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拍卖行:
你行接受本组委托,拍卖位于地点的房产(写明规格、数量),经破产清算组清算查明,该房产原承租人(写明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清算组已请示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通知原承租人(写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届时参加拍卖会,要求其按拍卖规则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行在拍卖前将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投牌号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应当在拍卖前如实向所有参加竞买的人予以说明。
特此函告
(清算组印)
组长:
年月日
编辑人员:点小团。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的正文。
请您阅读如下:尊敬的______(受通知方姓名):根据______(合同/协议/其他文件)约定的条款,我方特此通知您,我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作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者,我方享有在发生转让或出售时,优先以与第三方具有同等条件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您的______(股权/房屋/土地等财产),以确保我方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维持与您的现有合作继续发展。
您应该知悉我方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______(天/月),自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限内,如果您有意出售或转让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股权/房屋/土地等财产),请务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并提供与第三方交易条件相符合的明细、价格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在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后,我方将依据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意愿和能力,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我方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我们将与您进一步商谈交易细节并签订相关协议。
如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我方未收到您的书面通知或者未能与您就相关交易细节达成一致,我方将视为您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您有权自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请注意,本通知所述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______(双方之间约定的财产)。
如您拥有其他财产需要通知我方行使优先购买权,请另行提供相应通知。
请您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______(天/月)内回复,明确您对本通知的理解和意愿,并将书面通知发送至我方以下联系方式:联系人:______电话:______邮箱:______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请随时与我方联系。
感谢您对我方的支持与合作!此致,______(您的名字)______(您的职务)______(您的公司名)。
合伙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例

合伙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例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中,合伙人享有在其他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股权时,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签署协议等方式来实现,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合伙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假设合伙企业由A、B、C三人共同合伙组成,各自持股比例为A占40%、B占30%、C占30%。
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优先购买权条款,即在任意一位合伙人有意向出售其所持股权时,其他合伙人有权优先购买。
天,合伙人B收到了来自第三方的购买意向,希望购买B所持有的30%股权。
B决定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向A和C两位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自己有意向出售股权,并提供了购买价格和交易条件。
合伙人A和C收到通知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是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如果A和C都有意向购买,且在约定期限内向B发出书面通知表达购买意向,则根据优先购买权条款,A和C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在约定期限内,A和C都向B发出了书面通知,称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B所持有的30%股权。
B在收到A和C的通知后,必须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按照同等条件选择一位合伙人进行出售。
根据协议规定,如果B无法决定以谁为优先购买人,在约定期限结束后,A和C有权继续自由地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如果B选择出售给A,那么A将以同等条件购买B所持有的30%股权,合伙企业股权结构变为A占70%,C占30%。
如果B选择出售给C,那么C将以同等条件购买B所持有的30%股权,合伙企业股权结构变为A占40%,C占60%。
总结起来,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步骤如下:1.出售意向通知:合伙人有意出售股权时,应向其他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自己的出售意向,并提供出售价格和交易条件。
2.期限内行使权利:其他合伙人在约定期限内,根据合伙协议规定,可以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即向出售方发出书面通知表达购买意向。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的文章。
请注意,为了保持文章的整洁美观,我将在每个小节之后注明该小节的标题。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尊敬的客户,首先,谨代表我司向贵公司通知,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我司具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根据此权利,我司有权以与其他买家相同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贵公司拟出售的任何资产或股权。
本通知旨在明确我司的权益,并提醒贵公司在做出售决定时,优先考虑与我司达成协议。
以下将进一步阐述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主张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备特定身份的一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他人所出售资产或股权的权利。
我公司与贵公司就此约定的适用范围详见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1. 在贵公司拟出售资产或股权时,应事先通知我司,并提供相关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条件和时间限制。
2. 我司有权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贵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我司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司愿意按照贵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相关资产或股权。
3. 若我司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通知,则贵公司可以与其他买家自由进行交易。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为了确保顺利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是我司建议的行使程序:1. 接收通知:贵公司在决定出售资产或股权前,应将相关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我司指定的联系人或我司所提供的指定邮箱。
通知应包含出售的具体资产或股权、价格和条件。
2. 回复通知:作为回应,我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此期间,我司将评估与贵公司的合作、商业利益等因素,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 协商交易:若我司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司愿意按照贵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交易。
双方可进一步洽谈并签署相应的购买协议,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本通知所述的优先购买权是我公司与贵公司合作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律效力。
优先购买权通知函

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函
承租人:(身份证号:)
本人/公司(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系坐落于武汉市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
现本人需将房屋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不包括税费、居间方的佣金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您有意购买该房屋,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本人,如您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书面回复本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您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特此函告!
产权人:
日期:年月日。
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完整版)

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完整版)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之前的商业合作协议,我写信给您,通知您作为我们的重要合作伙伴,您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您在我们的新产品/服务上市之前有权以优先的价格购买。
我很高兴地通知您,我们即将推出一款新产品/服务[产品/服务名称]。
这款产品/服务的研发历时数月,经过了我们团队的精心努力和各方专家的反复审查。
它将为您的生活/业务带来许多便利和机会,我相信您会对其非常感兴趣。
根据我们之间的商业关系,您享有与其他合作伙伴相比的优先购买权。
在该产品/服务正式上市之前,我们将为您保留[时间段],在此期间您可以享受优先购买的特权。
这意味着您可以在其他合作伙伴之前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该产品/服务。
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了解产品/服务的信息并做出购买决策,我们将在[时间]前将详细的产品/服务介绍、价格和购买方式发送至您的指定邮箱。
请您留意邮件,并在指定时间内回复我们,以确认您是否对此次购买特权感兴趣。
在确认您的购买意向后,我们将协助您完成订购流程,并确保您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产品/服务。
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以确保产品/服务的顺利使用,并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您在商业合作协议范围内的购买需求。
其他与该协议无关的购买将不适用于此优先购买权。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服务,并保证您在合作伙伴中拥有独特的特权。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期待与您的合作,祝您生意兴隆!衷心的问候,[您的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2016年4月12日,法院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对《公司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其中特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对相应规则进行了再塑。
在本文中,笔者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进行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源自《公司法》的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但由于行文的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执行一直有诸多争议。
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从实际出发,对于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了法律界实践中达成的部分共识,并创设了部分新规则。
一、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首先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划分,明确了两类情况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第一类是“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性转让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类是“在原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两条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将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限定在了“股东对原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的情形,但同时又作出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规定,保留了公司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空间。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十分合理。
首先因继承、遗赠而获得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其并非通过交易,而是因原股东的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所获得的股权,受让方本就无需支付对价,因此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顺理成章。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公司⼀开始是有股东出资的,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享有⼀部分的权利,⽐如就有优先购买权。
很多股东对于⾃⼰获取到的这个权利也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担⼼⾃⼰在执⾏的时候错过了有关的规定会产⽣⿇烦。
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1.明确转让股权事项的通知⽅式及内容要求对通知的⽅式,明确了应当“以书⾯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式”。
如果未来对通知与否发⽣争议,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式”通知的股东,要对已经通知进⾏证明。
所以,股东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式”进⾏通知时,为了避免未来出现争议时对⾃⼰不利,要对通知的证据进⾏固定。
对通知的内容,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收到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的相关内容,即应当在通知中将转让数量、价格、⽀付⽅式及期限等⼀并明确,才相当于通知了“同等条件”。
另外,因“同等条件”中对股权转让的“数量”进⾏了明确,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将⽆法得到⽀持。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条⼈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付⽅式及期限等因素。
2.明确优先购买权的⾏使期间股东⾏使优先购买权⽀付受让股权对价款需要资⾦筹集时间,《解释四》对权利⾏使的期间作出了规定。
章程如对此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遵照章程规定执⾏。
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以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完整版)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完整版)尊敬的业主:当您收到这封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时,意味着您是本地社区的一位重要业主。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必须向您详细说明有关房屋销售的信息。
在此,我们提供完整版的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以使您对这一程序有全面了解。
一、购买机会的说明根据房屋销售协议,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即在房屋待售时享有首位购买的特权。
这意味着,当我们有意将房屋出售时,您将获得第一时间的购买机会。
这一机会将保留给您一段时间,确保您有足够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购买房屋。
二、房屋的详细信息1. 房屋地址:***(省略部分)房屋类型:独栋别墅房屋面积:300平方米房屋价格:***(省略部分)2. 其他房屋特点:***(省略部分)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作为示例。
当我们有实际房屋待售时,我们将向您提供准确的详细信息和价格。
三、购买权行使的流程1. 通知方式:当我们决定将房屋出售时,您将通过邮件、短信或挂号信等方式收到正式的购买权通知。
通知将包含关于该房屋的详细信息,并将清楚指明您享有的购买权期限。
2. 购买期限:一旦收到购买权通知,您将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购买房屋。
购买权期限将明确规定在通知中。
3. 联系方式:当您决定行使购买权时,请按照通知中的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我们将为您提供房屋购买的具体事宜,并解答您可能有的疑问。
四、购买优先顺序在购买权期限届满时,如果多名业主均表示有意购买房屋,则购买将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1. 原住户及其家庭成员如果您是原住户,即在该房屋中长期居住或有明确登记记录的居民,您将优先获得购买权。
2. 其他业主如果房屋有多个权益人,但没有明确的原住户,购买权将依次向其他业主开放。
五、问答解疑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主张优先购买权:1. 如果我决定购买房屋,有没有资金支持?我们鼓励您与银行或金融机构协商贷款事宜。
同时,我们也会提供一些相应的房屋贷款建议和帮助。
2. 如果我不决定购买房屋,会不会失去其他权益?不会。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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