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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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档案管理办法林业局

档案管理办法林业局

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3、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1、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2、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三、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党、政、工、团工作方面。

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企业行政工作、人事、劳动工资方面。

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保卫、审计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

1、产品生产方面。

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管理方面。

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计划统计方面。

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林造发〔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作用,根据当前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防治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9月13日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和趋势,给科学开展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心测报点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依托所在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设立的测报点,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任务。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林场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火地塘试验林场: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

《办法》适应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作了明确系统的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生态安全、培育后备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林业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管理国有林场的法律法规,致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更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迈进。

二、切实把握国有林场管理的重点环节《办法》适应国有林场管理和改革工作的需要,明确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有林场权利和义务、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和国有林场组织机构,规范了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是国有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改革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监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编制和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和撤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审核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设立等方面的职责,保障国有林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林场档案管理制度

林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林场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场范围内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林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2. 分类科学,便于查找;3. 保密安全,确保档案真实可靠;4. 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林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等相关文件;2. 林地权属、使用权、经营许可等法律文书;3. 林木资源调查、评估、监测、保护等资料;4. 林场经营管理、生产、科研、培训、设备购置等文件;5. 林场财务、人事、党建、安全等档案;6.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门类、年代、文号等分类;2. 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3. 档案装订整齐,便于查阅;4. 档案名称、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填写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调阅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4. 档案借阅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涂改、销毁。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原则;2.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3. 档案利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不得逾期不还。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档案;2. 鉴定结果经相关负责人批准;3.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监销,确保档案销毁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林场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落实档案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3. 积极配合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1•【文号】办天字[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办天字〔2012〕10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巨大成绩。

为了保存好天保工程一期建设档案,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阶段任务完成后森林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对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验收的组织(一)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应由各省级实施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会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档案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的档案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

(三)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四)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验收组成成员的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符合档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上级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验收的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天保工程一期档案验收工作,加强领导,积极做好档案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档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程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工程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工程档案验收会议,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浅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浅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浅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森林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有效的档案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基础。

本文就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进行浅谈。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能够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档案是记录和保存历史信息的重要工具,通过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林场的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制定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计划时,可以利用档案中的信息,了解森林的分布情况和植被类型,从而采取合适的经营措施。

在进行森林资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也可以借助档案中的信息,了解森林资源的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从而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可以提高资源的可追溯性和可管理性。

通过对森林资源的档案管理,可以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息体系,包括资源的属地、面积、所有权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记录资源的历史变迁和利用情况。

这样一来,管理者可以随时查询和掌握森林资源的情况,确保资源的安全和利用的合规性。

在森林资源的经营活动中,也可以通过档案信息对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可以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档案是存储历史信息的宝库,通过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和研究,可以了解过去资源的状况和利用经验,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供重要的参考。

通过对不同地区和类型的森林资源档案的比对和分析,可以深入研究不同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环境的适应性,从而推动林业科研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通过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和研究,还可以发现资源的潜力和新的利用途径,为经营活动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有效的档案管理,可以提供信息支撑,提高资源的可追溯性和可管理性,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浅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浅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浅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国有林场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资源,对于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以维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在国有林场经营活动中,科学合理地运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可以提高林场经营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可以提高经营效益。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林业经济资源,如木材、林产品等,进行档案管理,可以在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中提供有效参考。

通过对历史经营数据和档案资料的分析,可以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趋势,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提高经营效益,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还可以为林场经营者提供准确的林产品定价参考,促进合理的市场竞争。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可以保护生态环境。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可以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生态环境的变化,为森林生态保护和恢复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收集和分析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可以了解森林植被、动植物种群分布等生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还可以对经营活动中潜在的生态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还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森林资源档案的长期记录和分析,可以评估林场经营活动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并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策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还可以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资料,推动林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要优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运用,应该加强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存储效率。

加强对林场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认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科学运用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巧,为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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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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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档案局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保障档案工作所需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国有林场档案真实、完整、安全、规范。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档案机构或明确档案工作负责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档案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国有林场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本单位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目、统计,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三)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好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管理;
(四)采取档案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五)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按规定销毁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八条国有林场所有归档文件材料均应是原件,保证组件齐全、图文清晰、签章完备、标识完整。

无法获取原件而只能用复印件或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原件所在位置,并加盖档案证明章。

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使用耐久、可靠、能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九条国有林场档案包括综合管理类、森林资源类和森林经营类等内容,具体可参照《国有林场文
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一)综合管理类是指国有林场在进行机构内部管理和对外履职交流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机构设置与变更、行政业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干部职工管理等方面。

森林资源类是指国有林场在开展各类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等活动中形成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统计图表、分析报告、监测记录等文件材料。

森林经营类是指国有林场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开展森林资源经营、生产和保护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营林生产、造林育林、森林管护、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科研等重要活动和林业生态重大工程。

(二)综合管理类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管理,在次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一般按照“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进行整理。

森林资源类和森林经营类均应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以卷为单位进行管理。

其中按照项目或课题开展工作的,在项目或课题完成验收之后及时归档,周期比较长的也可按年度或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归档。

整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归档文件材料的成套性、完整性。

建设项目、林业科研档案应符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要求,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年度或实施阶段(研究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设施设备档案应按照型号进行分类,在开箱验收后及时归档。

(三)国有林场档案中的会计、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等对应门类的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均应为未经处理过的照片原图或录音录像等音视频原始素材,并附带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一般按件(张、盘)进行整理,在拍摄完成后及时归档。

实物档案可依据有关分类方案按件整理,统一编号保管。

(四)国有林场在生产经营和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进行整理归档。

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采用异质异地的方式多套备份。

重要的应当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国有林场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集中保管档案,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室内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

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应当实行档案库房、阅览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三分开。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其他技术处理。

对录音录像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定期检查信息记录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支持和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能够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安全。

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应当及时开展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等信息化工作。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利用权限、利用范围和利用程序。

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篡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国有林场应当对档案收进和移出、档案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地登记和统计。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小组由国有林杨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形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对经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工作人员调离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个人掌握的国有林场文件材料整理后移交给接任人员或本单位档案机构,不得拒绝移交、擅自销毁或带离。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人员离任前应当做好档案交接。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移交档案之前,国有林场可以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

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经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移交。

国有林场撤销或合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在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档案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林场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或伪造、篡改、买卖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国有林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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