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5]159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1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8日赤峰市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月,我市被教育部确定为37个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之一。
为推进我市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特殊教育改革实验项目落实,如期完成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研究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验目标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融合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教育”为宗旨,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中小学举办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验内容以加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为根本,针对特殊教育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医教结合等实验,进一步探索特殊教育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
(一)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实验主要围绕创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教法、加强师资建设等内容,探索普通教育学校接纳残疾儿童的政策配套、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机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切实做好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定期筛查鉴定工作。
教育部门和卫计委、残联等部门要紧密合作,每年度做好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统计核实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鉴定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认证制度。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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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3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要求,进行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工作。
各旗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防止将公益目标、职责任务、运行方式一致的单位列入不同类别,造成改革上的不平衡和管理上的不规范,避免相互攀比。
二、精心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各旗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于7月中旬开始,集中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各旗县区要在11月30日前以编委会名义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总结上报市编办;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与市编办及时沟通协商,提出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并于10月30日前将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上报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审定。
三、认真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工作。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是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各旗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工作。
2013年7月26日——结束——。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赤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赤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赤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赤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创业赤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5日“创业赤峰”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创新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通过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打造双创升级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就业优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为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以“创业赤峰”行动为统揽,通过构建区域性、综合性创业生态系统,持续打造赤峰双创升级版。
建设贯彻创业全流程的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流程,全面优化创业环境,有效激发创业活力,使我市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效应愈加凸显。
全年完成创业培训4000人,新增创业人员2000人,创业带动就业1万人左右。
三、工作措施深化实施“创业赤峰”行动,深入推进创业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创业环境,通过能力测评、创业培训、创业导师、项目推介、载体建设、政策扶持、融资服务、信息化建设、创业活动、跟踪服务10个要素,打造贯穿创业前、中、后三个阶段的“433创业服务生态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旗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严管严控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全市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各旗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和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市及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主体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及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力度,探索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切实规范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经营行为,有效确保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6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0日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及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工作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推进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落实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二)坚持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三)加强基础建设。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划属地管理和归口市教育局管理学校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划属地管理和归口市教育局
管理学校实施整体移交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5]229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0
【实施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划属地管理和归口市教育局管理学校实施整体移交的通
知
(赤政办字[2005]229号)
翁牛特旗、敖汉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赤政纪字〔2005〕47号)精神, 2005年10月9日,市教育局与红山区政府、松山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委办局就下划的6所学校和归口管理的5所学校(幼儿园)的党务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主要工作责任进行了移交。
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属学校下划属地管理和行业所属学校(幼儿园)归口市教育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05〕174号)要求,赤峰市下
划及归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专项工作组就下划及归口管理学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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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赤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3日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旗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总责,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教育、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低于2次的督导检查。
日常监管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
第六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
第八条卫计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的体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安保人员及安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教育部门每年年初对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开办人和被托管学生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数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同级监管部门。
学校应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登记、许可的非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到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到有关医疗机构办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三)到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四)到公安治安部门申请安保设施检查及安保人员审查; 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人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申办要求第十二条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
服务内容为提供休息、就餐、活动的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四层以上楼房、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1名, 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六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从校门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到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途中安全;(二)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及时报案;(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供餐的,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行人间距。
不得设置通铺;(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餐具、饮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教育、卫计、食药监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全覆盖的、图像数据至少能保留一个月以上的监控设备,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实现一键视频报警,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聘用的保安员应有保安员证),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设备。
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需要乘坐车辆往返学校与托管机构及托管机构与家庭之间的,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由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乘车的费用。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应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许可证期限到期未延续以及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由许可证审批签发机关查处;对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或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以及营业执照被撤销、吊销的,由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在履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国务院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各部门在依法履行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与共享工作,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或赤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相关信息。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二)开展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监管执法权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出租、出借印章的予以查处;(二)具有监管执法权的部门依职权对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三)具有监管执法权的部门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法进行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或卫计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安保设施及人员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开办许可。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