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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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编号:
确认(变更)民族成份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
1、拟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年龄必须在20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少数民族,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父或依母。
3、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自己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父母在婚的公民,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年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二、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提交的材料
1、拟变更民族成份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2、其父或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的一方)。
3、拟变更民族成份本人与其父或其母的关系证明一份(村委会)。
4、确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份(须有村、乡镇盖章,县区民宗局初审意见)。
5、父母再婚的公民,须提供父母再婚证件及本人与继父母的关系证明。
6、对收养关系的,要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
7、其他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可由其父母代予办理。
3、18周岁—20周岁应由本人申请办理,如由他人代办,必须有申请
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