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五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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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2018.07.18快讯-扬州市纪委通报五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2018.07.18快讯-扬州市纪委通报五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扬州市纪委通报五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扬州市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2018-07-17扬子晚报网7月17日下午,扬州市纪委通报五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案例一:宝应县山阳镇副镇长王春城因分管条线范围内多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

王春城在分管山阳镇农业农村条线工作期间,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财务管理监管不到位,该镇杨河村、沿湖村、兽医站先后有9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王春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仪征市新集镇原镇长郑福源、副镇长缪航因下属部门违规用公款送礼问题被问责。

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新集镇招商办以“项目推进费”名义先后向镇财政所借款96.57万元购买礼品,用于每年慰问镇辖区内某重点企业及其母公司。

郑福源作为新集镇政府时任主要负责人、缪航作为镇招商办分管副镇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江都区吴桥镇原村建助理戴于师因管理领域发生多起截留、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被问责。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吴桥镇长庄村、高扬村、进化村、谢桥社区先后发生截留、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11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理。

戴于师作为时任镇村建助理,未能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对本镇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工作存在疏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四:邗江区民政局原局长钱柏林因下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

2016年5月,邗江区民政局下属单位双墩墓园原主任刘有祥因收受贿赂、公款送礼、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钱柏林作为邗江区民政局原局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上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此外,钱柏林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钱柏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五:广陵区汤汪乡政府民政助理陆文星因管理领域发生多起超期发放尊老金问题被问责。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宿迁改制风暴

“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宿迁改制风暴2004年02月05日13:18 南方周末“中国的评判标准总是二元化,不是对,就是错,不是好人,就是坏人,有没有一个模糊点的?”“天下最真实的官有两个,一个宰相,一个县官。

”“中国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

”“宿迁515万人民所居住的855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只要可以变现的资源或资产,都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我不办穷人医院、穷人学校,”仇和说,“政府包办的后果,事实上穷人受损、富人得益、官僚得利,这种情况,其实只有让市场来发挥功能,政府的作用应该是直接给穷人发补贴。

”“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江苏宿迁市委书记仇和中共宿迁市委书记仇和,8年来一直以激进的手段推进改革。

他的施政历程,交织着他的个性特点、现实的政治体制和中西方文化的影响。

两种极端评价集于此人一身:有人说他是酷吏,有人认他如青天;有人说他大搞政绩工程,有人认为他颠覆了传统经济发展的思路;有人怒斥他“简直是胡闹”,有人鼓励他“大胆地试”……本报记者为此专赴宿迁,作了将近一个月的调查采访,努力真实还原仇和“惊心动魄”的改革历程,探索其行动之后的思考和观念。

仇和的做法让人容易想起吕日周,想起“陈卖光”……这些都是在大变革时代的中国,走出自己独特轨迹的基层官员,但他们的身后也多少都带了些“人治”的影子。

而仇和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以“人治”的方式,最早在全国完成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公推竞选”等建设民主制度的试验。

即使跳出与之利益相关的圈子,这依然是一个在现有评价体系内让人左右矛盾的人物。

我们因而努力呈现出一个信息全面的样本,我们知道,对这样一个“压缩饼干”式的激烈改革及其发动者,决不是选择一个“好”或者“坏”的标签贴上那么简单。

在中国的地理版图上,宿迁市是个寂寂无名的地方。

这个8年前新建的地级市,历史太短,知名度太低,而且太穷,在江苏这个富裕省份,宿迁排名倒数第一。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5•【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基本案情】殷某某、虞某某系夫妻关系,虞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

大丰法院依法判令殷某某、虞某某共同偿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96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

因殷某某、虞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为逃避履行义务,殷某某单独或与虞某某合谋将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归还他人欠款、购买商业保险、赠予他人购买房屋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大丰法院经查明事实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殷某某、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殷某某、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殷某某、虞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也为之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人往往趋利避害,如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比自觉履行所承担的责任还轻,就缺乏主动履行的动力。

该案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结,最终自身也受到了法律严惩。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警示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强力打击拒执的坚决态度和决心。

某塑业公司、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基本案情】许某某与周某、某塑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莫某某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东台法院裁定冻结周某、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价值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过程中,对某塑业公司的15吨生产原料(塑料粒子)和4台GZ-11系列穿带制袋机予以查封,并封存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

后东台法院判决周某向许某某支付80万元本金及利息,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行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劳动者应当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行程,该如实报告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填报虚假行程信息,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某通信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怀孕35周后乘飞机前往境外待产。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的母亲至无锡某医院以李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通过李某同事交给通信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未告知出境待产。

后医院出具证明作废涉案医疗建议书。

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防疫要求通信公司排查人员流动情况,李某继续隐瞒出境待产。

2020年7月,李某休完产假上班。

通信公司以李某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出境事实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需要向通信公司如实告知行程,该如实告知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

李某在防疫打卡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病假单,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导致通信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对防疫安全造成隐患,通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点评人:沈同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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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五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静波在担任江苏省海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海安残联)康复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省补资金、残疾人技术培训、残疾人辅具筛查和评估适配等财政资金的拨付审批、跟踪监督、财务管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永赓,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四维中心为载体,采取减少服务次数、提高单次服务补助费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共计人民币609059元。为掩盖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共同或吴静波单独要求他人虚开单据用于平账。其中,吴静波参与全部犯罪,分得人民币479059元;王永赓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332156.3元,分得人民币100000元。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静波在担任海安残联康复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残疾证办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辅具采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0余次收受王永赓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85800元。其中,为王永赓借资质承接海安残联康复部招标的残疾人辅具采购业务提供便利,先后5次收受王永赓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静波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永赓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332156.3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永赓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静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永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被告人吴静波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王永赓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静波与被告人王永赓共同贪污部分系共同犯罪,吴静波系主犯;王永赓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静波受贿部分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赓行贿部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静波退出部分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永赓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贪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吴静波以贪污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对被告人王永赓以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残疾人脱贫救助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等专项财政资金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基本保障,特别是本案涉及的专项基金残疾儿童康复经费,目的是改善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减轻贫困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该补贴能否及时发放到位,不仅关系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关系残疾儿童家庭美满幸福,也关系社会稳定。被告人吴静波作为海安残联康复部主任,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相关资金补贴发放等工作,但其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减少服务次数、提高单次服务补助费等手段,侵吞儿童康复经费,导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其还利用负责残疾证办理、残疾人辅具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钱财,损害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对残疾人救助政策的执行和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效果,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二:王华、王本洪、王西良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华担任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王庄村书记兼王庄村债务化解小组组长,被告人王本洪担任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王庄村会计兼王庄村债务化解小组成员,被告人王西良担任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王庄村辅助会计兼王庄村债务化解小组成员。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间,三人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对王庄村债务化解之机,共同计议,制作虚假合同及欠条,以该村村民王某朝、王某才、王某凯等人名义虚构村债务,骗取国家债务化解扶贫资金人民币261380元归个人使用,其中王华分得人民币177780元,王本洪分得人民币15200元,王西良分得人民币30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69000元,被告人王本洪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100元,被告人王西良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4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华、王本洪、王西良作为村委会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贪污款项系国家扶贫资金,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王华、王本洪、王西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华系主犯;被告人王本洪、王西良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华、王本洪、王西良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王本洪、王西良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本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西良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从2010年起,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完成省定经济薄弱村2008年底前债务的化解工作,这是我省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被告人王华、王本洪、王西良作为王庄村村干部及王庄村债务化解小组成员,不仅未能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化解经济薄弱村债务的相关政策,反而共谋虚构债务,骗取国家债务化解扶贫资金,谋取私利。依法惩处这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行为,一方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另一方面也对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起到威慑与警示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三:高献龙、李恒芝、潘道永等六人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献龙、李恒芝、潘道永等六人利用担任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车门乡人民政府从事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款人民币520281.82元。其中被告人高献龙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440920.41元,分得人民币24109.14元;被告人李恒芝、潘道永等五人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520281.82元,分别分得人民币64154.94元、76782.71元、48331.66元、53128.16元、77360.86元。案发后,六被告人均退出犯罪所得。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高献龙、李恒芝、潘道永等六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六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恒芝、高献龙、潘道永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其他三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献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恒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道永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为了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党和国家采取了一些列措施,其中,由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种粮农户直接给予粮食直补资金,就是鼓励农民种植粮食,稳定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惠农补贴政策。该项惠农补贴能否准确发放到位,直接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发挥,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增加。本案六被告人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乡政府发放粮食直补资金期间,相互勾结,视粮食直补资金为“小金库”,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专项资金,不仅侵害了广大粮农的直接利益,也影响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一扶贫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四:王鹏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鹏作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赛虹桥社区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特定款物管理的过程中,利用保管、办理低保存折和发放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存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扣下存折、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存折等方式,非法占有低保户张某麟、岳某申等人存折内的低保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l658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扶贫特定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作出准许上诉人王鹏撤回上诉的裁定。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党和政府加大扶贫力度,出台多项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政策措施。低保补助、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是国家对贫困人群、特殊人群提供的“兜底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确保“弱有所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党纪国法,采取各种手段侵占贫困人员的“保命钱”。本案中,被告人王鹏利用担任社区工作人员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款物管理的职务之便,私扣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低保存折,将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等扶贫特定款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直接损害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恶劣,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周军树、王建元、吉成荣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军树在担任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六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建元、吉成荣,在涉农补贴资金申报、发放、项目实施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以其家属名义虚报冒领国家水稻直补等涉农补贴资金、虚报项目骗取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以虚假支出冒领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助资金等手段,骗取公款作案4起,周军树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03682.08元。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建元在任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六塘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辅导员期间,伙同被告人周军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等手段,骗取公款作案2起,王建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64130元。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成荣在任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人民政府信访干事、农经干事兼明庄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军树,采取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扶贫资金、信访费用、环境整治经费、帮扶款,骗取公款作案8起,吉成荣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2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吉成荣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及2张加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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