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受贿罪的三种形态
明清两朝的受贿罪

明清两朝的受贿罪明清两朝的受贿罪时下“反腐”是热点,腐败中受贿是热点。
热点归热点,却并不是新鲜事。
官吏贪腐自古就有,而且是隐疢顽疾沉疴难愈。
职官贪腐于历朝各代,无非是量之多寡而绝非事之有无。
反腐关乎吏治,吏治关乎民治,民治关乎天下。
由此古代各朝对官吏贪腐向来毫不手软,均课以重典。
受贿罪,明清两朝以“受赃”罪名入律。
凡有受贿行为的职官,在吏部考评中注明为“赃官”。
按民间口语讲,凡坑蒙拐骗偷不是正道儿来的都称之为“赃”。
现代法律文牍中也有赃款赃物等词汇,术语又叫非法所得。
明代之《大明律》(以下简称《明律》)“受赃”一项,列了十一个罪名。
清代之《大清律例》(以下简称《清律》)此条款与《明律》文本大体相同。
笔者择其要者简述几条明清两律对受贿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一、官吏受财(官吏受贿)《明律》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
无禄人,各减一等。
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
”《清律》此款与《明律》同。
笔者阐释如下:1、犯罪主体限定为官和吏。
明清两朝有秩俸品级为官,即有禄人;无秩俸品级之办事员为吏,即无禄人。
2、此罪受赃数额没有最低点,凡受赃即犯罪。
所谓计赃科断是指根据受赃数额大小,处以不同刑罚。
3、职官受赃开除公职,吏员罢免差役,且终生不得复职。
4、是否枉法为他人谋利不作为受赃罪的必要条件。
5、职官介绍他人受赃,比照受赃者减一等处罚,吏员减二等。
最高刑杖一百,各迁徙。
迁徙指流刑最低刑以下的流放,流刑最低为二千里,折半一千里的流放即为“迁徙”。
此条《清律》规定的最高刑为杖一百、徒二年,比照流刑减半迁徙。
综上,官吏介绍他人受贿的最高刑可理解为,徒二年,流一千五百里(流刑最高为三千里,迁徙减半而计)。
明清两律虽未将官吏介绍他人受贿单列罪名,但处罚只比照受贿官吏减一等,也可谓重刑。
《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赃各主者,同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中国历史上古代官员们如收礼则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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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这一罪名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条款。
官员收礼,实际上就是变相受贿。
早在西汉时,中“收礼罪”,即“收受礼金罪”。
据媒体报道,这一罪名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条款。
官员收礼,实际上就是变相受贿。
早在西汉时,中国官场已严禁官员收礼;南北朝时期的北魏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要判处死刑“大辟”……汉代官员调动时禁收下级礼金如接收原来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外,还要免职夺爵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时期,官场“禁令”尤重反腐。
汉文帝死后,汉景帝刘启继位的当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项官场禁令,除禁公款吃喝、禁行赇(行贿)受贿等反腐措施外,还对官员任免调动时的收礼行为作出规定。
据《汉书·景帝纪》记载:“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
”官员职务调动时,如果接收原来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礼物外,还要免职夺爵,处以罚金。
刘询是汉代帝王中反腐最严厉的一位皇帝,曾把踩“红线”的御史大夫萧望之都给免了。
御史大夫的职责为“掌察百官善恶”,官员一般不敢给他送礼行贿。
有人为巴结御史大夫萧望之,于是“走夫人路线”。
萧望之本有“公车私用”的诟病,而萧妻又爱使用萧望之的手下办私事。
有个人在给萧家办私事时,有意自掏腰包添钱进去,间接将礼金送出。
据《汉书·萧望之传》记载,这笔钱金额很大,“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
结果这事被丞相手下专门负责纠察的司直緐延寿知道了,萧望之被弹劾免职。
比起刘询,汉武帝刘彻反腐更彻底。
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生活常识分享。
清代对于官员的贪污是怎么处罚的,原来是这样

清代对于官员的贪污是怎么处罚的,原来是这样本文导读:《大清律例》经过清代几经修改扩充,最终作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其中对于官员的贪污受贿在刑律-受贿一则中作出了详细的处理:一、克留赃物:凡巡铺官吏收缴盗贼赃物不上交官府,处以笞刑四十,若将赃物收归己有,则以枉法罪论断。
若军人犯之,则杖八十,论盗罪。
若胥吏侵吞盗赃,照不枉法律断之,从重处罚。
大清律例二、私受公侯财务:凡官员私下收受公侯财物,若犯之,则处杖一百,罢免官职,发边充军,若再犯则直接处死刑。
若公侯与受贿者再犯,公侯则上书自裁,受贿者处以绞刑、斩首或充军。
三、因公敛财:若没有上司明文规定,官员因公擅自敛财者,则杖六十,若数额巨大,则绞监候。
官员非公务敛财者,以不枉法罪论,无俸禄者则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京城或外省衙门私自罚取民间财物,则计赃论罪。
四、家人索贿:官吏不加约束,及家人与借贷者往来,一并治罪。
官吏家属奴仆哄抬物价,收受贿赂,若官吏知情处以同罪,不知者无罪。
五、监察官受贿:凡监察官收受财物,罪不至死。
但若枉法,以及贪赃数额达八十两以上者处以绞刑;若不枉法,贪赃数额达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处以绞刑。
官衙大堂六、官吏收受财物:凡官吏枉法不枉事者,罢官,不再起用。
凡出差巡查官吏,在出差巡查地受贿,以婪赃纳贿例治罪,同时,其所在总督巡抚以不查之罪处之。
凡各部院衙门书办招摇撞骗,侵犯国法者,处斩,知情者发配云贵两广。
凡差吏勒索贫民,若赃物一两一下者,处杖一百;若赃物一两至五两,处以杖一百戴伽一月;十两以上者充军至绞刑;若犯有人命不论赃款数额,处斩监候或绞监候。
凡官员贪污受贿,其月俸若达一石以上,其收受赃物数额一两以下者处杖七十;贪赃数额达一两至五两者,处杖八十;贪赃数额十两者,处杖九十;贪赃数额达十五两者,处杖一百;贪赃数额达二十两者,则处杖六十并判徒刑一年……若达八十两者,处绞监候。
凡无俸禄或月俸禄不到一石者,不枉法,贪污一百二十两以上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郎咸平:中国式腐败的三种形态

郎咸平:中国式腐败的三种形态2015-05-15 10:51:35本文摘自《郎咸平说:改革如何再出发》中国式腐败形态之一:支出式腐败什么叫支出式腐败?就是官员透过支出进行腐败,也就是说当政府搞支出的时候,比如说4万亿,就是贪腐的大好时机。
4万亿之后,通过政府的支出上下其手,进而从中贪腐的行为更加普遍。
这个现象在《旧制度与大革命》里面也谈到过。
1740年以前,法国的总督大概有30多个,他们只负责两件事:第一是抽税,第二是维持治安。
之后法国开始进行大量的公共建设,总督们到处修道路、修运河,开支一直在增加,因此整个政府可以说是债台高筑。
到了1789年,政府的债务高达45亿里佛,每一年的利息支出就是3亿里佛,里佛是当时的货币名称。
你们猜一下,当时法国一年的财政收入是多少?只有5亿里佛,负债是财政收入的900%。
而且仅仅是支付利息就得用去财政收入的60%,那只剩下40%,也就是2亿里佛,我请问你这还能干什么事?钱根本不够啊。
因此财政不堪负荷,逼得政府不得不继续借债,导致债台高筑。
更严重的是,就是这种透支造成当时法国官僚的普遍腐败。
那么,中国的情况呢?推出4万亿之后我们发现,以2012年为例,我们的各种负债加在一起是68万亿,而政府的收入呢?是11.2万亿,这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的负债比例高达607%,跟法国当时的900%已经很接近了。
因此这么大的支出是靠负债来支撑的,而且也使得官员有了贪腐的机会。
我们就以刘志军跟蒋洁敏为例,看看他们如何透过支出来进行腐败。
第一种方法,是刘志军用的中间人形式。
刘志军任铁道部部长8年期间,建了7000多公里的高铁,总支出3万亿。
那他怎么做的呢?他有一个中间人丁书苗,这个人是条女汉子,也没读过什么书,大字可能认识不到两百个,但她却能搞定官员。
据说她去刘志军办公室的时候,二话不说,先抹桌子、打扫,后来才渐渐受到刘志军的重用。
那她做什么工作呢?给刘志军当中间人。
2007—2010年丁书苗先后帮助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铁十局、十三局、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大型国企和央企中标了50多个铁路工程项目,涉案金额高达1788亿,丁书苗从中获利37亿。
唐代受贿制度解读

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2-2017 年第 4 期职工法律天地唐代受贿制度解读张长征 赵彦成(835600 新疆昭苏垦区检察院 新疆 昭苏)摘 要:唐代的受贿制度源于唐代非常著名的律令《唐律疏议》之中的规定。
唐代其实并无“受贿”一词,但是在《唐律疏议》中却规定了等同于现今我们所指的受贿罪的具体罪名57个。
《唐律疏议》对于现今刑法对于受贿制度规定“厉而不严”的特点,有很大程度的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受贿制度立法改善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受贿罪;《唐律疏议》;六赃;严而不厉唐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
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也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经过隋朝大一统局面的沉淀,唐代的法律体系也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
一、《唐律疏议》及“六赃制度”唐初君臣非常注重总结隋朝短命而亡的历史教训,励精图治;其立法设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他们“动静必思隋氏,意为殷鉴”,经常省思。
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被定为:德刑并用、立法宽简、法须稳定、法贵公平。
唐代的法律制定修改共经历了四个阶段:武德开篇、贞观定律、永徽注疏、开元刊定。
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命大臣宋璟等人删定律令格式。
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命李林甫等人修改格令。
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等删定旧律令格式,并刊定《律疏》30卷,是为《开元律疏》。
经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更为完备。
其后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
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流传至今。
是为我国至今尚存的最早的完整古代法典文本。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刑法原则和制度。
首先,从刑法科学的角度来看,唐律几乎包含了现代刑法所具备的全部原则和制度,只不过程度稍有差距。
中国古代是怎么样惩治贪污的

中国古代是怎么样惩治贪污的?2013-03-20 14:04夏商周对贪污罪的规定自国家伊始就有,中国古代国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从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寻觅到夏朝法律的踪迹,令人赞叹的是当时已经有了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
夏朝对犯“昏”、“贼”、“墨”三罪的都要处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员违法乱纪。
夏朝这一对官员违法乱纪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对贪污犯罪的最早规定。
夏以后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官员不得贪求财物美色。
商之后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规定了司法官员的5种职务犯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和“惟来”分别指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和接受请托,贪赃枉法。
汉朝官吏若贪赃枉法,禁子孙做官。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
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
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唐朝收受贿赂一尺绢得挨杖责一百下《唐律疏议》首先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赃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了下来。
首先在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赃”,即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然后又将其中牵涉官吏的犯罪专门规定于《职制律》中。
主要包括:受财枉法,即官吏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贿赂一尺(唐代计算赃物时先把它折算成绢数)杖责100下,一匹杖责加倍,15匹可判处死刑。
受财不枉法,即官吏虽收受当事人贿赂但并没有枉法裁判,此种情况下,一尺杖责90下,两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并强制服劳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监临,指主管官员收受其管辖范围内的钱财货物的行为,收受一尺受荆条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剥夺人身自由一年并强制劳动,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里。
浅论古代反腐奇招与特点案例解析组图
浅论古代反腐奇招与特点组图浅析我国古代如何反腐在古代的中国虽然是君主专制一言九鼎,但是为了延长封建王朝的命运,他们也还是注重对官员腐败行为惩治的。
一、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比盗窃为重.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剌字并服苦刑的刑罚。
北魏时,监临官主掌和执行的官员受羊一只洒一斟者,罪到大辟(杀头),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义赃(徇私贿赂)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
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役流而已。
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
如官员若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
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亲贪赃,子孙连坐。
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
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二、禁锢。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他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
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
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
从汉到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那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
《晋律》中,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禁锢20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如不能住在京城。
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为“永不叙用”。
古人是如何严惩贪官的
古人是如何严惩贪官的作者:刘鹏飞来源:《醒狮国学》2019年第09期中国自古,见贪必惩,遇贪必治。
贪,大可危及国家政权,小能败坏社会风气。
历朝历代的“明君”“圣主”都是对此深恶痛绝,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周公在《周礼》中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尺度。
法家管子也把廉比喻为国家大厦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庄子》:“小人殉财,君子殉名。
”《论语》也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意思是说,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
汉代官吏贪赃犯罪,一律处死,并陈尸示众。
汉朝大司农田延年因贪污受贿“三千万”,“事觉自死”。
北魏法律规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仅太和八年(公元484年),被身首异处的贪官就有到了唐代,科罚趋严。
《唐律疏议·职制律》篇规定,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在古代,杖刑也是最严酷的刑罚,有的一百板子没挨完就呜呼哀哉了。
唐太宗更是苦口婆心,劝部下“终日孜孜”,“小心奉法”。
千万不要“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纲”,更不能为贪污受贿“不惜性命”,到那时害了自己身家性命不说,还使“子孙每怀愧耻耶”?真是“规小得而大失者也”。
宋朝年间,赵匡胤“肃贪”更加严厉。
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到開宝六年(公元973年),十一年间就处死将军一级的贪官十多个,且暴尸街井,以儆效尤。
铁面无私的包公,更是道出了“贪者,民之贼也”的千古名言。
后来,红极一时,权倾朝野的“六贼之首”蔡京也没逃脱遭劾被贬的厄运,死于途中。
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肃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剥皮、灭族等酷刑,并明令“贪六十两银者割其首级”。
《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受财而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罢其官职,永不再用。
古代官员欺压百姓的手段
古代官员欺压百姓的手段
在古代,官员欺压百姓的手段有很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手段:
1.贪污受贿: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行贿者谋取利益,从而欺压百姓。
2.滥用职权:官员滥用职权,对百姓进行不公正的处罚或剥夺其权益,以达到欺压百姓的目的。
3.勒索敲诈: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百姓进行勒索敲诈,逼迫他们交纳高额的税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财物。
4.欺压百姓: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百姓进行欺压,包括但不限于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拷问、折磨等手段。
5.剥削百姓:官员通过各种手段剥削百姓,包括征收高额税费、强制征地、强行借贷等手段,使百姓的生活陷入困境。
这些手段严重损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因此,应该坚决反对这些不法行为,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古代怎样反腐倡廉
古代怎样反腐倡廉作者:史辉来源:《晚晴》2013年第01期中国有句俗话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话很简单,也很通俗,但蕴含的道理却一点也不简单,它反映了人们对为官理念的朴素理解。
今天,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大大加强,但是他们对于“清官”的渴望绝不亚于前人,拥有廉洁高效的政治环境是各个时代人民的共同愿望。
汉朝官吏若贪脏枉法子孙可能禁做官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
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
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宋朝贪赃官吏连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孙宋朝对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规定,同时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
并且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即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有时甚至要影响子孙的仕途。
明朝严刑峻法治污吏情节严重者处死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较唐宋更严、更彻底,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重典治吏,严惩污吏。
处罚原则主要有: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绞刑: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罢免官职,永不聘用。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监守自盗,满40贯即处绞刑: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从而歪曲法律),满80贯处绞刑;贪赃不枉法(虽受贿但并未歪曲法律),满120贯杖责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贪官一旦被举报革职抄家再处罚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也规定了官吏监守自盗(今天意义上的贪污)和受赃(受贿)等罪。
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民国刑罚方式文明化肉刑逐渐变徒刑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对贪污腐败者的刑罚逐渐取消了过去的笞、杖等肉刑,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更为文明的刑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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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受贿罪的三种形态
贪赃不枉法不判死刑
唐代玄宗的时候,有个叫裴景仙的当了武强县(今属河北)县令。
他在任期间索取当地百姓的各类财物,累计赃值高达五千余匹(唐朝是以绢帛作为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大额流通都使用。
绢帛以“匹”和“尺”为单位,比如法律规定一个劳力工作一天的价值是三尺绢帛)。
裴景仙离任后被人揭发,捉拿下狱。
唐玄宗得知此案后大为震怒,下令要将这个大贪官“集众杖杀”(召集朝廷官员当场乱杖打死)。
可是主管司法审判的大理卿李朝隐上奏反对说,裴景仙触犯的罪名是“监临主守乞取”,属于法律上的“受所监临”赃罪,根据法律没有死罪。
而且裴景仙是先朝重臣裴寂的曾孙,裴氏家族在武后时惨遭迫害,仅留下裴景仙一人在世,按照法律即使犯死罪也可以宽大处理,以保存该族血脉。
唐玄宗看了李朝隐的奏章,仍然亲手写“手诏”要处死裴景仙。
李朝隐又一次上奏说,生杀之权理应由皇上掌握,但作为臣下有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责任。
法律规定枉法赃满十五匹处绞刑,而乞取赃再多也只是流刑。
现在如果处死裴景仙,那如果以后有枉法赃罪,再怎么加重处罚呢?经过几次反复,唐玄宗最后才接受李朝隐的意见,将裴景仙改处杖一百,流放岭外。
三种贪赃样态处罚力度不同
从这个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中国古代还要更仔细的区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作出决定。
这里的“枉法”并非就是指枉法裁判,而是泛指所有的公务处断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
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
最多只是“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
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二千里。
明清时期的法律与唐宋时期法律相近:受财枉法,按犯罪主体身份分为“有禄人”(月支俸粮一石以上的官吏)、“无禄人”(月支俸粮不满一石的吏员)两大类,前者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以上递加,至赃满八
十贯处绞;后者赃满一百二十贯处绞。
把上两个罪名合为一个受财不枉法赃。
计赃“折半科罪”(按照实际数额除半计赃),一两以下杖六十,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以上递加至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朝改为一百二十两以上处绞监候(判处绞刑但不立即执行,而是将罪犯监禁至当年秋天举行的由中央各部门长官参与的“秋审”,由这次会审决定是否确实需要执行死刑)。
将受贿罪分为两类分别处置,具有很深层次的考虑。
古代立法者考虑到同样接受贿赂,但实际上侵犯的客体却并不完全一致:“受财枉法”是直接扰乱、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及到皇朝的命运,因此必须严惩;而“受财不枉法”并未直接扰乱、危害统治秩序,直接所侵害的是官员的道德操守,而对于统治秩序,只是具有进一步发展的危险性。
因此前者不惜以死刑加以严惩,而对于后者则可以网开一面。