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专章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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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保护专章制度范本

树木保护专章制度范本

树木保护专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树木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专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专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包括城市、乡村、公园、园林、保护区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树木保护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在保护树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树木资源,发挥树木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二)科学规划,分区施策: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树木保护措施,实现树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对破坏树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树木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第四条树木保护措施(一)加强植树造林: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构建多层次、多树种、多功能的人工林体系。

(二)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档案,加强巡查监管,防止破坏。

(三)防治树木病虫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治树木病虫害,确保树木健康成长。

(四)加强树木修剪和抚育: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定期进行修剪和抚育,保持树木优良生长态势。

(五)保护树木生长环境:加强对树木生长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污染等危害树木生长的问题。

第五条树木保护责任(一)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将树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树木保护长效机制。

(二)部门责任:林业、环保、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树木保护工作。

(三)单位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承担起树木保护责任,保护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资源。

(四)个人责任:公民应当爱护树木,不得损害、砍伐、移植树木,发现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专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二)损害、毁坏树木的;(三)非法收购、运输、销售木材的;(四)其他破坏树木的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 突发生态破坏事件3. 突发环境风险事件第四条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3.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4. 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 指挥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 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 成员:由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交通、住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应急指挥部职责1. 组织领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 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4. 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5.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专业应急队伍1. 环境监测队伍: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评估。

2. 环境处置队伍: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 医疗救护队伍: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八条预防措施1. 加强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

2. 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风险。

3.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九条预警信息1.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间、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条响应程序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1. 节约用地(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1. 推动节约用地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学习资料

“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学习资料

“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读(上)邹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特聘教授各位学员大家好,我叫邹骥,是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经管学院的特聘教授,也是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兼职教授。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理解。

今天我们讲这样几个问题,围绕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讲八个问题: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意义。

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特点。

四、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

五、《“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重点工程投资方面的考虑。

六、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体责任。

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八、《“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三个部分我们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在2016年11月份由国务院正式下达通知。

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来予以实施。

这个规划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首先来判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形势,以及在“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规划里面的实质的内容,分七个方面:1.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这是第一个方面,就是主要的内容。

2.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这里面讲的三大行动计划,主要是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

3.实施专项的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这个专项治理涉及的方面很多,涉及到水污染的专项、大气污染的专项、土壤、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有很多具体内容,一会儿我还会谈到。

他谈的很细很专门,比如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大气,大气污染治理他专门谈到了细颗粒物质的治理。

谈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谈到了挥发性有机物,还谈到了氨、氮等等,谈的很专门。

对每一种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影响的这种污染问题,都有专门的论述,专门的安排。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519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法》《保险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我部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夏扬赖晓东电话:(010)65645261、65645259传真:(010)65645260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8日附件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统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备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得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专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专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章1、前言1.1项目背景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资源消耗迅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2013年,一场持续多日,遍及多个省市的雾霾震惊了国人,引起了世界的围观,再次引发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发展结构和产业调整的讨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能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在这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人与自然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共处。

在这样的历史现状及契机下,鼓励新能源发电和节能项目的开发势在必行。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足用好国家大力培育新能源产业的利好政策,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发展和培育新能源产业,打造区域发展新优势,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是迫在眉睫。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当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特提出建设颍上县鲁口镇一期60MW光伏发电工程。

1.2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颍上县焦岗湖光伏发电与生态观光农业示范园一期60MWP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3建设地点及项目情况简介颍上县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地理坐标为北纬32°27′~32°54′,东经115°56′~116°38′。

西接阜阳市颍州区和阜南县,东靠凤台县,北为阜阳市颍东区和亳州市利辛县,南邻霍邱县及寿县。

淮河是颍上县南部界河。

本项目位于颍上县焦岗湖农场。

安徽省焦岗湖农场组建于1956年,位于阜阳颍上、六安寿县、淮南凤台三县交界处,地处颍上县鲁口镇境内。

本项目拟建规模为60MW,选址位于安徽省阜阳颍上县鲁口镇焦岗湖滩涂未利用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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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专章一级
生态环境专章一级是针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种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进行划分。

具体来说,可以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此外,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等改扩建项目,可仅做生态影响分析。

在具体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一级评价是最严格的等级,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并且需要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同时,一级评价还需要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长期监测和评估,以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可能会因地区、项目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等级划分,并采取相应的评价方法和措施,以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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