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1999]9号
冀劳社[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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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印发《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党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冀办字[2001]1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方案》是冀办字[2001]10号文件的配套文件,是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政策依据,其中涉及的企业离休人员职级确定、工龄与任职年限的计算和基本离休金的套算方法等仅限于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中适用,不作为确定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依据。
各市、县要严格依据原始文件和档案记载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职级确定和基本离休金套改。
二、根据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包括了冀政办[2001]10号和冀人发[2001]7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给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整工作的落实。
三、《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个案处理。
各市、县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之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工作年限、同职级、同任职年限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同条件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予以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2•【字号】辽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补贴)两部分。
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
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
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冀政[1999]2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25
【实施日期】1999.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9〕21号1999年8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的法
律知识。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它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规定。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对《行。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5、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6、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7、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2006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
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邢台市..8、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8号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3)、560元 5.8元宁晋县。
9、第九次最低工资调整2008年7月1日,执行月标准600元、小时标准6元的地区包括宁晋县.10、第十次最低工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晋县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11、第十一次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宁晋县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黑政办发[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黑政办发[1999]9号)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队伍稳定。
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两个确保”工作仍然面临着人员数量多、资金缺口大、危困行业问题突出等严峻形势。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坚决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遵循筹集再就业资金的“三三制”原则,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搞好资金需求预测,把再就业资金事先打足,并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当地政府要尽最大努力,督促落实,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必须兜底。
要全面借鉴养老保险工作的做法,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今年的收缴率一定要达到90%以上,按规定比例增收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
行业和企业要抛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45b9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c2.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2008年6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委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现就提高企业职工收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增加职工工资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我省经济发展在全国的位置相比,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明显偏低,差距继续扩大,职工尤其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工资水平低的突出问题,是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出发,深刻认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清理和废止一切障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条条框框,取消一切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收费,依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
二、加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
将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8ca0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f7.png)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逐步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39号)有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比重,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9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13%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二、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较大的,要体现向普通职工倾斜,正确处理好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保持经济发展活力的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结合实际,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自主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
四、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人均10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协议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0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0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辽政发[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0]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确保当年不拖欠公教人员基本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地在履行职责、具体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除盘锦市以外的13个市特别是县(市、区)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问题仍比较严重。
为了保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确保当年不拖欠公教人员基本工资工作任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要把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作为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头等大事来抓。
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政策标准、研究具体措施,把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作为一件大事,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落到实处。
二、明确确保当年不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工作目标。
为切实解决当前公教人员工资拖欠问题,省政府将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财政特殊困难及灾情严重的县(市),在资金调度上给予帮助。
各级政府要全力筹措配套资金,确保9月10日前补发1至8月份拖欠的公教人员的标准工资,9月10日以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从2001年开始,在年初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工资性支出,在确保当年按月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要制订消化历史拖欠工资的时间表,并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尽快加以解决。
三、明确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标准。
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问题,要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为依据,即:公务员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国家、省出台的价格性补贴5项;教师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和国家、省出台的价格性补贴3项;公教人员数额以编委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按照超编的按编制、缺编的按实有人数的标准口径计算应发工资,核定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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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河北省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函[1999]9号)
为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建立公教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资发放负责,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资发放负责。
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对市、县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国家公教人员工资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办教师(含财政开支的离退休干部和教师)的工资以及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
国家公务员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国家和省统一执行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4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物价性补贴两项补贴,其他补贴不作为欠发工资的统计范围。
公办教师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3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性物价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补贴部分。
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工资发放范围,确保当年公教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往年拖欠的公教人员工资要制定补发方案,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给予解决。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
一是立足本身,在安排预算时要首先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支出需要,任何地方都不能一方面对个人支出部分留缺口,而另一方面去搞建设。
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报送备案的预算要严格把关,凡没有严格执
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支出顺序,对个人部分留有硬缺口的,市政府有权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级批准预算的决定,要求其重新安排预算。
各级对下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得再让财政困难县用财政资金搞配套,以防止挤占工资发放资金,冲击预算顺利执行。
二是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发放资金。
凡是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从1999年起均要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由当地国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对组织的财政收入首先划入工资专户储存账户。
工资专户储存账户资金只限于拨付工资,具体办法仍按冀财预字(1995)第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财政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计划每月直接拨付到困难县工资专户储存账户上,确保专款专用。
对没有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又发生欠发工资的县(市、区)、乡(镇),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从1999年起,凡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其清理回收的本级财政周转金必须用于补充财政预算周转金,并根据每年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预算周转金,确保工资发放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是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从1999年起,在适当调整促收奖励政策的同时,增加省对困难县的政策性转移支付。
省对下转移支付,要充分考虑各市本级财力状况和财政困难县状况,分档核定各市配套资金。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财力对困难县进行转移支付,统筹落实省、市补助资金,确保困难县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分税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县、乡两个积极性,防止县集中乡级财力过多,挫伤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对没有可靠财力保证且欠发教师工资的乡镇,可适度调整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教师工资乡筹县管,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上划到县统管,县财政按月拨付到县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各学校,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发放。
五是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清理混岗人员和临时人员,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编制核定工资支出和公用经费,对超编人员停发工资。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对已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县,停批停购社会集团购置小汽车和高档办公用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公费出国,更不能用财政资金搞楼堂馆所建设。
三、建立工资发放报告监督机制。
建立定期上报制度从1999年起,各市要对所属县(市、区)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按月上报省财政厅、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
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那些工作组织不力、瞒报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同时在省财政厅设立工资发放举报电话,加大工资监督检查力度。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