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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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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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例题四: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试答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例题五: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试答1: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标准版答案一: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2、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标准版答案二: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2、按2000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例题七: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标准版答案: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例题八: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标准版答案: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例题九: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案例十: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案例十一: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标准版答案:1、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2、此案例涉及CFR术语;案例十二: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参考答案: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做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第一题: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我认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3、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我某出口公司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的变更加以确认;所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美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方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第二题: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应迅速通知意商其逾期接受无效;按新的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2、这个案例涉及到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的接受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①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②如果发盘人愿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③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④若发盘人不愿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3、本案中;我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所以我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其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无效..按当时上升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第三题: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电报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方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示接受我星期二上午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络一切情况正常..试问:应如何处理客户复电;为什么答:1、我方应立即通知德国进口商其接受无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回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兼而有之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条件是:发盘人以更迅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时到达受盘人..3、结合本案例: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电报发盘需24小时到达即次日上午到达;但已于当天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7小时到达即当日下午到达;可见撤回的通知是早于发盘到达德国进口商的;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的接受无效..第四题:法商于9月5日向我某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我公司于9月7日收到其撤销通知;认为不能同意其撤销发盘的要求;2小时后;我公司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9月5日发盘内容;法产收到我接受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答:1、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法商撤销其要约无效..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销问题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可以将发盘撤销;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1、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此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2、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的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取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销..3、结合本案例:法商向某外贸公司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所以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而我某外贸公司表示接受的通知是在法商规定的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法商的;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第五题: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进;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情况下;我方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1日接受无效..2、这个案例涉及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修改..根据公约;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发盘失效;同时还构成一新的发盘;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3、结合本案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6月2日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是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使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的发盘失效;同时6月2日的还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的条件下;我出口企业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5日的接受无效;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当然;我出口企业愿意发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立即通知英商;其接受有效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远期汇票的承兑手。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例题三: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

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与付款,问:买方的行为就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就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与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与提货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就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就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就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她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就是卖方所在地,而就是其她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她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她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一、单选题1、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A 只能由卖方提供B 只能由买方提供C 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D 以上都不对答案:C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

2、按照《2010 通则》的解释,CIF 与 CFR 的主要区别在于()A 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B 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C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D 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答案:B解析:CIF 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CFR 术语下,买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

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3、某外贸公司出口茶叶 5 公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答案:D解析: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本题中,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是由于暴风雨这一风险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

4、下列支付方式中,属于银行信用的是()A 信用证B 汇付C 托收D 支票答案:A解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

5、我某公司按 CIF 条件出口坯布 1000 包,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舱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 150 包遭水渍,这种损失属于()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答案:D解析: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本题中,150 包坯布遭水渍是由于货舱淡水管道滴漏这一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

二、多选题1、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A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B 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C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支出是额外的D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E 共同海损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答案:ABCD解析:构成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支出是额外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

(2021年整理)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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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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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 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

出现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

但货物运抵深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

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5、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言明为降价品,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评析,不赔偿。

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不赔偿。

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所以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

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

为什么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7、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

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严重,最后导致火灾。

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于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是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

为什么评析,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

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8、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

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

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评析,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

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是合理的。

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根本违反合同。

”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看作是合理的,虽然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绝接受货物。

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合,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评析,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我方所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0、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我方因如何处理评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

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交的货物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11、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锈在被罩的横面。

但是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锈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自己决定改变改变了绣花部位。

货物出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评析: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是从我方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改为由买方法代卖。

在买方拒绝上面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他的买方或代卖商。

12、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

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

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以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

13、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

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

现在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

请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以交多少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评析: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多可以交105吨,最少可以交95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的货物。

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者。

13、我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结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买方要进口的货物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作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

14、我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商品名称为“熊猫”,结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因为熊猫是国家的珍稀动物,受到国家的管制。

然而,我方想出口的真正货物是“玩具熊猫”,后来,经过周转,买卖双方重新修改有关的单据,最后顺利通关。

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收什么教训评析:我们可以吸收的教训有,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名称的约定要实事求是,要反映实际情况,第二、商品名称的选择要结合贸易管制的规定,考虑是否能够顺利通关。

15、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比目鱼,合同商品名称为“HALIBUT”,但是实际货物的包装上却使用“FLOUNDER”(也是比目鱼)。

卖方按照“HALIBUT”作为商品名称制单,货物到达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

请问我方对此是否负责评析:我方对此应该负一定责任。

理由是交货的实际名称一定要和单据中商品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无法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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