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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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品分类及目录

易制毒品分类及目录

易制毒品分类及目录介绍易制毒品是一类非法的化学物质,其制造过程相对简单,且易获得所需原材料。

在这份文档中,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易制毒品,并提供相关的制造和使用信息,以便加强对易制毒品的认识。

分类及目录类型一:合成毒品合成毒品是通过将化学物质合成而成的毒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成毒品:1. 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冰毒)- 制造过程:该毒品通常由和其他化学物质合成而成。

- 使用方法:冰毒是一种口服、吸入或注射的毒品,常作为兴奋剂使用。

2. 丙二酯(GHB)丙二酯(GHB)- 制造过程:丙二酯是一种在实验室中合成的化学物质。

- 使用方法:GHB常用作迷幻药或催眠药,通常以液体形式服用。

类型二:天然毒品天然毒品是从自然资源中提取的毒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天然毒品:1. 大麻大麻- 制造过程:大麻是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

- 使用方法:大麻常作为吸烟或食用的方式使用。

2. 可卡因可卡因- 制造过程:可卡因是从可卡因植物中提取的。

- 使用方法:可卡因可以吸入、吸食或注射使用。

类型三:其他易制毒品除了合成毒品和天然毒品,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易制毒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迷幻药迷幻药- 制造过程:迷幻药通常由化学物质合成。

- 使用方法:迷幻药的使用方法因具体类型而异。

2. 鸦片鸦片- 制造过程:鸦片是从罂粟植物中提取的。

- 使用方法:鸦片可以吸烟、吸食或注射使用。

结论了解易制毒品的分类及目录对于社会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对易制毒品的认识,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对抗毒品问题。

请记住,毒品使用和制造是非法的,危害身心健康,请拒绝使用和传播易制毒品。

以上仅为易制毒品分类及目录的简要介绍,详情请咨询专业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1. 何为易制毒化学品?嘿,朋友们!今天我们要聊聊一个听起来既神秘又有点儿危险的话题——易制毒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顾名思义,就是那些有可能被用来制造毒品的物质。

虽然它们的本身可能没啥大不了,但一旦落入不法之徒的手里,嘿,那可就成了麻烦事儿了。

想象一下,原本用来做药的东西,结果被人当成了非法交易的工具,真是让人心头一紧,对吧?1.1 分类方式那么,这些易制毒化学品到底是怎么分类的呢?其实,主要可以分为几大类:第一类是前体物质,第二类是溶剂,还有一些就是催化剂。

前体物质就是那些能直接用来合成毒品的原料,比如某些酸、醇等;溶剂则是用来稀释或者溶解其他物质的,比如乙醇、丙酮等。

至于催化剂嘛,它们虽然不是直接参与反应,但却能加速化学反应的进行,嘿,你说这玩意儿是不是有点儿“幕后黑手”的感觉?1.2 常见品种再来说说具体的品种吧,别说,这里面的名字听起来还真有些复杂,但其实很多东西我们生活中常见。

比如说,氯酸钾,这玩意儿在化学实验室里可常见,但如果被用作非法用途,那就麻烦了。

还有像苯乙胺,它可是在某些药物中找到的成分,但一旦用错地方,就成了可怕的“毒品前身”。

别小看这些东西,它们的用途可广泛,真是个“多面手”呢!2. 它们的危害你可能会问,这些易制毒化学品到底有多危险?答案是,危害可大着呢!首先,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容小觑。

误用或者接触这些化学品,轻则出现中毒反应,重则可能危及生命。

想象一下,你本来想做个小实验,结果一不小心就闹了个大笑话,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2.1 社会问题再者,这些化学品的非法交易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

毒品交易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还助长了犯罪,导致许多人沦陷其中。

总之,易制毒化学品就像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在科学和医学上有它的用武之地,但如果不加管控,那可真是让人心头一凉啊!2.2 法律监管那么,国家对此有没有啥监管措施呢?当然有啦!为了打击非法制毒,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控和监测。

2018年修订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8年修订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类别
名称



1.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2.硫酸麻黄碱
3.消旋盐酸麻黄碱
4.草酸麻黄碱
5.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6.硫酸伪麻黄碱
7.盐酸甲基麻黄碱
8.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9.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1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13·
11.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13·
12.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13·02·1990·91
21. 1-苯基-2-丙酮(苯丙酮)
2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3.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4.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5.黄樟油
26. 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
27.麦角新碱
28.麦角胺
29.麦角酸



30.苯乙酸
31.醋酸酐(乙酸酐)
32.三氯甲烷
33.乙醚
34.哌啶
第三Βιβλιοθήκη 类35.甲苯36.丙酮
37.甲基乙基酮
38.高锰酸钾
39.硫酸
40.盐酸
13.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13·02·1990·92
14.其他麻黄浸膏粉13·02·1990·93
15.其他麻黄浸膏13·02·1990·94
16.药料用麻黄草粉
17.香料用麻黄草粉
18.其他用麻黄草粉
19.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20.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易制毒化学品化学品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化学品安全
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 制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与制毒用途 (一)
序号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毒品加工用途
1-1 1-苯基-2-丙酮
制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冰毒)
1-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制造MDMA、MDA(摇头丸)
9、1-苯基-2-丙酮(苯丙酮); 10、N-乙酰邻氨基苯酸;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12、盐酸(氯化氢); 13、硫酸; 14、高猛酸钾; 15、甲苯; 16、乙醚;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17、丙酮; 1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19、乙酸酐(醋酸酐); 20、苯乙酸; 21、邻氨基苯甲酸; 22、哌啶(六氢哌啶)
合成苯环利啶(PCP) 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作为溶剂用于提取吗啡,提纯可卡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作为溶剂生产可卡因、海洛因等毒品 作为氧化剂用于可卡糊生产可卡因 用于制造可卡因,制造苯丙胺、吗啡的可溶性硫酸盐 制造甲基苯丙胺、海咯因、可卡因等多种毒品的盐酸盐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序号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毒品加工用途
2-1 苯乙酸
合成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生产1-苯基-2-丙酮
2-2 醋酸酐
制造海洛因、安眠酮、1-苯基地-2-丙酮
2-3 三氯甲烷
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制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2-4 乙醚
作为溶剂用于提取吗啡,提纯可卡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2-5 哌啶 3-1 甲苯 3-2 丙酮 3-3 甲基乙基酮 3-4 高锰酸钾 3-5 硫酸 3-6 盐酸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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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和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和N-苯乙基-4-哌啶酮的管理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简称4-ANPP,分子式C19H24N2,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21409-26-7,海关编码29333990.90;N-苯乙基-4-哌啶酮简称NPP,分子式C13H17NO,CAS号39742-60-4,海关编码29333990.90。

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的管理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简称β-氯代甲基苯丙胺,又名氯代麻黄碱、氯麻黄碱,分子式C10H14ClN,CAS号25394-33-6,海关编码29397190.12。

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麻黄素类物质的有关规定。

三、溴素和1-苯基-1-丙酮的管理
溴素又名溴、液溴,分子式Br2,CAS号7726-95-6,海关编码28013020.00;1-苯基-1-丙酮,又名苯基乙基甲酮、丙酰苯、乙基苯基酮,分子式C9H10O,CAS号93-55-0,海关编码29143990.90。

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6.溴素7. 1-
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以上管制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学校途径购买,不得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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