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谭迎辉)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家煤矿安监局针对上述问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从鉴定方 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等鉴定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 节入手,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性地修订完善,尤其是对新建矿井 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 鉴定工作时限,鉴定机构(单位)如何加强内部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并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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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 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
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 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 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 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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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5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辛家煤矿事故。(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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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7年1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事故。(1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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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发生的两起重大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均暴露出在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弄虚 作假、鉴定程序不严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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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原则
衔接法规 规范行为
细化完善 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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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 矿企业、鉴定机构(单位)、监管部 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 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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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背景瓦斯是矿井生产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具有易燃、爆炸、窒息等危险。
为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煤矿瓦斯事故,必须对开采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与鉴定。
因此,瓦斯等级鉴定制度应运而生。
瓦斯等级瓦斯等级是对矿井瓦斯危险性的综合评价,并对开采工作面的瓦斯等级进行分类管理,以确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
瓦斯等级是根据瓦斯浓度大小及其变化规律、流向和密封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工作面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我国目前规定的瓦斯等级分为6个级别:Ⅰ、ⅡA、ⅡB、ⅢA、ⅢB和Ⅳ级。
其中,Ⅰ级是最安全的等级,Ⅳ级是最危险的等级。
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瓦斯浓度大小、流向、密封程度、通风条件、面积、高度、开采强度等要素。
下面是我国规定的瓦斯等级划分标准:Ⅰ级瓦斯浓度小于等于0.3%(相当于一氧化碳浓度小于0.1mg/m³);工作面有良好的风道和通风设施;采掘规模和采煤工艺确定,具有较清晰的工作面和煤柱、风道和水坑等空间结构。
ⅡA级瓦斯浓度大于0.3%且小于等于0.6%(相当于一氧化碳浓度大于0.1mg/m³且小于等于0.2mg/m³);无瓦斯存量或瓦斯量较小时;工作面具有较完备的风道和通风设施;采掘规模和采煤工艺大体确定,具有足够清晰的工作面和煤柱、风道和水坑等空间结构。
ⅡB级瓦斯浓度小于等于0.6%(相当于一氧化碳浓度小于等于0.2mg/m³);工作面需设置部分中间风巷,或者采取大直径钻孔、贯通巷等方式通风;采掘规模和采煤工艺大体确定,或经过试采确定,具有较为清晰的工作面和煤柱、风道和水坑等空间结构。
ⅢA级瓦斯浓度大于0.6%且小于等于1.0%(相当于一氧化碳浓度大于0.2mg/m³且小于等于0.4mg/m³);工作面需设置多条中间风巷或者采取大量钻孔通风,且采取一定的防爆措施;采掘规模和采煤工艺大体确定,或经过试采确定,但是存在一定的瓦斯地质条件和采煤工艺等不确定因素。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2篇)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1. 引言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瓦斯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以供各矿井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2. 系统概述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标准,以及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对矿井瓦斯类型、含量和爆炸性等级的鉴定,为矿井瓦斯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3. 瓦斯等级鉴定方法3.1 瓦斯类型鉴定瓦斯类型鉴定是指对矿井中产生的瓦斯进行成分分析和检测,确定其主要组分和类型。
常见的瓦斯类型包括甲烷瓦斯、乙烷瓦斯等。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类型鉴定实验室,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分析。
3.2 瓦斯含量鉴定瓦斯含量鉴定是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定量检测和分析,确定其含量水平。
可以利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检测,也可以收集瓦斯样品后进行实验室分析。
瓦斯含量的鉴定应遵循相关的瓦斯监测标准和要求。
3.3 爆炸性等级鉴定瓦斯爆炸性等级鉴定是根据瓦斯组分、瓦斯含量以及相关参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瓦斯的爆炸性等级。
根据不同的瓦斯等级,可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4. 瓦斯等级划分和管理4.1 瓦斯等级划分根据瓦斯类型、瓦斯含量和爆炸性等级的鉴定结果,将矿井的瓦斯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如:Ⅰ级、Ⅱ级、Ⅲ级等。
瓦斯等级划分应参考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并根据实际矿井情况进行具体划定。
4.2 瓦斯等级管理对于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制定相应的瓦斯管理措施,包括瓦斯监测频率和方法、瓦斯抽放措施、瓦斯防治措施等。
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应设置相应的瓦斯监测点和瓦斯抽放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瓦斯管理人员进行监测和管理。
5. 瓦斯等级鉴定的应用5.1 安全生产管理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需要制定不同的瓦斯管理和防治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第五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分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三个等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通风系统等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瓦斯等级自评。
自评结果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经审核,符合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瓦斯等级鉴定证书;符合低瓦斯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确认。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煤矿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瓦斯等级鉴定证书。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二)有专业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煤矿瓦斯等级划分及标准
煤矿瓦斯等级划分及标准根据相对瓦斯量来分。
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发生过突出的矿井。
拓展资料:矿井瓦斯是指以甲烷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有时也只有甲烷。
气体比空气轻,易于扩散,渗透性强。
很容易从相邻层穿过岩层,从采空区排出。
气体本身是无毒的,但它不能被人吸入。
当矿井空气中的瓦斯浓度超过50%时,人会因缺氧而窒息而死。
气体会燃烧或爆炸。
瓦斯爆炸是煤矿的主要灾害之一。
国内外因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生产严重破坏的案例很多。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是以煤层气为主要成分的有害气体。
有时单独使用甲烷(沼气)。
它是一种与煤的形成和变质作用有关的气体。
煤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是古植物在聚煤初期,厌氧菌分解纤维素和有机物而形成的。
另外,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下,在形成煤的同时,由于物理化学作用不断产生瓦斯。
瓦斯以游离态和吸附态存在于煤或围岩中。
自由状态也称为自由状态。
这种气体以游离气体状态存在于煤或围岩的裂缝和孔隙中,其量主要取决于储存空间的体积、压力和温度。
气体无色、无味、无臭,但有时会闻到类似苹果的气味,这是由于芳香烃气体和气体同时排放所致。
气体与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554。
在标准状态下,气体的密度为0.716kg。
因此,它往往积聚在巷道上部和高顶。
气体的渗透性是空气的1.6倍。
难溶于水,不助燃,不能维持呼吸。
当达到一定浓度时,可因缺氧而使人窒息,引起燃烧或爆炸。
瓦斯的燃烧和爆炸是煤矿的主要灾害之一。
2022丰阳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022丰阳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永登煤业丰阳煤矿矿井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矿井名称(公章):永登煤业丰阳煤矿矿井技术负责人(签字):矿长(签字):鉴定机构(公章):丰阳煤矿通防科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鉴定现场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2022年9月8日目录-1-永登煤业丰阳煤矿2022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一、矿井概况永登煤业公司是永煤集团公司与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于2022年10月份共同出资组建的子公司,永煤公司股份占51%,阳城企业集团占49%。
丰阳煤矿是永登煤业的主力矿井。
1、矿井地理位置丰阳煤矿位于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境内,井田位于登封煤田郭沟井田东部,走向长约2.69-5.31km,倾向宽约0.42-1.92km,井田面积12.55Km。
2、矿井生产建设情况矿井主采二叠系下部的二1煤层,平均厚度3.26m,煤层倾角32.5°,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2022年鉴定并经工信厅批复为高瓦斯矿井。
截止2022年底井田地质储量7882万吨,实际可采储量3360万吨。
矿井设计能力为60万吨/年,服务年限约为50年。
3、矿井开拓方式-16m水平以浅分成东西两个主要的区域,布置三斜、两立五座井筒,分别为东翼的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和西翼的副立井、回风立井,采用斜井、立井多水平上、下山混合开拓。
生产采区2个,东翼11采区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开拓头和二个煤巷掘进头;西翼12采区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
4、通风系统2-2-矿井通风系统分成东、西两个独立的区域,通风方式为分区混合式通风(区域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东区由主、副井进风,回风井回风,风井安装两台FBCDZ-N025对旋轴流抽出式通风机台,通风机功率为2某250kW,负压2500Pa,通风机排风量4900m/min。
担负东翼11采区、-16m水平大巷各个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供风任务。
西区由西副井进风,西风井回风,西风井安装两台FBCDZ-N018对旋轴流抽出式风机,通风机功率为2某90kW,负压1400Pa,通风机排风量3200m/min。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
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C,最小分度值02C。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而订立的一项特别紧要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煤矿瓦斯等级的精准鉴定,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方案,以保障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一、矿井瓦斯的定义矿井瓦斯是由于地质条件及煤炭开采过程中煤层瓦斯溢出或煤岩开采破坏后瓦斯释放而形成的一种可燃性、有毒性气体。
矿井瓦斯重要由甲烷和少量的乙烷、氮气、二氧化碳等构成。
二、矿井瓦斯等级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订立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程》。
依据该规程,将煤矿瓦斯分成六个等级:1. 甲等瓦斯:0.1%以下。
2. 乙等瓦斯:瓦斯含量在0.1%~0.3%之间。
3. 丙等瓦斯:瓦斯含量在0.3%~0.6%之间。
4. 丁等瓦斯:瓦斯含量在0.6%~1.0%之间。
5. 戊等瓦斯:瓦斯含量在1.0%~1.5%之间。
6. 己等瓦斯:瓦斯含量在1.5%以上。
三、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为了精准鉴定矿井瓦斯的等级,保险起见,应当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定期检验。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专业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瓦斯等级进行鉴定。
较为简单的鉴定方法是使用瓦斯检测器,这种设备能够极大程度上简化瓦斯等级的鉴定过程。
瓦斯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依据煤层情况和矿井断层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检验结果的精准性。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紧要性1.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高浓度的瓦斯很简单引起爆炸,对于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有着很大的威逼。
2. 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高浓度的瓦斯会对煤矿机电设备产生腐蚀作用,从而影响生产效率。
3.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瓦斯高效使用可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五、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对策略对于不同等级的矿井瓦斯,应当实行不同的应对措施:1. 甲等瓦斯:一般情况下,不太会显现瓦斯爆炸的情况。
假如显现特别情况,应搭配其他防爆措施。
2. 乙等瓦斯:通常只需要实行一些简单的防护措施,如通风换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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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第十二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第十三条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第十四条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第十五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第十六条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七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九条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二十三条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第二十八条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第三十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第三十三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第五章突出矿井的鉴定第三十四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表1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指标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层瓦斯压力p/MPa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Ⅲ、Ⅳ、Ⅴ≥10≤0.5≥0.74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