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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兼论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类比推理

[摘要]类比推理[1]是英美法系法官审判案件所使用的主要法律方法,也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大行其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类比推理似乎只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甚至在刑事领域是被拒绝的。但事实告诉我们,类比推理所发挥作用的空间远不是我们想象的如此狭窄。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很多法官不自觉地在使用类比推理的思维模式。但是因为类比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几个相关概念的混用以及受到刑法领域中“禁止类推”原则的影响,使人们往往提到类比推理就持怀疑或轻视的态度。本文试图在厘清与类比推理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果能准确理解类比推理及相关概念所能带来的积极意义。也想说明类比推理所谓的或然性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缺陷,对或然性的批评或许也存在可质疑的空间等问题。

[关键词]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类比推理;司法实践

传统意义上的类比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主要方法之一,不仅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现实化的重要方法。从我国目前的具体研究情况来看,人们对待类比推理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认为类比推理只不过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因缺乏确定性、“科学”性,从而对其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刑事领域“禁止类推”原则的存在使类比推理被视为禁区,人们即使谈论类比推理,也往往仅限于民事法律领域,但从总体上看是不重视这种推理方式的;另一种态度则十分强调类比推理的作用,将其视为法律推理的核心,认为“每种思想都是一种类推的思想”。[2]

这种现象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或许是由于语言文字的翻译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以及类比推理这几个概念都是以“类比”为基础,但这三者的意义与功能却是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一样的,使用的话语背景也存在差异。很明显的一点是,不管是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传统中,还是对台湾地区乃至外国一些学者而言,往往存在把上述几个类似概念不加区分地加以使用的现象。而“类推”、“类推解释”与“类比推理”等概念混为一团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当人们说“类推”应该保留时,实际上指的却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类比推理”应该提倡。当人们说“类推”应该禁止时,又将类比推理这一从法律发现、法律续造的角度而言不可能也不应该禁止的法律方法笼统地给“禁止”或忽略了。对此,有必要对几个概念加以厘清,否则不足以认识类比推理与类推思维的真正地位和作用。

一、几个概念的辨析

(一)类推

对于法律领域内的“类推”(analogy)[3]概念的性质而言,有立法说、司法说、解释说等解释。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类推”是指“依照某一事物的道理推出同类其他事物的道理”。[4]在法律领域则指的是“扩充法律上规定的事项以推及类似的情况”,或者说指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其他近似的法条进行解释或曰适用。[5]像日本学者我妻荣主编的《新法律学辞典》就把“类推”概念解释为:“扩充法律上规定的事项以推及类似的情况,是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6]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所谓刑法上的类推,与其说是一种法解释,还不如说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类推适用之性质,殊值研究。从其探究法律精神,适用于类似案件观之,固属法律解释之范畴;然就其将新事实,于法律

无规定之情形下,适用于类似之法条,以填补法律漏洞之点言,则又迹近‘法官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7]

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则认为,“填补开放的漏洞,通常是以类推适用(实为德文的Analogie,以下略)[8],或回归法律所包含的原则之方式行之。取向于‘事物本质’也是一种可能的方法。”“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9]这种情况产生的前提是法律存在一种“开放的”漏洞,适用依据在于“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的一种正义要求,基本事实情况在于二案件事实存在彼此的一种“相类似”。故而类推适用“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评价性的思考过程,而非仅形式逻辑的思考操作。”虽然拉伦茨也认为类型化的思考是属于广义的“类推的”思想,在这一点上他与考夫曼意见一致,但在这里使用的“类推适用”概念,仍然是在法学方法论的角度上展开的,还是一种狭义的“类推”概念。此外,拉伦茨又对“类推适用”进行了具体的分类,他把针对一构成要件而定之规则转用于类似的案件事实的情形称为“法律的类推适用”或“个别类推”,因为这时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准用在一个它未曾规整的案件事实上;而把由多数——针对不同的构成要件赋予相同法效果的——法律规定得出一般的法律原则,适用到法律并未规整的案件事实上的情形称为“法的类推适用”或“整体类推”。[10]但他又指出要适当地反对“法的类推适用”的讲法,因为法律的类推适用也是以法规范的应用为标的。

亚图·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对“类推”的看法似乎走得更远。他基于人类认识的一种类型化的倾向,以类型理论为出发点,认为“类推”[11]是一种混合了归纳和演绎的推论,[12]更是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种联结方式,类推方式的证明是确保结论命题似真的证明途径之一,能够破解法律推理领域传统的三段论无法破解“是”命题与“应该”命题留下的魔咒。因此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建立在以事物共相基础上的类型理论以及类推方式,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进路。[13]

从这些定义看,对“类推”概念的看法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的,在日常用语和一部分学者那里,人们习惯将类推视为类比推理的缩写,[14]而在另外一些学者那里,“类推”似乎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之下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方式:要么和“类推解释”有着同样的内涵,是对近似的法条进行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要么被看做填补法律漏洞,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包含有“类推适用”的意思。还有一些学者则主张把类推不仅看成一种法律推理的方法,更看做一种探讨事物本质的思考方式,把类型化思考和类推思想联系在一起。

(二)“类推解释”

从上述类推概念的讨论中,有一种将类推视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倾向。那么,什么是“类推解释”(analogy explanation),它和“类推适用”(application of analogy)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类推解释”这种说法是不是合理的?虽然有学者把这二者视为同一概念,但一般来说,学者们都认为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不是一个概念。如日本学者碧海纯一认为:类推解释为体系解释的范畴,而类推适用则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二者应予区别。在类推解释的性质上,通常来讲,“类推解释”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展开的,指的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广义的法律解释亦称为“法律之阐释”,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即找法开始,直到可依subsumtion进行三段论推演之前的整个活动过程,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而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律规定

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规

定本身文字含义。[15]基于对法律解释含义理解的不同,史尚宽先生、郑玉波

先生、陈克生先生认为类推解释为法律解释之方法,但彭万林先生主编之《民

法学》则认类推解释为漏洞补充方法。[16]

有的学者在讨论“类推解释”时,认为它是在法律成文语言所可能具有的含义之

外所进行的解释。基于一种狭义的法律解释视角,这种看法似有不妥之处。杨

仁寿先生就认为类推解释是“仍在文义之范围内作成解释”,同时他又明确地对“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类推解释是狭义的法律解

释的一种,是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类推其他法条用语之涵义加以阐释,无须透

过三段论法加以推演,仍属在文义之可能范围内对法律含义进行阐释;而类推

适用则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是依据“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

之法理,依逻辑之三段论法推演而成的。[17]但如果采取这样的观点,就又涉

及到一个问题,即类推解释若是从文本含义之内进行解释的话,那么“类推解释”这种说法是不是本身就隐含着一个悖论。

从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出发,法律解释的对象在学界是存在争议的,有的认为法

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包含制定法规范及习惯和判例,有的则认为其对象

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18]但是如果把法律解释的对象仅限于文本的话,

则强调文本是解释的必要前提,法律解释无法脱离文本而进行,一切解释都是

针对文本而产生的。既然狭义的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为之,而类推所援引的规定,已经逾越了其规定语言上的可能字义范围。基于

这样的前提,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的“类推解释”如果仍在文义范围内作成,

那么又该如何称之为“类推”?也就是说,在文义范围内是否还有必要进行“类推”? 因为“类推”的本质含义就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所谓的“解释”,而当这

种“解释”超出了法律的文义范围时,又已经不再具有解释的性质。也就是说,

在采狭义的法律解释概念时,类推解释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三)“类推适用”

对于“类推适用”(application of analogy)这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来说,学者们的

表述不同但观点基本一致。李宜深先生认为:“类推适用者,就法律所未规定之

事项,适用类似事项之规定者也。”[19]黄建辉先生认为:“法律上之类推适用,

系指法无明文之系争事件,比附援引与其类似性质之案型规定”;[20]杨仁寿先

生认为:“类推适用,系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类似之规定,

而为适用。”[21]屈茂辉认为:“类推适用是在法律对系争事件或说个案存在法律

漏洞时的一种漏洞补充方法。[22]还有学者认为:类推适用,又称类推,适用法

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按照最类似该行为的法

律规定或按照法的基本精神进行案件处理的一种方式。它包括法的类推、法律

类推、确认权利性类推、保护权利性类推等类型。[23]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到,

类推适用与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均为漏洞之补充方法或法律之续造方

法。从法无明文的角度而言,类推适用显然能够创造争议案件可适用的法律,

是一种超越法律规定文义范围的造法,因此拉伦茨称类推适用为一种“法的续造”,将其和法律解释区分开来。

总的来看,如果将以上三个概念作一个对比的话,狭义的“类推”概念应该只能

用以指代“类推适用”,而不能演绎出“类推解释”的内涵。以往法律学者将“类推”或“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混同使用,其实是对“法律解释”作了广义理解,

将本属于法律续造的“类推适用”也看作是法律解释,因而才有了“类推解释”一

说。也就是说,法律学者们所谓“超出了文本可能的语义范围”的“类推解释”,

实际上指的是“类推适用”,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类推解释”。而将“类推”或“类推适用”称为“类推解释”的做法既造成了概念本身的矛盾,也混淆了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之间的界限。从法律方法的角度说,“类推”或“类推适用”在性质上属于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而非法律解释的方法。[24]在此,“类推”或“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之间似乎应有所区分,前两者特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种特殊方式,后者则特指一种有争议的法律解释方法。(四)类比推理

在英语的日常用法中,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相同的推理,是一种基于相似而进行的论证或推理。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广泛运用于包括法律在内的各个学科领域。法律领域的类比推理(anological reasoning)是法律推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之间有质或量上的相同属性或关系,这些相同的属性或关系是相关的而且对于该问题而言是重要的,并且这些相同点比案件之间的差异点重要,那么通过类比推理我们就认为这些案件是“相似的”,从而得出可以适用某种规范的结论。

从实际的研究情况看,有很多学者都把类比推理(analogical reasoning)等同于类推(analogy),在不加区分的情况下使用这一词语。但也有学者强调类推和类比推理的联系,认为类比推理是“与类推相联系且不为人们在认识上所重视,具有法学方法和认知论上的价值,意指发现、适用法律的一种方法”,即通过对判例的技术分析(通常情况下也离不开实质判断),在判例与问题案件之间寻找

一种实质的、相关的联系与区别,再按照一定的类比规则,从形式上推导出待决案件结论的过程。只不过类比推理与作为法律续造之法的类推制度、类推解释并不处于同一对话语境。[25]还有学者把类比推理仅仅视为一种思维方法。

认为“法律上的类比推理是类比推理在法律上的运用,是指由于待决案件与另一类案件的某些属性相同(即相似性),而将法律对另一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归于待

决案件的思维方法。”[26]认为它属于思维范畴体系,且仅存于英美法系国家。雍琦教授则把法律领域的类比推理分为两种情形:它包括类推适用和判例类推。[27]类推适用如前所述,可表述为待处理案件确认的案件事实并不是P,而只是实质上类似于P(用P’表示),而现行法律中又没有关于P’的规定,在这种

情况下就需要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的逻辑形式是:M法律要件有P法律效果(大前提),S于M法律要件类似(小前提),故S亦有P法律效果(结论)。判例类推是类比推理的典型情形,就是把待处理案件与已处理的案件进行类比,然后根据两起案件在基本性质、事实特征等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从而推知它们在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处理结果方面也相似的推理。判例类推体现了“相同案件应相同之处理”、同样案件同样判决所昭示的公正、平等原则,也是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的体现。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类比推理在传统逻辑学中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不同于归纳和演绎这两种逻辑学中占主流地位的推导方式,归纳强调从特殊到一般,演绎逻辑强调从一般到特殊;而类比推理遵循的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运行思路,[28]也正是由于这种非严格形式逻辑性,学者们多认为类比推理只是一种或然性推理。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类比推理的或然性或许更为突出,但这种情形又不仅限于类比推理。虽然在法律领域这几种推理方式都遵循逻辑学领域的基本规则,但由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各自的特殊属性及二者之间存在的紧张关

系,使得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及类比推理,都有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但这种不确定并不能排除这几种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领域中的作用,反而是我们展开研究和讨论的基础。

可见,不管是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还是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类比推理是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领域的。从前文几个概念的对比与分析来看,类比推理与类推、类推适用虽然不能直接划等号,也可能在不同的话语背景之下使用,但类比推理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思维或法律推理方法,恰恰相反,如果我们换一种角度来进行思考,在对“类推”概念进行追根溯源和在对类比推理与“类推适用”关系的探讨之中我们会发现,类比推理在理论上的深厚渊源或许能为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律的适用提供一种更为强有力的解释,从而打破一种机械的规则主义对法律上认识的束缚。

那么,类比推理到底是如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发挥作用的?

二、类比推理如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发挥作用

(一)一种质疑

传统的观点认为,相对于英美法国家而言,“类比推理”在大陆法系的法律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似乎要小得多。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法院的已判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一般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29]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遇到主要的问题是把抽象的制定法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而不是比较两个案件“事实”是否类似。因此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不把类比推理当作法律推理的主要形式,而是把它看作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且为数不少的学者都认为法律出现漏洞仅是例外情况。也就是说,类比推理只是一种补充性、非正常状态下的技术。

考夫曼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即使在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的核心也从来也不是演绎: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注意到的,只是法律发现过程的最后行为即包摄,它使所有在包摄之前的一切程序都陷入迷雾混沌不清。因为这点未被反思过,所以所有这个过程都停留在模糊的感觉中。包摄装出一副它没有的合理性。因为它是非理性的操作着。法律发现过程的科学性不在于把这个过程化约成为包摄的逻辑推论,相反的,它的科学性只在于:澄清这个过程的复杂性,而且合理的反思所有该过程不是以形式逻辑得出的一切事物。法学方法必须认真的了解到:法学方法的核心不在于一个逻辑的推论,而是在于一个比较……。[30]

同时他也强调,“法律漏洞是一种例外的设想”也只不过是一种“制定法绝对主义”不良影响下所形成的天真想法。[31]事实也正是如此,深受自然科学影响、盛行于19世纪的概念法学的抽象化努力以及对逻辑的演绎的追求,饱受后来学者的批判,其对“法律公理体系之梦”的描绘也被证明了那不过是一种空想。[32]不过由于考夫曼十分强调“事物的本质”或“决断权力的运用”的说法,使其理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这一点也经常被人诟病。

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Cass.R.Sunstein)也认可“类推推理”(analogical reasoning)在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中的重要地位。但他拒绝把他的类推思想和某个关于善和真的理论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与考夫曼不同。他对在科学或者伦理范围内说明或建立深奥的理论这种宏大的原则理论怀有一种戒心,认为类推推理允许人们使用“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这就使类比推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也能够促进法律的发展,使每一个法律制度都能为它留下广阔的空间。[33] (二)类比推理的适用场合及一些批评

通常来讲,类比推理的逻辑结构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A与B都有属性a、b、c

A还有属性d

———————————

所以,B也有属性d

类比推理由前提推出结论的依据,是客观事物之间具有同一性以及客观事物各种属性之间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据此人们可以把不同的思维对象加以类比,由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相同。但类比推理由前提推出结论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因为客观事物既存在同一性又存在差异,由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他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相同并不是必然的,也许类比推理所要推断的属性恰恰是两类对象的差异所在,因此类比推理也是一种或然性推理。[34]

在法律工作中,类比推理最无争议的应用领域是刑事侦查中的“模拟犯罪法”,还原犯罪现场时所采用的类比推理的思维过程是被公安机关的人员所普遍接受的。此外,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人们对未侦破案件的调查,往往也会通过已经掌握的材料,比对不同的案件。如果发现几起案件之间在做案时间、作案方式、使用的工具等方面的相似性而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从而提高侦破工作的效率。正因为如此,康德(Immanuel Kant)说:“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35]

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学者们普遍认为类比推理发生作用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在刑法领域禁止采用类比推理的方法。事实果真如此吗?针对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领域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或然性推理,缺乏一个足够科学的、客观的理论基础,过度的依赖于直觉,存在过大的任意性,与法律推理所追求的确定性、科学性等目标存在差距。这被认为是类比推理的最主要缺陷。类比推理主体的主观性是导致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且不管是类推适用还是判例类推,作为类比推理起点的判例或案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注定了类比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一挑战可以追溯到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柏拉图(Plato),甚至可追溯到古代对决疑法(casuistry)的抨击。[36]

其次,与第一个批评联系在一起的是,根据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相联系的观点,类比推理还有一个缺陷,就是人们永远不可能对它达成社会共识。[37]如果人们未能预先在很大程度上达成协议,那么类比推理就不可能开始。根据这个理由,我们只有在某些基本问题达成协议之后才能进行类比推理,这样一来,对类比推理如何展开也就成为一个问题。

最后,类比推理的另一个批判是由此产生的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由于类比推理在填补法律漏洞的过程中,类比推理尤其是类推适用难以避免地会涉及到司法造法的问题,此时如何处理法官法与制定法,以及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不能不让人慎重对待。

除了以上三点,其他批评大多围绕类比推理的适用细节,如类比推理只能限于民事领域、类比推理的作用在于填补法律漏洞等等。

(三)在法律适用领域的展开及反驳

事实上,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领域发挥作用,并不像在逻辑学中所描述的那样简单。史蒂文•J•伯顿(Steven.J. Berton)认为,类比推理在法律领域的适用有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的基点或判例;(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

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重要,并因此决定是依照判例还是区别判例。[38]从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类比推理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把两个案件的事实进行比较。权衡两个案件事实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然后做出这两个案件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决定,但这一过程好像还是围绕事实与事实之间的比较,并未跳出传统逻辑学由特殊到特殊的范畴。思科特·布鲁(Scott Brewer)的研究则更进一步,他把类比推理的过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设证。这一步发生在推理者对某些陈述或某些文本的含义不能确定时,法官对某条规则是否应该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在发现或者说是遭遇了一系列例子后,他寻求发现一个能被这些例子支持的规则。这个规则叫做“发现的规则”。一个好的类推要求这个发现的规则能够“演绎地适用到待决案件中”。第二部分是对这个发现的规则进行“确证”或“否证”。可以用来作为推理者用作确证或否证的工具是“反思的调整”。这个反思的调整涉及三组事物或观念之间的互相调整。它们分别为“发现的规则”和“选择的例子”之间,“发现的规则”和“用来论证该规则的理由”之间以及“用来论证该规则的理由”和“选择的例子”之间的互相调整。其中“用来论证该规则的理由”是应该独立于“发现的规则”的。第三部分是把由第一部分“发现”并经第二部分确证的“规则”演绎地运用于最初那个引发“类比推理”的那个例子上。[39]

如此一来,在伯顿那里,类比推理所面临的难题在于,首先确立比较的基点并从其中发现具有规范意义的比较点,然后再以实质性和相关性为基础判断这些比较点的重要程度。他所关注的可能是如何去消除这种有风险的求证过程中所带有的不确定因素。

而在斯科特·布鲁这里,我们在可以看到另外一种思路,即对不确定性的恐惧心理可能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推理本身可能就包含某种不确定性。正如前面所谈到的,虽然考夫曼夸大了类推思维在法律推理领域的作用,但是他认为“法律漏洞是一种例外的设想”不过是一种“制定法绝对主义”不良影响下所形成的天真想法,这种观点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众所周知的是,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法律”这种“质料”在本质上具有杂糅不纯的性质,体现在:(1)法律概念并非纯粹的形式逻辑概念,而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或多义性;(2)法律之质料载体的有限性,使实在法律规范可能含有漏洞、矛盾、晦涩、歧义;[40]

(3)由于前两个缺点的存在,实在法律规范作为推论前提本身不具有不证自明的确然性,而具有可争议性或辩难性。

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律难以完全满足形式逻辑之证明推理的形式化条件,而法律公理体系演绎之初始命题或公理也是极难确立的。[41]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领域追求一种“科学主义”的确定性的设想可能只是一种寻求法律之逻辑纯粹性的“乌托邦幻想”。[42]

此外,虽然前述的类比推理中的设证不可避免地有些想像的成分,有时甚至还有些不可驯服的因素在里面。[43]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脱离理性思维的限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任何合理的类比推理,对“发现的规则”(或者叫做比较点)的选择必须满足法治规范的要求。因为类比推理过程不仅是一个特殊事物之间的简单类比,我们还可以在其中发现设证,归纳以及演绎等因素。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考夫曼说:类比推理不是逻辑上的推论,而是带有相当复

杂结构的,它是循环式地进行的,正是在类推中,设证、归纳以及演绎的因素都可以在类推的法律过程中找到,这点正显示出它无比的丰富性。[44]

其中,设证用来寻找有关法律发现过程(诠释学的先前理解)之可能结论。归纳用来探寻规则,演绎将待决案件包摄于比较点之下。按照考夫曼的说法,这一过程是通过“等置”来实现的,要么是发生在抽象的规范与待决的案件之间的,要么发生在典型的,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和待决的带有疑问的案件之间。当然,所选择的比较点必须能够演绎地适用到待决案件中去,以满足法治的可预测性和限制包括立法和司法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的要求。且该比较点必须能被一些独立于这个被选择的规则的理性理由所解释和证立。虽然由于推理者的看法不同,这些条件并不能由于类比论证而使推理过程受到决定性的控制,但是非决定性不能和不受理性限制混为一谈。[45]

至于法律现实主义的异议从某种程度上说的确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识根本不是法律领域中类推的突出问题,因为在法律中对程序的限制比其他领域更多,有时候,现有的法律判决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共性和必要的共识。因此在政治和道德中不可能用类推得出的结论在法律中反而能做到。[46]而对立法权僭越的批评更多的是一种技术层面的争论,因为类比推理的使用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就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许多因素限制一样,类比推理同样有许多限制。从这个角度否定类比推理,可能反而会伤害司法活动的创造性.

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 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 禁止类推解释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

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法只有从解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相关的方法来进行指导,学习刑法的关键方法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信手拈来即可利用。对刑法的解释事关生死,不可随意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禁止,而有利的解释实施允许的。 标签: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 一、类推解释的含义 类推解释,是指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某种行为,根据其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比照刑法分则相似的条文解释为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所以类推解释违反了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因而被禁止。概言之,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实际上禁止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的思维观念与做法。 在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是不禁止对行为人的有利类推解释,哪些解释被刑法允许,哪些解释呗刑法禁止,尚不能准确界定。此外,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也经常被混淆,因此笔者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扩大解释是为刑法所允许的一种解释方法,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释为刑法禁止。当然容许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也就无存在之必要。其实,类推解释也是弥补法律漏洞而出现的,有时类推解释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被采纳。类推解释有其合理性,扩大解释也有并未完美无缺,能否认为错误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二则往往含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作出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而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解释。关于二者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一般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则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第二,从概念的关系上看,扩大解释不存在上位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则需要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上位概念中去做解释。第三,从解释逻辑上看,二者的逻辑起点不同。扩大解释是在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不可能超出规范容忍的范围;类推解释实际上是解释者造法,将刑法规范以外的概念强行解释道刑法规范以内。 第四,从实质上看,扩大解释没有超出一般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二者的界限模糊,我们依然要作出区分,这也是十分必要的。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1)否定说。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 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刑法解释使刑法变得不确定, 公民无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轻刑重的界限, 不可能以刑法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 不可能根据刑法规定的内容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 这样, 人民就不可能用刑法的规定作为自己行为的界限和自由的保障。 (2)肯定说。持这种主张的论者认为刑法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1.类推解释是发现“潜在的法”的方法。王觐教授认为,刑事类推解释若善为运用, 确能随犯罪变化, 社会发展, 而收便宜之效, “不能拘泥于旧思想而不理解法律之进化”。 2.类推解释是弥补立法缺陷的方法。任何刑事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备和没有空白的”。对于必然存在的没有为刑事法律所规定而又不能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只有通过类推方法来处理, 而类推又是扩大解释所无法替代的 3.类推解释并不必然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推与刑法的保障功能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类比推理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法官可能通过类推确定行为, 公民也可以同样通过类推来预测。 对于选择何种主张首先要做的是做好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概念的界定

【公务员考试】行测--类比推理---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类比推理---知识点汇总 考点一:语义关系 一.近义与反义关系 1.常见的注意积累、辨析易混淆的成语、词语 2.生的注意看字猜意思,做排除 1.常见的:注意积累、辨析易混淆的成语、词语 2.生僻的注意看字猜意思,做排除 3.近--反义关系的二级辨析: 感情色彩:题干明显的贬义,要义 结构:成语的结构明显—并列、因果, 方式近义词:考程度 词性:词性明显 1.常见的注意积累、辨析易混的成语、词语 2.生的注意看字猜意思,做排除 3.近反义关系的二级辨析:感情色彩、结构、程度、词性感情色彩:题干明显的贬义,义 结构:成语的结构明显—并列,因果,方式近义词:考程度 词语:词性明显 二.比喻象征义 主要靠积累 和动物有关的比喻象征 纸老虎:比喻貌似强大、实际虚弱的人或集团 井底蛙:比喻目光短浅,见识狭隘之人三脚猫:比瑜对各种技艺略知皮毛的人 笑面虎:比喻外貌和善而内心严厉凶狠的人 变色龙:比在善于变化和伪装的人,或者比喻立场不、见风使能的人千里马:比人才 孺子牛:比喻心甘情愿为人民大众服务,无私奉献的人替罪单:比代人受过的人 铁公鸡:比喻小气的人 地头蛇:比喻凭借当地势力欺压人民的恶霜 和身体有关的比喻象征 眉目:头绪咽喉:要塞白发:沧柔 乳牙:稚嫩七寸:要害骨肉:亲人 手足:兄弟手腕:手段首脑:领袖 管膀:得力助手肝胆:勇气心脏:中心或要害 心腹:信任(心腹比喻的是信任的人,而不是信任)耳目:刺探(耳目比瑜刺探消息的人,而不是刺探) 考点二:并列关系、包容关系、交叉关系并列关系

1.并列关系:同一范围内的平级 矛盾关系:非此即被开关A:非A 反对关系:除了两者还有其他黑色:白色如何区分:看有没有第三种况存在 考过的矛盾关系: 生:死男:女阴:阳白天: 黑夜A:非A 软实力:硬实力 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主要矛盾:次要矛盾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本能行为:学习行为物理变化:化学变化 考点二:并列关系、包容关系、交叉关系 并列关系 1.并列关系:同一范围内的平级 矛盾关系:非此即彼 反对关系:除了两者还有其他 2,三词组的反对细化:三者合起来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正数:零负数(实数) 3.功能并列细化:时间的先后 煤油灯:电灯 包容关系 1.包容关系:一个词比另一个词范围大 (1)组成关系(是一部分)浙江:中国 种属关系(是一种)老虎:哺乳动物种属关系二级辩析:特指关系 高频考点二:并列关系、包容关系、交叉关系 包容关系 1.包容关系:一个词比另一个词范围大 (1)组成关系(是一部分)浙江:中国 (2)种属关系(是一种)老虎:哺乳动物 (3)特指关系(是一个)姚明:运动员 那些年考过的特指: (2017江苏A)铁路:道路(2019江苏A)情感:悲伤 B.空调:家电 B.艺术:雕塑 D.美国:国家 D.河流:黄河 (2018江苏)地球:行星 A.英国:国家 c.公路:道路 (2020江苏A)湄公河:跨境河 B.青海湖:内陆湖

试论类推适用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

试论类推适用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的规则,转用于法律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类推适用作为一种法学方法,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而存在的。因为法律漏洞的存在,而法官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因此法官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主观标准将介入到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将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为了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信仰间的平衡,法学家们尝试通过建构一套法学方法论来限制裁判中的主观因素,使法官能够尽量客观化的裁决案件。换言之,法学方法论的存在本身就起到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类推适用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其本意亦是如此。 一、类推适用的前提——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是从日常用语借来的比喻,存在于器具上的透空部分通常称为洞或孔,但器具如本应具有密闭性,则“洞”属于不该有的缺陷,因此被称为“漏洞”。由此可见,是否视为漏洞取决于是否导致功能的欠缺。为了界定法律漏洞的范围,法学家们运用“排除法”限定了这一概念的外延。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些并非法律漏洞的类型,例如“有意义的沉默”、“法外空间”以及“法政策上的错误”等。 目前对于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的划分方法是把法律漏洞分为“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法律欠缺依其目的本应包含的适用规则时,为“开放的漏洞”;法律虽然含有得到适用的规则,但该规则在评价上并不涉及此类事件的特质,因此对此类案件并不适宜,为“隐藏的漏洞”。对于“开放的漏洞”主要适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对于“隐藏的漏洞”则主要运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下面主要讨论的是弥补“开放的漏洞”的法学方法——类推适用。 二、类推适用的适用方法 在人类的生活中,类推这种推理方式是屡见不鲜的。但是生活上的类推

【精品】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兼论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类比推理 [摘要]类比推理[1]是英美法系法官审判案件所使用的主要法律方法,也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大行其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类比推理似乎只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甚至在刑事领域是被拒绝的。但事实告诉我们,类比推理所发挥作用的空间远不是我们想象的如此狭窄。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很多法官不自觉地在使用类比推理的思维模式。但是因为类比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几个相关概念的混用以及受到刑法领域中“禁止类推”原则的影响,使人们往往提到类比推理就持怀疑或轻视的态度。本文试图在厘清与类比推理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果能准确理解类比推理及相关概念所能带来的积极意义。也想说明类比推理所谓的或然性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缺陷,对或然性的批评或许也存在可质疑的空间等问题。 [关键词]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类比推理;司法实践 传统意义上的类比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主要方法之一,不仅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现实化的重要方法。从我国目前的具体研究情况来看,人们对待类比推理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认为类比推理只不过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因缺乏确定性、“科学”性,从而对其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刑事领域“禁止类推”原则的存在使类比推理被视为禁区,人们即使谈论类比推理,也往往仅限于民事法律领域,但从总体上看是不重视这种推理方式的;另一种态度则十分强调类比推理的作用,将其视为法律推理的核心,认为“每种思想都是一种类推的思想”。[2] 这种现象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或许是由于语言文字的翻译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以及类比推理这几个概念都是以“类比”为基础,但这三者的意义与功能却是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一样的,使用的话语背景也存在差异。很明显的一点是,不管是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传统中,还是对台湾地区乃至外国一些学者而言,往往存在把上述几个类似概念不加区分地加以使用的现象。而“类推”、“类推解释”与“类比推理”等概念混为一团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当人们说“类推”应该保留时,实际上指的却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类比推理”应该提倡。当人们说“类推”应该禁止时,又将类比推理这一从法律发现、法律续造的角度而言不可能也不应该禁止的法律方法笼统地给“禁止”或忽略了。对此,有必要对几个概念加以厘清,否则不足以认识类比推理与类推思维的真正地位和作用。 一、几个概念的辨析 (一)类推 对于法律领域内的“类推”(analogy)[3]概念的性质而言,有立法说、司法说、解释说等解释。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类推”是指“依照某一事物的道理推出同类其他事物的道理”。[4]在法律领域则指的是“扩充法律上规定的事项以推及类似的情况”,或者说指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其他近似的法条进行解释或曰适用。[5]像日本学者我妻荣主编的《新法律学辞典》就把“类推”概念解释为:“扩充法律上规定的事项以推及类似的情况,是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6]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所谓刑法上的类推,与其说是一种法解释,还不如说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类推适用之性质,殊值研究。从其探究法律精神,适用于类似案件观之,固属法律解释之范畴;然就其将新事实,于法律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一、类推解释的概念界定(一)类推解释的基本含义 类推是指依据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某一事物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其他事物。当“类推”一词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具有了特殊内涵。对于类推解释,我国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尽管是一种概括规定,也不得视为类推解释。”①张明楷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②这些刑法学的大家对类推解释的定义大同小异,阐述的本质内容并无很大差别。 举个比较经典的关于类推解释的例子,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那么问题来了,能否将拖拉机归入这些行为对象范畴呢?有人认为,拖拉机和汽车都为动力驱动,外部结构也都有四个以上轮子支撑,都能够载人,在遭到破坏后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既然汽车能成为该条文要求的行为对象,那么和汽车类似的拖拉机亦可成为对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拖拉机不在该

条文确切列举的表现形式当中,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将拖拉机当做是汽车,也超出了一般国民对日常生活中的汽车的理解范围。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二)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扩张解释的基本含义 扩张解释,这是由于法律用词失于狭窄,不能够准确表达法律真意时,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合于法律真意的解释方式。通俗来说,扩张解释就是扩大有关含义,将未明文规定的内容囊括进去,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解释方法。 结合前述有关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含义可知,它们都是针对法律条文作出了超出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使得条文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该条文中,两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二者却是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解释方法,一个为法律所允许,一个则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是否超出一般国民的理解范围方面也是不同的。 2.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原因 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区分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息息相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既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也能够防止被告人的人权尊严遭受任意践踏。试想,如果法律允许适用类推解释,无疑会扩大司法工作者的权力范围,任意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强行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不利于公民社会生活的稳定,同时被告人的生杀大权也由司法工作者掌握,这对

类推适用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

类推适用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很多,类推适用是我国民法解释学中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是我们在民法适用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方法。然而类推适用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缺因各个具体的制度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将对类推适用在善意取得和物权法定主义中的应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类推适用的含义 类推适用是开放式法律漏洞的一种填补方法,所谓类推适用,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指出:“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之所以在A与B间可以相互适用,主要基于A与B这两个构成要件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因此,法律对两者应做相同的评价。按照拉伦茨的理论,类推适用的领域在于“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也即要求两种情况类似而并不要求其完全雷同,但是他们必须在法律评价有关的价值观点相一致,这样才有类推适用的依据。 二、类推适用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 在民法中,由于双方为平等当事人,无所谓公权力之介入,类推

适用具有普遍之地位。但是,由于民法中特定领域对特定价值的保护,亦存在国家公权力对若干事实赋予法定效果的法定主义,致使在法定领域中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排除了类推适用的运用。因此,类推适用在在民法中却存在着例外的不适用。以下将举一正一反的例子对类推适用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作出说明。 (一)类推适用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具体应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通过这一条规定,我们得知,我国对于遗失物采取的态度是原则上否定了对其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该遗失物,即受让人两年后可以取得该遗失物。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参考了德国民法典中的做法。然而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实属开放式的法律漏洞。我国在理论学界和司法界占主流的观点则是不论何种赃物,原则上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赃物我们应该类推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浅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浅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在法律解释中,有一种常用的推理方法叫做类推解释,它将事物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加以分析比较,推导得出法律适用的结论。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使用,它可以为被告人带来很多好处。 首先,类推解释可以使被告人获得更公正的对待。当法律文本不足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时,类推解释可以从相似的事物中寻找依据。这样,法官就有了更多的权威性,基于逻辑的比较,做出更公正的司法决策,而不是将相同的标准应用于所有不同的事情中。 其次,使用类推解释可以帮助被告人理解案件的重要因素。通过与已知的案例进行比较,被告人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面临的罪名,以及判决可能涉及的问题。这样,被告人可以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更好地评估自己的行动,并有可能发现更好的辩护策略。 第三,类推解释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申诉机会。当法律判决不公正时,被告人可以使用类比理由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找到类似的案例,证明法官通过判决达到了不恰当的结果。这样,被告人可以在上级法院获得更大的机会,争取更好的结局。 最后,类比推理可以为法律社会提供参考。一旦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类比推理可以被用来为未来的司法判决提供参考。通过这种方式,社会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

并发展出适应性更强的司法体系。这对于被告人和所有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类比推理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工具。它可以使被告人获得更公正的待遇,帮助他们理解案件的事实,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申诉机会。此外,类比推理还可以为法律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它更好地适应变化并进步。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对类比推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尽可能地将其用于解决具体问题。与其他推理方法相比,类比推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将不同的事物进行比较。这样,类比推理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法官提供可靠的判断依据。同时,类比推理也可以帮助法律社会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在一些特定领域,类比推理被广泛应用。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类比推理我们可以判定某一项技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在合同法中,类比推理也可以为法官提供判断依据,判定关于不同条款的分歧。此外,在环境法和商业法等领域,类比推理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如果被告人可以合理运用类比推理,他们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关于案件的司法判断。然而,类比推理并不适用于所有方面。由于其本质上是“相似但不同”,因此需要人们具有深入的知识和理解力来运用。除此之外,类比推理有时也可能出现偏差,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判断,因此必须极为谨慎地进行运用。 类比推理在法律界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其容易滥用,被一些人

法律方法 类比推理的作用

关于类推的涵义,从类推适用的前提、逻辑基础等方面对类推的基本内涵作一分析:首先,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法律对具有争议的案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二,类推适用的逻辑基础是类比推理 法律上的类推是类比推理在法律上的运用,是指由于待决案件与另一案件的 某些属性相同(即相似性),而将法律对另一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归于待决案件的 法律适用过程。类比推理作为推理的一种逻辑形式,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相同的推理。有人将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并列为三种基本的形式推理方式;也有人认为形式推理只包括归纳推理 和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充其量只是一种不完全的归纳推理 第三,类推比照的是最相类似的法律规范 类推适用所比照的是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尽管法律规则是由法条来体现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法条亦经常作为裁判的依据被引 用。但是法律规则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条文,它不能通过单独的法条孤立地完成规范的任务。一方面它需要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帮助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另一方面有时一个法条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有时几个法条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 第四,类推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类推实质上是在法律对系争案件没有明文规定时,法官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裁决案件的一种造法活动。“法官尽管据称名 义上只不过是在宣示现行法律,但可能事实上被认为在创制法律。尽管司法造法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现象,并且在人类社会急剧变化的今天,有愈演愈烈

之势,但它和立法仍然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官创造法律是一个缓慢而琐碎的过程,其作用不在于全面的改革只是在法律制度错综复杂的大网上,不断的 作一些小小的增补。法官对法律的公然漏洞进行的补充活动,不管是类推还是 目的性限缩,仍只是在实定法内的补虫,仍只是在法律价值体系包含的范围之内。 类推作为司法造法的方法之一,自也不能逾越立法权向司法权让步的底线。类推必须是在实定法范畴内的类推,不得随意创造法律的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类推适用,是指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存在漏洞,对系争案件无明文规定可予适用时,司法者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基于系争案件与相关法律规定预设的行为模式的相似性,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将类似规定适用于系争案件的活动。 关于类推适用之逻辑结构,学界尚有分歧。 类推适用的逻辑结构 在探讨类推适用逻辑结构之前,不得不提法律方法论上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涵摄”,是指将特定案件事实(S)置于法律规则的法定事实构成(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可以逻辑三段论表现之,即(1)法定事实构成(T)为大前提。(2)特定的案件 事实(S)为小前提。(3)以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此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可简单表示如下: T→R(具备T时,即适用R的法律后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 S→R(关于认定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后果)

类比推理解题方法

类比推理解题的原则 一、先横向后纵向 应从横向分析题干前后项的逻辑关系。如果有两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干逻辑关系,再从纵向进一步分析,对比题干前项与选项前项的关系,以及题干后项与选项后项的关系,从而得到唯一答案。例: 锯子:木头 A:窗户:玻璃 B:刀片:铅笔 C:剪刀:布匹 D:牙膏:牙刷 [思路点拔]在类比推理过程中考生应该横向考察题干关系,但出现有几个选项都符合题干时要同时纵向对比,在细节差异中找出与题干共性最多的一项就是正确选项。 [解析]题干为物体与其作用对象的关系。横向分析,选项B、C都符合。纵向分析, 木头和布匹都是原材料,而铅笔是成品。因此C项最接近题干关系。 二、先内容后形式 应以先内容后形式为思路,先分析题干词项间在实质内容上的关系,再分析外在形式上的关系,即按照由内向外的顺序分析题干的逻辑关系。其中类比关系按内容可分为四类,按形式可分为两类。例: 强词夺理对于()相当于()对于偷鸡摸狗 A.大声喧哗鸡鸣狗盗 B.俯首帖耳鸡鸣狗盗 C.俯首帖耳敛声屏气 D.大声喧哗敛声屏气 [思路点拔]通过分析成语意思无法得到答案,此时需从形式分析。 [解析]强词夺理、俯首帖耳、敛声屏气、偷鸡摸狗都是含有动宾结构的成语。 类比推理解题方法 考试中出现的新题型,考生容易出现两种应试倾向:第一是麻痹大意,觉得此类考题非常容易,草草一看就匆忙作答;第二是纠缠不清,因为对此类考题感到陌生,无从下手而迟迟不下手,在一个考题上纠缠多时,反复考虑,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对于应试者来说,这两种倾向都要避免,要做好这一类题型,具体来说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尽可能多了解两个词语间的常见逻辑关系。因为只有积蓄了尽可能多的储备知识,才能最准确地对类比对象进行分析,找出符合要求的逻辑关系,得到正确结论二、答题时要将四个选项看完之后,逐一分析。找到与题干词有最多共性,以及在本质属性上最为相似的备选项。 三、不要被表面的、非本质的联系所迷惑。要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找到尽可能多的相同或相似的本质属性。四、练习不在多,关键是总结规律和方法。不要陷入题海战术,有很多辅导书列出了很多的训练题,但大部分和真题难度和命题思路有很大差距,人为增加了广大考生的备考负担和减弱了复习效率。

第18章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

第十八章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 第一节法律解释 重点问题 1.法律解释的概念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3.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4.法律解释的分类 5.法律解释的方法 6.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与特征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1.法律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2.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未作限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其对象是广义的法律文本。 3.本书不主张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认为所谓狭义的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容易引起理论和实践的 混乱。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规律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2.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3.法律解释是建立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4.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5.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法律解释具有悠久的历史。

1.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很早出现的法律解释活动,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汉代的律学、唐代的《永徽律疏》等是我国 古代法律解释的典范。 2.在西方,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一个职业的法律家集团进行广泛而系统的法律解释活动,代表作是查士丁皇帝的《学说汇篡》。3.源于十一世纪末的注释法学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传播甚至西方近现代法学的产生都有重要意义。 4.17至19世纪欧洲法典化和概念法学的盛行,法律解释一度衰落。 5.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和法观念的发展,法律解释的意义和作用再度受到重视。 四、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的类推概念

法的类推概念 法的类推概念是通过对已知法律规则和案例的归纳总结,从而推导出适用于类似情形的法律规则。类推是一种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通过发现事物之间的共性和相似之处,将已知的知识应用到新的事物上。 法的类推在法学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类推则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手段来扩展和适应法律规则。通过对已有案例和法律规则的分析研究,可以总结出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从而解决新问题和情形。 在法律实践中,类推的方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类推是一种对过去案例和实践的总结和归纳。通过对案例和规则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和相似之处,从而总结出适用于类似情形的法律原则。这种总结和归纳的过程是基于对实践和案例的观察和研究,是从实践经验中提炼出来的。 其次,类推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演绎推理方法。通过对已有的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推理,可以推导出适用于新情形的法律规则。这种推理是基于对已有规则的理解和分析,是一种由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通过类推,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不断扩展和调整,使其适应社会变化和新情况。

第三,类推是一种灵活适应的方法。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而类推则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手段来解决新的问题。通过类推,可以将已知规则应用到新情形中,从而解决新问题和补充法律规则的不完善之处。类推可以使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最后,类推也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通过对过去案例和规则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中的风险和问题,并加以解决和规避。类推能够帮助法律实践者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规定。通过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和减少争议的解决成本。 总之,法的类推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在法学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通过对已有案例和实践的分析,可以总结出适用于类似情形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类推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手段来扩展和适应法律规则,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变化和新情况。类推也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能够帮助预测和规避问题的发生。因此,法的类推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研究方法和实践方法。

类比推理中二级辨析

类比推理中二级辨析 类比推理是一种通过比较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似之处来推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类比推理中,二级辨析是对类比进行更深入和详尽的分析,对相似和不同之处进行辨析和比较。以下将针对不同主题的二级辨析进行讨论。 主题一:城市与森林 城市和森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环境,但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首先,它们都是由各种各样的生物和物种构成的生态系统。森林中有各种动植物,而城市中有人们以及各种建筑物和交通工具。其次,城市和森林都有自己的能量循环系统。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植物生长所需的能量,并与环境中的空气和水交换物质。而城市则通过电力供应和资源消耗来维持运转。 然而,城市和森林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首先,城市是人类为居住和工作而建造的,而森林则是自然形成的。城市中有人为的结构和规划,而森林则是根据自然条件和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其次,城市和森林的生态系统区别显著。森林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动植物之间互相依存和相互作用。而城市的生态系统则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可能存在许多污染和破坏。 总结起来,城市和森林在一些方面相似,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可以从城市和森林的比较中学到许多关于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知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环境和社会的运作。 主题二:运动与音乐 运动和音乐是人类生活中常见的两种活动形式,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显著差异。首先,运动和音乐都可以激发人们的情感和表达能力。运动可以通过身体的运动和动作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音乐则是通过声音和乐器来表达情感和思想,增强心灵的宁静和愉悦。 然而,运动和音乐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首先,在进行

2022年国考:类比推理二级辨析快速解题

2022年国考:类比推理二级辨析快速解题2021年转眼已经过去了一半,离2022年国考的的公告发布、报名和考试也不远了,“凡事预则立”,提前做好准备,对考试大有裨益。想要获得理想的成绩,行测中类比推理是要保证较高的正确率,然而有的同学在做类比推理时,可以很轻松的排除几个选项,但是会在一两个选项当中纠结,那在类比推理中有纠结选项时如何选出最佳答案?其实我们是可以进行二次辨析,从最常见的二次辨析角度出发,快速“远离”纠结。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常见的二次辨析角度有哪些。 一、近、反义词,可考虑词语的情感色彩 【例题1】大义凛然:卑躬屈膝 A、安分守己:好高骛远 B、穷奢极欲:节衣缩食 C、得心应手:百无一用 D、持之以恒:虎头蛇尾 【解析】D。解析:“大义凛然”形容有骨气,“卑躬屈膝”指低声下气地讨好奉承,形容没有骨气,二者属于反义关系,且“大义凛然”是褒义词,“卑躬屈膝”是贬义词。 A项,“安分守己”指规矩、本分,不做违规、违纪、违法之事,“好高骛远”指脱离实际地追求目前不可能实现的过高、过远的目标,二者属于反义关系,但“安分守己”是中性词,排除; B项,“穷奢极欲”形容奢侈和贪欲到了极点,与“节衣缩食”属于反义关系,但“穷奢极欲”是贬义词,“节衣缩食”是中性词,排除; C项,“得心应手”形容技术熟练,“百无一能”指什么都不会做,二者不属于反义关系,排除;

D项,“持之以恒”指长久坚持下去,“虎头蛇尾”比喻做事有始无终,二者属于反义关系,且“持之以恒”是褒义词,“虎头蛇尾”是贬义词,与题干关系一致,符合。故答案选D。 二、偏正关系,考虑词性是否一致 【例题2】空前∶规模 A、有序∶市场 B、配合∶默契 C、激烈∶挑衅 D、协同∶发扬 【解析】A。解析:“空前”与“规模”属于偏正关系,其中“规模”为名词。 A项,“有序”与“市场”属于偏正关系,其中“市场”为名词,与题干关系一致,符合; B项,“配合”与“默契”属于偏正关系,但词语顺序与题干相反,排除; C项,“激烈”与“挑衅”属于偏正关系,但“挑衅”为动词,排除; D项,“协同”与“发扬”没有明显逻辑关系,排除。故答案选A。 三、加工关系,注意区分发生的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变化 【例题3】泥土∶煅烧∶陶瓷 A、泥炭∶燃烧∶热能 B、玉石∶雕刻∶饰品 C、学生∶学习∶人才 D、粮食∶发酵∶白酒 【解析】D。解析:“泥土”经过“煅烧”可以制成“陶瓷”,其中“煅烧”是加工方式,“泥土”是原材料,“陶瓷”是成品,且整个过程发

启示与实证: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辨析

启示与实证: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辨析 作者:暂无 来源:《新经济》 2018年第12期 摘要: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是一组较为接近、容易混淆的概念,学界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形成法律解释之困境。《唐律疏议》作为中国传统法典核心代表之一,实为 不可多得的历史财富,其律文议疏对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等领域颇有涉论,对当前 研究辨析启示良多,并提供了实证来源。文章立足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和法律创造之辨以及类比、类推和比附之辨,在详细探究当然解释属性与依据的基础上,以《唐律疏议》为进路,充 分辨析了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的关系,为解释困境提供新的出路和例证,同时也展 现出传统律典著作知往鉴今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类推适用唐律疏议 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是一组较为接近、容易混淆的概念,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缺乏完善统一的意见,形成法律解释之困境。跳出当局者思维,从域外或历史中寻 求出路,或许会有意外收获。而《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目前传世时代最早的完整法典和中华法 系的扛鼎之作,为研究唐代历史和中国乃至东亚古代法制的必读书目1。《唐律疏议》立法审慎、内容详实,其中涉及到诸多如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等内容,给予我们辨析和研 究莫大之启示,同时也为辨析研究提供了实证内容。 唐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唐高宗李治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要义和律条逐 句进行疏证阐释,以释明律条文意,并通过问答方式,解析内涵、阐明疑义,撰成《律疏》三 十卷,永徽四年颁布。《律疏》与《律》融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 引疏分析之”。2《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彰显了唐律基本原则和精神,其余十七篇相当于现代刑法分则,具体规范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惩处等各 类问题。3“《唐律疏议》在唐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从此成为唐代官方法律解释,为各级司法机关审判活动所援引,也为明法科考生参加科举考试提供了权威的立法解释”。4 一、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和法律创造之辨 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是一组看似接近、容易混淆的概念,与之相关联还有类比、类推和比附等。认真研究这些概念的基本含义,可以发现在实际运用中十分混乱,见解各异, 学界目前尚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统合各方学说,归纳梳理后发现学者们虽各执己见,却并 非完全矛盾,很多方面颇有共通。辨析这些概念之首要是明确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和法律创造。 法律解释,简言之,“旨在澄清文字疑义、解明有竞合关系之法规的适用范围,达致适切 的规范陈述之内容,”5 一般不应超越文意范围。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 解释等。解释方法亦有多种分类,如日本学者笹仓秀夫认为解释方法可分为解释参照事项和条 文适用方法,条文自身含义、条文体系关系、立法者意思和背景等属于解释参照事项,宣言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比附等属于条文适用方法。在解释法条或用语时,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而条文适用方法则不能并用,唯能择其一种。解释参照事项实际就是 解释理由,理由自可多样,而条文适用方法实为解释技巧,万难并用。6 何为法律续造呢?法 律续造通常会超越可能的字义范围,却仍处在立法者原本计划和目的的范围之内,发展一些在

【备战公务员考试】判断推理:类比推理

判断推理:类比推理 第 3 课时 学习任务: 1.课程内容:类比推理 2.重点内容: (1)语义关系及其常考的二级辨析 (2)并列关系中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区分 (3)包容关系中组成关系与种属关系的区分 (4)交叉关系的辨析及其与并列关系的区分 (5)常考的对应关系及其二级辨析 (6)拆分思维在类比推理解题中的运用 类比推理 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重难点: 1.不靠感觉,靠考点;学会接受,而不是天马行空 2.学会对比择优,从不严谨到严谨 常见题型: 1.两词型——A∶B 2.三词型——A∶B∶C 3.填空型——A 对于()相当于()对于 B 【注意】类比推理: 1.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2.重难点: (1)逻辑关系: ①类比推理有逻辑关系,有考点,不能靠感觉,而是靠考点,要将考点写 出来,再去做题。 ②要建立出题人的思维体系,顺着出题人的思维做题,才能保证正确。 (2)对比择优,即从不严谨到严谨的过程,类比题目通常都是不严谨的, 选择相对来说比较严谨的即可。 3.常见题型: (1)两词型:A∶B。分析两个词之间的关系。 (2)三词型:A∶B∶C。分析任意两者之间的关系(A 和B、B 和C、A 和 C),若选项任意两者之间的关系与题干不同,则排除。 (3)填空型:A 对于()相当于()对于B。将选项代入题干中, 分析前后关系是否一致。 语义关系 逻辑关系 语法关系 【注意】包括语义关系、逻辑关系、语法关系。语义关系通常考查 1 道题左右;语法关系一般不考查,个别时候考查 1 道题左右;逻辑关系考查得多,是重点。 第一节语义关系 考点一:近义关系、反义关系 考点二:比喻象征义 【注意】语义关系:近/反义关系、比喻象征义。 考点一:近义关系、反义关系 近义关系∶美丽∶漂亮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反义关系∶勇敢∶懦弱言而有信∶言而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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