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医保(2018.12.19)

合集下载

施忠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忠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忠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19)浙06行终6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傅芝兰蒋瑛【审理法官】毕金刚傅芝兰蒋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忠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施忠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施忠明【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杨欣超、蒋淑娜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朱妙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欣超、蒋淑娜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朱妙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欣超、蒋淑娜朱妙【代理律所】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施忠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施忠明与原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第三条第②款第⑵点“其他类房屋补偿"部分的约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关于设立皋埠等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越政发〔2019〕12号),决定设立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办事处,撤销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施忠明与原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第三条第②款第⑵点“其他类房屋补偿"部分的约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首先,案涉《协议书》第二条明确载明“乙方房屋丈量面积为287.72平方米,可确权的面积为193.59平方米",上诉人并确认其在同一征收地块仅有两处房屋,且县让土字(98)418号批文对应房屋的丈量面积为193.59平方米。

浙江省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序言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

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教育事业费等重要维度。

目录第一节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现状 (1)第二节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指标分析 (3)一、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现状统计 (3)二、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现状统计 (3)三、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占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比重统计 (3)四、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同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指标分析 (7)一、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现状统计 (7)二、全省教育事业费现状统计分析 (7)三、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占全省教育事业费比重统计分析 (7)四、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省教育事业费(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省教育事业费(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同全省教育事业费(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和教育事业费情况现状统计表 (1)表2: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现状统计表 (3)表3: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现状统计表 (3)表4: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占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比重统计表 (3)表5: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6-2018)统计表 (4)表6: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表7: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绍兴市市区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同全省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省教育事业费现状统计表 (7)表12: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占全省教育事业费比重统计表 (7)表13: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2016-2018)统计表 (8)表14: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省教育事业费(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省教育事业费(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绍兴市市区教育事业费同全省教育事业费(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2019年新版社保医保中成药限制目录文字版(全)

2019年新版社保医保中成药限制目录文字版(全)
限小儿发热痰鸣

310
胃复春片(胶囊)
限胃癌手术的患者

900
益肺清化膏
限晚期肺癌

887
复方蟾酥膏
限晚期癌性疼痛

892
康艾注射液
限说明书标明恶性肿瘤的中晚期治疗

8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
安替可胶囊
限食管癌

★(915)
益母草注射液
限生育保险

1005
芍杞颗粒
限弱视

1140
金蝉止痒胶囊
限荨麻疹

360
虫草菌发酵制剂

896
生白颗粒(口服液、合剂)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期间白细胞检验指标明显低下

269
安宫牛黄丸
限高热、出血性脑中风引起的神昏抢救时使用

270
紫雪、紫雪胶囊(颗粒)
限高热、出血性脑中风引起的神昏抢救时使用

271
安脑丸(片)
限高热、出血性脑中风引起的神昏抢救时使用

899
养正消积胶囊
限肝癌采用肝动脉介入治疗术后的辅助治疗

868
慈丹胶囊
限肝癌

872
肝复乐片(胶囊)
限肝癌

限有明确慢性肾功能衰竭诊断的患者

1008
复方血栓通胶囊
限有明确的视网膜静脉阻塞的诊断证据

★(1008)
复方血栓通片(颗粒、软胶囊)
限有明确的视网膜静脉阻塞的诊断证据

398
九味镇心颗粒
限有明确的焦虑症诊断证据

388

沈毓龙、沈银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毓龙、沈银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毓龙、沈银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浙06民终4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启龙梅云韦玮【审理法官】赵启龙梅云韦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当事人】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当事人-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江陵【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二、浙二医院对沈毛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审对责任比例分担是否正确合理;四、一审对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也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医学规范,在审核送检病历材料、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鉴定意见科学合理,依据充分,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双方对此也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就上诉人沈毓龙方提出的浙二医院存在“未告知肠梗阻风险"过错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浙二医院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影像学检。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二、浙二医院对沈毛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审对责任比例分担是否正确合理;四、一审对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绍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1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2019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部署落实。

有关专业计划由市发改委另行组织下达。

按照上述目标,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大力发展先进智造业。

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制定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争创国家级集成电路产业园示范区。

开展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发展培育一批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推广工业机器人,新增上云企业5000家以上,在役工业机器人突破1万台,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

深化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绍兴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

抓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省级分行业试点,统筹推进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深化开展工业园区整合提升行动,重点传统产业产值增长10%以上。

推进“低散乱”企业整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加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7%以上。

(二)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

落实《绍兴市服务业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抓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百项千亿”工程,完成投资230亿元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

大力建设省服务业强区试点和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实施新一轮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计划,积极发展共享经济。

以文商旅融合发展理念促进传统商贸业创新转型,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

实施文创大走廊三年行动计划,积极融入省“之江文化产业带”“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11号令)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11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发布,2008年6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人事、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2019年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2019 年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率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最高不高出本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的 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的 60%审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率1.用人单位按任职员工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个月5 元的标准缴纳重病救援金;2.个体工商户按 13%的比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个月 5 元的标准缴纳重病救援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自己按2%的比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按月在其薪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雇主缴纳。

4.市级兼顾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期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的 60%为基数,其余失业人员和城镇灵巧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为基数,按 13%的比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个月 5 元的标准缴纳重病救援金。

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余额计算市里兼顾范围内参保人员个人账帐户的月计入比率为:1.35 周岁以下的,为自己缴费基数的3%;2.35 周岁 (含)至 45 周岁的,为自己缴费基数的3.2%;3.45 周岁 (含)至退休的,为自己缴费基数的4%;4.退休 (含)至 70 周岁的,为本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的 4.2%;5.70 周岁 (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的 4.8%。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门急诊待遇标准市里兼顾范围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 (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账帐户当年计入资本支付 ;个人账帐户当年计入资本用完后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45 周岁以下、 45 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员个人累计自负的额度按分别不超出本市上年员工均匀薪资的 9%、6%、3%确立。

累计自负高出前款规定的额度的,高出部分的医疗费,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型由兼顾基金分别按 75%(三级医疗机构 )、85%(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 )和80%(其余医疗机构 )支付,其余由个人肩负。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7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7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任千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任务部署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部署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地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

目前,整合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

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中除西藏外,均已出台文件规划部署本省份制度整合工作。

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全国85%以上的地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也初步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制约效应。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要求,运用好机构改革的有利条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深入推进整合工作,力争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当年个人账户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转移。
5、个人账户余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本人:(1)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2)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视作 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又不愿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经本人申请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3)参保人员因故丧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丧失国籍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在职职工)
• 当月参保,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 医疗保险费累计满2个月的,次月起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停止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在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 待遇。
• 首次参保或中断3个月后续保的,须参保满3个月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3个月内续保的,须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医疗 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 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作停保中断处理,欠费的相应月份不计算 为实际缴费年限,所欠费用予以核销。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起止
待遇起止日期
****年1月1日 至 ****年12月31日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参(续)保及缴费的,在次年医保年度内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在出生2个月内参保缴费的,缴费后的新生儿从出生之 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参(续)保及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大一新生、其他学校及幼儿园在册新生,按规定选择一年半标准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从 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5、毕业班大学生,按规定选择半年标准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从毕业年度的1月1日起至6月 30日止
注意: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发生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或参加职工医保 等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予 退还。
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目录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绍兴市越城区大病医疗保险 四、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要点 五、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 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 他灵活就业人员
与本市居民结婚的非本 市户籍人员、本市从事 宗教教职的非本市户籍 人员,且没有参加异地 基本医疗保障的
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 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 人员
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
国家、省、市 规定的其他人 员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8
每人每年 1000 元 其中: 个人缴纳 300 元
2、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在医保年度末计算利息,如参保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当月计算利息。 当年个人账户按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历年结余账户按同期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3、个人账户在足额缴费且基金到账后按月划入。参保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暂停配置在 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待足额补缴后,再按规定划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月划拨个人账户。
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400元。床位费40元/天。 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超过起付标准-28万 元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85% 75%
目录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绍兴市越城区大病医疗保险 四、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要点 五、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财政补助 700元
2019
每人每年 1310元 其中: 个人缴纳 420元
财政补助 890 元
注意: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 规定全额补助。
灵活就业人员 • 个人账户按本人缴 费工资的1%建立
市区其他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 个人账户按本人缴 费工资的2%建立
退休人员 • 个人账户按省职平 工资的5%建立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分为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结余账户。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结余部分,年度结转后转为历年结余账户。
目录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绍兴市越城区大病医疗保险 四、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要点 五、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二、绍兴市越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退休 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 次性补缴职工医保的,应 视为首次参保,终止前的 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 限)无效,医疗保险待遇 从补缴后第4个月起开始享 受。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和省(部) 属单位在职职工 • 个人账户按本人缴 费工资的4%建立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注意事项
1、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留院观察费用可按住院规定报销结算,起付标准 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不按住院规定报销。
2、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但因疾病确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检查或购药的,在入住的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后,参保人员在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先自费结算,出院后携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 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进行结算。若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检 查或购药的,按住院转外就医报销规定进行结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关系转移的人员
• 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接续手续且转入的医疗保 险关系与当月连续的,参保当月起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但未及 时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的,暂按新参保开启医疗保险待遇,待转入接续手续 办理后医疗保险待遇开启时间调整至新参保当月。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退休职工)
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 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退休人员 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退休人员
• 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 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的视 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 限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 缴费年限须满5年)的,从 退休次月起可享受退休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
• 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退休 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 次性补缴职工医保的,应 视为续保,中断前的缴费 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 有效。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 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次月 起开始享受,中断3个月后 补缴的,医疗保险待遇从 补缴后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
注意:
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 须满 20 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 5 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 足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省职平工资的6.5%标准补缴,补缴费用全 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6、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异地转入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区分当年、历年 结余账户的,其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划入当年个人账户。
7、参保人员在待遇中断期间,个人账户不能使用。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使用: 1、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 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 2、历年结余账户: (1)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付、自理、自费医疗费用,及使 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2)可按规定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普 通门诊医疗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3)可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的失业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及其职工(含雇工, 下同)和退休(退职)人 员
其他按规定参保 的人员

职工医保 参保人员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
超过5万元—10万元 超过10万元—25万元 超过25万元
一、绍兴市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职工医保的待遇
注意:
对符合规定纳入慢性病特殊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 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须直接刷卡结算,有特殊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
65% 70% 75%
退休人员
70% 75% 80%
普通门诊或绍兴市内药店购药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及 床位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