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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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岗位职责(3篇)

研究所岗位职责(3篇)

研究所岗位职责1.负责制定研究所年度科研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工作;2.负责公司新项目、新产品、新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全面管理工作;3.负责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制定、推广、指导、审核工作;4.负责公司主要技术项目和技术文件审查、签署、决策工作;5.负责公司重大工艺技术更新项目的论证、审核和执行工作;6.负责公司产成品品质改进及工艺技术完善管理工作;7.负责公司产成品配方论证、修订、完善管理工作;8.负责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相关技术对接工作。

研究所岗位职责(二)研究所研发员岗位职责1.负责生产工艺技术精深研究、开发工作;2.负责新产品开发、方案制定及工艺调试等全面执行工作;3.负责公司生产工艺参数、操作规程制定及产品质量鉴定工作;4.负责与委托公司进行新产品生产工艺技术交接及指导工作;5.负责公司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编制、汇总、存档与保密工作;6.负责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更新项目的论证工作;7.负责公司新产品包装文字说明审核及校对工作;8.负责与委托公司配合,鉴定与解决各种工艺技术及产品质量问题。

研究所岗位职责(三)研究所信息员岗位职责1.负责研究所物资材料采购计划____请示审批、统计、核对与存档工作;2.负责研究所报表填写及文件资料的统计、分类、汇总、转发、上报与存档工作;3.负责研究所各种票据报销的审核及考勤的整理、上报、存档工作;4.负责公司各类文件、通知、通报、____等文件接收与存档工作;5.负责公司相关产品国内外科技信息、政策信息搜集、汇总工作;6.负责公司产品包装文字说明的起草、校对工作;7.负责研究所信息汇总、上报、转发及技术资料的借阅管理和保密工作;8.负责研究所文字资料、图片信息、技术信息分类汇总、存档与保密工作。

研究所岗位职责(四)1。

严格服从技术开发部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技术开发部负责;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行使给予的管理权力,杜绝一切越权事件的发生;3.制订本科的工作计划和目标;4.负责调查、跟踪、整理、保管国内外有关产品信息;5.负责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6.负责对新产品和新材料运用,并执写可行性分析报告;7.负责对公司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工作;8.负责公司专利权的申请和保全事项的办理;9.负责对国内外技术合作事项的研究和办理;10.负责拟订公司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11.负责公司产品在设计上的研究和改良工作;12.负责对各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13.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有关技术方面的发展规划;14.协助做好产品的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试制等有关事项;15.协助做好有关产品方面问题的事项;16.完成公司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1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统计工作;18.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所岗位职责(五)1.协助领导起草编制科研规划、科研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1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科技事业单位岗位分类与职责解析

科技事业单位岗位分类与职责解析

科技事业单位岗位分类与职责解析科技事业单位是指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人才,科技事业单位将不同的岗位进行分类,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

本文将对科技事业单位岗位分类与职责进行解析。

一、岗位分类科技事业单位的岗位分类主要根据不同的职能和工作性质进行划分。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科研类、技术支持类、管理类和服务类等几个大类。

1. 科研类岗位:科研类岗位主要负责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策划和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

这类岗位要求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2. 技术支持类岗位:技术支持类岗位主要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实验室管理、设备维护、技术培训等工作。

这类岗位要求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相关技术设备,解决实际问题。

3. 管理类岗位:管理类岗位主要负责科技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预算编制、项目管理等。

这类岗位要求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科技事业单位的运行和发展。

4. 服务类岗位:服务类岗位主要提供各类服务支持,包括文秘、后勤保障、信息管理等工作。

这类岗位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满足科技事业单位各方面的需求。

二、岗位职责不同岗位的职责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展科研工作:对于科研类岗位,主要的职责是负责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包括制定研究计划、设计实验方案、进行数据分析和结果解读等。

2. 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于技术支持类岗位和服务类岗位,主要的职责是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设备维护、培训指导、文秘工作、后勤保障等。

3. 管理和协调:对于管理类岗位,主要的职责是负责科技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预算编制、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等。

4. 科技政策与规划:不同岗位还需关注国家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进行研究和学习,为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和支持。

事业单位中的科研工作职责

事业单位中的科研工作职责

事业单位中的科研工作职责在事业单位中,科研工作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作为科研人员,他们负责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进步,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事业单位中科研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科研方向确定与规划事业单位中的科研工作开始于科研方向的确定与规划。

科研人员需要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整体科技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专业领域的特点,确定科研方向。

在确定科研方向的过程中,需充分调研市场需求、技术前沿和竞争对手的情况,确保科研成果能够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二、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确定了科研方向后,科研人员需要依据科研规划,申报科研项目并进行科研项目管理。

科研人员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书的要求,提供充分的项目背景、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预期成果等信息,以争取获得研究经费和相关资源的支持。

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需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题报告。

三、数据收集与分析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工作时,常常需要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科研工作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科研人员需要有良好的实验室管理和数据分析技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科研人员还应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和工具,对数据进行系统的统计和分析,以获取科研成果并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四、科研成果论文撰写与发表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需要将研究成果整理、撰写成科研论文,并争取发表在权威的期刊或会议上。

科研论文的发表不仅对个人学术声誉和成果评价至关重要,也是事业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产出。

科研人员在论文撰写与发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学术道德规范,确保研究成果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五、科研团队建设与合作科研工作需要团队的协作与合作。

事业单位中的科研人员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提升整个团队的科研水平和竞争力。

科研人员还应积极参与与其他单位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工作,拓宽科研思路和视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三)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国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承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皖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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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壹、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于册正式工作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壹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能够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俩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壹)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即壹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壹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壹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壹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为;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壹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壹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地(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营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壹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壹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壹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壹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壹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壹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18、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于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之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壹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壹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壹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壹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壹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壹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关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壹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壹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壹)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壹般应具有中专之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之上职员岗位,壹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之上文化程度,四级之上职员岗位壹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之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1)壹、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除满足《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年限外,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7、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仍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2、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壹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于本工种下壹级岗位工作满5年,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于本工种下壹级岗位工作满5年,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4、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6、地(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4、35、36、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且、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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