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信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信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信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2.03•【文号】国信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信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国信办发〔2016〕4号各司、室、中心: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2016年重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2016年信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2016年2月3日2016年信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年。

全国信访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适应新常态、树立新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和创新的精神,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全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推动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一、着力改革攻坚,进一步聚焦重大决策部署落地(一)深入推进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落实。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情况,组织中央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

重点督查各地源头预防信访问题、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基层基础建设、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着力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挖掘和宣传推介一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实践中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经验,营造信访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综合指导司、研究室(二)深入推进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应用。

积极推进“互联网+信访”,全面实行网上信访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各级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确保省市县乡全应用,实现办信、接访、网上投诉办理、督查督办等基本业务全覆盖、信访信息全录入、业务全流转、数据全生成、办理全公开,全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号:国信发[2005]9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企业信访处(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5⽇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5⽉1⽇起施⾏。

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作,是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为了提⾼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作机构⼯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盾和问题,为了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使⾃⼰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切实加⼤《信访条例》宣传⼒度,抓好贯彻实施⼯作,国家信访局拟定了《〈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

现⼀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宣传。

《信访条例》宣传提纲⼀、《信访条例》宣传的⽬的、内容和对象深⼊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在于提⾼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盾和问题。

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使⾃⼰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条例》宣传⼯作要围绕⼀条主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把握两个⽅⾯――规范信访⼯作⾏为,规范信访⼈的⾏为;突出宣传重点――重在宣传《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4.10.16•【分类】问答正文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一、请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按照“三个到位一个处理”(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抓紧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切实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

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办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这些都为我们出台这个《办法》提供了依据。

我们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主要是突出“为民”和“依法”。

“为民”就是要强调首办责任,着力推动第一时间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和问题属地,减少群众的来回奔波,降低群众的信访成本,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法”就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

《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突出强调程序规范,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能,要求按照诉访分离要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遵守法律政策底线。

《办法》与去年以来我局出台的各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措施相衔接,全面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有权处理机关提高群众反映的初信初访问题的一次性办结率,防止信访事项“空转”。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10.21•【文号】国信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发〔2016〕25号各司、室、中心:《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6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能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

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

二类会议。

国家信访局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办)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三类会议。

国家信访局或局机关有关司室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办)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

四类会议。

局机关有关司室召开,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四条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

由国家信访局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经费需提前编入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和国管局。

二类会议。

国家信访局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批准。

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群众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评价,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网上信访、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即评价对象)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五条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工作。

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县级信访工作机构4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国信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研究修订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9日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方便信访人监督、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即评价对象)处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下列信访事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满意度评价规定:(一)检举控告类事项。

(二)申诉求决类事项。

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三是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五是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6〕11 号)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6〕11 号)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6〕11 号)索引号:信息分类:制度文件/督查督办工作名称: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文号:国信发〔2016〕11 号生效日期:2016年8月10日废止日期:效力:有效发布机构: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效能,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在总结已有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定位。

信访事项实地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直接派员到实地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检查、监督问责,推动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的一种工作方式。

二、健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

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由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三、明确督查原则。

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四、严格审核把关。

实地督查信访事项的确定一般应经本级信访工作机构集体研究或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确定,避免督查的随意性,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

严格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不得列入实地督查。

五、统筹督查力量。

督查人员应当从信访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六、做好督查准备。

实地督查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任务、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

对督查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

督查组应组织做好案情研究分析、任务分工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履行工作职责。

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国信发〔2016〕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国信发〔2016〕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正文:----------------------------------------------------------------------------------------------------------------------------------------------------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国信发〔2016〕17号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就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登记(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及时登记。

(二)信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三)信访事项登记录入系统应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应实现全系统的网络联通。

(四)对发现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受理后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二)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三)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的;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四)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五)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不得转送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
•【公布日期】2022.05.09
•【文号】国信发〔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
法(试行)》的通知
国信发〔20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研究修订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国家信访局
2022年5月9日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方便信访人监督、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即评价对象)处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下列信访事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满意度评价规定:
(一)检举控告类事项。

(二)申诉求决类事项。

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三是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五是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

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送、交办工作。

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内、省级信访部门3日内、市(地)级信访
部门3日内、县级信访部门4日内。

第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主动接受监督。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单、信访处理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九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短信通知、系统提醒、回复回访等方式,积极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

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

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十条信访人自信访部门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一般可对信访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

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或超过办理期限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可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

超期未作评价的,视为放弃评价。

第十一条满意度评价内容。

(一)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评价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设“留言”栏,供信访人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进展以及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

国家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

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

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满意度评价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