政办发〔1985│被市政府2000年│市房管局│││局、财政局拟定的《│〕191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的意见》代替││││法》││││├──┼─────────┼─────────┼─────────┼────┤│24│批转市计委、市建委│津政发〔1986〕│被市政府1992年│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27号│发布的《天津市推广││││散装水泥的意见》││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5│关于解决和防止土地│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1992年│市农委│││撂荒的通知│42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代替││├──┼─────────┼─────────┼─────────┼────┤│26│批转市物价局、公用│津政发〔1986〕│被1999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局《关于调整煤气销│87号│《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售价格实施意见的报││燃气价格的通知》代││││告》││替││├──┼─────────┼─────────┼─────────┼────┤│27│批转市计委、经委拟│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2001年│市计委│││订的《天津市实施〈│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节约│市经委│││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能源条例》代替││││例〉的细则》││││├──┼─────────┼─────────┼─────────┼────┤│28│关于颁布《天津市殡│津政发〔1987〕│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葬管理暂行办法》的│91号│《天津市实施〈天津││││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29│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津政发〔1987〕│被1998年发布的│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天津市小│105号│《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小型企业实施意见的││││经营规定(试行)》││再补充意见》代替││├──┼─────────┼─────────┼─────────┼────┤│30│批转市口岸委《关于│津政发〔1987〕│被1997年转发的│市外经委│││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138号│《外资运输计划管理││││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办法实施细则》代替││││定》││││├──┼─────────┼─────────┼─────────┼────┤│31│转发市劳动局、财政│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中国人民保险公│〕2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司市分公司《关于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例实施细则》代替││││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32│关于补充《天津市汽│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8年│市交通局│││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66号│发布的《天津市汽车││││》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维修管理办法》代替││││知││││├──┼─────────┼─────────┼─────────┼────┤│3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津政办发〔1987│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清理整顿我市行政、│〕175号│《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安││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排意见》││知》代替││├──┼─────────┼─────────┼─────────┼────┤│34│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津政发〔1988〕│被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关于促进│10号│2000年转发的《││││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规定(试行)》││集团的指导意见》代││││││替││├──┼─────────┼─────────┼─────────┼────┤│35│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2001年│市建委│││《关于贯彻国家建设│57号│颁布的《天津市防震││││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减灾条例》代替││││会议的几点意见》││││├──┼─────────┼─────────┼─────────┼────┤│36│关于颁布《天津市消│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管理处罚办法》的│71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通知││条例》代替││├──┼─────────┼─────────┼─────────┼────┤│37│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8│被市人大1996年│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27号│颁布的《天津市法律││││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管││││请示》││理若干规定》代替││├──┼─────────┼─────────┼─────────┼────┤│38│转发市园林局《关于│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7年│市园林局│││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6号│发布的《天津市实施││││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城市绿化条例〉办││││点意见》││法》代替││├──┼─────────┼─────────┼─────────┼────┤│39│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8年│市环保局│││《天津市海域水质区│〕55号│发布的《天津市近岸││││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代替││├──┼─────────┼─────────┼─────────┼────┤│40│转发市重点工程指挥│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2000年│市建委│││部拟订的《天津市第│〕68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一热电厂供热工程管││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理体制和分工的暂行││意见》代替││││办法》││││├──┼─────────┼─────────┼─────────┼────┤│4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检查查整改火险隐患│62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的几点意见》││条例》代替││├──┼─────────┼─────────┼─────────┼────┤│42│关于对《天津市建筑│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火管理办法》作部│114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3│关于对《天津市殡葬│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管理暂行办法》作部│118号│《天津市实施〈天津││││分修改的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44│关于对《批转市公安│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1997年│市公安局│││局〈关于生产、使用│125号│发布的《天津市生产││││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使用氯气安全管理规││││定〉》作部分修改的││定》代替││││通知││││├──┼─────────┼─────────┼─────────┼────┤│45│关于对《天津市临时│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建筑防火管理办法》│133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6│转发市体改委、商委│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3年│市体改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31号│发布的《天津市公物││││管理的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代替││├──┼─────────┼─────────┼─────────┼────┤│4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8年│市劳动局│││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96号│发布的《天津市流动││││力管理的意见》││人口就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48│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91│被2001年发布的│市环保局│││《天津市〈城市区域│〕57号│《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知││代替││├──┼─────────┼─────────┼─────────┼────┤│49│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津政发〔1992〕│被市人大2000年│市劳动局│││《天津市个体工商户│10号│颁布的《天津市劳动││││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就业管理条例》代替││││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市规划局、物价│津政发〔1992〕│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财政局拟订的《│23│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5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津政告〔1992〕│被1999年市政府│市规划局│││于加强外环线专项管│2号│发布的《天津市外环││││理的通告》││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代替││├──┼─────────┼─────────┼─────────┼────┤│52│关于调整城镇部分个│津政函〔1992〕│被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局│││人土地使用费标准问│87号│2000年转发的《││││题的批复││关于调整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级别及标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代替││├──┼─────────┼─────────┼─────────┼────┤│53│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0年│市市政局│││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2号│发布的《天津市污水││││定》的通知││处理费管理办法》代││││││替││├──┼─────────┼─────────┼─────────┼────┤│54│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水利局│││《天津市引滦入港输│4号│发布的《天津市引滦││││水管道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办法》代替││├──┼─────────┼─────────┼─────────┼────┤│55│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31号│发布的《关于迎宾馆││││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及其周围地区规划建││││有关规定》││设管理的规定》代替││├──┼─────────┼─────────┼─────────┼────┤│56│批转市计委、经委、│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40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的《天津市出售用电││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权暂行规定》││急通知》代替││├──┼─────────┼─────────┼─────────┼────┤│57│关于调整水、电价格│津政发〔1993〕│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41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通知││格的通知》和││││││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代替││├──┼─────────┼─────────┼─────────┼────┤│58│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政局│││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45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的通知││排水管理条例》代替││├──┼─────────┼─────────┼─────────┼────┤│59│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1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47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代替││├──┼─────────┼─────────┼─────────┼────┤│60│关于颁布《天津市鼓│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61号│1996年转发的《│市外经委│││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暂行规定》的通知││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1│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4年│市法制办│││作的通知│69号│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代替││├──┼─────────┼─────────┼─────────┼────┤│62│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建委│││开发办公室《关于当│〕47号│发布的《天津市危陋││││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安置工作的意见》││房出售办法》代替││├──┼─────────┼─────────┼─────────┼────┤│63│转发市计委、市物价│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局拟订的《天津市征│〕58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办法》││急通知》代替││├──┼─────────┼─────────┼─────────┼────┤│6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34号│1996年转发的《││││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优惠待遇暂行办法》││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5│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房管局│││改革办公室《关于外│52号│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条例》代替││││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66│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天津市处分抵押房│81号│发布的《天津市房地││││地产办法》││产抵押管理规定》代││││││替││├──┼─────────┼─────────┼─────────┼────┤│67│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5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98号│颁布的《天津市建筑││││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条例》代替││├──┼─────────┼─────────┼─────────┼────┤│68│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办发〔1994│被市政府1999年│市规划局│││严格控制填占市区水│〕22号│发布的《关于禁止填││││面的有关规定》││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代││││││替││├──┼─────────┼─────────┼─────────┼────┤│69│转发市统计局拟定的│津政办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天津市统计违法行│〕36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为处罚规定》││管理条例》代替││├──┼─────────┼─────────┼─────────┼────┤│70│关于对外环线内基准│津政函〔1994〕│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地价实施及管理意见│103号│发布的《关于同意公││││的批复││布实施天津市中心市││││││区1998年基准地││││││价的批复》代替││├──┼─────────┼─────────┼─────────┼────┤│71│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24号│2001年转发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关于我市2001年││││核成果的意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代替││├──┼─────────┼─────────┼─────────┼────┤│72│关于发布《天津市客│津政发〔1995〕│被市人大1998年│市建委│││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28号│颁布的《天津市客运││││规定》的通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73│批转市物价局、财政│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规划局《关于修│62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改〈天津市城市规划││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的意见》││││├──┼─────────┼─────────┼─────────┼────┤│74│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制│津政告〔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规划局│││止私搭乱盖的通告│1号│发布的《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代替││├──┼─────────┼─────────┼─────────┼────┤│75│批转市物价局等三部│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门《关于调整我市公│5号│2000年转发的《││││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意见》││路费标准的复函》代││││││替││├──┼─────────┼─────────┼─────────┼────┤│76│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6〕│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6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条例实施细则》的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知││例》代替││├──┼─────────┼─────────┼─────────┼────┤│77│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2000年│市体改委│││《天津市企业集团组│38号│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43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依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维修和保养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维修和保养活动。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实行质量认证或者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质量认证证书或者型式认可证书并贴附相应的标识。

未纳入质量认证或型式认可制度管理范围的消防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修改,作为第二款:“凡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者未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

”第六款改为第三款。

四、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实行消防监督检查。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11•【字号】津政发[1988]71号•【施行日期】1988.06.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11日津政发〔1988〕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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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章名】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章名】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0.5%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0.5%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章名】第三章裁决、执行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

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章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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