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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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 律 解 释 和 有 阴 法 律 同题 决 定 的 草 案 , 遇 了 法 通
靛: 以上蔫全 回人民代表大合常榜委 员官委 具畏吴 邦固在 2 0 年 3月 9日第十届全 国 06 人民代表大合第 四次合哉上所作的全 固人 民代表 大合常旃委 具合工作鞭告的内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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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年全 回人 民代表大舍 0 常 委具舍 工作鞭告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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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5年是人 民代表大台制度建彀和人大各项工 做法。一是在加强综合分析的基磋上, 寅行统一交辨 作取得重大逛展的一年。常委台切寅履行意法和法 制度。 二是封 1 佃方面的重黠建鬣 , 0 由有明尊阴委虽 律赋予的臌责 , 在髅掉代表作用 、 加强制度建毅 、 提高 龠跟踪督辨 。 三是常委台第一次黥取 了代表建鬣虞理
立法赁量 、 增强监督寅效等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 情况的鞭告 。 十届全圆人大三次台蘸期同代表提 出的 勰真贯徼 中央 9 虢文件精神 , 人民代表大畲 5 8 件建蕺 、 84 批 和意兄 已经辨理完晕 , 蓝逐件答傻 制度 遣 一步 完善 代表 。代表建蕺 中, 所提同题 已经解决或正在抓紧解
表建蘸辨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估 9 %。 2 属了增强代表活勤的寅效 , 组绒代表就 『 十一五J 规割编制涉及的重大嗣题遣行 了集 中祝察 , 监针封孰 法梭查 、 代表蕺案和建蕺 、 民群秉来信束前反映 比 人 较集中的同题 ,先後组绒 了 10 多名代表参加軎题 50 稠研, 共提交了嗣研鞭告 10 7 多篇。常委台辨公廊编 寤 了人大代表依法履贼蓿本 ,先後睾辨 了 4 期有近 40 0 名代表参加的培训班。 遗组徽香港 、 澳门、 台漕的 贵州 福建祝察和蠲研。 障代表知情楗 , 增加了常委舍台鬣情况通鞭 、 常委舍 全圆人大代表分别到甘肃 、 、 制定配套工作文件 ,常委舍工作造一步规筢化 。 工作安排 、 年度立法 剖 、 孰法梭查 割 、 骢取和謇蕺 尊题工作鞭告 割 、 国民徭潞和社亩襞展统 资料以 根 摅 中央 9虢 文 件精神 ,制定 了 6佃方 面 的 1 配 2佃 代表蕺案和 及趣滂形势分析鞭告等 2 多件害面材料。大幅增加 套工作文件 。一是制定了明於代表活勤 、 0 列席常委舍舍葳 、 参加孰法梭查和立法嗣研活勤的代 建蕺辨理工作的 3 佃文件。 二是制定了鞠於舍蘸服耪 和保障工作的 4 佃文件 。 三是制定了骚掉尊 朗委具含 表名额。全年共有 10多名代表列席常委舍亩蕺 , 4 有 近 40 0 名代表参加孰法梭查和立法胡研。 代表提出了 作用的若干意兄 。四是修 了法规侑案窨查工作程 序 , 了司法解释储案窨查工作程序 。五是制定 了 制定 静多很好的意兄和建鬣。 六是制定 了加强外事服携和保 改造代表鬣案辨理工作 , 辨理耍量有所提高。十 信前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2.12.10•【文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4.02•【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请审议。
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按照大会通过的决议的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立法工作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13个法律草案,其中已通过8个,决定将两个法律草案提交这次大会审议;还通过了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批准了6个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外交条约。
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取得成果较多的一年。
常委会经过反复审议和认真修改,由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
这部法律根据宪法精神,建立了我国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鼓励公民积极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事业的创造性工作,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国际文化交流。
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经过认真审议、修改,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铁路法,对加强铁路法制建设,促进铁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提高铁路运输服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
它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5.26•【分类】工作报告正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各位代表:我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自一九八三年六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专门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特别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等,与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进行了紧张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改进了司法解释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答;选编了一批刑事案例,对各地法院正确定罪量刑起了一定的作用;加强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段工作,集中讨论研究了如何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问题。
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国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保障了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9人、全国人大代表10人。
6月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东明副委员长作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书面材料。
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6个市州,实地检查46家企业、11个农村社区,组织召开13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基层干部、经办人员、参保人员、专家学者座谈交流。
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福建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罢免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四川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王善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罢免王善平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王善平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49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24年6月25日。
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李克强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8(0)2
【摘要】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政府工作,对今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
面对极其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开创新局面。
【总页数】16页(P166-181)
【作者】李克强
【作者单位】国务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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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J], 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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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李克强
3.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J], 李克强
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刘永富;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信春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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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第一届 1954年9月~1959年4月刘少奇一次会议(1954年9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55年7月):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制定兵役法三次会议(1956年6月):通过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批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四次会议(1957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五次会议(1958年2月):通过1958年国家预算、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的讲话第二届 1959年4月~1965年1月朱德一次会议(1959年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60年3~4月):通过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讲话三次会议(196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国家决算,确定发展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通过1964年度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关于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第三届 1965年1月~1975年1月朱德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四届 1975年1月~1978年3月朱德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五届1978年3月~1983年6月叶剑英一次会议(1978年2~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79年6~7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要决策三次会议(1980年8~9月):通过1979年国家决算和1980年国家预算;制定国籍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婚姻法;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四次会议(1981年11~12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制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原则批准民事诉讼法草案五次会议(1982年11~12月):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六五”计划、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修改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六届 1983年6月~1988年4月彭真一次会议(1983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国家决算;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4年5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的兵役法;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三次会议(1985年3~4月):发展计划、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制定继承法四次会议(1986年3~4月):通过“七五”计划纲要,198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6年计划决议,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五次会议(1987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7年计划决议,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决议;原则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第七届 1988年4月~1993年3月万里一次会议(1988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通过宪法修正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9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198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决定三次会议(1990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9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接受邓小平辞去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通过香港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选举军委主席、副主席四次会议(1991年3~4月):通过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0的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决议,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五次会议(199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决定;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八届1993年3月~1998年3月乔石一次会议(1993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2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计划决议,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澳门基本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关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二次会议(1994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3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计划决议,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预算法;授权厦门市人大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三次会议(1995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4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计划决议,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四次会议(1996年3月):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的报告;199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计划决议,199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次会议(1997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计划决议,199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法,国防法,九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人大代表的办法;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第九届 1998年3月~2003年3月李鹏一次会议(1998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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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各位代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容应对世所罕见的风险挑战,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必将激励我们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上!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为推动重大工作部署、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10个月,常委会认真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3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8件,正在审议的法律案23件;听取审议35个报告,检查1个决定和6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2次,开展专题调研6项,作出决议1项;决定批准或加入条约7件;审议通过39个任免案,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59人次。
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服务国家和人民。
例如: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及时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接着就这一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随后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及时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成立专班分批推进30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坚决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根据香港形势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及时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和有关建议的报告,形成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并提请大会审议;助力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三农”立法工作,围绕脱贫攻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持续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3年时间完成污染防治领域最为重要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一年半即跟进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用法治力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检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备案审查,今年还将修改反垄断法;为适应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及时制定出口管制法,修改专利法;积极回应社会治理领域热点问题,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后,紧接着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这些工作,落实了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常委会认真履行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
修改国旗法、国徽法,更好维护国家形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让捍卫国旗和国徽的尊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修改选举法,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
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审议监察官法草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制定30多年来,进行首次修改,提交大会审议的修正草案,全面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政治原则,充分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围绕人大组织制度、工作机制、运行模式,对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和工作程序进行完善,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
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把这两部法律修改好,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确保人大工作高效运行的程序法,成为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保障法。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法治秩序。
2019年发生“修例风波”,香港法治和社会秩序遭遇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受到严重挑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常委会迅速行动,于去年6月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审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扭转了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的严峻局面。
去年8月、11月,先后通过关于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本次大会将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之后常委会将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打出一套法律的“组合拳”。
人大将坚定不移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香港宪制秩序、打击“港独”势力、确保爱国者治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规定,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授予钟南山共和国勋章,授予张伯礼、张定宇、陈薇“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表彰他们的崇高品质和卓越功绩。
举办6次宪法宣誓仪式,任命和决定任命的23位国家工作人员庄严宣誓,引导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
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召开第7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做好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2020年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逐件进行主动审查。
围绕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72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
做好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对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378件逐一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收到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的地方性法规58件,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了27件。
推动地方人大普遍建立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正式开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立法活动、备案审查提供基础支撑。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期盼,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适应国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呈现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的新特点。
加强公共卫生立法修法。
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针对抗疫实践中暴露的法治短板,着眼于构建更加协调、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
截至目前,已完成修订动物防疫法等6项任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等11项任务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和实施,推动依法做好公布疫情信息、调配应急物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用法治的力量守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快国家安全立法。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护国家安全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要。
常委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重点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制定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修改档案法,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这些法律,涵盖了经济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海外利益保护等领域,既是国家应对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律,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修改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海警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审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兵役法修订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为国家领土安全、军事安全、国民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立法。
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印花税法草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作出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这些立法,涉及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农业农村发展、对外开放等领域,就是要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法律保障。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
制定一部体现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惯例、反映时代要求的自由贸易港法,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抓紧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
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处罚法,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法律援助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推动形成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良好社会局面提供了法律支撑。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次修改,补充修改47个条文,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金融秩序、营商环境、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对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学就业、抢控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年龄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消费理念。
聚焦特定领域、特殊问题,积极开展“小切口”立法,拓展了立法工作方法和路径,标志着立法工作进一步向专业化、具体化方向发展。
继续完善生态环保法律。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动生态环保法律制度集成创新,本届以来制定和修改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2部相关法律,作出1项决议,正在审议湿地保护法草案,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
去年12月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