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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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的建设质量,是住培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条件与职责1.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职责1.1 实行“双导师制”。

责任导师和带教导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在专业基地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住培医师的带教工作。

1.2 责任导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临床经验丰富。

主要负责住培医师 3 年期间的培训、学习和生活的指导工作。

1.3 带教导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3 年)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临床技能娴熟。

主要负责住培医师轮转到相应科室的临床带教工作,并对住培医师的出科考核成绩负责。

2.导师的资格获取2.1 责任导师由专业基地主任推荐,带教导师由科室主任推荐,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导师岗位申请表》,报教务科审核批准。

所有导师均需经过院级及以上师资培训方可上岗。

二、导师的工作要求1. 管理要求。

责任导师的住培医师分配由专业基地负责,带教导师的住培医师分配由轮转科室负责。

每名责任导师所带住培医师不超过 5 人,每名带教导师同时所带住培医师不超过 3 人。

导师由各专业基地及其所辖科室共同管理。

各专业基地及轮转科室具体负责导师的带教内容和质量的要求、质量评价与奖惩等。

2.工作纪律。

导师应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细则(以下简称“培训细则”)的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3.带教内容。

带教导师应及时检查住培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定期审核住培医师培训记录,指导和督促住培医师参加各项医疗、教学活动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责任导师尚应关注住培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

通过互联网等多沟通方式了解培训医师思想动态,与住培医师进行座谈并记录在案,及时反馈、解决疑难问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卫科教[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医院规培带教师资管理制度

医院规培带教师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带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带教质量,确保住培医师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参与住培带教工作的医师,包括住培基地负责人、专业基地主任、带教老师等。

三、职责与要求1. 住培基地负责人:(1)负责制定住培带教师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带教师资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定期召开带教师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带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专业基地主任:(1)负责本专业基地住培带教师资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2)组织开展住培带教工作,确保带教计划的实施;(3)定期对带教师资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3. 带教师资:(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住培相关规范;(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住培工作;(3)积极参加住培带教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4)按照住培要求,制定带教计划,实施教学活动;(5)关心爱护住培医师,耐心指导,确保住培医师培养质量。

四、选拔与培训1. 住培带教师资选拔:(1)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有较强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 住培带教师资培训:(1)医院定期组织住培带教师资进行业务知识、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2)鼓励带教师资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教学水平;(3)对带教师资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带教资格。

五、考核与评价1. 住培带教师资考核:(1)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临床技能、教学能力等方面;(2)考核方式为理论考试、技能操作、教学演示等;(3)考核结果作为带教师资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2. 住培带教师资评价:(1)由住培医师、专业基地主任、住培基地负责人等组成评价小组;(2)评价内容包括带教态度、教学方法、临床指导、沟通能力等方面;(3)评价结果作为带教师资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篇一: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二、培训科目设置和培训时间住院医师培训按卫生部规定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7个中医学科开展,培训时间均为3年。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

业务培训以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四、考核类型与方式(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公共科目,并结合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考试科目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轮转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按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住院医师该年度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轮转时间和完成培训要求的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者才能参加年度考核。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精神,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筹集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师资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精、带教能力强的高水平住培师资队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培训基地统筹管理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

专业基地应设置符合各专业培训要求的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导师和指导医师。

专业基地中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导师、指导医师的数量和比例应达到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责任导师实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管理,每位责任导师同时指导住院医师数量不超过3人。

第二章师资认定第三条培训基地需制定师资遴选方案,建立准入机制,培训基地XX专业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相应专业基地师资条件,结合其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学意识、教学、医疗及科研能力等进行遴选,部分专业需要技师完成指导任务的,在符合条件的技师中遴选,健全师资队伍。

第四条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由培训基地负责遴选,专业基地负责人和教学主任除应具备指导医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和教学研究能力。

第五条责任导师由培训基地XX专业基地进行遴选,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省级或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并有住院医师带教经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专业基地负责人是专业基地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专业基地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方案与轮转计划、过程管理等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加强对教学与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整体把控培训质量,对本专业基地(含协同单位)的培训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教学主任是专业基地的主要管理者和实施者。

负责本专业基地住院医师的轮转计划制定;本专业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定期检查评价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和指导医师(含协同单位)的带教质量,不断提升指导医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学研究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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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经卫生部授权,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场所,设置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培训基地带教医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住院医师培训质量和考核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培训基地的申报
第一条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第二条培训基地必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第三条以临床专业为单位,由医院统一向市卫生局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专科培训基地。

第四条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依据《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申请单位培训科目和规模进行评审。

培训基地经评审后,由市卫生局认定、公布,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全科医学科培训基地由综合性医院临床科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第六条培训基地评审周期为3-5年。

第二章培训基地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设置住院医师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成立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指导、考核、质量监督专家委员会或小组;建立培训基地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等;建立培训对象的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为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培训对象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负责本医院师资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承担培训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和考核小组,在培训基地主任领导下,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出勤情况,负责培训人员的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第十条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师培训和考核档案。

第三章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带教医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带教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卫生部专科医师标准和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基地带教医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不低于1∶2。

第十二条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全科医师第四章培训对象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
医师资格考试,并为其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手续。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通过政府、培训医院、用人单位等多种渠道筹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和住院医师的基本生活及学习条件。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工资、社会保障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培训医院应按照本院同类人员的标准提供奖金、夜班费、加班费等。

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和具体发放办法,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

第六章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师资队伍管理包括带教医师资格认定、考核、评估、监督、奖惩等,由医院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优秀而稳定的师资队伍,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十九条住院医师带教医师必须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觉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住院医师带教医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带教医师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各项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带教医师要及时检查住院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指导住院医师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医疗值班等制度;带领和督促住院医师参加各项医疗活动、疑难病例讨论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三条带教医师要关注住院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医疗安全、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

督促住院医师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住院医师及其带教医师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带教医师按照规定完成住院医师带教任务,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带教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在指导住院医师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医师,医院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凡在指导住院医师过程中,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而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带教医师,医院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带教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培训基地的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每年对培训基地组织抽查或单项评估;每3-5年对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实施培训基地再认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过检查评估,或有投诉、举报,并有证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经过核实,根据事实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认定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基地处理:
1、培训质量不能达到《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培训工作有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情况严重的。

2、培训基地管理混乱,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不能按照标准实施培训活动,或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的。

3、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的。

4、其他严重违反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撤消其培训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条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和培训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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