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企业)

食品小作坊(企业)
食品小作坊(企业)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根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和非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核查、发证及证后监管由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

三、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以及乳制品、白酒等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

四、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当包装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五、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下列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饲养家禽、宠物等,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关原辅料采购、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六)产品应具有标准,且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

的产品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产品

检验报告(带*安全性指标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

防护指南》要求。(见附件1)

七、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四)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六)食品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的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带*安全性指标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生产场所周边及场所内平面图;

(八)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工具、设备、设施的相关检验、检定证明文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九)质量手册(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八、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小作坊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食品小作坊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九、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核查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要求食品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二)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

《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同时将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告知送达,业主或负责人作出质量安全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说明理由。

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2年。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发生产许可证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式1份汇总报市局存档。

十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证书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格式,统一编号要求。有效期届满一年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2年许可证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延续,申请时应提交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年度核查报告。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加工;拟再生产加工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后再重新申请发证。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初次办理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地址迁移、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经营业主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变更表见附件8。

十三、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办证及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者向食品小作坊索贿受贿、有意刁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细则由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2、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会议签到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改进表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许可决定书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表

9、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10、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11、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手册指导范本

附件1: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可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场所有权使用及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4、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

5、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核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一、场所、设备和设施

二、卫生防护管理

三、生产过程管理

四、从业人员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2020051519160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 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 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 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 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 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 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 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 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 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 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 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 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 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 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门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 年 6月 1日起至 2020年5月 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项目必备清单 1、证件、管理制度要求1.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3有制度文本、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等。 2、原辅料管理2.1采购的食品原料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3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单独存放,并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3、生产加工场所3.1生产区外部环境整洁、有序,生产区与生活区适当隔离,生产区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0m以上。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生熟分开,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无相互交叉污染。3.4食品加工间:干净整洁;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墙壁应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和易清洗的材料(如瓷砖)制成的墙裙。 3.5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①防鼠设施:要求门和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要小于6毫米;车间仓库有高度60厘米防鼠板,库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水孔等都要加装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铁丝网;所有的管道和电缆通过墙壁的地方都要用水泥抹平缝隙。②防蝇设施:在车间、熟食间等场所都必须设置纱门纱窗;在车间、熟食间的出入口处可安装宽幅塑料门帘以阻挡苍蝇进入,或安装风幕机;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2米左右,远离生产加工操作区,一般每25平方米安装1盏。③防尘设施:出风口有防尘罩。门窗选料以不易变形、坚固耐用、密封性能好、不易被虫蛀鼠咬、不易集灰的材料。 3.6原料及成品库: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存放要离地离墙各20cm。 4、生产设施及工具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均应采用食品级、无毒、无害的材料,通常使用不锈钢等。 4.3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不得混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doc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摊贩登记卡》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改进表

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监管所核实后填写,并存档。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食品摊贩不予登记的报告 ()第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 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 食药监发[2015]341号)文件要求,下列申请登记的食品摊 贩经营者无法提供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不予登记: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盖章) XXXX年X月X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食品摊贩经营申请登记表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设施、环境卫生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不使用无证产品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生产经营者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和申请程序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一、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三、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四、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六、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

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七、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小作坊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意见;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

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

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文/李文阁撰稿时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巡视员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 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 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 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1.3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屋顶不得

漏雨。 1.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模板】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是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小作坊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填写生产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情况登记表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许可机关办理 (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五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食品加工小作坊现状调研

宝塔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现状调研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在食品安全监管链中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监管工作的难点。宝塔区地理位置特殊,人口众多,小作坊生产的传统食品是人们既喜爱又离不开的食品,其质量安全政府和群众关注度高。目前我区小作坊生产状况如何,我们做了全面的调研。 一、宝塔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现状 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宝塔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如下: 1、无任何证照的生产户居多,家庭式小作坊经营方式普遍。 调查显示,宝塔区现有居民50万人,食品加工小作坊共计265户,从事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人数约为800人,主要产品有豆制品、米面制品、糕点、熟食及其他。其中豆制品加工48户、米面制品加工116户、糕点加工46户、熟食47户、其他3户。 2、生产规模较小,销包区域较窄。 食品加工小作坊普遍存在投资少,设备简单,生产规模

小、分布散乱等现象,一般都局限在本地销售,有些产品属于季节性生产,易出现新增和停产现象,隐蔽性强,监管十分困难。 3、生产工艺简单、销售方式单一。 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流程比较简单,将农产品经过简单工艺加工转换成食品,使用的添加剂单一,而且销售方式也比较单一,大多是前店后厂,食品也基本是裸卖。 二、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问题 1、因原辅材料造成潜在安全风险。 小作坊主在购进原材料时只进行简单的外观验收,无进货记录,调查所涉及的小作坊大多数直接把农产品经过简单加工制成食品,由于没有很好的储存条件,农产品易发生变质。这就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2、因生产条件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 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环境普遍较差。多数小作坊在乡镇中或者城乡结合部。经营者多数为耕地少不能维持家庭生计的农民或者没有土地的城镇无业居民,由于环境限制,多数小作坊没有专门的生产场所,原料区、加工区和产品区不分,生产与生活居所在一起混用,且无防虫、防尘、防鼠措施,卫生较差。原料不把关,出厂不检验,易受各种污染。目前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差是引起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之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及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管力度。《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着重从解决问题入手,填补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在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三小”方面的立法空白。那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现状又如何呢作为监管部门又应采取那些对策呢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那么食品加工小作坊现状究竟如何呢 目前,我镇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00余户,其中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50余户,均无生产许可证,小作坊主要分布在镇内比较偏僻的居民区内,大部分不在主要街道上。大多数小作坊厂房简陋,设备陈旧,技术能力低,创新能力弱,缺乏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把关不严,没有对生产工序进行有序的控制,生产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甚至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对消费者存在很大的潜在危害。 (一)点多、面广、监管任务重。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特点之一就是点多、面广、涉及的行业、产业多且不成规模。说食品加工小作坊

点多、面广、涉及的行业、产业多且不成规模,这是因为食品加工小作坊绝大多数是以家庭生产为主,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解决当地人民的一些日常生活所需,食品加工小作坊遍布乡镇、街道、村组、他们生产的目的是养家糊口,他们基本无化验人员,更无检验设备。因此,这些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人少、事多、监管有盲区。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面广,要完成日常监管工作任务,不免使各项工作存在盲区和死角。特别是食品加工小作坊因为是点多、面广、涉及的行业、产业多且不成规模,因此、在监管中就不免会发生监管盲区。 二、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对策 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难度大,监管有盲区,我们作为一名基层监管者,又有那些对策和建议呢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去努力。 (一)整合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作为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借势,由政府或引资建厂房,设产品检验室,配齐产品检验人员,集中食品加工小作坊相同产业进行集中生产,这样既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又确保了食品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机构配齐监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

小作坊各项制度(完整资料)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二、采购食品添加进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采购时严格按照《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执行。 三、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四、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五、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应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六、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柜)专用,而且库房要求必须同时两人以上管理,仓库依据合法的证、票据办理入库手

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七、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部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八、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相关公告执行,不得超过规定中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九、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

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件齐全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该索取,存留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货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该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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