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一、土地一级开发因何炙手可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影响太大了。不仅是因为项目规模大,少则上千亩,多则数十平方公里,还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房地产产业的最上游,对整个城市各种资源的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撬动着整个城市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化的进程、效率和质量。现在能够参与一级开发的都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二是诱惑太大了。越来越多的品牌大开发商热衷于土地一级开发,觊觎的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不到10%勺利润,随着土地市场的日趋完善及土地政策进一步紧缩后,拿地压力越来越大,开发商凭借一级开发的优势获得二级开发权已成为?曲线拿地?的新途径,

三是弹性太大了。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各地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究竟谁可以成为操作主体、开发成本如何界定、利润如何分配,基本上依然无法可依,尽管有个约定俗成,即所谓的?谁投资、谁受益?, 但一级开发中的交易黑洞、甚至各方共损(而非共赢)的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三个利益集团:代表土地所有权的政府、一级开发企业(授权、组建或招标)、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一级开发前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也是协调、处理和重新调整三者利益关

系的过程。

普遍认为,征地和拆迁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其实,归根结底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之上。只要利益保障了,多难也能征、也能拆。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已经不满足于仅有的征地、拆迁补偿了,但是如果让政府或者一级开发企业在无法预知未来收益的情况下给他们足够的补偿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加大了一级开发成本。在遭遇无法回避的征地和拆迁尴尬时,一方面是因强行拆迁而丢官入狱的闹剧不断上演,一方面是因失地又失业的农民上访旷日持久。

二、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分析

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当然,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模指标界定;从时间上来讲,一种是可以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另一种是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从性质上来讲,一类是存量一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进三(工业厂区改商业、住宅等第三产业)项目,另一种是增量一级开发,包括征用和农转用土地,有些是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成片征地开发,有些是总体规划区以外单独立项基建类项目。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类型不同及发展历程,当前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五种:

第一,割腊肉式

谁看上哪一块就割给谁,开发商、用地单位自行做一级和二级开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政府无需投入,缺点是政府收益也低,城市整体规划难以实施,开发进度无法掌控、保障。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今后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将一律先由政府进行一级开发,再进入土地市场,但割腊肉式仍将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在缺乏大额保证资金的情况下,很多制度是苍白的。

第二,指婚式(即五统一)

成立土地储备机构或指定专门成立的国有公司承担一级开发,好处是政府收益相对丰厚,缺点是政府需要大量铺垫资金,开发进度慢,没钱的地方玩不起,更等不起。

第三,招亲式

政府公开招标方案优、成本廉的企业承担一级开发,根据土地使

用权的转移与否及分利办法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又衍生为多种形式,如一级

开发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委托式,实际上相当于工程承包,也可以发生两次土地使用权转移,即政府将生地出让给一级开发商,开发成熟后再由一级开发商转让给二级开发商,另一种叫?生地出让-熟地回购?,即一级开发成熟后再由政府收储统一上市。在政府与一级开发商的分利办法上有固定收益、溢价分成、固定收益+溢价分成及完全市场操作等几种。

第四,新城公司式

直接成立新的城区公司垄断一级开发经营,好处是政府主导,缺点是与市场脱节,甚至滋生腐败。

三、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

(一)土地增值盈利模式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一级开发商,总会把目光聚焦在生地变熟地后的土地增值获利,当成了土地一级开发获益的唯一来源,事实上,只要我们敢于挖掘,在一级开发过程中还有很多、甚至很大

的、而且肯定是合法的获利空间。

一级开发期间的土地、场地租赁:由于一级开发的规模大、周期长,开发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部分土地的闲置,不管后期的土地用途如何规划,对暂时闲置的成片土地进行短期性、低密度的投资开发。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大部分政府都把通讯、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暖等项目作为财政项目一次性投入了,既给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又大大增加了一级开发直接成本。这类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完全可以包装后作为招商项目直接上市融资,可采取独资、合资、BOT等多种合作形式,或许还可以获取长期收益。营利性公建配套项目:成片区域的商业服务、医疗、教育等项目也是有很大的获利空间,政府要引导建设,纳入市场程序,但不能包办。垄断性资源:地下管网、加油站、公交线路等垄断性资源的合理运作是一级开发获利的隐性支柱之一。城市文化视觉资源:路、桥等冠名权,道路、路灯、车站广告等经营权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必将成为一级开发获利的另一隐性支柱。

(二)土地收益分成模式

鉴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审批手续繁杂、需要接触的审批部门众多的情况,房地产企业通过与政府收益分成的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一个很重要的好处便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可以各自发挥

自己的?比较优势?――政府负责保证如规划手续、一级开发立项、征地手续、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的通过,而企业则可从事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入、建设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土地招商的组织等自己更为擅长的工作。

(三)土地补偿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此种方式的利润率会比较高,但是对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会比较大。

四、土地一级开发盈利实现途径分析

土地整理的收益模式通常有两条途径:一种途径是,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出让土地,收益部分按照约定取得。另一种途径是,开发商与政府共同约定出让土地的限制性条件,在招拍挂中确保自己顺利取得二级开发权。

(一)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操作。在收益分成模式中,有些项目公司会选择由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或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的一些项目公司还会有第三方出资,如与政府关系较为密切的民营企业等,以做到利益共享、也能为项目的审批提供方便),负责对土地的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经营,包括开发资金的融资、参与土地运营的策划、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拆迁补偿、土地二级市场潜在受让人的招商等工作。一般来讲,房地产企业会持有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能相应获得董事会的掌控权和主要高管的提名权。

通过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第一层捆绑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一一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按股权比例享有由土地增值收益转化而来的项目公司分红。

(二)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的分成

一般来讲,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政府提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通常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监理费、工程设计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税费等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规费,主要包括土地收益基金、失地农民保障金等。

项目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分成比例的约定,无疑是一级开发合同当中最为关键的条款。分配比例的设置通常与土地一级开发的难度大小有关,一些拆迁难度比较大,或者是地理位置相对较偏的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商的分成通常要高一些。项目公司在拿到按比例分配的一级开发净收益后,在扣除经营成本等费用、提取法定公积金等程序后,公司股东可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红。

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的分成设置,房地产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关系被深化了一层。与房地产二级开发的项目相比,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利益分配上与地方政府走得更近了,有了地

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一级开发项目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

(三)土地一级开发保底收益的设置

在一些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案例中,房地产企业甚至还能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保底收益承诺。云南城投在昆明的土地一级开发案例中,另设有保底条款,规定若云南城投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全部土地的一级开发总成本的5%寸,昆明市政府将保证向公司另行支付差价款,以确保云南城投的收益不低于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5%

此外,在一些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房地产企业会通过与政府约定土地?招拍挂?的单位成交底价,来实现最低收入的底线。房地产企业也会与地方政府约定,对投入资金规模进行限制如锁定土地一级开发的平均单位成本,要求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四)参与土地规划的设计工作

在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模式中,土地一级开发商事实上成为了土地设计的一个?准规划部门?;开发商可利用规划的设计和改变,来使得土地规划对己方从事一级开发更有利,甚至为今后的土地一二级联动打下基础。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开发商往往能够参与到地方政府所进行的概念规划设计中;同时,房地产企业通常也能协助政府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这为开发商获取二级开发权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先机。因为开发商用二级开发的整体思路和方案在一级开发阶段,可以更好地从概念规划阶段就能够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规划条件和各地块价值安排方面得到有效的贯彻。

此外,为了保证土地出让收益的实现,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也会与政府约定,在可出让经营性用地中,商住用地的最低比例。

(五)参与政府的土地?招牌挂?工作

土地一级开发的普遍模式是,房地产企业将土地平整完毕后,交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虽然土地一级开发商自身并不能准确把握土地出让的时间,但却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大致与政府部门约定每年落实到本项目的土地出让指标,从而把握土地供应的节奏。

在一些土地一级开发的案例中,房地产企业还约定可与政府协商确定项目土地入市交易价格,并与政府协商确定土地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通过对土地出让规模、推出时间,以及交易底价等因素施加影响,房地产企业可在某种程度上做到随行就市,将土地收益保持在合适的区间内。

(六)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的优势

土地一级开发商参与自家地块的竞拍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已和政府部门有过一些互动,因而对竞拍地块的价值和前景了然于心;二是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由于拍卖价款当中的一部分将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收益进入房地产企业,因而土地一级开发商参与拍卖的成本相对于其他公司更低。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以在获得一级开发阶段收益的同时,获取相对低成本的土地,既保证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了可以获取土地

在未来升值给企业带来的二级开发的优厚收益。由于房地产行业明显

受制于政策的因素,因此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一级土地整理与二级开发相结合,以获得整理收益的最大化。当然,不排除遇到对地块志在必得的公司不计成本的与土地一级开发商抬价,这个时候,当

竞拍价达到一定金额时土地一级开发商便会理智地放弃继续竞拍,因为拍卖成交价已非常高,仅是从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上,土地一级开发商也已可获利不菲。?

五、土地一级开发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相比较二级市场土地?招拍挂?和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并不明晰,诸多操作很不规范,而且各地政府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也各不相同,造成一定的信息瓶颈和操作上的不确定性。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在政策完善过程中,存在对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或调整的可能与风险。

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国务院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

条线’。?在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中,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在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中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鉴于上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纳地方国库的规定,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模式的合规性是需要进一步明晰的。企业在一级开发阶段

的利润分成以何种形式回到企业,也就成为了目前一级开发模式中的关键点。各地政府一般都把握?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各种方式将收益按照承诺分配给企业。

(二)融资风险

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投入密集度高、投资规模大。这些巨额融资,往往来源于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本融资或债券、债务融资。虽然大部

分土地一级开发均采取分期滚动开发模式,使得后续资金投入可以由前期项目的现金流入来补充,但即使是为启动项目的第一期投入,动辄已往往达到十数亿资金的规模,资金需求的压力可见一斑。如果遇到政府融资窗口、行业新规定等不利变化,资金筹集周期不确定的风险就将凸显出来。可以说,减少融资风险、保证融资渠道的畅通,是土地一级开发成功的关键。

(三)政府行为的风险

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参与方中,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虽然房地产企业已通过收益分成等多种渠道将双方利益紧密捆绑,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强硬违约发生的风险。

(四)征地、拆迁工作的风险

土地对涉地单位、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单位、个人对征地、拆迁及安置方案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存在因方案设计不合理、或方案沟通程度不足,导致征地、拆迁周期不确定的风险。

(五)市场风险

相对于二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的周期一般较长。由于宏观经济形势、楼市调控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对土地市场景气程度有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引发土地分期和滚动开发的周期不完全确定、土地上市能否成交的风险。

六、主要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析

(一)北京模式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主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总建设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经营利润,北京市规定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二)昆明模式

目前昆明主要采用成立国有投资公司,由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同时国有投资公司引入民营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民营企业土地一级开发的利润在8%-168之间。

(三)重庆模式

重庆市的土地一级开发采用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 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成本后在市政府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重庆模式土地一级开发收益与土地出让净收益成正比。

(四)其他模式一一土地置换

一般地方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普遍采用土地补偿模式,也叫土地置换模式。即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此种方式的利润率较高,但是对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会比较大。

七、小结

尽管土地一级开发存在着种种风险,但与房地产二级开发相比,土地一级开发的分成收益模式往往收益率更高,并能通过与地方政府利益的捆绑,获得多项政策支持,从而大幅降低一级开发的市场风险。因而,在拥有相关政府资源的前提下,选择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模式,一般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较强的盈利能力。

土地整理的操作流程、盈利模式和注意事项

1 什么是一级土地整理 一级是和二级相对的,自从土地禁止了协议转让之后,所有土地出让都要走招拍挂流程。招拍挂之前所有事情就叫一级,包括土地拆迁、农用地征收、修路造桥管网铺设的三通一平、建设用地指标的覆盖等;招拍挂之后的所有事情都叫二级,就是房地产开发,包括设计、报建、施工、交房等。 简而言之,一级土地整理,就是把一块毛地,做到可以开工建设的地步,只待政府办一套招拍挂手续就能土地出让了。就是俗称的“生地”变“熟地”,由“毛地”变“净地”的过程,也就是所说的土地一级开发。 一般是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土地,由土地整理主体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市政

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交通建设、环境建设和投融资,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建设条件,使整理的土地变成“熟地”,为下一步国土收储、招拍挂等打下基础的过程。 2 一级土地整理的出让手续 土地拆平了或者建设用地指标到位了就可以走流程准备招拍挂出 让了,办这个手续也很麻烦。这个我就简单讲讲吧,不是我的强项,因为每个城市都不一样,就说几个共性的手续。 1、规划条件:市规划局正式下发。一般由国土局发函申请,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设计指标,规划局复函,国土局作为定界,评估的依据,是最前提条件之一。 2、土地征收、收储: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地为征收,国有地为收储。集体土地(没有土地证),以签订征收协议为工作结果。国有土地签订协议,以收缴土地证为工作结果。 3、定界确权及申请宗地号 定界:市国土局委托专业测绘院测绘,出宗地的坐标图、地形图,用坐标明确土地具体位置,实测面积。确权:本宗地与周边土地是否地界清楚,产权清楚。 4、宗地成本构成审计:成本初审、复审,出具评估报告等。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研究-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比较研究 —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 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有不同的提法。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四十八条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但该条例并未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出界定。2002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6号)中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整理和投资开发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地表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有观点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通过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达到宗地内平整、市政配套管线铺设到宗地红线的状态。还有人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国家组建、授权委托或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由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按照区域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设条件(熟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或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土地一级开发较为一致的看法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土地一级开发的结果,应达到可以熟地出让的要求。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

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模式探索

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模式探索 本文试从多期效应叠加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面临的困境出发,结合新形势下的政策、法规浅析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可行模式,助力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一、城市更新及一二级联动开发的相关概念 城市更新是指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地改建活动。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是指以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开发权益为目的,市场主体通过获取土地一级开发权,实施地上附着物拆迁、村居民安置、土地收储等一级开发行为,与政府联络沟通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土地规划条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最终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取得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房屋建设、销售或出租的过程。 一二级联动的核心在于通过一级控二级,实现项目整体获益。 其中,土地是关键,能否实现一二级联动开发并获得资金支持是确保城市更新行动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城市更新项目面临的困境及堵点 当前而言,城市更新领域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资金匮乏。 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根本性的堵点在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占比高,前期投入大、收益少,项目收益难以覆盖投资,即算不过账来。 自房地产行情持续下行以来,城市更新项目整体上面临着“企业没钱推进项目”或“有钱却不怎么愿意推进项目”的尴尬处境,除了买售预期下降、土拍市场地价走低这两个影响项目利润的核心因素外,政策悬而未落、项目拆迁难、开发周期长、防止“大拆大建”及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负债背景下,金融支持城市更新动能受限,原“三道红线”融资政策导致涉房企融资渠道收窄、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融资授信门槛高、项目

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分析

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分析 所谓的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投资整理,包括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二级开发,则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一二级联动开发,指土地、房屋两级市场联动开发,即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甚至主导二级开发。 伴随一级土地开发风险逐渐展现,越来越多的上市房企开始转换思路,纷纷转型一二级不会呀市场联动,将一级土地开发视为二级市场拿地的一个踏板,以降低单纯一级土地开发带来的各种风险。 1.在招拍挂情形下实现一、二级联动开发 (一)在招拍挂文件中设置苛刻的条件,为一级开发商量身定做 公司借一级土地开发获得二级土地受让先机,可以在看中的地块上先下手为强,比如在一些市政中心建设配套规划中,周边的房价一般会随之升值,那么公司就可以借助一级开发获得二级土地,利用一二级市场的联动效益获得巨大升值。比如有些土地是一个项目的二期或者是三期用地,做完一级开发之后开发商一般都想做二级开发,于是开发商在做一级土地开发的时候,就会把土地在公开市场的包括付款方式在内的交易条件等都做到适合自己的公司摘牌。 (二)通过虚增土地成本、设置拆迁遗留问题等方式阻退外部开发商,让关联企业顺利取得二级开发权 例如,在处理拆迁补偿的问题上做文章,不完全解决拆迁钉子户的问题,阻退参与竞拍的其他开发商,使参与竞拍的一级开发商获得二级开发的权利。 (三)另外注册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招拍挂竞争 对于规模较大的房地产集团,可以一方面成立一个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同时又注册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甚至一套人马可以同时运作两个公司。以另一个公司的名义取得二级开发权。 (四)与其他拟参与公开竞争的土地开发商组成联合体竞拍 例如,一级开发商还经常采用与参与土地公开拍卖的其他开发商组成联合体竞拍的方式参与到二级开发的过程中。此种情况多发生在一级开发商资金不足,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一、土地一级开发因何炙手可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影响太大了。不仅是因为项目规模大,少则上千亩,多则数十平方公里,还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房地产产业的最上游,对整个城市各种资源的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撬动着整个城市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化的进程、效率和质量。现在能够参与一级开发的都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二是诱惑太大了。越来越多的品牌大开发商热衷于土地一级开发,觊觎的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不到10%的利润,随着土地市场的日趋完善及土地政策进一步紧缩后,拿地压力越来越大,开发商凭借一级开发的优势获得二级开发权已成为?曲线拿地?的新途径, 三是弹性太大了。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各地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究竟谁可以成为操作主体、开发成本如何界定、利润如何分配,基本上依然无法可依,尽管有个约定俗成,即所谓的?谁投资、谁受益?,但一级开发中的交易黑洞、甚至各方共损(而非共赢)的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三个利益集团:代表土地所有权的政府、一级

开发企业(授权、组建或招标)、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一级开发前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也是协调、处理和重新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过程。 普遍认为,征地和拆迁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其实,归根结底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之上。只要利益保障了,多难也能征、也能拆。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已经不满足于仅有的征地、拆迁补偿了,但是如果让政府或者一级开发企业在无法预知未来收益的情况下给他们足够的补偿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加大了一级开发成本。在遭遇无法回避的征地和拆迁尴尬时,一方面是因强行拆迁而丢官入狱的闹剧不断上演,一方面是因失地又失业的农民上访旷日持久。 二、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分析 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当然,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模指标界定;从时间上来讲,一种是可以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另一种是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从性质上来讲,一类是存量一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进三(工业厂区改商业、住宅等第三产业)项目,另一种是增量一级开发,包括征用和农转用土地,

土地一级开发四种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四种模式简析 土地开发一般分为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实施或者授权其他单位实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包含土地整理、复垦和成片开发。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土地使用者从土地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本报告通过结合一级、二级市场的开发现状,各主要经济区域土地开发市场发展现状与潜力及土地开发行业外部宏观环境,总结为四种模式并结合公司与土地性质作出简析。 一、固定比例收益模式(BT) 该模式是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政府或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非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非、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统一支付固定的一级开发利润及保证增值收益的模式。 该模式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中心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开发企业仅仅作为土地储

备中心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二是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三是政府承诺收益保底,政府承诺开发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最低收益(通常为12-15%),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5%时,政府将补足差额。 北京采用这一模式。《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就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此外,这种模式在福建漳州也有实践。2009年8月,漳州发展在漳州当地拿下了164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漳州市龙文区政府与当地城市建设开发中心给该企业承诺:该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12%的最低收益。 简析:就土地一级开发本身按照固定比例收益的模式而言,由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固定比例收益仅仅取决于预计开发成本,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因此企业很可能面临超额支出成本导致项目亏损的风险。从法理上讲,政府以工程款的形式向企业支付土地一级开发工程的承包人费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企业所能获得的固定利润很难抵御通货膨胀、原材料上涨、人工费上涨等市场波动,而且企业在开发

产业地产主流盈利模式分析

产业地产主流盈利模式分析 关于产业地产的盈利模式,业内也曾做过不少探讨。盈利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机会和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赚钱,另一种则是靠自身业务能力赚钱。 在市场竞争的初期,企业更多是靠第一种,也就是政府关系以及政府政策衍生出的机会赚钱。但在近两年,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以及行业逐步迈向成熟,靠人情关系搞项目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打造属于自己的盈利模式。 今天,整理产业地产的六种主流盈利模式,权当探讨,希望能给后来者提供一点帮助。 1、产城开发模式 产城开发模式是基于地方政府打造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诉求衍生出的综合性地产业务,具体做法是:地产商从土地一、二级开发(一级开发基本由政府平台公司承担,民企一般从二级开发)切入,提供从区域规划、开发建设、产业导入到产业投资、产业服务的全链条服务。

产城开发模式关系图 盈利模式上,住宅和商业销售是企业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办公用房的租售收益、政府的咨询服务费、招商引资返还收入、政策性收入、政府奖励等产业部分的收入为辅。 对地产商来讲,产城开发,真正赚钱的是「城」,产业部分则很难盈利。以前,很多开发商上来先把住宅和商业做完,美其名曰「反哺产业园」,实际上产业部分却是各种拖,实在拖不了的,要么找一个产业运营商来接盘,要么干脆直接放弃。心想反正住宅的钱已经到账了,大不了这部分考核分我不要了,你政府能拿我怎么办? 当然,近些年,监管已经比较严,地方政府已经不太允许地产商先做住宅,而是要分批供地。「产业先做出个模样来,住宅才批给你」,很多政府甚至明文规定,要求产业不允许捆绑住宅。

总的来说,产城开发和住宅开发类似,都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一方面需要企业严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还要尽可能缩短商业周期,实现资金快速周转;同时,企业还要面临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因为政府的诉求和你完全相反,他希望你多做产业、少做住宅)。当地产行业景气时,产城重资产项目会帮企业赚到更多的钱;但如果遇上2021年这样的行业拐点,重资产、高负债就是企业最大的包袱,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核心能力:融资能力、政府关系、综合开发能力、产业整合能力 二、产业园区开发模式 园区开发模式是产业地产行业最主流的盈利模式。企业获取土地,以整体开发、分批开发或定制化开发等模式建设(办公楼、厂房等)产业物业,再以销售、租赁、持有运营等方式获取收益,对应的盈利模式有三种: 一是物业销售,由于我国缺乏畅通的产业地产融资通道,地产商希望提高物业出售比例以迅速回笼资金,而政府则更希望企业自持部分更多,双方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哪方话语权更大。一般来说,在一、二线城市,地方政府不缺客户(当然如果企业特别优秀除外),在面对企业时,

一级开发

基本介绍 所谓一级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整理投资开发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出让前的运作方式,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土地开发企业,而土地一级开发的结果是要使“生地”成为“熟地”,达到出让的标准。在大多数城市主要是由政府来操作,也有政府委托企业来做,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或者由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来做。 开发程序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大产业园开发盈利模式

六大产业园开发盈利模式 产业园核心开发盈利模式,一般而言分为六类:传统地产开发模式、产业综合开发模式、专业服务运营模式、“产业+投资”运作模式、“并购+退出”运作模式、产业运营服务模式。以下分别对六类产业园开发盈利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1、传统地产开发模式 传统地产开发模式是指开发商以二级开发为主,建设标准化或定制化的园区物业,以租赁、出售或合资等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最后获取开发利润的模式。从本质上讲,传统地产开发模式与住宅开发并无太大差别,因此成为众多资本进入产业地产主要选择的商业模式。此类运作模式的典型代表为联东U谷。联东U谷专注园区产业运营、服务中小制造企业,以产业综合体和总部基地为主,涵盖独栋办公、研发中试、标准厂房等产品形态。这些物业产品小而精,更多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已在全国40多个城市投资运营产业园区超过210个,引进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超过11000家。 在传统地产开发模式下,开发商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盈利:(1)物业出售获取销售利润。由于产业地产前期开发投资巨大,而我国缺乏通畅的产业地产融资渠道,地产开发商必须提高物业出售比例以迅速回笼资金,与国际产业地产开发商相比,我国的地产开发商物业出售比例偏高。(2)物业出租获取租金收益。由于我国工业用地政策有很强的区域性,很多地方规定,工业用地上的物业产权不能分单元、分层或分栋出让,从而限制住了物业出售的获利通道,开发商不得不持有并出租物业,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持有物业虽然

资金回收较慢,但能使开发商获得物业增值收益。(3)提供增值服务获利。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时代,企业对人力资源、金融投资、科技信息等专业化、增值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基础性物业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为入驻企业提供所需的基础配套服务和增值服务,有助于提升园区招商能力的同时,也蕴藏着较大利润空间。 2、产业综合开发模式 产业综合开发模式是指开发商除一二级开发外,更多为政府提供以产业规划、服务与导入等方面的服务。在规定的合作年限内,开发商负责园区的土地平整、道路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产业规划、项目招商、宣传推广等产业发展服务工作;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等基础性服务工作等。与此同时,开发商以园区内所新产生收入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投资回报,如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税后、非税收入及专项资金等。合作期限结束后,开发商将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权及经营权无条件移交给地方政府。此类运作模式的典型代表为华夏幸福。华夏幸福是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在产业新城开发与运营中,华夏幸福充分发挥产业平台的优势,整合各方产业资源,对接地方政府,除了一二级开发外,更为政府提供以产业规划、服务与导入方面的服务。通过一系列的操作,从前期开发及后续运营的方面受益均等获得,成功把短期的一次性房地产开发转变成长期且可持续的园区运营。目前该公司运营产业新城已布局于长三角、珠三角、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2019年,华夏幸福实现销售额1451.59亿元,资产规模超4500亿元。

房企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五种模式

房企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五种模式 一、我国房企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盈利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房企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创造了多种盈利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五种盈利模式: 1、固定比例收益模式 该模式是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非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非、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统一支付固定的一级开发利润及保证增值收益底线。该模式仅从土地一级开发本身获利。 该模式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开发企业仅仅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二是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三是政府承诺收益保底,政府承诺开发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最低收益(通常为12-15%),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5%时,政府将补足差额。 北京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就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此外,这种模式在福建漳州也有实践。2009年8月,漳州发展在漳州当地拿下了164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漳州市

房地产行业的盈利模式与成本控制分析

房地产行业的盈利模式与成本控制分析 引言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它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房地产企业面临着独特的盈利模式与成本控制挑战。本文将探讨房地产行业的盈利模式和成本控制方法,并分析其中的关键要素和成功案例。 第一部分:盈利模式 房地产行业的盈利模式多种多样,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模式: 模式一: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行业最常见的盈利模式之一。企业通过以土地为基础,开发房地产项目并销售房屋单元来获取利润。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具备土地开发能力、市场研究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其盈利方式通常包括土地增值、销售利润和物业管理费等。 模式二:租赁和销售 另一种常见的盈利模式是通过房屋租赁和销售来获取利润。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或建造房屋,并出租给他人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同时,他们可以将部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从中获得销售利润。这种模式下,稳定的租金收入和销售利润是主要的盈利来源。

模式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行业另一种重要的盈利模式。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拥有和管 理物业来获取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服务费用。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具 备良好的物业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物业管理模式的盈利主要来自 于租金和服务费用。 模式四: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房地产行业的另一个重要盈利模式。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贷款、理财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来获取收入。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具备金融业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客户关系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模式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利息、手 续费和保险费用等。 第二部分:成本控制 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控制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至关重要。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成本 控制方法和策略: 方法一:采购成本控制 在房地产开发中,采购成本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控制采购成本是企业提高盈 利能力的关键。企业可以通过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掌握市场物价走向和合理谈 判等手段来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优化供应链管理、采用统一采购等综合措施 也是有效的成本控制策略。

1、固定比例收益模式

1、固定比例收益模式 该模式是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非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非、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统一支付固定的一级开发利润及保证增值收益底线。该模式仅从土地一级开发本身获利。 该模式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开发企业仅仅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二是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三是政府承诺收益保底,政府承诺开发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最低收益(通常为12-15%),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5%时,政府将补足差额。 北京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就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此外,这种模式在福建漳州也有实践。2009年8月,漳州发展在漳州当地拿下了164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漳州市龙文区政府与当地城市建设开发中心给该企业承诺:该企业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12%的最低收益。 2、分享土地出让金 该模式一般是指一级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联手,按照双方商议确定的一定比例进行直接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以此获取一级开发企业的合法收

益。 在此模式下,一般有两种具体操作方法:一是企业与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企业凭借合法协议而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分成权;二是企业与政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企业凭借在合资公司中股权的占比,而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分成权。但分享土地出让金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我国土地的全民属性,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土地出让金分成模式要求参与合作的一级开发企业性质必须是国有企业,而且从目前采取此类盈利模式的一些案例来看,一级开发企业的背景一般均为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平台公司。 这种盈利模式的代表有上海新江湾城项目,该项目由上海城投全部运营,凭借前期巨大的资金投入,获得了颇高建设标准,上海城投与上海市政府双方就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达成了7:3的分成比例,随着项目土地市场价值的不断提高,上海城投获得巨大收益。出于规避国家土地政策的考虑,此项目土地出让金分成具体执行则选择以“土地出让收入中的30%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70%与上海城投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补偿合同”的方式操作。 3、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该模式是指一级开发企业除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补偿部分外,还可以与政府商定按一定比例分享土地出 4、持有部分优质公建配套设施 该模式是指政府授权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可以投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则可以通过持有优质公建物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而获得长期现金流。该盈利模式的本质是政府允许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进行部分配套的二级开发建设,这取决于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与当地政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及经营模式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及经营模式分析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和经营模式的有效方案,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分析不同的经营模式,可以更好探索实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最佳实践,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价值,同时降低土地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土地开发;项目管理;经营模式 引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对土地进行改良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价值的过程。在当前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管理和经营模式上的问题。如何有效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项目的效益和社会效应,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重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其管理方式需要兼顾项目的可行性、效益和可持续性等因素。本部分将从整体管理框架和主要管理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结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整体管理框架应包括项目策划、实施、监督和评估四个阶段。在项目策划阶段,需要制定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表和预算等,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任务分配、资源调配和进度安排等。在项目监督阶段,需要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项目评估阶段,需要对项目的效益和成果进行评估,为未来的项目管理提供经验和教训。 1.2重要管理环节分析

1)人员管理:对项目的负责人和团队成员进行人员管理,包括工作职责的 明确、培训和激励等,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资源管理:对项目所需资源进行管理,包括资金、设备、人力和材料等,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制定应 对措施,避免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4)信息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进行管理,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和效益等,提高信息共享和交流的效率,保证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合作管理:与项目相关的各方进行合作管理,包括政府、农民、企业和 社会组织等,加强协作和沟通,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分析主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营模式 2.1.以农户为主体开发整理模式 以农户为主体的开发整理模式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农户作为主 要参与者和管理者,负责开发整理的土地和管理整个项目。该模式通常适用于农 村地区,具有利用地方资源、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发展等多重优势。 2.1.1模式特点 1)农民参与度高:以农户为主体的开发整理模式,重视农民参与和管理, 利用农民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实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目标。 2)管理成本低:该模式省去了大量的管理费用和时间成本,减轻了政府的 管理压力,同时也提高了项目的效益。 3)地域适应性强:由于农户对本地土地和资源有深入了解,以农户为主体 的开发整理模式更容易适应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4)农民收益显著:该模式使农民参与到项目中,提高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效 益和收益,同时也推动了农业发展,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超详细)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超详细) 01 一级开发流程 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 “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0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

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 0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

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 (二)规划条件 (三)用地预审 (四)立项核准 需关注事项:

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b.一般拿到国土授权很早期,此时土地核验、规划等条件都还未确定,很多项目都卡在规划条件的确定上。一般而言,立项核准后规划条件才基本确定。 3.2组织实施阶段关键事项 (一)征地 论而言,征地早于拆迁,但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大多项目拆迁早于征地,很多项目刚拿到授权就拆迁了,严格来说,拆迁行为实际要等到立项核准之后。 征地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流程,要上报到省国土厅,涉及流程较多。从期限来看,征地启动到征地结案办理至少需要半年时间,有些情况下还要解决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律师实务 第一节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 在国外,土地储备都被统一称为“LandBanking"。按照字面意义直接翻译,即为土地储备各国外进行土地储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可以及时获取,因此重点在储备上——储存起来以备未来使用。在我国,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香港这个高度发达的城市,是香港维持其高度自治的避税港型经济体系下的产物。1996年,在上海市成立全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市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由于效果比较突出,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开始模仿和推行,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和实施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工具,也是我国土地供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除个别地方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之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几乎没有涉及到。 2007年11月,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参与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这是一部涉及土地储备制度的最高效力的规章。 土地储备制度诞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土地资源自身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催生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的沃土。土地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然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土地具有稀缺性。由于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并且这种消耗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而呈上升之势。以中国为例,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耕地则以每年2.%的速度递减。这样,土地资源自身的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客观上要求在土地上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秩序性规范——法律规范,一方面以之确定土地权利之归属和流转,另一方面,据以规制各种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与浪费的非理性行为,以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开发与利用。土地储备法律规范正是这种社会客观需要催生之必然结果。 (二)国家对土地资源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动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亚当,斯密语),为实现其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倾力而为。同样地,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非一致性,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形成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规模经济效应,相反,通常情况下都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甚至是无政府主义的不良后果。为了矫正私利主体的各种非理性行为,国家(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之统治体)必须运用其认为可行的统治方法予以规制。在长期的实践当中,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的调节,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趋于平衡,另一方面则使社会的供给与需求结构达到平衡,从而令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土地储备制度产生极为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动因即是:顺应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用制度的法律化规制土地市场,使土地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 (三)土地价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诞生的现实动因土地作为一种典型的不动产,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人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走向集约化,土地的价值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相应的,人们对土地价值的评估和测算也日趋精密与完善。正是土地价值的这种可估算性及人们利用土地创造财富的逐利心理,推动着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这一调整市场主体合理、有序利用土地的规范的产生。 二、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渊源 (一)立法确定了政府是土地储备的合法主体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一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土地一级开发的市场机会分析

思考与小结之一 ---土地一级开发的市场机会分析 根据我去年四季度至今在全国多个城市现场考察项目的情况看,我感觉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开发热点集中于两种类型: 1、较好位置的城市综合体。面积多在几十万平米,主要是商业,兼容部分写字楼、酒店式公寓、住宅、车库等。多有地铁、轻轨概念。一般来讲,可售部分(写字楼、酒店式公寓、住宅等)的销售收入仅仅可以覆盖总投,或者还有不足。 由于商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开发贷多需要经营物业贷款置换,且商业项目经营前景不确定性较大,这种业态不太适合做高收益授信项目。 2、位置偏远的一级土地开发。多个城市都有建设新城区的举措,政府会出台城市功能规划,并将地铁轻轨等城市资源匹配到位。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会承担起新城规划、土地一级开发以及部分二级开发的工作。 由于当前二级市场拍卖取得土地价格十分高昂,民营资本积极介入一级开发,以期取得开发收益,并能低成本拿地。从政府角度讲,民营企业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可以解决财政资金不足、弥补政府公司经营能力低下等问题,并能迅速改变城市面貌,做出政绩。故而,当前一级土地开发遍地开花,是个巨大的投融资市场。 一级土地开发存在的主要风险是:1、位置一般较偏远,体量十分庞大(数千亩),是否拍得出去?2、住宅及商业兼容,为拉动地方经济,商业的兼容比例不低,越是位置好的项目,商业的比例越高。商业地块的拍卖价格较住宅要低很多(折半)3、拆迁风险 4、政策性风险。政府尚未出台专门文件规定民营资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授信要求,只有当时针对政府土地储备贷款的要求,如必须有抵押、期限二年以内等。北京银监局曾在去年要求工行清理所有没有抵押的一级开发贷款。在实际操作中,我行成都、昆明、广州等地部分一级开发贷是没有土地抵押的。 一级土地开发贷款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两个,一是抵押,二是过程控制:1、要求企业及政府均将帐户开立于我行,贷款资金到位后,直接支付至政府的拆迁专户及工程专户 2、签订三方协议,锁定拍卖款回笼。 个人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授信是个较好的高收益授信行业,主要理由是:1、一级开发收益较高,土地整理收益常常2-3倍于成本;2、和政府合作,容易封闭,不太担心资金挪用和资金回笼的风险。3、可以对接土地成本较低的二级开发贷款;4、拆迁和二级开发可以带动个人业务。而主要需要解决的是拆迁及合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比较研究——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比较研究——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2009年11月16日来源:互联网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 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有不同的提法。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l2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四十八条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但该条例并未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出界定。2002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政办发E2002]l6号)中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字E2002]l100号)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整理和投资开发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地表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有观点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通过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达到宗地内平整、市政配套管线铺设到宗地红线的状态。还有人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国家组建、授权委托或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由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按照区域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设条件(熟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或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土地一级开发较为一致的看法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土地一级开发的结果,应达到可以熟地出让的要求。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实际上就是指政府和企业在一级开发中各处于什么位置,即主体是谁的问题。是采取政府垄断一级开发,还是政府委托企业进行一级开发,抑或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来决定一级开发的主体。 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也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土地资源就必须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开发,强调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应是政府和政府设立或确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有人则认为政府不应直接地用行政或强制性行为参与土地的开发,而是通过市场化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来选定合适的一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进行一级土地市场的资源配置。 基于不同的开发主体,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存在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两种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即完全由政府建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或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主导模式,即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从多家企业中择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本文以重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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