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6]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016〕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特别是美容美发、沐浴(含足浴)等行业,消费者投诉率居高不下,矛盾较为集中。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现在全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市区(县)联手、部门联合,以美容美发、沐浴(含足浴)行业发卡主体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排摸重点行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情况,督促发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排查经营隐患,倡导诚信经营;加大消费警示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下列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3〕16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4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7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58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结束——。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沪商办〔2020〕168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沪商办〔2020〕168号机关各处室、办事处:现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决策预公开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7月6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市商务委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作为人民群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保证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开内容与方式)除下列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市商务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沪商招商[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商招商[2008]13号)浦东新区经委、各区(县)外经委、服务外包示范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有关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要求,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服务外包,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现将《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认定目的及范围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的良好环境,着力推动本市专业服务外包又好又快地发展,建设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城市”,特在本市认定若干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第二条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是指本市承接服务外包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专业服务外包业务的区域、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一般为有明确四至范围、已经通过国家审核的开发区,软件园等特殊经济功能区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及办公楼宇集中的行政区城。
第三条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纳入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范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产业特色明显。
(二)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以及充沛的人力资源供给,区内已经有一批从事承接本专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快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加强贸易和产业的联动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制订《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4年9月2日附件: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不断优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空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信息集聚、要素集聚和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强贸易和产业的联动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服务贸易发展基础,并集聚一定数量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的开发区和园区。
服务贸易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市场化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牵头运营的带有服务贸易集聚效应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审核、认定、指导、促进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划内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推进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大推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重点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并提升该领域的集聚度。
第五条每个区县可申报两个示范基地和两个示范项目,对服务贸易总体规模位居前列的区县可酌情放宽该限制;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每两年考核一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沪府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发布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但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在商务部指导下,市商务委会同本市相关贸易政策制定单位统筹开展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制定贸易政策的,应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向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报送。
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第六条商务部收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本市予以协助的,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政策制定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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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
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