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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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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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是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并不是汇票的付款人,而是另行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就这一点而言,汇票与支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二)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三)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只所以需要设立承兑制度,是由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二、汇票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对权利人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将其记载为“持票人”或“来人”的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某一主体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汇票。

包括指己汇票、付受汇票、对己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

(四)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

国内汇票,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汇票。

票据法(四)

票据法(四)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城酒店陈 建共同前往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二张银行汇 票,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 将其身份证交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 该二张银行汇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 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 张银行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 至此,韦金华背书转让汇票的法律行为完 成。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依 据,又不符合寄存的法律特征。韦金华汇 票寄存之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 应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 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参考结论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参考理论分析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 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 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 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 失。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岀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岀票人的权利,自岀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岀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岀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岀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 C 、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 、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 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岀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操作流程一、准备工作。

1.1 首先呢,你得有一张合法有效的承兑汇票。

这就好比你要去卖东西,得先有个货一样。

这承兑汇票得是在有效期内的,要是过期了,那可就像隔夜的饭菜,没人愿意要啦。

而且汇票的票面信息得完整、清晰,不能模模糊糊的,就像你看人的脸,总得看得清楚是谁吧。

1.2 然后呢,你得确保自己有背书转让的权利。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转让的,要是这汇票有啥纠纷或者限制条件,那就像脚上拴着链子跳舞,根本转不了。

二、背书操作。

2.1 在汇票的背面,找到背书栏。

这个背书栏就像是专门给你签字画押的地方。

你得在上面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

这个被背书人就是你要把汇票转让给他的人或者单位,要写得准确无误,不能像写情书似的乱写一通。

写错了那可就麻烦大了,就像搭错了车,想回头都难。

2.2 填写好被背书人的名称之后呢,背书人得签字或者盖章。

这个签字或者盖章可重要了,就像是给这事儿盖个戳,证明是你同意转让的。

这个章得盖得清晰,要是盖得模模糊糊的,就像雾里看花,别人会怀疑这事儿的真实性。

2.3 如果有多个背书人的话,要按照顺序依次进行背书操作。

这就像排队买票一样,得一个一个来,不能乱了顺序。

每个背书人的背书都得符合要求,要是有一个出了问题,就像链子断了一环,整个汇票的背书转让可能就会受阻。

三、交付汇票。

3.1 完成背书操作之后,就可以把承兑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了。

这就像把接力棒交给下一个人一样。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当面交付,也像把宝贝亲手交到对方手里,让对方心里踏实;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不过邮寄的时候可得小心,要像保护自己的宝贝一样,确保汇票能安全到达被背书人手中。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案情] 2005年8月10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石油公司要还本付息。

为担保上述债务,石油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50万元,石油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2005[案情] 2005年8月10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石油公司要还本付息。

为担保上述债务,石油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50万元,石油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2005年9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背面盖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随后,某银行按照《质押贷款协议》约定,向石油公司贷款130万元,但是石油公司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油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并作为质权人行质押汇票的票据权利。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石油公司签订《质押贷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被告石油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协议还约定,被告以汇票作为借款的质押,虽然质押的汇票上盖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但是汇票的质押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书是一种非转让背书,不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因此,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可以设立质押,因此,在汇票到期或在债务人即汇票质押的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我行作为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被告石油公司提出,我公司作为质押的汇票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在此汇票上设置的质押应当属于无效质押,银行行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出质的,质押的效力如何?能否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出质,首先,从质押的目的出发考虑。

票据法习题与答案

票据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票据法第九章汇票2-3

票据法第九章汇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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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背书
一、概念、特征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记载
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 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
特征:1.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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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 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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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应记载事项
这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a.付款日期;b.付款地;c.出票地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 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 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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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p148 • a.禁止背书文句; • b.担当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条款 • (四)非法定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 • 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例如汇票签发的 原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号码、 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 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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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等为目的的 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 • •
(1)委任(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 代为行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载明“委托收款”字样)
(此背书要求持票人在背书时委托收款、委托行使追索权、委托提起 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

(完整版)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完整版)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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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的情形 核心内容: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的情形?出票人的限制背书,不得转让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回头背书及效力,附条件背书及效力等。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构成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加以限制的背书,主要有: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其效力与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很大不同:(1)受让人虽然取得转让人所有的票据上的权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利,但无论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均不承认对人抗辩的切断。(2)受让人即使经交付而取得票据,也并不承认其当然的票据权利人资格,所以,无论其善意与否,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让人持有票据,又无对抗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利。(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避免对人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3、回头背书及其效力。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 分别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的背书,部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6、期后背书及其效力。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7、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转让,而是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得金额归于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来源:(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的情形http://s.yingle.com/jr/469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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